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和制造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全行业普适性优惠
前段时间,我整理了两篇关于软件公司和制造业税收优惠的文章,于是有客户过来询问:
“李姐,建筑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可以说是,也不可以说不。 为什么这么说?
仅针对建筑行业的税收优惠,我只找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篇文章,而且是关于海外工程的。
地方政府提供一些地方退税,但这不仅仅适用于建筑业;也适用于建筑业。
包括建筑业在内的所有行业都通用,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定限额内(月≤15万元,季≤45万元)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建筑业适用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实际税率2.5%)等。
那为什么网上仍然有很多声称是“建筑业优惠政策”的文章呢?
如果你仔细看的话,你会发现这些“优惠政策”实际上指的是“简易计税”,而简易计税是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并不是税收优惠。
在建筑行业,由于其行业特殊性——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材料消耗成本占比较小、人工成本不易从专用发票中抵扣、营业税转增值税,税收政策也有针对性。
今天,我为大家整理了该行业具体的税收政策以及全行业的优惠政策,请查看!

第一部分 建筑业优惠政策
01 境外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科目】
国外工程项目建设服务
【优惠内容】
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第二部分 建筑业特有的税收政策
01 您可以选择简单的增值税计算
【适用科目】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
【重点内容】
1)如果通过承包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申请简化计税
2)如果您为项目A提供建设服务,可以选择申请简化计税
3)如果您为老项目提供建设服务,可以选择申请简化计税
笔记:
1) 可选,非必需
(二)清理工作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设工程所需材料或仅采购辅助材料,收取劳务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施工服务。
(三)供货项目是指由工程承包商全部或者部分设备、材料、电力采购的建设项目。
4)老项目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项目; 无许可证的,参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02 适用于增值税简化计算
【适用科目】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
【优惠内容】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地基、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筑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03 不适用于混合销售
【适用科目】
建筑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不属于混合销售,单独核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04 不适用于混合销售 + 适用于简化计税
【适用科目】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械设备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分别核算机械设备销售额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可以根据供货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包机械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兼营相关规定已分别核算机械设备销售和安装劳务的,安装劳务可按照供货项目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税。
笔记:
需要区分:
1)销售机械设备按正常税率13%计算;
2)提供安装服务,您可以选择是否申请简化计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部分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05 跨县(市)预缴增值税
【适用科目】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重点内容】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取得的价款总额扣除分包价款和价外费用后的余额,按预征税率2计算% 税费需提前缴纳。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取得的价款总额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的税率计算。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价款总额和价外费用扣除已缴纳的分包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并按按3%的应纳税额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06 总行预缴企业所得税
【适用科目】
建筑企业总部
【重点内容】
建筑业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由总机构按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按月预缴至项目所在地。或按季缴纳,由项目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07 外地所有员工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适用科目】
进行跨省、远程工程作业的建筑企业
【重点内容】
1)总承包商、分包商对跨省异地工程项目派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 向项目运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包商、分包商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雇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作业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申报缴纳。项目运营所在地税务机关。
3)对全体员工实行扣缴明细申报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偏远工程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第三部分 建筑业等各行业共有的优惠政策
01 10月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科目】
除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其他行业外的所有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在10月份预缴并申报当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可以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上半年研发费用情况。 扣除优惠政策。
笔记:
也可以不享受,等明年企业所得税核定缴纳时再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02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适用科目】
行业
【优惠内容】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政策依据】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材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03 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
【适用科目】
除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外的大多数行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按照规定实事求是加计扣除75%;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04 小规模纳税人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适用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各行业,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笔记:
实行增值税差额税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05 小规模纳税人因疫情减免增值税
【适用科目】
各行业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减征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关于继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06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适用科目】
全行业小型微利企业
笔记:
小微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同时满足):
1.从事不受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2、税前利润不超过300万元
3、员工人数不得超过300人
4、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含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实际税率为2.5%;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实际税率为1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税降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07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适用科目】
各行业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在50%征税范围内减征:
1.资源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房产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5、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6.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7. 地方教育补助
笔记:
一、具体减税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
2、已享受上述六税二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再享受本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税征管问题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附加减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号)
08 暂时免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科目】
全行业符合资格的公司
笔记:
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企业员工总数小于30人(含)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09 免除相关政府资金
【适用科目】
全行业符合资格的公司
笔记:
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每月营业税不超过10万元
2.按季度计征的季度销售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相关政府性基金免税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0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适用科目】
各行业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笔记:
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应纳税额6万元)
【优惠内容】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和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11 一般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进项扣除
【适用科目】
各行业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铁路客票、公路、水路等客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抵扣票面税额或9%、3%。 抵扣进项税额。
笔记:
必须标注旅客身份信息,且旅客必须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务派遣员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海关)
12 期末剩余增值税抵扣的退还
【适用科目】
各行业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量留存税额抵免(即与2019年3月末相比新增的期末留存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笔记:
1)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
A、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则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税收抵免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税收抵免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无冒用留置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因偷税漏税受到税务机关两次及以上处罚;
E、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领后退(退款)政策的。
2)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税收抵免额=增量税收抵免额×投入构成比×60%
3)进项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表,以及结算金额。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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