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贸易有限公司因商业纠纷开红字发票或涉逃税提醒
本案例并非因开红字发票而被定性为偷税,再者,不存在红冲时间限制,只要符合红冲条件就能开具红字发票,然而,如果业务已经发生,仅仅因为对方未付款等纠纷就开红字发票,这属于纳税义务发生后未按规定缴纳申报税款,就有可能涉嫌逃税。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名称:江苏**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注册号为: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陆其军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税一稽罚〔2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税收管理法
主要违法事实:
你单位对*****商贸有限公司履行《钢材购销合同》情况有异议,和其产生了商业纠纷,在2021年12月以及2022年3月,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把已开具给下游单位科菲达商贸公司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违规作废和红冲处理,其中在2021年12月,将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30687526 - 30687534)当月进行了违规作废,金额是827802.58元,税额是107614.34元,价税合计935416.92元;把2021年9月、10月、12月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11130,发票号码60614566 - 60614570,60614576 - 60614578,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30687535)进行了违规红冲,金额为764411.41元,税额为99373.49元,价税合计863784.90元,对应的9份销项负数发票明细如下:2021年12月开具的8份发票(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30687541 - 30687548),金额为 - 735694.60元,税额为 - 95640.30元,价税合计 - 831334.90元;2022年3月开具的1份发票(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84192529),金额为 - 28716.81元,税额为 - 3733.19元,价税合计为 - 32450.00元。
江苏陆鑫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违法事项,其进行虚假申报,少申报了应税收入1592213.99元,还偷逃了相应税款,该行为属于偷税 。
处罚依据:
1、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91号)第一条、第五条规定,以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需要补缴2021年12月的增值税,金额为203254.64元。还需补缴2022年3月的增值税,金额为3733.19元。总共需要补缴的增值税金额为206987.83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需补缴2021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227.82元,还需补缴2022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0.66元,两者共计14358.48元。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规定,补征2021年12月教育费附加6097.64元,地方教育附加4065.09元。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补缴2022年3月教育费附加56.00元,地方教育附加37.33元。教育费附加总计6153.64元,地方教育附加总计4102.42元。
4、企业所得税
还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上述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83186.15元。
5、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存在虚假申报行为,此行为属于偷税,对你单位偷逃的增值税税款处以罚款,对你单位偷逃的城建税税款处以罚款,对你单位偷逃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1倍304532.46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存在应当开具却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在稽查部门向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开具发票,现对你单位该违法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 。
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处5万元罚款。
罚款金额:5万元
没收金额: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5日
【补充】上海税务:九问九答,一文为您解答常见发票红冲问题!

购买方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是否需要进行认证?
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认证。
2.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有时间限制吗?
答:没有红冲时间限制,符合红冲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被进行红冲操作后,是否要退回给销售方 ?
答:不可以。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可以退还销售方。
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
答:实务中一般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操作:
若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若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那么须将红字发票寄回,且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若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若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且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那么不应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
5.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部分红冲?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若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够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因为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所以一张蓝字发票能够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
6.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有错误,是否可以部分红冲?
代开发票进行红冲时,纳税人要交回已开发票的所有联次,不能仅对部分金额进行红冲。纳税人能够取回原有发票的全部联次来红冲,之后再重新开具一张新的发票。
7.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
答:不可以。发票开具完成后,要是出现开票有错误的情况,或者发生销货退回的情况,又或者存在销售折让等情况,就应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并不需要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
纳税人开具了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经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呢?
答:不需要。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无需追回已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一般纳税人开具了专用发票,随后发生了退货,那么红冲发票,是否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呢?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之后,出现了销货退回的情况,或者发生了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就不需要再把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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