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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业务常见手段和舞弊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4-29 21:05:06 72

会计雅园——会计审计信息平台。 本文来自北京知识产权研究所,会计雅苑收集整理。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北京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3]4号 融资贸易、“闲置”、“订单”业务舞弊风险识别及审计应对

特别提醒: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执业时参考,不能代替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专业判断做出决定,不能直接照搬。

近年来,涉及融资贸易、“空转”、“交易指令”等诈骗案件时有发生。 融资贸易占用大量资金。 一旦发生风险,公司将面临重大损失,甚至引发财务危机,陷入经营困难。 “闲置”、“交易指令”等没有商业实质的虚假交易,通常不涉及融资。 此类交易的目的可能是扩大收入、满足绩效目标或有其他需求。 为有效防范央企融资贸易和“空转”、“交易指令”风险,国务院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自2013年以来先后发布多份文件明确禁止央企开展融资贸易,“空转”“跑单”属于虚假业务。

为了帮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更好地识别和应对融资贸易和“空转”、“接盘”业务的舞弊风险,本文按照标准和监管要求对融资贸易和“空转”业务进行了梳理。并结合相关诈骗案件。 “接单”业务中常见的欺诈手段和欺诈迹象,以及相关欺诈风险的对策提示。

一、国资委关于融资贸易、“空转”、“指令执行”业务的主要监管要求

由于各方参与融资贸易和“空转”、“接单”业务的真实目的不是货物交易,而是资金流动或虚假贸易,中央企业(包括其子公司)作为资金提供者,参与的动机包括绕过金融机构。 监管政策包括从事借贷业务或优化报表、虚增业务收入等。同时,由于融资贸易这一贸易环节缺乏合法的金融业务增信工具,因此既有合规风险,也有商业风险。 国资委等部门的相关监管政策已从“管制”发展到“严禁”。 主要文件及监管要求如下:

(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国资委审[2013]31号)

由于融资贸易主要集中在钢铁、石油、煤炭等大宗商品,2013年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商品业务经营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国资委审[2013]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和《关于开展风险钢材贸易业务根本性排查的通知》(审审函[2013]31号) 92号文),严禁开展无实物、货权转让或就地调仓的融资业务。此后,对融资业务开展情况、损失和责任认定的审计调查成为重点。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评估[2014]1200号》

根据31号文件,国务院要求各中央企业全面排查大宗商品经营风险,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通过“国资报”报送中央企业融资业务风险相关信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2014]1200号”。

通知指出,部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盲目追求规模扩张、人为虚增收入、风险管理应对不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问题。 规范会计核算、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提出要求。

(3)《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管[2017]652号》

2017年,国资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管〔2017〕652号)(以下简称“国资管[2017]652号)再次组织中央企业开展融资相关贸易业务风险。 全面排查贸易业务风险,一经发现,要求立即停止、退出融资贸易业务。

它强调“闲置”、“订购”的贸易业务,虽然不具有融资性质,缺乏实体物流或现金流,完全脱离了贸易的本质,是一种虚假的贸易业务。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法经营投资责任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问责必须严格。 对非法融资贸易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备案。

(四)《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企业违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通知》

2023年4月17日,国资委网站发布《关于2023年中央企业违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指出要高度重视屡禁不止的“牛皮癣”问题,严禁国资委三令五申。 对融资贸易、“空转”、“交易指令”等虚假经营问题“零容忍”。

(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

为进一步划定虚假贸易禁区,规范贸易业务管理,国务院国资委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 2023年10月12日,提出“不得偏离主营业务开展贸易业务、不得参与有特定利益的企业之间的非商业贸易业务、不得开展非商业性贸易业务”的“十不准”要求。不得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贸易,不得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闲置订单等交易业务,不得进行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不得进行异常交易违反交易常识的业务,不承担风险 较高的非标准仓单交易,不得违反会计准则确认代理贸易收入,不得在没有内控机制的情况下开展交易业务。

此外,国资委在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央企业年度财务结算管理和报表编制基础工作的通知 、“空转”、“跑单”等风险业务。

