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起诉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以典型案例为示范指引
让民企有底气“经营好”
近日,为推动“检察保护企业”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编制发布了《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总结以往办案经验。 这10起案件,既包括涉及民营企业的判决结果监督和执行活动案件,也包括检察院依法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 全面展现了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履职实践对于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优质高效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分别是:武汉甲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乙建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活动督查案、民营企业执行活动督查案等。青岛A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黄某借款纠纷案、杭州A健身开发案。 有限公司与易某等消费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督查案、谢某、王某华、台州市A市钢结构公司虚假诉讼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督查案、菏泽市A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临沭县B食品有限公司、临沭县B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南安市建设公司A与福建B旅游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抗诉案河北甲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辽阳市乙物资交易中心销售合同纠纷抗诉案、黔东南州乙建设投资公司魏某勇诉独山县乙小贷款有限公司及原第三人案郑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西安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北京检察机关建议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复审案及后续监督案关于重庆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各地检察机关将贯彻“优质高效办好每一起案件”的理念,深刻领会这批典型案件监督本质,通过精准监督,实现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监督。 这将更好地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托民事诉讼监督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秩序。营商环境,让民企“留住”稳定预期,有信心“经营好”。
今后,检察机关将围绕“企业检察保护”专项行动,继续加强优质高效案件培育和发布,不断推出更多不同类型的“检察保护企业”典型案例。企业”向社会。
关于印发《民事检察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关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促进检察事业发展壮大的意见》。民营经济”,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我们对检察工作现代化提出明确要求,更好服务中国特色现代化建设。 为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优质高效办理涉私企业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精选整理《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参考。 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 年 3 月 8 日
案例一
武汉甲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乙建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活动案
【案件基本事实】
武汉A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商贸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制品等。
2017年4月24日,A贸易公司与武汉建筑B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建筑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A贸易公司向B建筑公司供应钢材。 ,而甲贸易公司的交货期为3000吨到期,乙建筑公司需向甲贸易公司支付部分资金,以免影响工程进度。 付款利息自交割之日起按月利率1.8美分计算,每笔付款最晚6个月支付。 和60%的利息,其余40%和利息必须在一年内分两期支付; 贸易公司A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应承担给建筑公司B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建筑公司B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按期支付货款及利息,否则贸易公司A已有权每天收取 0.05% 的滞纳金。 2019年12月9日,经双方对账,形成和解结算书,结算书称“所欠本金总额为6,427,807.86元,所欠利息总额为5,207,304.72元”。 B建筑公司在对账结算表上签字并盖章。 确认。 2020年1月17日,建筑公司B向甲贸易公司支付钢材100万元后,未能支付剩余钢材款。 甲商贸公司遂于2020年4月9日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陂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建筑公司支付甲商贸公司a支付6,428,220元,利息5,207,304.72元。 ,以及延迟支付付款和利息的违约金。 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B建筑公司向A贸易公司支付货款5,428,22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及1月1日后利息5,207,304.72元。 ,2020。贷款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A贸易公司向黄陂区法院申请执行,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陂区法院送达了执行令依法向建筑公司B发出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并依职权获取建筑公司B的房产、存款、网上银行、工商、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 黄陂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B建筑公司名下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 建筑公司B名下登记有三套房产。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从建筑公司B的银行存款中扣除128万元,并将三套房产列入候补扣押。 黄陂区法院认为,在用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甲建筑公司银行存款128万元划扣返还给甲贸易公司; B建筑公司名下的财产一直在等待偿还。 扣押,但医院无权处置; 目前,B建筑公司无其他可供处置的房产。 法院向甲商社发出财产核实结果通知书后,甲商社并未向乙建筑公司提交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 据此,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结束本次执行程序。 侯嘉商贸公司多次向法院投诉,但案件执行没有任何进展。
