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国务院印发计划: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进炼钢转型

12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明确指出:严格禁止新增钢铁生产规模。推动钢铁、焦化、烧结产业的一体化发展,大幅削减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的数量及工序,淘汰落后的煤炭洗选能力;有计划地引导高炉—转炉的长流程炼钢工艺向电炉短流程炼钢工艺转变。预计到2025年,电炉短流程炼钢的产量占比将达到15%。京津冀及邻近区域持续执行“以焦钢配比”的原则,确保炼焦能力与长流程炼钢能力之比维持在0.4左右。
全文如下: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为了持续推进蓝天保卫战的深入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同时通过持续提升空气质量来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执行党的二十大的精神,深刻领会国家领导人的生态文明理念,执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安排,秉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共同促进碳排放减少、污染降低、绿色面积扩大和经济增长。以提升空气质量为关键,聚焦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群众身边的大气环境突出问题,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工作主线,大力促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工作;实施区域间的协同治理,强调精准、科学、依法治理污染,完善大气环境管理机制,增强污染防治效能;结合远近两端,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策略,扎实推动产业、能源、交通领域的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的治理,加强污染源头的防控,加速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二)重点区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等市,以及雄安新区和辛集、定州市,山东省的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市,河南省的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等市,还有济源市。
长三角区域涵盖了上海市以及江苏省的多个城市,如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和舟山;同时还包括安徽省的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滁州、阜阳、宿州、六安和亳州等市。
汾渭平原涵盖山西省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等市,以及陕西省的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等城市,还包括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韩城市。
到2025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的PM2.5浓度预计将比2020年降低10个百分点,同时,重度及以上污染的天数比率将被严格控制在1%以下。此外,氮氧化物及VOCs的排放总量也将较2020年分别减少超过10%。京津冀及邻近区域、汾渭平原的PM2.5浓度分别降低了20%和15%,长三角地区的PM2.5浓度整体符合标准,而北京市的PM2.5浓度被控制在每立方米32微克以下。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四)必须坚决阻止那些高能耗、高污染、技术落后的项目无序开工。对于新建和扩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评、节能评估、产能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以及碳排放峰值目标等规定,原则上应采用清洁的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工程,待被置换的产能及其相关设施停用完毕,方可启动新建项目的生产。
坚决禁止扩大钢铁生产规模。实施钢铁、焦化、烧结三位一体的产业布局,显著降低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的数量及生产环节,淘汰落后的煤炭洗选能力;有计划地推动高炉—转炉的长流程炼钢向电炉短流程炼钢转变。预计到2025年,电炉短流程炼钢的产量比例将达到15%。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延续“以钢定焦”的政策,确保炼焦产能与长流程炼钢产能的比例维持在0.4左右。
(五)需加速淘汰重点行业中的落后生产能力。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修订,探讨将那些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量显著超过行业平均水平、能效及清洁生产水平较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列入淘汰和限制使用的清单。重点区域需不断提升对落后产能的能耗、环保、质量、安全和技术等方面的标准,分阶段逐步淘汰那些受限的涉气行业工艺及设备;同时,逐步废止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等设备,以及半封闭式的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和高碳锰铁电炉。此外,还需引导钢铁、焦化、电解铝等产业在重点区域有序进行结构调整和优化。
全面推动传统产业聚集区的转型升级。对于中小型传统制造业较为集中的城市,需编制针对大气污染的产业集群规划,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流程,坚决防止污染向农村地区扩散。同时,对现有的产业集群实施专项治理计划,依法实施淘汰关闭、搬迁入园、就地改造以及优化提升等措施。各地需根据产业集群的特定属性,灵活调整策略,建设集中供热设施、集中喷涂设施、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理设施以及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
七、对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产品进行结构优化。对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管控,同时提升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产品的比例。开展源头替代工程,增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电子行业对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原辅材料的替代力度。在室外建筑物的防护以及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的推广中,广泛采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VOCs含量限制的规范标准。