二、融资贸易和“空转”“接单”业务的定义、特点及诈骗手段

(一)融资贸易和“空转”“接单”业务的定义和特点

根据《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管[2017]652号),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以贸易业务名义放贷的违法业务,没有商业实质。 它的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其主要特点是: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二是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差异的利益关系; 三是交易标的实质上受对方控制; 四是通过票据结算、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直接或变相提供资金。

“空转”、“交易指令”业务是指缺乏真实性和实质内容、没有商业理由加入交易环节的交易行为。 虚构交易行为通过重复交易、循环成交等方式进行套利,本质上属于虚假交易。

国资委的一些文件中,“融资贸易”、“闲置”、“接单”是平行概念,即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使有交割如果当事人的真实目的是融资,那么在国资监管层面也可以定性为融资贸易。

实践中,应合理区分明令禁止的贸易融资业务和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 对于央企的融资贸易业务,虽然企业参与整个贸易链条解决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资金需求和融资困难,且交易具有一定的商业原因,但国资委基于风险防范的明确命令和中央企业的控制。 禁止中央企业开展融资贸易。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信部等部委印发的《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发展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支持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但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主体必须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 这是贸易融资与供应链金融的本质区别。 供应链金融业务应当按照相关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融资贸易和“空转”“接单”业务欺诈的主要手段

一、融资贸易业务中的主要诈骗手段

(一)虚构贸易背景,以正常贸易为外在形式,具有完整的合同仓单、出库单合法文件,但无实物转让。 其本质是对外(主要是中小民营企业)开展资金借贷活动。

(二)以拓展金融物流、质押监管等新兴业务为名,在实际操作中,利用新兴业务监管制度不完善的情况,通过业务从银行获取资金,客观上对客户形成连带责任银行借款。

(三)通过向同一客户提供原材料并包销其产品,形成大额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变相向对方提供资金支持。

(四)利用国有企业信用,通过业务结算票据为交易对手融资提供便利和支持。

(五)直接将存货等资产出借给他人,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物以获取资金,变相为他人提供资金的。

2、“空转”、“接单”业务的主要诈骗手段

(一)虚构交易,即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客户、供应商、购销合同、文件等均为伪造。

(二)通过上下游关联企业进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贸易,即交易中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均为原关联方(供应商、客户为集团内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或关联企业。 在此类交易中,公司的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有时非常隐蔽,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不属于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供应商和客户拥有相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使用相同的办公地址,则可能会提示注册会计师该供应商和客户可能存在某种需要特别注意的关系。

(三)通过密切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即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已经有密切的业务关系,进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贸易。 例如,供应商与客户是战略合同合作伙伴、客户是供应商的特约经销商、供应商是客户主要商品的长期供应商等。

(四)不同中央企业对同一批货物重复进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活动。

(五)上下游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可以采用背对背协议的形式表述。 即当公司与客户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先付款且付款方式为三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时,公司即与供应商达成一致。 相同的条款。

“闲置”、“交易指令”等无商业实质的交易,通常不涉及融资。 企业进行此类交易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扩大收入规模、完成业绩指标,或者是商业伙伴之间互相“帮助”或其他目的。

3、融资贸易、“空转”、“交易指令”业务欺诈风险识别

根据国资委金融监管局下发的《融资性贸易业务审计建议》和《对“闲置”、“交易指令”等不具备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审计建议》各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在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单户财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时,与贸易业务相关的收入、利润总额、预付款项和应收账款金额公司单一账户财务报表中确认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将物资贸易业务作为重点审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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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财务决算期间,国资委有关部门通过会议强调,在中央企业专项检查中,仍发现部分中央企业违规开展虚假贸易业务和融资贸易业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中央企业年度审核工作。 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 一经发现,需立即报告。

(一)分析非法开展融资贸易、“空转”、“接单”业务的背景和动机

1、由于央企考核机制和增加收入规模的需要,在市场竞争压力较大、经营利润下降的情况下,央企有动力开展融资贸易和“闲置”“接单”业务,因为通过融资性贸易和“闲置”、“接单”业务可以快速提升收入规模的同时还能获得一定的利润回报;

2、央企往往拥有资金优势,包括银行授信额度,可以开展融资贸易和“闲置”“接单”业务;