【检察院履行职责情况】
验收状态。 湖北省武汉市委政法委在案件审查工作中发现黄陂区法院执行中存在执法问题,将法律监督线索移交给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以下简称武汉市检察院)于2022年7月7日办理。 武汉市检察院侦查期间,A商贸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武汉市检察院立案审查。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核实被执行人B建筑公司的财产状况,并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根据B建筑公司在被执行人中的排名名单,根据甲商社提交的2020年至2022年武汉市民营企业百强线索,前往评选单位武汉市工商联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建筑业B公司2019年、2020年营业收入总额, 2021年分别为513,693万元、517,465万元、562,433万元。 上述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均由武汉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二是去武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建筑公司B的财务审计状况,核实建筑公司B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情况。三是去银行调查建筑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明细B、经查,2020年10月30日建筑公司B武汉农商银行账户余额为2,094,588.33元。 当日,黄陂区法院从该账户中扣除128万元,并作出解除对该账户冻结的执行裁定。 此时账户余额为814588.33元。 并且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有多笔大额资金汇入该账户(单笔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金额达到3400万元以上。 四是核实甲商贸公司提交的乙建筑公司其他财产线索,发现乙建筑公司在武汉众邦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于2019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24日多次发生大额资金划转。 (单笔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总金额超过3800万元; B建筑公司孙分行于2019年8月13日至2022年9月2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发生多笔大额资金汇款(单笔交易超过5万元)共计62余笔万元。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陂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 其仅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扣除128万元,留下81万余元的债权未执行,就解除了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属于违法行为。 在被执行人明显拥有多项财产的情况下,未经调查核实,未查明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止执行程序的,属于违法行为。 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于2023年1月17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提出检察建议。
监控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3年4月8日作出答复,采纳检察建议并恢复执行。 目前,A贸易公司已收到执行资金588万余元。
【典型含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本执行程序终止的规定(试行)》对人民法院终止本执行程序的条件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法院不当终止这一执行程序,将会导致债权人持有胜诉判决却无法实现其合法债权,同时损害司法公信力。 本案中,A贸易公司作为一家中小微私营企业,获得了法院的有利判决。 但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B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终止了执行程序,结束了执行程序。 致使A贸易公司因判决执行不力,无法及时提取资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企业业务发展受到重大影响。 检察机关对被执行人B建筑公司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是否用尽财产调查措施等问题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 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进行结案,结束执行程序,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对于合法权益执行案件,我们依法开展监督,解决执行程序滥用和终止问题,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2
青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黄先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活动督查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5月1日,黄某作为贷款人、借款人胡某涵、担保人青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房地产公司)、担保人山东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借款人。 ,与担保人胡某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16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利率为每月2.1%,利息每月30日前支付,担保人对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5年8月1日,黄某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A房地产公司、担保人山东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528.47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1日。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利率为每月2.1%。 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利息,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015年12月,黄某将某房地产公司胡某涵、山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胡某龙诉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泊头市法院)。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主要内容为:胡某某、某房地产公司、山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胡某龙共同偿还黄某借款本金2218.47万元、利息339.4万元,并自2016年起支付当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
