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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及国企入局原因分析

佚名 钢材资讯 2023-12-23 08:05:55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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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企监管机构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体现了其对国有企业参与融资贸易的态度发生了从“限制”到“坚决禁止”的转变。 国有企业金融优势输出、自身增量、创新业务发展难度等因素促使其进入融资贸易。 贸易融资不同于供应链金融。 国有企业的财务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措施有限。 当融资贸易危机发生时,他们往往面临巨大的风险敞口。 违规融资贸易可能导致国有企业及其责任人员面临一系列风险。 国有企业在开展贸易业务时,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规避融资贸易,确保业务合规性,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目录

1. 贸易融资及国有企业进入原因

(一)融资贸易的定义

(二)国有企业参与融资贸易的原因

(三)融资贸易风险

2、融资贸易的认定与监管

(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融资交易资质

(二)贸易融资与供应链金融的区别

三、国有企业参与融资贸易的法律风险

(一)民事诉讼

(二)行政问责

(三)刑事责任

4、国有企业贸易业务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5. 结论

近年来,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参与融资贸易引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并不少见。 国务院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等监管机构对融资贸易纠纷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日益关注。 2012年《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委发〔2012〕45号)提出“要加强融资贸易业务管理”适当缩小融资贸易规模”。 到2021年,《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平规[2021]18号)明确提出“严禁融资贸易”。政策文件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参与融资贸易的态度从“限制发展”到“坚决禁止”的转变。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探讨了融资贸易的定义以及国有企业参与融资贸易的原因。 结合典型案例和笔者处理的案件,从监管政策和司法判断两个角度,分析了融资贸易的认定要点。 及其法律风险,为国有企业如何规避融资贸易、防范贸易业务法律风险提供有益建议。

贸易融资及国企进入原因

(一)融资贸易的定义

贸易融资作为一种现象出现在金融、司法、行政等领域的实践中,并为人们所熟知。 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也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 从解决国有企业融资贸易纠纷和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实践中,国资监管体系和司法体系中融资贸易的认定标准最为成熟,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两大体系对于贸易融资本质的理解基本一致,即“以贸易之名达到融资目的”。 但它们在认定原则、认定要点、侧重点等方面存在差异,体现了对融资贸易行为的不同看法。 处理态度和目的。

从国有企业开展融资贸易的实践来看,以国有企业是否直接对外提供资金为标准,国有企业的融资贸易可分为交易型融资贸易(国有企业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直接加入贸易链)和增信融资贸易(国有企业通过货物托管、监管等方式向资金需求方提供增信支持)。 ,使他们能够顺利地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前者模式下,国有企业直接提供资金,缺乏为金融业务提供增信工具。 风险事件频发,法律关系备受争议。 后一种模式下,最终的金融风险承担者是银行而不是国有企业,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少争议(事实上,自长三角地区钢贸危机爆发以来,银行已极其谨慎涉足融资贸易业务)。 因此,本文仅讨论国有企业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直接参与贸易链并充当资金(流动性)提供者的融资贸易情况。

(二)国有企业参与融资贸易的原因

长期以来,企业间借贷受到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限制。 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参与融资贸易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首先,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相比,国有企业在融资条件上具有先天优势,吸引了众多流动性不足的中小企业。 由于企业间借贷受到金融监管,一些国有企业只能通过贸易输出资金优势,充当中小企业的“影子银行”。

其次,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有企业发展增量创新业务的难度越来越大。 国有企业参与融资贸易、经营得好,不仅能实现营业收入增长,还能获得持续利润,从而提高信用、扩大规模、获得更多融资,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

下面,笔者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融资贸易的基本业务逻辑。 贸易商B公司以销售中药材为主营业务,需要垫付大量流动资金向上游A公司采购药材,但其资金实力不足,且资产无抵押,无法向A公司获得贷款。银行。 于是B公司找到了国企D公司,希望将其加入到贸易链中。 其直接向A公司采购药材并预付货款。 采购药材后,赊销给B公司,B公司再销售给最终用户C公司,收回货款后,再向D公司结算,这样,D公司就赚了钱购销价差,实现营业收入增加。 B公司虽然支付了较多的价差,但在账期内获得了资金周转,实现了各方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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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融资贸易业务逻辑示意图

(三)融资贸易风险

对于参与融资贸易的国有企业来说,上述贸易模式看似各方共赢,但实际上却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国有企业往往不参与融资贸易的实际操作,对上下游客户管理和货物交付的控制力较低。 一旦市场价格波动、经济下行、企业信用问题等因素导致中小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或出现。 不履行合同、未能及时偿还贷款等现象,使得国有企业既没有货物的经营权,又失去了资金的控制权,很容易导致大量的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他们的财务报表。 一旦形成坏账或死债,就不能不诉诸法律程序寻求救济。

透过现象看本质,融资贸易的本质是金融,而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虽然在贸易链条中扮演着“影子银行”的角色,但其金融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措施有限,在危机发生时面临巨大的风险暴露。