3、融资贸易和“闲置”、“订购”业务通常与规模较小的企业合作,获得银行信贷有一定困难。 因此,央企开展的融资贸易和“闲置”“订货”业务是有市场需求的。

(二)识别违规开展融资贸易、“空转”、“接单”业务的主要风险

1、基金相关风险

贸易融资占用大量资金。 一旦贸易链中某一环节的资金链断裂,企业将面临重大损失,甚至引发财务危机,陷入经营困难。

2. 财务相关风险

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担负着保障国家能源、基础工业产品、国防军工产品供应的责任。 一些央企为了扩大收入规模,开展融资贸易、“空转”、“挂单”等虚假交易业务,与央企定位和身份不符,严重影响央企形象,浪费大量资源,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央企上市公司也会因营业额、利润、资产虚增而扭曲财务数据,误导投资者。 及关联方。

此外,虚假交易还会造成对外融资的信用风险,可能导致违约、信用评级下调等。

3、法律合规相关风险

融资贸易中的“空转”、“交易指令”等虚假贸易业务,会导致违反国家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而失效的“阴阳合同”等合规风险。 国有企业也会因违反国企监管政策和相关业务不合规而遭受损失。 交易特征经审核核实后存在责任风险。 例如,如果存在虚构交易,相关责任人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可能导致因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假发票的税务风险。

(三)分析非法开展融资贸易、“空转”、“接单”业务的常见诈骗迹象

舞弊风险迹象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警惕舞弊风险的事实或情况。 舞弊风险迹象的存在并不一定表明舞弊已经发生,但了解舞弊风险迹象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保持警惕,从而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通常表明被审计单位在融资贸易、“空转”和“接单”业务中可能存在欺诈迹象的情况示例如下:

1、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

(2)毛利率过低(“空转”、“接单”)、毛利率异常(融资贸易);

(三)单项金额重大且不频繁发生的交易;

(四)同一商品、同一数量同时或者短时间内完成的购销交易;

(五)临近期末发生的重大交易;

(六)无合理商业理由加入贸易链,与上下游客户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

2、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客户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一)上下游企业原本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特定利益关系。 例如,上下游企业是集团内的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具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

(2)上下游企业可能已经存在贸易关系。 例如,上下游企业业务联系密切,互为战略合作伙伴。 下游企业是上游企业的特约经销商,上游企业是下游企业主要商品的长期供应商。 通过进一步的后续安排,将资金流向上下游企业的商人等;

(三)上下游企业名称相似或者同一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分别作为公司上下游出现的交易;

(4)下游客户不是商品的最终用户;

(五)上下游企业为信誉度较低的私营企业或贸易公司;

(六)上下游企业为央企或特定行业上市公司。

3、交易标的实质上受对方控制:

(一)货物没有实际流通或者流通距离很短,仅通过单证转移所有权的;

(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商品的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

4、直接提供资金或者通过票据结算、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一)合同付款及收款安排较为特殊,存在异常不对称。 全额预付款给下游企业,会给上游客户带来较长的账期,或者向上游企业付款、开具汇票或信用证等,完成与上游客户的关系。 结算上游客户,再为下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融资贸易),给予下游企业一定期限的信用期;

(二)销售或采购单价明显偏离市场平均水平的交易,或者通过调整仓租等方式隐瞒融资贸易利润的;

(三)“背对背”合同,合同条款基本相同,签约时间基本同时,在极短的时间内同时完成货款和收款(“空转”和“订单执行”)。

4、融资贸易、“闲置”、“交易指令”业务欺诈风险评估及应对

对于融资性贸易和“闲置”、“交易指令”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对引起怀疑的情况保持警惕。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证据相互矛盾,引起对文件记录的怀疑。 或对对出于商业目的明显不合理的询问、交易或安排的答复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信息,以及其他表明可能存在欺诈的情况。