2016年4月,黄某向泊头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5月23日,泊头市法院委托河北乙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级公司)对甲房地产公司在建工程进行评估。 B级公司前往项目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开展评价工作。 。 2016年5月27日,B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该项目用地评估价值为2274.6万元。 2016年6月6日,A房地产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称其于2014年2月委托青岛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同一地块(9707平方米)进行了评估。 -提到7,582平方米。 土地估价报告估价14376万元。 泊头市法院将异议书转送B平公司审查。 2016年6月12日,B公司出具书面说明,认为其评估结论真实、合法、有效。 2016年7月25日,泊头市法院组织的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宣告失败。 2016年7月28日,黄某申请以拍卖底价接受拍卖房产以清偿债务。 同日,泊头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判决A房地产公司使用其名下土地清偿债务2274.6万元。 2016年8月1日,泊头市法院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该地块的执行已经完成。
A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泊头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泊头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异议请求。 A房地产公司申请复议,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沧州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复议申请。
【检察院履行职责情况】
验收状态。 2019年10月14日,A房地产公司以案件执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泊头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主要原因是泊头市法院在建工程按一般土地评估,涉案土地容积率明显错误。 泊头市检察院经审查,以案情复杂为由,向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沧州市检察院)报案。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以下事实:一是评估报告按照一般土地评估对建设项目进行了错误评估。 检察机关查阅法院民事案件审理卷宗和执行卷宗后发现,执行卷宗中,B级公司拍摄了2016年5月23日评估作业时的现场照片。可见,该项目涉案土地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土地,而是建设项目。 在建工程的价值不仅包括土地价值,还包括已投入建设的资金。 两者的价值有很大不同。
其次,评估报告错误地将涉案土地容积率设定为1.2。 2020年1月9日,检察机关调取乙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报告、相关档案及房地产评估资质材料,并询问了出具报告的评估师,发现评估中设定的容积率报告为1.2。 参考山东某土地房产评估公司2015年出具的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评估报告设定容积率。检察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前往山东省青岛市核实经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核查,发现该项目于2016年4月1日、评估报告出具前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规划了该项目的总体建设。 面积43965.912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4420.79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7582平方米,规划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54。 B级评估公司将涉案土地转让时容积率错误设定为1.2,导致评估价格存在巨大差异。
第三,B级公司作为参考的评估报告不真实。 2020年5月15日,检察院前往山东省淄博市对山东某土地房产评估公司立案侦查。 该公司负责人王先生提供并出具了鲁博2015(土地评估)字号说明。 经内容比对发现,鲁博2015(土地评估)号所附山东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编号及内容与山东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备案报告不一致。国土房产评估有限公司。该报告并非山东省国土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属于虚假报告。
监督意见。 2020年12月9日,沧州市检察院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本案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中设定的参数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严重影响评估和评估。违反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回应: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A房地产公司向泊头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泊头市法院裁定不予审查。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审查裁定中认定“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不存在不当之处”。 并由两级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定。 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建议对A房地产公司的复议申请重新审查,予以纠正。
监控结果。 2021年11月8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沧州市检察院。 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B公司评估结果不准确:一是涉案土地容积率设定错误,涉案土地评估操作不实。不正确。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意见书称,容积率为4.54,但B级评估公司定为1.2; 二是作为参考评估依据的山东土地房产。 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存疑; 三是在建项目按照土地综合评估进行评估。 法院还认为,B级评估公司不具备土地评估资质,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综上,沧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全部采纳。 2022年2月8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泊头市法院作出的涉案执行裁定,发回泊头市法院重新审理。考试。
2023年12月29日,泊头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撤销法院拍卖A房地产公司项目用地的执行裁定,撤销A房地产公司项目用地抵偿黄某债务的执行裁定。
【典型含义】
