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风险知多少?常见陷阱及应对方法解析
经营活动中必然伴随风险,公司间的业务往来大多依靠契约约束,因此最突出的风险源自契约条款中的隐蔽问题,当合作方缺乏履约诚意时,许多无效或条款不合理的文书会给守信企业带来严重经济损失,所以认清典型契约风险,增强法律观念,完善内部管控,是预防和减少企业矛盾的最佳方法。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企业契约纠纷案例可知,普遍存在的契约隐患包括十个具体情形:
1、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通常情况下,公司在决定投资时,需要事先掌握合作方的经营实况,不能草率行事。实际操作中,常有合作方在未核实对方的企业执照或工商备案,对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资本数额及法人代表等基础资料缺乏清晰认知的情况下,仓促签署合同,等到追讨款项时,才发现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或者人去楼空。
某制造企业与另一家企业达成了合作协议,共同研制一系列生物技术产品。协议达成之后,制造企业预先向该企业转交了十万元的技术使用报酬。然而对方并未履行承诺,突然消失不见踪影,最终导致制造企业的投入资金血本无归。
2、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公司里没有获得许可的部门,例如内部科室或车间,或者那些没有正式注册或许可,甚至已经被取消资格的企业,都不能作为独立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除非它们事先获得了法人的批准,事后得到了法人的确认,或者事后获得了法人身份,否则它们签订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有些部门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却偶尔有能力执行协议内容,这就让部分公司觉得,只要能完成契约责任,是不是当事人并不重要。一旦合作方出现无法履行的情形,倘若其上级机构不认可契约的约束力,公司就会蒙受损失。
那家零件加工厂同那家生产厂的一号加工车间达成了加工协议,但大部分成品都不符合标准,因此零件厂要求该车间赔偿违约损失,该车间却辩称自己不是合同签约方。调查发现,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公章,表明车间是以自身身份签署的协议,所以法庭裁定合同作废。
3、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若交易对手方有担保人,公司会认为风险降低。然而,多数担保协议仅是表面文章,一般发生在有关联或联系紧密的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公司通常不会去考察担保方的经营情况。部分担保公司自身已深陷债务困境,难以为继,甚至已被吊销执照或濒临倒闭,一旦合作方未能遵守约定,这些公司也无法从担保方那里取回资金。另有一些公司觉得,若由政府部门或其下属机构担任担保人会更稳妥,但实际上,依据担保法的相关条款,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并无提供对外担保的权限,此类担保毫无实际意义,是极不牢靠的。
一家制药企业同一家生物制药机构达成了药品交易协议,同时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为制药企业做了履约担保,后来制药企业因为经营困难导致负债累累,生物制药机构找到担保方要求其履行义务时,才知道该医疗器械公司早已因违规行为被勒令停业,只是尚未去工商管理机关完成注销手续,此刻它徒有虚名,没有任何实际资产,只能痛呼受骗。
4、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部分公司觉得,担保方的信用水平难以准确评估,但作为抵押品的物件是具体可感的,能带来真切可靠的保障。不过现实中的不少经验教训显示,情况并非这样。有些公司为了获取对方认可,在一处资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或者反复设定担保,导致抵押物的价值远远超出被担保物的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最终造成债权人资产损失,抵押权无法实现。另有一些公司,把并非自己完全拥有的资产用作抵押担保,或者抵押的对象本身就不符合国内法规的要求,比如属于法律明令禁止抵押的财产,或者是本身就被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品,这类抵押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结果导致债权人的资产蒙受损失。
一家单位在和另一家公司签署协议时,觉得这家公司体量较小,要求它给出保证。为此该公司就拿其负责人驾驶的一辆奥迪轿车做成了质押,订立了质押协议,不过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来这家公司没法支付货款,那家单位想行使质押权,把质押的轿车给拍卖了来偿还欠款。但是经过相关单位核查,发现这辆车并非属于某家企业,而是向他人暂时借用,导致该机构蒙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5、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实际操作与市场环境的变化,对原有条款中的项目、数量、费用、执行时间等进行调整,是经常发生的事情。部分公司在制定合同时,比较重视书面文件,但在修改合同时,却常以口头约定替代正式协议。倘若合作方缺乏诚信,合同履行完毕后否认修改过的条款,企业到法院打官司时就会缺少证据支持。
甲厂和乙厂达成了购买200吨钢材的协议,双方商定每吨1200元的价格,并约定分批交货,货到后再付款,后来钢材市场行情看涨,价格有所上涨,乙厂通过电话联系甲厂,希望每吨钢材的价格能提高200元,甲厂由于急需钢材,在电话中同意了这一要求,但事后甲厂仍然按照原先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乙厂将此事告到法院,由于乙厂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变更了价格条款,因此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乙厂的诉讼请求