在实践中,我们首先应该判断贸易公司加入整个贸​​易链条在商业上是否合理。 例如,上下游企业本身就是集团内部的关联方,或者上下游企业本身就是战略合作伙伴。 上下游企业可以直接进行贸易。 贸易公司的加入只是为了人为地增加贸易链条,意图扩大自身收入规模,这种交易在商业上并不合理。 其次,当贸易企业加入整个贸​​易链条具有商业合理性时,应判断整个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当收入合同的履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者金额时,收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最后,当贸易企业加入整个贸​​易链具有商业合理性,且整个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时,应根据交易的商业实质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非常规交易业务,根据会计准则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判断,对于代理人来说,交易的本质是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赚取代理佣金,应当确认收入按净额计算; 对于主要负责人来说,交易的本质是通过自己交易、购买商品来赚取商品的差价,应当合计确认收入。

开展融资贸易、“空转”、“跑单”可能表明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值得治理层和管理层重视。 因此,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治理成员就已认定的融资交易和“空转”、“交易指令”、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公司后续对财务报表(包括董事会)的更正和整顿进行了讨论。 、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注册会计师应将风险导向理念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运用专业判断设计和采用适当的审计程序,应对融资贸易、“空转”和“接单”业务的欺诈风险。 审计不同阶段实施的审计程序是特定的。 如下: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其环境(涉及融资贸易、“空转”和“接单”业务)

1、了解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来发展规划和业绩评价指标等基本信息,评估公司是否有开展融资贸易业务的动力和压力;

2、询问公司治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了解其对融资贸易业务的态度,是否明确要求不开展此类业务活动,该信息是否已在公司内部披露。以适当的方式(包括集团内的子公司);

3.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对从上述访谈中获得的信息形成适当的文件。 如有必要,可将访谈记录提交给受访者确认,以确保双方对访谈记录内容的理解一致;

4、根据上述访谈获得的信息,核查治理、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在访谈中提到的文件和记录(如有),如公司对交易业务的内控要求、禁止融资性交易业务等。 内部沟通文件、内部审计问题总结或报告、内部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等;

5、根据国资委对融资贸易、“闲置”、“交易指令”业务自查的相关要求,被审核单位是否需要按照要求进行自查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获取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自查报告,了解被审计单位开展的融资贸易业务情况。单位及整改情况(如适用);

6、了解国资委、审计署或类似监管机构近年来对公司融资贸易、“闲置”、“交易指令”等情况的检查情况;

7.注意行业趋势和新闻信息,了解具有负面信息的其他公司的交易模式,并涉及其他公司的交易对手,并检查审计单位中是否有类似的交易或类似的高风险客户和供应商。

(2)了解和评估实施与融资贸易,“闲置”和“接收订单”有关的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

1.了解公司在流程中与交易业务和控制活动有关的业务流程,并全面使用其他程序,例如质疑公司的内部人员,检查和观察,以评估这些控件的设计并确定是否已实施它们。 实际上,CPA通常可以考虑实施步行测试以评估控件的设计并确定是否实施了控制;

2.要求公司的内部审计师找出内部审计师或部门在财务报表期内内部审计范围内是否将贸易业务融资。 如果是这样,无论他们发现还是知道该公司违反法规进行融资贸易,“闲置”或“走开”。 “单一”业务状况和随后的纠正;

3.在评估与贸易业务有关的审计实体的业务流程以及在流程中设计和确定是否实施的控制的过程时,CPA通常需要注意的内部控制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控制与评估和识别合格供应商和客户有关的活动;

•与维护供应商和客户信息列表有关的控制;

•与评估和授予客户信贷有关的控制;

•与合同审查和批准有关的内部控制;

•与合格的第三方仓库的评估和选择有关的内部控制(当库存存储在第三方仓库中时);

•与业务流程中的库存收据,发行和存储有关的内部控制;

•与库存计数有关的内部控制;

•与向外部方提供保证并为第三方提供抵押品有关的内部控制;

•与收款和付款有关的业务流程中的内部控制,以及发布商业草案和信用证等和解工具的发行。

(3)确定并评估与融资贸易,“闲置”和“跑步订单”有关的主要错误陈述风险

1.对交易背景和商业物质的详细分析,以及对公司交易业务的驱动因素,优势和利润点的理解,例如,公司是否可以使用集中的采购价格优势来推动贸易,或者公司具有垄断性采购渠道渠道的特殊商品优势推动贸易,或利用资本优势来推动贸易;

2.了解公司贸易的人员组成和类似的批量交易业务部门,无论相关业务人员是否了解业务流程,是否具有相关资格(如果适用)和必要的能力,并考虑相关的收入量表和数字业务人员的能力是合理的吗? 员工太少,人均收入太大吗?