例如,2012年前后爆发的“钢贸危机”中,由于钢铁产能过剩,钢材价格大幅下跌。 长三角地区大量钢贸企业资金链突然断裂,出现大规模信用违约和贸易违约。 钢铁贸易商破产跑路是常有的事。 当时,即使是风控体系完善的银行,也面临着集中信用违约和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更不用说一些充当“影子银行”的大型国有企业了。 不少国有企业因参与钢贸公司的融资贸易而遭受巨大损失。 此类融资贸易的典型模式是如下图所示的托盘贸易,即有资金优势和贷款渠道的国有企业作为托盘公司,向需要融资的钢贸商采购钢材,借钱付款但货物一般仍存放在第三方仓库中,不存在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一段时间后,钢材贸易商或其关联方会通过支付一定的佣金或利息费用,从托盘公司回购钢材。 在托盘贸易中,由于钢贸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约定归还贷款和“回购”钢材,托盘公司与钢贸商或仓储公司之间的巨大纠纷往往会引发双方诉讼。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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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托盘贸易模型示意图

融资贸易的认定与监管

(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融资交易资质

在国资监管机构看来,国有企业仅凭纸质合同和单据开展融资贸易,风险暴露高、风险控制水平低,极易引发债务危机。 此外,国有企业在贸易融资中充当“影子银行”,盲目扩大业务规模,阻碍了我国当前金融“去杠杆”和“避弱济实”政策的实施。 因此,国资监管机构严格禁止国有企业融资交易,并近年来多次出台政策文件对其进行规范。 笔者将涉及融资贸易的国资监管政策总结如下表。 除以下文件外,目前尚无更高级别的法律法规明确融资贸易的含义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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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政策文件,笔者将国资监管政策文件中关于融资贸易特征的表述总结如下:

1、虚构交易背景或者人为添加交易链接;

2、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上下游客户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3、购销合同形式简单、一致;

4、未实际交付货物或者未转让货物权利的;

5、通过票据结算、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直接提供资金或变相提供资金。

经查找,对于融资贸易是否需要满足上述全部特征,还是只需要满足特定特征,国资监管机构尚无相关规定。 综合以上分析,国资监管机构对融资贸易的定性更为笼统、涵盖范围更广。 主要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关注虚假交易背景下的资金借贷行为。

(二)贸易融资与供应链金融的区别

实践中,不少企业打着供应链金融的幌子联系国有企业,以“国家大力支持供应链金融”为由取得其信任。 最终,他们利用融资贸易来套牢国有企业,导致国有企业在不知不觉中面临问题。 合规风险甚至可能导致损失。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20年9月18日印发的《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发展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 [2020]226号),“供应链金融是指从整个供应链产业链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为供应体系和供应链提供系统化的金融解决方案”。风险评估系统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需求,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可以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供应链金融的参与者包括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和金融机构。 核心企业为融资方,金融机构为资金提供方,为核心企业指定的上下游代购代销模式提供融资服务。 例如,核心公司是财富 500 强零售公司。 其供应商(多为中小企业)面临资金流动挑战,不得不对核心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大幅折扣(贴现费)。 ,为了平衡成本,这笔费用最终体现在核心企业采购产品的成本中。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核心企业与第三方云平台和银行合作,构建了如下图所示的供应链金融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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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供应链金融模型示意图

在该模式下,核心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发票和交易信息同步到云平台。 云平台对各方开放,供应商可以据此安排生产。 当急需资金时,可以向云平台申请应收账款划转。 银行的要求; 银行根据云平台对供应商的评级以及交易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向供应商支付现金购买应收账款,核心企业直接承担向银行偿还这部分债务的责任。 可见,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机构通过对核心企业和供应链信息的掌握(云平台的作用)实现信用保障,帮助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解决问题。比如资金和产销规划。 方法为核心企业应付账款。 确认和流转的目的是保证供应链的稳定运行。 该模式的运作高度依赖核心企业与银行的协作以及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管理能力,强调与上下游企业合作的共生生态。

综合以上分析,供应链与融资贸易的主要区别可以概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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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参与融资贸易的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参与融资贸易的法律风险体现在民事诉讼、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一)民事诉讼

在融资贸易中,国有企业作为交易合同的签署方,可能面临因上下游企业违约导致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财务报表中将逐渐形成坏账和呆账。 国有企业最终不得不诉诸民事诉讼作为补救措施。

司法实践中,当国有企业作为原告依据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时,合同对方(被告)往往声称涉案交易名为“作为销售,但实际上是贷款的融资交易。 合同无效。 根据商法中的外观原则,当存在销售合同时,法院通常会确认销售关系的存在。 但当有证据表明合同当事人合谋用买卖合同隐瞒借贷关系时,法院也会定性借贷关系。 如果涉案交易存在下表所列情形,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以销售形式掩盖借贷本质”的融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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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上表所列情形之一的独立存在,不能直接推翻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关系。 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慎重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国有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被法院认定有效的,国有企业可以要求对方交付/退货或者支付/退回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国有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一旦被法院认定无效,其基于销售关系的主张将不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可能作出的三种判决、主要依据以及国有企业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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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问责