6、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合同法授予合同双方三项抗辩权利,分别是先履行方面的抗辩、同步履行方面的抗辩以及不稳定情况下的抗辩,这些权利对于减少交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如果契约里清楚说明了执行步骤,公司作为最先行动的一方,要是掌握了对方陷入经济困境或即将破产的确凿材料,就能够运用不安抗辩权;要是公司是后执行的一方,在对方没有先履行承诺或者履行得不符合规定时,能够运用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契约没有标明执行步骤,双方需要偿还的债务都到了该还的期限,任何一方在对方还款之前或者对方还款不符合规定时,能够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部分公司签完协议后不去留意合作方经营状况的波动和具体执行情形,己方尽责却因对方亏损、倒闭或隐匿资产而没法追回本金的状况屡见不鲜。
某个构件制造企业与一家建材公司达成了交易协议,约定按期供应物资,并且货品运抵后进行结算。后来该建材公司遭遇财务困难,多次未能按时支付款项,构件厂对此心知肚明,仍然持续供货,最后建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支付义务。倘若构件厂在察觉对方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问题时,果断采取先履行义务的保留措施,便能够防止此类风险。
7、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
契约是界定双方责任与权益的核心凭证,故公司在缔结合约时,务必仔细推敲每项条款,对潜在纷争的环节进行详尽阐述。然而,实际情况显示,公司常常忽略合约条款的严谨完备,部分机构签约人员或许对标的物的特性、功能等要素认识不清,既未获得技术专家或主管的审核,便草率拍板,一旦履行过程产生纠纷,从宽泛的合约规定里却难以寻得对自己有利的支撑。
那家酒店在圣诞节前夕向一家酒类供应商采购了20箱酒,协议上注明"一方向另一方购买某品牌酒20箱"。后来酒店收到这20箱酒,每箱装12瓶,但签订协议时,酒店一直以为每箱应有24瓶,而协议上并未写明这点,最终酒店因酒不够卖而错过了最好卖的时候。
8、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若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失去胜诉机会。部分公司领导者只负责签署文件,却未安排人员监控合同从签订到执行的全部环节,等部分债权无法追讨时诉诸法律,才发现已经超出诉讼期限。
不少有业务往来的公司通常会牵扯到连环欠款,只要双方还能维持合作,或者公司自身资金状况良好,彼此都不会催讨欠款。可一旦合作关系中断或者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急需资金时,就必须去追讨债务。通常情况下,那时已有不少债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索期限,除非对方主动归还,否则即便动用法律手段也难以追回款项。还有一些公司虽然安排了专职人员负责催收欠款,但大部分时候都劳而无功,未能与欠款方达成还款共识,因此在诉讼时缺乏能够证明时效中断的有效凭证,法院最终认定该笔债务已经超出法律保护期限,不予受理。
1993年,有家企业同金刚石厂达成了工矿产品买卖协议,商定金刚石厂要向该企业供应两台人造金刚石压机,整体交易金额为55万元。金刚石厂仅支付了11万元的货款,还差44万元没有付清。2000年,某企业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但未能提供有效材料证明,从1996年到2000年上半年,曾向金刚石厂提出过任何权益主张,因此法庭裁定不予支持其诉讼要求,其未能主张权益的症结在于缺乏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导致1999年企业改革后,无人负责清理过往的业务,最终使得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9、对企业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
法律规定,公司负责人签署或盖印,只要满足条件之一,协议即产生法律约束力。通常公司负责人会委托他人负责印章事务,不过印章的启用流程常常不够规范,因此造成印章被不当使用的情形屡见不鲜。某些负责印章的人员,因为人情等缘由,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就随便给他人开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函,或者把印章借给其他人使用而不关心其具体目的,通常在企业被追究责任时,负责人才会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后果。使用印章的人多数是为了转移责任,他们以印章所属公司的名义去购买物品,或者替别人做保证,因为有了印章作为凭证,最后该公司不得不承担后果。
某企业负责人替熟人办事,以公司名义签署了一份交易协议,并盖上了公司印章。后来该公司因未付款被诉诸法律。这时他才察觉到,那位熟人同时取走了公司已盖章的收货凭证,从交易对手那边提走了货物,该公司因拿不出证据证明其说法而须偿还欠款。
10、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公司常常会委派某些人代表自身与外部缔结契约,不过通常并未清晰界定授权的界限和时段,对于离职者的授权证明,诸如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约、证明函件等,未能即时收回,亦未向合作方通报本企业职员的情况更迭,因而导致部分已失去授权的人员,依然冒用原机构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约。不知情的一方,基于彼此间长期建立起来的相互信任,会继续认为对方拥有相应的许可,因此最终要由具备授权资格的机构来承担后果。
一家服装公司一直派员工张凤兰去某纺织厂采购做衣服的布料,后来张凤兰因为触犯了公司的纪律被解雇了,但是服装公司没有把这个情况告诉纺织厂,张凤兰还是用服装公司的名义订购了30匹布,纺织厂按照她的要求把布送到了别的地方,后来张凤兰就失踪了,纺织厂就告到了法院,法院最后裁定让服装公司来承担这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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