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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时常见雷区,你都知道吗?

佚名 钢材资讯 2023-12-14 09:01:36 122

除了盖章之外,对于开票操作,我们也经常不小心陷入一些误区。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以下最容易“踏入”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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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家信息不正确

一、事项说明

买家名称填写不规范,例如“XX有限公司” 误写为“XX公司”; 税号未按要求填写等

2.提醒

应向购买者索取完整、规范的名称和税号,并逐字核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一)对于使用印有公司名称的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商等,可以暂时不填写采购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公司现有的发票开具。方法;

(2)买方为国外客户开具的出口发票;

(三)采购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开具的发票;

(四)买受人为个人消费者或者个体工商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5)不含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手工发票等)。

三、政策依据

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卖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向卖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采购人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采购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纳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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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或应税劳务或劳务名称栏填写错误

一、事项说明

未按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并按照客户要求将“餐饮服务”记为“会议费”报销; 未按要求填写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代码,“珠宝*金项链”被计费为“钢*金项链”等。

2.提醒

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出具,严格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代码。

三、政策依据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货物劳务税种代码应对应简称将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正面的“商品或应税劳务或劳务名称”或“项目”栏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不得应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卖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连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导入开票相关信息。 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一致。 若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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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注栏可填可不填。

一、事项说明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租赁不动产、委托铁路运输公司代收印花税信息、利用差价发票功能开具发票、预付卡业务开具发票、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代理人。 代理费用发票汇总开具、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试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须在备注栏中填写相应内容。

2.提醒

纳税人从事特定应税活动时,应当在开具发票时填写备注栏。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行业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工作人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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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票上的印章错误

一、事项说明

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公章和财务章均不符合要求。

2.提醒

根据单据要求,发票需在发票页和扣款页加盖发票专用章。 但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发票联、抵扣联应加盖发票专用章。纳税申报表不得加盖印章。”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人和收款人如需要纸质发票,可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格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发票相同。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名,无论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无需另找开票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开具,一式全部如实开具,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写发票,项目齐全、真实。内容一致,字迹清晰。立即打印复印件,内容一模一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专用发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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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发票   税务   总局   开具   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