(八)促进绿色环保产业的持续进步。增强政策扶持的强度,对低(无)VOCs含量的原材料生产与运用、VOCs污染的治理、超低排放技术、环境与大气成分的监测等多个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企业。采取多种手段整治环保领域中存在的低价低质中标的不正之风,打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助力产业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九)积极推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的广泛发展。预计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的使用比例将达到大约20%,而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也将达到大约30%。同时,我们将不断扩充天然气的生产和供应,并确保新增的天然气优先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和清洁供暖的需求。
(十)需严格且科学地调控煤炭消耗的整体规模。在确保能源供应稳定的前提下,针对关键区域,持续执行煤炭消耗总量控制措施。预计到2025年,京津冀地区和长三角区域内的煤炭消耗量与2020年相比,将分别减少大约10%和5%,而汾渭平原的煤炭消耗量将实现下降,特别是要大幅减少非电力用途的煤炭使用。重点区域内的煤炭新建和扩建项目,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煤炭等量或减少用量的替代,对于替代方案不健全的项目,将不予批准;同时,严禁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来替代煤炭减量。需进一步完善针对重点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管理规定,将煤矸石和原料用煤排除在煤炭消费总量考核之外。原则上应停止新增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并鼓励现有自备燃煤机组转向清洁能源替代。为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电网的安全运作以及清洁能源的大规模接入和消纳,对相关煤电项目及其煤炭消耗量必须给予适当的保障。
(十一)大力推动燃煤锅炉的淘汰与整合工作。各地需将燃煤供热锅炉的替代工程纳入城镇供热的整体规划之中。在县级及以上城市的建成区域内,原则上禁止新建每小时35吨及以下蒸发量的燃煤锅炉。而在重点区域,原则上也禁止新建除集中供暖以外的燃煤锅炉。同时,要加快热力管网的建设步伐,并依托电厂和大型工业企业进行远距离供热的示范项目。此外,还需淘汰那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至2025年,未达标PM2.5的城市将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功率的燃煤锅炉;在关键区域,将基本清除35蒸吨/小时及以下功率的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以及农产品加工等相关燃煤设施。同时,将充分利用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效能,针对其供热范围30公里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机组(包括自备电厂),实施关停或整合措施。
(十二)开展工业炉窑清洁能源的替换工作。有计划地推进电能替代煤炭的使用,同时,稳妥地推动天然气替代煤炭的进程。重点区域将不再增设新的燃料煤气发生炉,对于新改建或扩建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和熔化炉,将严格按照原则使用清洁低碳能源;同时,将稳妥推进那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将其改为利用工业余热、电能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燃料煤气发生炉将进行清洁能源的替代,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在园区(集群)内实行集中供气或分散使用;此外,还将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十三)不断推动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大规模推进北方地区的清洁供暖,保障民众温暖过冬。增强民用和农用散煤的替代工作,在重点区域和平原地区基本实现散煤的淘汰,逐步推进山区散煤向清洁能源的转换。将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城市纳入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范畴,确保这些城市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完成改造任务,特别是对于“煤改气”项目,必须确保气源供应,并按照供气情况来决定改造进度。全面提高建筑能源使用效率,加速对现有农房进行节能改造。依据法律法规,将已全面完成清洁供暖改造的区域明确为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区,以防止散煤的再次燃烧。对于尚未实施清洁供暖的地区,加强商品煤的质量监管。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持续对货物运输结构进行优化和调整。在大宗货物的长距离运输中,优先选择铁路和水路;而在短距离运输中,则优先考虑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同时,研究将清洁运输纳入煤矿、钢铁、火电、有色金属、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核和监管范畴。在重点区域,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将采用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的物流模式。至2025年,铁路与水路货运量预计较2020年分别提升约10%与12%;在晋陕蒙新等主要煤炭产区,针对500公里以上的长距离运输,煤炭及焦炭的铁路运输占比目标为90%;而在关键区域及粤港澳大湾区沿海的主要港口,铁矿石、焦炭等物资的清洁运输(包括新能源车辆)占比目标设定为80%。
强化铁路专用线路和联运转运配套设施的建设,力求最大化现有线路的利用效率;在重要港区新建集装箱及大宗散货作业区时,应按照原则同步规划铁路进港设施;同时,提升现有作业区的铁路运输能力。对关键区域的城铁场站实施适货化改造工程。对于年运输量超过150万吨的大宗货物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以及储煤基地,原则上应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用海、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
(十五)需加速提高机动车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在重点区域和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以及轻型环卫车辆时,新能源汽车的占比应至少达到80%。同时,加快淘汰那些使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此外,还需推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成为清洁运输的先锋引领地区,并培育出一批清洁运输领域的优秀企业。在电力、钢铁、煤炭、焦化、有色金属、水泥等产业领域及物流园区内,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中重型货车,致力于打造零排放的货运车队。目标是在2025年之前,确保重点区域的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达到80%以上,而其他地区的覆盖率则要达到60%以上。
