立夏建材价格飙升:钢材突破6000元大关,20个期货品种涨幅超20%
立夏了,天气开始逐渐上升且变得稳定,一天比一天更热。午睡醒来后,随手在朋友圈中刷了一下,看到满屏都是螺纹钢、铜、玻璃等建材原材料上涨的信息,这让我感到羞愧和尴尬。再想想我所购买的喝酒吃药等大消费领域的产品,真的是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啊。

搜搜新闻,感觉大半个中国的建材行业都在涨价!
钢从钢坯到钢材,接着到原材料以及再生钢铁原料,目前已进入全面上涨的牛市。拿螺纹钢来说,在 5 月 6 日到 5 月 8 日这段时间是 156.02 点,相较于上周,其涨幅达到了 4.80%。
一度涨超7%。
近期,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干粉砂浆等,其价格呈现持续上涨的态势。在 5 月 10 日这一天,钢材的价格更是成功突破了 6000 元的大关。
今年以来,经统计已有 20 个期货品种涨幅达到了 20%以上。在这些品种中,有 10 个品种的涨幅超过了 30%。具体而言,分别是苯乙烯、玻璃、热卷、螺纹钢、铁矿石、动力煤、原油、PVC 以及沪铝。

对于材料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情况,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或者未约定风险范围,那么可以参考 2013 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7 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1 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其他专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材价格上涨时,施工单位的风险该如何承担呢?
一、201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8物价变化
合同在履行期间,当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的价格出现波动并影响到合同价款时,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本规范附录 A 中(包括 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以及 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其中一种方法来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时,需在合同里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者幅度。倘若没有约定,并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的变化超过了 5%,那么超过部分的价格就应当按照本规范附录 A 的方法来计算,以此对材料、工程设备费进行调整。
如果发生了合同工程工期延误,那么就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来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由于不是承包人的原因而致使工期出现延误的情况,对于计划进度日期之后的工程价格,应当选取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之中数值较高的那个。
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时,对于计划进度日期后续的工程价格,应选取计划进度日期的价格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价格中的较低者。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这种情况下,不适用本规范的第 9.8.I 条以及第 9.8.2 条规定。而是应由发包人依据实际的变化进行调整,然后将其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之内。
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工程在进行发承包时,必须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这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里明确计价所包含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可以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的语句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
二、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1. 价格调整
包括: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和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如果专用合同条款没有另外约定,当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时,合同价格就应当进行调整。并且,合同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合同条款里约定选取以下一种方式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3)权重的调整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承包人原因导致未按期竣工的话,对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之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运用价格调整公式时,要把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拿出来进行比较,然后选用其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在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情况下,人工、机械使用费会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发布的相关系数来进行调整;对于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需由发包人进行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后,这些被确认的内容将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人工单价出现变化,并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所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那么合同当事人就应当依据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发布的人工费等相关文件,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对人工费或者人工单价的报价要是高于发布价格的话,就不适用此规定。
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发生变化时,价款的调整依据是发包人所提供的基准价格,并且按照以下风险范围的规定来执行: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了材料单价,且该单价低于基准价格:倘若专用合同条款没有其他约定,那么在合同履行期间,当材料单价上涨时,以基准价格为基础,涨幅超过 5%的部分,要据实进行调整;当材料单价下跌时,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为基础,跌幅超过 5%的部分,也要据实进行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已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间,当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以及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的部分应据实进行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写明材料单价与基准价格相同的情况:倘若专用合同条款没有其他约定,那么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材料单价的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超出的那部分就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承包人需在采购材料之前,把采购数量以及新的材料单价上报给发包人进行核对。当发包人确认将这些材料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当对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予以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的 5 天时间内,如果没有给予答复,就视为认可,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倘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就自行采购材料,那么发包人有权不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指的是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里所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并且该价格在原则上应当依据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亦或是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发布的信息价来进行编制。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变化,且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需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同样超过规定范围时,也要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之后,若法律发生变化,致使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的费用,除了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所约定的情况外有所增加,那么这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费用减少,就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基准日期之后,由于法律变化而导致工期延误,工期应予以顺延。
合同当事人对于因法律变化而导致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来进行处理。
承包人导致了工期延误,在这个工期延误的时间段内发生了法律变化,那么因为这样而增加的费用以及(或者)延误的工期,都由承包人来承担。
三、2021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以及人工价格,和招标时的基期价进行对比,若波动幅度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幅度,那么双方就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来进行调整。
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承包人也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那么就适用本项约定。
双方当事人能够把部分主要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以及其他他们认为应当依据市场价格来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且依据以下公式来计算差额以及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 价格调整公式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3) 权重的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如果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没有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那么对于原约定竣工日期之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的时候,应当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这两个价格指数当中比较低的那一个,作为当期的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工期内竣工的话,对于原约定竣工日期之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运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要把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那个当作当期价格指数。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会因为市场发生变化而进行调整。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来调整合同价款,这种情况下,要以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作为依据。

