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案件事实】2015年初,华某在山东购买了一批废钢板,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用于堆放废钢板,并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华某承担责任。如果发生安全事故。 2015年3月的某天,一名废钢板采购商在吊装废钢板时被物体击中,导致两人死亡。
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华某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知识。 不具备管理能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吊装工人违规操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某公司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社会自然人华某出租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未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 负有重要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除依法要求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拟对某公司处以20万元行政处罚。
【争议焦点】
争议一:事故发生时相关活动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被处罚方认为,华某租赁方的目的是存放物品,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事故发生当天,由于双方约定的告知期限届满,华某处置或者运走储存物品,其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 行为。
争议二:事故是否与某公司有关?
被处罚方认为,当事人与华某在场地租赁协议中约定由华某承担安全和事故责任,该事故与某公司无关。
法律分析
关于争议一,办案人员认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法》解释,将法律中的“生产经营活动”解释为“包括资源采掘活动、各类产品加工制造活动还包括各类工程建设以及商业、娱乐和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华公司买卖废钢属于服务业经营活动,废钢仓储属于废钢买卖活动的一部分。 。 同时,双方签署的协议也承认华氏废钢贸易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第二个争议,办案人员认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 转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时,必须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协调和管理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某公司未审查华华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对华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 未与华华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只在租赁协议中约定了安全事故后果的责任方,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客观上允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当追究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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