加大对新生产货车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对所有系列车型实现全面覆盖。增强对重型货车的路检路查及入户检查工作。全面推行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体系以及机动车排放召回政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工作进行强化。同时,鼓励关键区域的城市进行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工作。
(十六)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的全面治理工作。需加速推进铁路货运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的新能源更新和改造进程。同时,积极促进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船舶的应用,提升岸电的利用率。此外,积极推动老旧铁路机车的淘汰工作,并鼓励各大中心城市铁路站点以及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广泛应用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我国将基本根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以及关键区域铁路机车排放黑烟的现象,并基本完成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淘汰工作;同时,年旅客吞吐量超过500万人次的机场,桥电的使用率需达到95%以上。
全面确保成品油品质安全。强化对油品进口、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彻底整治私自搭建的油罐、流动加油车(船)以及非法加油站点,严厉打击将不符合标准的油品用作发动机燃料进行销售的行为。提高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内柴油的抽检频率,对查获的线索进行追根溯源,严格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方的主体责任。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八)加强扬尘污染的综合治理工作。推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对于面积达到五千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其与地方监管平台有效连接;在关键区域的道路、水务等跨区域线性工程项目中,实施分段施工措施。同时,将防治扬尘污染的相关费用纳入到工程的总造价中。至2025年,新建建筑面积中装配式建筑占比将增至30%;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预计将达到约80%,而县城的清扫率则约为70%。城市公共裸露土地将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档案,同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此外,城市内的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其物料堆场将基本完成抑尘设施的建设以及物料输送系统的封闭改造工作。
推动矿山生态环境的全面治理。对于新设矿山,原则上应同时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纳其他环保的运输手段。至2025年,京津冀及其周边区域原则上将不再增设新的露天矿山(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明确指出的重点开采区域,或经安全评估认为不宜采用地下开采方法的区域除外)。对于那些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但仍然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矿山,将依法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予以关闭。
强化秸秆的多途径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提升秸秆还田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完善秸秆的收集、储存、运输服务体系,增强产业化水平,提升秸秆离田的效率。全国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6%以上。各地需根据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的具体范围制定细致规定,进行精确划分。在关键区域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采用卫星遥感技术、高清视频监控以及无人机等多种方式,增强了对秸秆焚烧火点的监测精确度。同时,优化了网格化管理机制,强化了基层组织的职能,并在秸秆焚烧的高发时段进行了专门的巡查活动。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二十一)需加强VOCs的全面治理,涵盖各个环节。建议储罐配备低泄漏的呼吸阀和紧急泄压阀,并定期进行密封性检查。在汽车罐车领域,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对于污水处理场所,需对高浓度有机废气进行单独收集与处理;同时,对含有VOCs的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产生的有机废气也应进行密闭收集处理。重点区域中石化、化工产业密集的城市以及关键工业园区,计划在2024年年底之前构建一个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系统。在企业的生产、停工或检修期间,需及时搜集并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工序中产生的VOCs类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设备用作日常大气污染的处理手段。
(二十二)积极推动关键领域污染的深度整治。着力提升钢铁、水泥、焦化等关键行业以及燃煤锅炉的超低排放改造水平。预计到2025年,全国80%以上的钢铁生产能力将完成超低排放的改造工作;在重点区域,钢铁行业将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的超低排放改造也将基本完成。
要实现工业企业全方位稳定达标排放,需深化玻璃、石灰、矿棉、有色金属等行业治理。全面展开对锅炉及工业炉窑中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查,并采取清洁能源替换、技术升级、整合淘汰等多种手段进行分类处理。同时,推动燃气锅炉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对于生物质锅炉,应使用专用设备,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严格禁止使用煤炭、生活垃圾等非规定物料。推动对小型生物质锅炉的整合进程,主动促进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包括电力相关设备)实施超低排放的改造措施。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工作,以降低异常工况下的排放量。针对重点涉气企业,逐步淘汰烟气和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废气旁路系统,对于因安全生产要求而无法取消的旁路,需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以及备用处理设施。
