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发布刑事判决书

某不锈钢企业三年前虚开增值税发票,因欠款被罚款40万元。 法人被判三年!
【我爱不锈钢讯】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13行初650号刑事判决书。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犯有虚假出具罪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万余元。 被告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后主动补缴税款1,332,628.15元。 对被告单位及被告酌情从轻处罚,并处被告公司罚款40万元。 被告人郝*犯有虚开增值税罪。 因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注意,本案有几个关键点: 1、被告公司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年后仍被追究责任并被起诉;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3万余元,被告公司案后补缴税款133万余元; 3、被告公司案前已更换法定代表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涉案期间的责任仍在追究中。 ; 4、被告企业主动足额补缴税款后,从轻处罚,并处罚款40万元; 五、被告人为孕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已偿还全部款项。税金和罚款存款。 酌情从轻处罚,原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我爱不锈钢点评:我们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注不再只是付款、开具发票那么简单。 有多少人触碰过法律的底线? 万一有一天被税务局退回去,发现犯罪了怎么办? 现在尝试弥补过去的税款是否太晚了?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苏0213行初650号
检察机关是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城二期,法定代表人丁**。
诉讼代理人刘**,男,1971年出生,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郝*,女,1978年出生于山东省,汉族,中专学历,无锡**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员,原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注册地为山东省。 2017年8月23日被捕,次日因该案被刑事拘留。 同年9月23日,他被保释候审。
辩护人王*毅是江苏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梁检察刑事起诉书[2018]541号罪名,指控被告单位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郝*犯冒充特殊价值罪——添加了税务发票。 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 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张某为检察官。秦出庭支持检方。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刘**、被告人郝*、辩护人王*毅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现已结束。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被告单位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通过支付方式缴纳开票费用。王某(已判刑)要求顾某(已判刑)以上海**实业名义为被告单位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8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限公司,虚开税款共计1,332,628.15元。 所有这些都已向税务机关报告了扣除额。
被告人郝*,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补缴税款1,332,628.15元。
被告单位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郝*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侦查程序、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锡农村发票等。公安机关发布或者征收的地区。 商业银行业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表、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常住居民基本情况、证人顾、王、翁、姚的证言,被告人郝*的供述、鉴定笔录等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就足够证实了。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郝*是一名孕妇。 受审后,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她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 而且,本案是雇主犯罪。 被告的雇主已经缴纳了所有税款、罚款和押金。 建议起诉郝*。 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托付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就发票罪而言,被告人郝*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郝*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所在单位及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主动缴纳涉案税款,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郝*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审前鉴定材料,认为其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宣告缓刑。 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应当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罚款自开具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判决生效后次日)。
2、被告人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限自判决之日起计算)。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提交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首席法官傅希梅
严海燕法官
人民陪审员徐忠良
2018 年 9 月 5 日
顾婷婷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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