3.通过上述三个,融资贸易的欺诈风险,“闲置”和“订购”业务,确定可能存在重大错误陈述风险的企业。

(4)融资贸易,“闲置”和“交易订单”业务的风险响应程序

1.收入和成本风险响应程序

(1)交易背景和商业物质的详细分析

•对于最初已确定的异常交易,获得相关的购买和销售合同,收据和交付说明,物流文件等,并结合经常账户余额,账单和信用证,以提供服务和提供服务,以提供服务和服务。进一步改善交易本质。 分析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原因,商业理性和商业物质。

(2)检查合同签署过程中的购买和销售合同中是否有任何异常条款或异常情况

•对于最初已确定的异常交易,请获得经过审计单位准备的详细统计收入和成本。 统计表至少应包括出售给下游客户的产品的类型,数量和数量,以及与销售收入相对应的商品的上游供应商。 购买的名称,数量和数量。 如果被审计的实体未能提供相关信息,则CPA应考虑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通信或具有治理的人员,要求被审计的实体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上述或选定的采购和销售交易,请在整个交易链中获取原始销售和采购合同,并检查上游和下游合同的签署是否遵循了经过审核单位的内部控制过程,并且没有主要异常。

•分析交货方法和时间限制,解决方法,接受方法,付款方式,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与合同中商定的库存风险敞口和信贷风险有关的其他条款。 CPA应保持专业怀疑论,并仔细地确定合同中的异常条款,例如:

Ø在以审计单位的名义签署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经审计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条款;

Ø由市场变化,汇率,供应商延迟和国家政策引起的风险由最终客户承担。 在将库存交付给最终客户之前,最终客户承担了与商品数量和质量有关的风险;

Ø当供应商由于生产原因或运输问题而无法按时交付时,审计的单位可以在事先通知最终客户后免除相应的责任;

Ø客户和供应商以前已经有合同,被审计的部门担任中介机构,分别与客户和供应商签订新合同;

Ø对于需要质量和等级检查的贸易商品,例如化学产品和矿物产品,详细的测试和测量标准在合同中未商定。

(3)检查交易的当事方是有关联方面的关系还是密切的业务关系

根据专业判断,CPA认为选择具有大量交易的客户和供应商来执行以下程序:

•查询基本的工业和商业注册信息,投资者信息,人员信息,变更信息,分支机构,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以及通过国家企业信贷信息宣传系统或Tianyancha在交易链中上游和下游供应商和客户的电子邮件。 等,比较并确定上游贸易公司和下游贸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如果有新的供应商和客户,请检查审计单位和审计单位之间的第一个交易时间是否与供应商和客户的公司合并以考虑客户和供应商是否仅开展类似业务的时间与审计单位的活动。 它是根据交易建立的,并考虑客户和供应商是否与审计实体有密切的关系。

•选择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进行面试。 如果认为有必要,请通过可行手段获得受访者对面试内容和结果的确认。 对于确定异常情况的供应商或客户,我们可以进行现场访问以观察他们的商业场所,货物的进出条件以及供应商和客户是否拥有仓库来存储相关库存,以了解他们与经审计单位的交易。 例如,采访供应商和客户的业务人员,以了解他们与经审计单位进行贸易业务的业务原因,以及公司的每日主要业务,员工人数和规模是否与经审核单位进行的贸易业务相匹配, ETC。

(4)检查收集和支付管理

•检查账单认可文件是否有异常的交易,以查看背书是否连续,特别注意直接前身与账单认可的直接继任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面的关系。

•检查公司给客户的信用期是否与类似企业的信用政策以及向供应商的付款时机是否导致进步的实际形成。

•为了使主要交易跟踪贸易链中的资金流动,在正常情况下,审计单位只会从销售客户那里收取付款。 如果发现第三方向销售客户或付款收款付款,则有必要进一步确定异常资金。 流量是虚假贸易的迹象吗?