开展针对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居民楼周边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严格的布局管理。计划设立餐饮服务场所的建筑需设计并建设专用的烟道系统。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的治理设施。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和整治工作。对于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要求安装并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各地需强化部门间的协作,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油烟和恶臭异味等扰民问题。
(二十四)有序推进大气氨污染的防治工作。在京津冀及邻近区域开展大气氨排放的试点控制。推广使用机械深施氮肥和低蛋白含量饲料技术。对畜禽养殖场中氨气及其他恶臭气体进行治理研究,提倡生猪、鸡等养殖动物的舍内封闭式管理,支持粪便的输送、储存和处理设施的封闭化,并强化废气的收集与处理。到2025年,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的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大气氨排放总量预计将比2020年减少5个百分点。为此,需加强对氮肥、纯碱等行业的氨排放治理;同时,也要强化对工业源烟气中脱硫脱硝过程中氨逃逸的防控措施。
七、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对城市空气质量实施达标管控。对于空气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大城市及地级市,需制定并执行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具体规划达标路径和关键任务,并对外公布。同时,推动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联合控制措施。2020年,那些PM2.5浓度未达到40微克/立方米标准的城市,在“十四五”规划期间将努力实现达标;而其他未达标城市则需明确设定“十四五”期间的空气质量改善阶段性目标。对于已经达标的城市,则需要继续巩固和提升空气质量。
(二十六)需进一步优化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协同机制。我国正统一部署京津冀及邻近区域的空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持续运用长三角区域协作模式以及汾渭平原协作模式。国家还强化了对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圈、东北部地区、天山北坡城市带等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的引导,并将粤港澳大湾区定位为空气质量提升的示范区域。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强化了区域内的联防联控措施。同时,他们还积极倡导省际接壤地区的市县积极投身于联防联控工作,并促进联合执法的交叉进行。对于位于省界两侧20公里范围内的涉及大气污染的重点行业的新建项目,以及那些对下风向空气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建高架源项目,相关省份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致性协商。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策略,构建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体系,细化各级政府部门职责,规范预警发布、应对和解除的程序。提升预警启动的严格标准。健全重点行业及企业绩效评估体系,规范绩效评估流程,推动企业绩效等级的提升。依据排污许可的规定,务必使应急减排的名单涵盖所有涉及空气污染的企业。对于处于同一区域的城市,需依据区域发布的预警提示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同步执行应急响应的行动。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增强大气环境监测与监管效能。构建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确保县城监测全面覆盖,并促进数据互联互通。优化沙尘监测调查体系,加强沙源区和沙尘传输路径的气象与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在重点区域城市,强化机场、港口、铁路货运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以及公路等区域的大气环境监测力度。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了非甲烷总烃的监测工作,而针对重点区域、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以及VOCs排放量较大的城市,则开展了光化学监测。同时,重点区域及PM2.5未达标的城市持续进行颗粒物组分的监测。此外,我们加强了大气环境监测的系列卫星、航空和地基遥感能力建设。同时,也在不断完善空气质量分级预报体系,并强化了区域预报中心的建设。实施亚洲区域沙尘暴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服务,并致力于相关技术研发。针对沙尘传输路径,进行沙尘源谱的监测与分析,特别针对北京市进行沙尘源的具体解析,对各地沙尘含量以及固沙和滞沙的效果进行评估。
各级城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定期对大气环境中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进行更新,旨在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被纳入监控范围。同时,积极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电力(能源)监控以及视频监控等设备。此外,强化对移动源的环境监管能力,国家及重点区域省份正致力于构建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远程在线监控平台。
加大大气环境监管力度,扩大非现场监管方式的应用范围。严格监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传输的稳定性。增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监测能力,在重点区域和市县加快配置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以及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先进装备。强化对关键领域的监管与执法力度,对于任何涉及伪造数据的排污企业以及相关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必须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凡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强化决策科技支持力度。深入探究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的污染治理技术,着重提高VOCs关键功能性吸附催化材料的效果与稳定性。针对不同类型的工业炉窑,研究清洁能源替代方案及末端治理途径,开发多污染物综合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设备。同时,积极推动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及溯源技术方法的研究。对沙尘天气的形成与发展规律进行深入研究。预计到2025年,各市级及以上城市将完成排放清单的编制工作,而重点区域的中心城市将实现排放清单的年度更新。