实践中,部分国有企业违规参与融资贸易,但自身风险控制水平较低。 加之相关责任人忙于求成,风险意识淡薄,最终引发重大危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例如,2017年3月22日,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通报两起重大损失案件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国有资产重组。 经理、党委书记及其他责任人员违规开展融资贸易,沉溺风险,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有关中央企业按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国资委在2017年8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中,要求严查融资贸易业务,发现立即停止退出。

2018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法经营投资责任制度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严重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违规开展融资贸易业务的,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扣留工资,并禁止其进入。将会受到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国有企业自身而言,违规开展融资贸易的风险在于相关业务可能随时被监管机构叫停或撤回; 对于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来说,违规开展融资贸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个人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责任措施(严重程度取决于损失的程度)。

(三)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为自己、为自己、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介绍他人未购销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6]、如果融资贸易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国企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开具的发票中并无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即也就是说,没有发票流对应的实际物流)。 例如,在上海D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T石化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二审中[注7],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石油销售关系。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标的数额巨大,不属于本案范围。 因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

此外,如果因融资贸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负责人可能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人员玩忽职守”等刑事犯罪。 以钱等人为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认定:“钱某等人作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甲公司与C公司签订并履行融资贸易合同。该公司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有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玩忽职守受骗罪。”【注8】周某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一案,湖北省孝感市认为:“周某等人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开展贸易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未对当事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彻底调查” 、违反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大额资本运作事项的决策程序,在贸易检验、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利益造成特殊后果的重大损失,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玩忽职守罪。” [注9]

国有企业贸易业务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针对融资贸易带来的种种法律风险,笔者建议国有企业坚决杜绝融资贸易业务,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现有贸易业务被认定为“融资贸易”。 笔者律师团队最近办理的一个投融资法律服务项目中,目标公司A是一家从事煤炭贸易业务的国有企业。 经过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法律团队认为,A公司开展的业务属于正常的贸易业务,与融资贸易业务有本质区别,A公司通过设立和实施融资性贸易业务来保证贸易业务的合规性。合同贷款审批、上下游管理、全流程追溯等制度,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

因此,根据办理上述项目的经验,笔者对国有企业贸易业务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合同订立、审核和会签制度,确保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以货物为中心,按照商业买卖合同的逻辑设定具体条款,避免出现贷款合同中常见的表述方式,如:固定收入和利息。 以A公司为例,在与其上下游公司签订合同之前,需要经过公司内部及上级公司的层层审批。 单一销售合同以煤炭数量、质量标准、定价标准、物流运输、货物验收等为标的物。 一切都已明确达成一致。

二是建立货权管理和货物流转追溯制度,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真实存在。 注重货物交付、流通过程中物流、检验、仓储等全流程履约文件的收集和保管。 煤炭等大宗商品流通成本较高。 采用指令配送方式将货物从上游直接运输到下游,是中间环节贸易商的行业惯例。 未能实际处理货物并不意味着他们无法控制货物的权利。 A公司通过在合同中约定货权转让方式以及保留铁路发票、承兑单、结算单等商品物流全过程单证,确保货物存在和流通的真实性。

三是建立预付款、赊销审批制度,加强贸易链上下游企业关系审核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 A公司每次对外资金配置均须经过内部各级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投资规模与贸易规模的比例。 同时,A公司仅对信用良好、长期合作的大型国有企业采取预付款或赊销模式。 建立其他上下游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不足的上游企业采取货到付款等定向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的方式。

四是建立对外沟通风险控制体系。 国有企业在开展贸易业务的整个过程中,要确保专人负责,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避免因相关人员理解不当而导致固定收益、冒险、行走等问题。对外交流时。 单一融资、规避监管等表述,确保沟通咨询记录得到有效保留。

此外,国有企业开展增量业务时,应在交易前进行尽职调查,审查上下游合同主体的真实贸易需求,并通过审查其过去的业务合同来评估拟定商业模式的商业合理性。 ; 同时,检查贸易参与者确定企业之间的关系,选择与销售合同一致的非关闭交易模型或其他常规贸易模型; 评估上游和下游企业的性能能力,并在信用水平降低时立即采取绩效保证措施。

结论

国有企业因其大量的业务风险敞口和内部风险控制系统而明确禁止通过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从事贸易业务。 作者认为,国有企业应对现有贸易业务进行合规检查,以避免受到惩罚的相关负责人,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以造成从事非法业务的刑事责任; 应仔细研究要从事的增量贸易业务,并对业务进行彻底调查。 商业本质,避免陷入融资贸易的泥潭,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并导致相关负责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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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贸易   融资   国企   买卖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