此次上涨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经济刺激导致了通胀,这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并且,短期上涨的压力还将继续存在。在这种经济通胀的背景之下,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如何应对项目风险将会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果管理得好,就能够产生效益;如果管理不好,就会出现亏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提供以下这些建议,供施工企业在做决策时参考。
一、把好项目选择关,固定价项目应慎之又慎。
当前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极为激烈,施工成本价格等逐渐变得透明。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环节对项目压价已是普遍现象,并且施工企业之间还存在拼价竞争。这使得施工企业的预期利润变得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意外变化,施工企业能够获得预期的那点微薄利润;但一旦发生意外变化,项目亏损就将不可避免。
所以,施工企业首先要把好项目关。在签约前,对于项目底价中标、固定价中标等情况,施工企业应考虑施工期间原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上涨带来的不利影响,要根据自身实力来决定。如果大环境以及市场人员都能判断出原材料价格在未来一两年内不可能下跌,那么施工企业就不应该选择固定价格的项目。否则,在签订合同的那一刻就已经意味着会有亏损的结果,只是亏损的多少有所不同罢了。
二、梳理已中标项目,制定应对方案。
对于施工企业的已中标项目,要相应地梳理项目情况。对于可调价的项目,要及时办理调价手续。对于固定价的项目,要及时寻找合规且有依据的调价依据,在协商一致后办理签证或补充协议,以此来降低施工企业的亏损风险。
施工企业对已中标项目进行梳理时,依据适用的不同规范体系,可将其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这两类。
第一,政府投资的固定价项目。
政府项目的原则是进行依法发包,并且依法发包包含计价方式要符合法律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依据相关文件的要求,政府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来进行招标,同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明确指出,不可以采取全风险方式来签订合同。各级部门也转发了类似的文件,要求各地按照这些要求去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要严格执行 2013 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也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样要严格执行 2013 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时,招标人有义务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被当作最高投标限价,必须按照 2013 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的要求来编制,并且不能进行上调或下浮操作。各个市也不再发布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
建设工程进行发承包时,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工程计价的条款需要根据 2013 版计价规范的要求来制定。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计价的条款也应依据 2013 版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制定。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明确计价里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能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来规定。在风险因素方面,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发生变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水、电、燃油、燃气价格进行调整,这些情况都应由发包人承担。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时,如果发现风险条款设置不合理,就应当责令其进行修改。
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施工合同里的合同形式、风险范围、价款调整等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就应当责令其改正。
2013 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第 9.7 条“物价变化”有相关规定:
合同履行期间在 9.7.1 时,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的相应单价或价格相比有涨落情况,并且符合本规范第 9.7.2、9.7.3 条的规定,那么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按照本规范第 9.7.1 条的规定,若人工单价出现涨落情况,那么应当依据合同工程所发生的人工数量,以及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进行对比后所产生的价差的乘积来计算调整的人工费,或者按照人工费调整系数来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据此,若政府项目是以固定价方式中标并签订合同的,那么施工企业可以尝试依据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合法地提出调价申请。在必要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调价申请、谈判沟通以及文件签订等过程,以此来降低自身的亏损风险。
第二,民营企业投资的固定价项目。
民营项目中,合同双方主要依据民法典中的合同篇相关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不一定能直接适用。例如,双方约定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但风险包干,这种约定与规范明显不一致。对于该如何适用以及以何为准,法律界至今存在争议,且没有定论。
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支持施工企业调价要求的情况,通常是以情势变更或者显示公平作为理由的。法院在考量时,往往会考虑以下要点:其一,合同价格中是否包含并支付了风险费;其二,价格的涨跌浮动是否超出了一般人的预期;其三,是否明显导致了一方受损而另一方受益等。
对施工企业来说,如果民营企业投资的固定价项目在施工期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这是不幸的情况。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施工企业应注意收集这类情形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及时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并办理相关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提供必要的协助。
对于新开工或准备开工的项目,施工企业能够依据市场以及协商的情况,去思考是继续施工还是解约止损这种宏观的处理方式。当然,在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如果出现因为无法调价而导致越做越亏的情况,解约止损就会成为施工企业不得不考虑的方案。
2021 年起,建筑市场价格频繁变化。建筑行业中,调价争议逐渐增多。仅笔者亲身参与的调价谈判并达成协议的就有数十起。这些谈判中,既有总包向业主提出的调价,也有下游供应商向总包提出的调价。合理正当的调价,一方面能降低各方损失,另一方面能为项目如期竣工交付提供保障。新形势带来新变化和新要求。在这种背景下,施工企业应更加注重勤签证和勤索赔,做好风险管理工作。不管是哪类项目,还是施工到哪个环节,风险管理都逐渐成为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的重要技能。对于当前环节的施工企业来说,加强风险管理,一方面是为了产生效益,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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