九、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积极推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着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研究。对清洁生产促进法进行修订,确保企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研究并制定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管理措施。
加强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体系化建设。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相关技术规范的修订研究。针对涂层剂、聚氨酯树脂、家用洗涤剂、杀虫气雾剂等产品,研究并制定VOCs含量限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建立低(无)VOCs含量产品的标识制度;同时,确立有机废气治理中活性炭技术的技术要求;并加速完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能耗标准。积极着手编制下一阶段的汽车排放规范,并推进新一轮燃油品质标准的探究工作。同时,致力于确立生物质成型燃料的质量标准以及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污染物的强制国家标准。此外,还积极倡导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十三)对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优化。执行分时段电价策略,推动电力销售价格改革进程。增强价格政策与产业及环保政策的联动,全面考量能源消耗和环保成效,对高能耗行业实施分档电价制度。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优惠电价政策,促进岸电使用服务费的降低。同时,鼓励各地对新能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充电服务提供积极扶持。对清洁取暖的“煤改电”措施进行深入研究与优化,同时构建峰谷电价制度在采暖用电销售领域的应用;简化城镇燃气输配气环节,科学设定并严格监控输配气费用,构建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机制,确保清洁取暖气价政策的顺利实施。优化铁路运价调整机制,规范铁路货运的附加费用,探索实施“一费制”收费政策,大力推广“量价互保”的运输协议模式。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加快把VOCs纳入征收范围。
(三十四)需充分发挥财政金融的导向功能。有计划地拓宽中央财政对北方地区清洁供暖项目的扶持范围,并对减排降碳的综合性项目给予优先支持。依据市场化原则,增强对传统产业和产业集群的升级改造、工业污染整治、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设备推广等领域的信贷资金扶持,以引导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金融评估标准,旨在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对绿色金融产品进行投资。我们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并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同时加强绿色债券的信息公开程度。
十、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强化组织管理,确保党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实施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需对本区域空气质量承担总体责任,并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生态环境部需强化统筹与协调,确保调度和评估工作的有效进行。国务院各相关部门需相互协作,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并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持续提升空气质量的需求。
严格实施监督与评估。将空气质量提升目标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关键指标。对达成或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实施奖励措施;对于未能达到目标的地区,将在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授予、责任追究等多个层面进行惩罚;针对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项督察活动。同时,对重点区域进行监督与支持。
积极推动信息透明化。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的公开程度。对于排污企业及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依法定期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其及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污染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整改措施等相关信息。同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进口企业需依法公开排放检验结果、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相关信息。
强化宣传引导与国际协作,广泛传播并阐释相关政策措施,深入推广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础理念与知识,增强公众对大气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健康素养。深化大气环境管理及防沙治沙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推广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技术和经验、防沙治沙的实用技术和模式,讲述我国生态环保的精彩故事。
开展全民参与行动,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力量投身大气环境保护。政府率先引领,推行绿色采购政策,全面选用低(无)VOCs成分的产品。同时,优化举报奖励制度,激发公众热情,踊跃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中央企业率先垂范,引领绿色生产,助力污染治理和减排工作。增强公民环保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致力于提升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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