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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建材指令305/2011/3月9日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4-08 20:05:54 134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建筑材料指令305/2011/EU于2011年3月9日颁布,并于2013年7月开始实施,取代了旧的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 为了确保其领土内的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会对人、牲畜和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并维持维护公共福利的其他基本要求,欧盟成员国有采用新的建筑产品法规 CE -CPR 指令,以协调成员国内的建筑产品标准。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 CPR 指令涵盖的产品:

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建筑五金、瓷砖、建筑用玻璃纤维、地板、卫生洁具、石材、烟囱、吊顶、石膏和石膏制品、门、窗、建筑装置和幕墙、建筑玻璃、焊接材料、油漆和涂料、混凝土、水泥预制件、塑料、塑料管道和管道系统、颜料及其混合物、合成绝缘材料、高处坠落防护吊索、路面材料、钢、铜、铝、原木和成品木材、木地板、竹地板、保温材料等

欧盟钢材牌号_欧洲钢材标准_欧盟钢材标准

欧盟CE-CPR指令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

1. 机械阻力和稳定性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其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承受的荷载不会引起下列事故:

工程全部或部分倒塌;

变形严重到不允许;

承重结构严重变形,造成工程其他部位或装置、已安装设备损坏;

事故造成的损失与初衷不成比例。

2. 火灾时的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在发生火灾时进行:

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结构的承载能力;

限制工程范围内火灾、烟雾的产生和蔓延;

限制火势向邻近建筑项目蔓延;

使人员能够逃离项目或以其他方式获救;

考虑救援人员的安全。

3. 卫生、健康和环境

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不对工程范围内的人员或者邻居的卫生健康构成威胁。 特别是不能出现以下情况:

释放有毒气体;

空气中出现有害颗粒或气体;

释放有害辐射;

土壤或水的污染和中毒;

废水、烟雾、废物或废液清除不当;

作品的各个部分或其内表面出现水分

4. 使用时的安全性和可达性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在运行或使用过程中造成滑倒、坠落、碰撞、烧伤、触电、爆炸伤等不可接受的事故风险。

5. 噪音防护

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工程范围内的人和附近居民感受到的噪声保持在较低水平,使其健康不受威胁,并能在满意的环境中睡眠、休息和工作。

6. 能源经济性和保温性

建筑项目及其供暖、制冷和通风设备的设计和建造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人员情况,尽可能少地使用能源。

7. 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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