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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按照申请强制执行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4-27 21:03:26 57

“徐法官您好,我是被执行人侯,我已经到了法院执行接待大厅,我带来了100万元现金……”

背着沉重包袱的当事人急忙给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执行法官徐峰打电话。 是什么原因? 这要从一份钢材销售合同纠纷说起。

2012年,侯某与某经销处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侯某向经销店采购钢材,钢材每达到一定重量,侯某就支付相应的货款。 双方合作多年,随着供货数量和搬运人员的增加,钢材的重量和付款金额变得越来越复杂,引发了纠纷。 经销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侯某支付货款。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侯某立即向经销商支付货款470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侯先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件履行付款义务,经销商向二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和“线下”财产检查,虽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侯某名下有足够的存款,但发现其名下有多处房屋。 法官约见侯,并向他解释,既然他有财产,就应该尽快履行义务。 侯先生觉得自己的房子卖得太便宜了,很难卖高价。 他认为这件事可以推迟一段时间,并没有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道法院执行局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侯名下的房屋进行网上拍卖。 随着每一栋房子都被卖掉,侯逐渐改变了想法,发现执法是如此之快、如此有力。 执行法官再次约见侯,督促他尽快还清债务,这样既可以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又可以避免被执行人扩大利息损失。 当侯意识到还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时,就出现了开场的一幕。

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一握手。 该经销店负责人表示,经销店急需资金。 有一段时间,他以为钱可能回不回来了,但执行法官从未放弃,解决了我们的生意问题。 至此,一起特大支付纠纷顺利解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押、冻结、转移、估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转移的财产及其价值,不得超出被执行人的义务范围。”

中国吉林网吉客APP记者郭永浩通讯员王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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