•检查签发账单和信用证是否符合采购合同中的相关协议,并确定签发账单和信用证是否与执行的其他审计程序结合使用。 如果签发账单和信用证是基于虚假贸易,则CPA需要与被审计的单位管理联系与负责治理的人进行沟通,并考虑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对于有现有业务风险的公司,可以一次性支付大量款项,付款安排或信用期设置与其他公司的设置大不相同。

(5)检查是否有真正的商品流

•根据认证公共会计师的专业判决,对于选定的主要销售或购买合同,如果有与合同条款中商品运输有关的具体规定,您可以考虑进一步检查商品的流量是否真实和与合同一致。 除了经常检查材料发票,发票,客户收据券等外,CPA还可以考虑基于审核单元的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执行不可预测的程序。 例如:

Ø检查经审计单位的运输费用记录,并分析运输费用的发生是否根据销售和购买合同的运输义务与经审计单位的交易量表相匹配;

Ø检查货运物流文档中处理程序,载体和收货人的签名是否已完成,并且时间是连续的;

Ø考虑对主要运输机构公司进行采访,包括采访其业务人员。 如果认为有必要,请通过可行手段获得受访者对面试内容和结果的确认,并了解其运输业务的详细信息,例如经过审计的单位货物运输的规模,运输方式,货运,货运和到达地点和其他信息;

Ø对于期末库存没有平衡但报告期间的交易金额很大的情况,您可以考虑在列出的存储费用,转移费用等上执行分析程序,并比较这些费用与交易金额相匹配;

Ø用于进出口商品,请检查海关文件。 如有必要,请考虑与经审计部门的业务人员(通常为海关声明者)一起申请海关,以申请进口和出口商品数据的认证,或通过向海关发送信件来获得上述数据。 ,如果可能的话,您还可以使用中国电子端口网络数据平台查询进口和导出商品的数据,但是当使用此网络查询方法时,CPA应评估经审核单元的网络环境的可信度,并验证可靠性网络查询过程。 。 检查海关记录的进出口数据与公司的会计记录记录是否存在任何异常差异。 如有必要,进一步测试出口退款金额与其他相关帐户之间的链接是否合理。

(6)其他程序

•实施毛利率的分析程序并采访了业务部门。 如果认为有必要,请以可行的方式获得对访谈内容的确认,以了解审计单位的比较以及同一行业的平均毛利润状况。 了解审计单位内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的差异和原因是合理的。

•实施贸易采购和销售交易的详细测试。 注册会计师采用审计采样,从年收入详细帐户中选择样本,跟踪到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运输订单,客户签名凭证等。检查相关文档是否具有适当的签名,金额,日期和其他信息和其他信息。 正确的。 对于需要检查质量和质量的商品,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检查基于职业判决的第三方检查机构发布的质量检查报告。

•考虑执行销售和采购交易的执行信。 在执行程序信时,注册会计师应控制整个过程中该信的发送和接收过程。 当实施信程序程序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职业疑问,请注意供应商和客户返回信等信息,联系和答复时间商业。 该地址可以通过相同的联系人寄回,以发现潜在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关于回复信的任何差异,注册会计师应调查原因,并考虑是否可能是误解。

•执行期后,测试:检查资产负债表日期至财务报表的收入和成本细节。 相同类型的商品的情况并验证原因是否合理。

•检查价值税票的主要交易中的价值,并通过税务局网站,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和其他方法检查真实性。

2.应收账款,应收账单和预付付款响应程序

(1)在此期末重点关注大量应收款和预付费资金,并获得对管理层管理的可回收分析的书面分析。 与合同一致,并在检查期后检查货物的收集或结算。

(2)检查相应的和预付款和预付款付款是否设置了适当和足够的债务保证,例如担保,担保,抵押,承诺等。债权人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跟踪和验证,例如检查原始保证。 检查承诺和抵押程序是否真实和完美,以及是否有重复的承诺和抵押贷款。 关于抵押资产的价值公司是否进行评估,CPA应评估评估师的专业能力和客观性,审查评估工作,并检查评估价值的价值是否合理。

(3)要执行商业接受账单,请在现场检查原始账单,检查账单认可是否是连续的,并在账单认可中浏览所有前手,并考虑是否有相关方上一只手的上游和下游企业。 通过操作方法,例如在线查询以了解票务方的信用状况,应用了大型可访问商业验收账单的执行信程序。

(4)检查帖子 - 收回,接受或转让应收帐款,应收帐款和预付费付款,并了解和验证是否根据付款,接受或转让合同的解释是根据审计单位的解释合同。 合理的。 请注意无法接受商业账单的情况,并了解审计单位的回收计划和措施是否有损害的风险。

3.库存响应程序

(1)在今年年底,在年底的库存库存库存库存库存,以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测性,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该审计程序的不可预测性其他时间的库存和存储审计单元。 在查看现场时,面试业务人员和仓库人员(不是金融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确认面试内容,并以可行的方式获得确认。

(2)根据认证公共会计师的判断,您可以选择向第三党仓库发出库存信,并对第三党仓库进行检查。 如果对第三方仓库人员进行采访。 确认内容和结果,了解库存的管理和存储,是否有抵押贷款并在现场检查以检查审计单位库存所有权的所有权证明,例如存储账单。

(3)检查仓库的租赁协议,以及存储成本的规模是否随审计单位的业务规模而发生。

(4)对于存储在第三仓库中的库存,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审计单位和第三方仓库之间仓库服务的范围与合作方法。 日常管理和控制 - 进入仓库。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对库存实施现场监控,而不是证据信; 如果委托审计单位与第三方仓库之间的仓库服务范围是委托的,即,第三方仓库将实施库存库存的日常管理。 以及对IN -OUT和出站图书馆的报告,并定期提供审计单位的库存和状态,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并确定第三方仓库内部控制的设计和实施,以及是否以下 - 第三党仓库的运营及其随后的关注内部控制,审计部门是否获得了其他专业机构对第三方仓库进行内部控制的验证报告。

应提醒,当指定和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审计程序的不可预测性,尤其是在可能存在欺诈风险的情况下。

此外,在实施上述程序时,审计部门需要高度合作注册会计师,有时甚至是审计单位的客户或供应商的合作,例如供应商和客户的支持,供应商的支持或客户运输的运输,档案,对于此类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尽快向管理层提交相关的总体要求,但无需指定需要检查的供应商和客户。 管理层给出的原因的合理原因是在必要时与审计单位的治理层的相关要求进行沟通。

4.考虑小组审核时间

在小组审核期间,小组注册会计师应与该组件的组成部分的注册会计师的一部分,与“空气旋转”和“单一”业务完全沟通,尤其是当某些单个家庭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相遇时上述表格中的标准以及该集团的注册会计师应促使相关组件的相关风险,并显然要求在组件审核时进行融资贸易。 与沟通相关的发现和响应,以便小组项目团队可以及时与小组管理和治理层进行通信。 同时,当小组项目团队控制公司水平的风险评估水平和理解水平时,还必须注意小组管理层是否通过小组的组件相互合作,以实施“空中旋转“和“单一”业务; 审计指南表明,一些注册会计师应处理合理的响应。

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是基于抽样的,并且获得的审计证据通常是有说服力的,而不是结论,并且无法确定是否已经确定了所有类似的交易。 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后确定公司的融资交易,则必须要求“空气旋转”和“接收订单”才能实施自我检查,以确定所有融资交易,“空中旋转”和“接收订单”,“接收订单”,和“接收订单”。 并评估所有融资贸易和“空气旋转”和“接管”业务是否有实际交易需求,总结并考虑风险暴露于此类贸易中,请按照SASAC的相关要求及时检查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采取补救措施。 ,减少和恢复资产损失。 为了响应公司的自我调查结果,注册会计师应结合上述审计程序,以评估公司确认融资收入和“空转”和“接收订单”,该测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标准的规定。 贸易和“空气旋转”和“订购”。 注册会计师应评估公司的自我检查结果以及更正确的财务报表是否合适。 对于具有实际贸易需求和实际发生率的贸易,注册会计师应基于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合同。 考虑风险报酬的承诺和转移,并评估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公司会计标准的规定。

(5)考虑对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

为了响应确定的融资交易,没有商业交易的“空气旋转”和“单一”类别,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管理层中获得书面陈述,以获取管理层的摘要结果和管理管理的纠正措施,并评估这一点并评估这一点。 班级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很重要且广泛,并且确定了其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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