评估报告是司法拍卖实践中判断拍卖品市场价值的重要参考。 评估机构对执行案件的评估结果关系到被执行人财产权的实现。 如果评估结果错误或者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就会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害。 益处。 本案中,检察院经审查调查发现,执行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明显不准确。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准确找准了本案的监管点,即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因素容积率,并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 通过询问评估师和知情人,查阅法院审理和执行档案,并向住建、规划等行政部门调查土地出让时的容积率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容积率,确定真实情况。容积率,并调取案外评估公司存档的评估报告,作为参考依据进行比较。 最终整个案件的证据形成一条链条,对于案件的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依法开展监管,保护民营企业A房地产公司合法产权。
案例三
杭州嘉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与易某等消费服务合同纠纷审理程序监督案
【案件基本事实】
杭州A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健身公司)将杭州B集团有限公司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广场分公司)内2044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B公司。 2017年开设健身房。租赁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
从2021年3月开始,A健身公司开始拖欠租金和水电费,后因经营不善于同年10月停止营业。 A健身公司经营期间,通过会员卡充值、预付费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 其停止运营后,部分预付款项仍未退还。 2021年11月,易某等消费者将A健身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终止与原告之间的服务协议A健身公司退还预收的健身服务费,并向拱墅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21年12月,拱墅区法院向B公司广场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A公司存放在B公司广场分公司营业场所内的健身器材,期限三年(自12月29日起) 2021年至2024年12月28日),并要求B公司广场分公司协助保管,不得发生转让、出售、损毁、擅自使用、出租、抵押等情况。
2022年3月,B公司广场分公司将健身公司A诉至拱墅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终止与健身公司A的租赁关系,并要求健身公司A支付其拖欠的租金和占用费。费用。 、滞纳金、健身公司A腾出出租房屋并恢复原状、健身公司A完成其门店与消费者之间的会员卡注销等。
拱墅区法院分别于2022年7月8日、2022年8月19日对消费者诉健身A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B公司广场分公司诉健身公司A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 易等人。 消费者提出的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费用、B公司广场分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缴纳场地使用费的诉求均获得法院支持。
财产被保全后,B公司广场分公司于2022年4月向拱墅区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变更被保全财产的存放地点。 拱墅区法院回应称,不宜变更地点。
【检察机关履职流程】
验收状态。 2022年5月9日,B公司广场分院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法院已受理。
审查过程。 检察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涉案协助通知书规定扣押期限为三年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变更保全财产保管地点的请求具有合理性。 检察机关向法院了解相关案件基本情况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现场走访调查。 检察机关主动走访B公司广场分公司及B公司总部了解到,在电商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的双重影响下,顾客数量和零售额下降B公司广场店门店面积大幅下降,公司经营成本等刚性支出不断增加,公司面临经营困难。 仅2022年1月至4月,损失就达数百万元。 同时,他们还现场了解到,保全物业占用B公司广场分店主要营业用房1000多平方米,而A健身公司拖欠B公司广场分店租金数百万元。尚未恢复。 基于盘活有限资源、缓解经营困难的考虑,B公司广场分公司提出变更保全财产存放地点的要求是合理的。 A健身公司查获的健身器材均为普通器材,可拆卸移动,更换存放地点也比较方便。 二是召开公开听证会。 检察机关于2022年5月18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人、消费者代表、B公司广场分公司参加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B公司广场分公司阐述了公司面临的经营困难以及被扣押的设备对营业现场的影响,并提出了兼顾各方利益、挽回公司损失的替代方案:广场分店 该公司还提供存放健身器材的空间并提供人员搬运设备。 消费者代表就更换场地是否存在技术障碍、搬迁过程是否会造成设备价值损失等问题阐述了他们的担忧和要求。 听证人员针对双方关切的问题充分表达了意见,加深了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了解和互信,为问题解决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是督促完善规划。 为进一步消除消费者顾虑,检察院要求B公司广场分公司对替代方案进行完善和细化,并邀请消费者代表现场检查了两个替代存放场所。 同时,B公司广场分公司还邀请健身行业专业人士向消费者解释,大部分被查获的健身器材的搬运并不涉及拆卸。 移动时只需将动感单车拆下,固定螺丝不会损坏。 损坏自身。 B公司广场分公司表示愿意对因搬迁造成的贬值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承诺邀请第三方见证搬迁过程。 这一计划得到了消费者代表的认可。
监督意见。 2022年5月25日,拱墅区检察院向拱墅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B公司广场分公司协助将查获的涉案健身器材免费存放在其主要营业场所一段时间。最长可达三年,且期限有所延长。 A健身公司与B公司广场分店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超出,在经济上不利于B公司广场分店资产的有效利用。 B公司广场分公司向其申请提供替代场地继续存放被扣押的健身器材,更符合比例和经济的原则。 另外,涉案健身器材属于可移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称扣押期限为三年,违反了法律规定。 建议解除涉案健身器材原有查封程序,并以B公司广场分公司提供的新存放空间为基础,重新实施查封及执行程序。
监控结果。 2022年7月11日,拱墅区法院重新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押了A健身公司存放在B公司广场分公司经营场所内的健身器材,期限为两年(从2022年7月11日到2024年7月10日)。 2022年7月,查封财物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法院和公证处对财物进行了现场清点核实,并重新加盖印章。 2022年8月22日,拱墅区法院对检察建议进行书面回复,表示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严格落实执行工作规范化工作要求。 检察机关回访获悉,B公司广场分公司原用于存放查获的健身器材的1000多平方米空间于2022年9月单独出租,该批查获的健身器材现已进行评估因健身公司A已进入破产程序而被拍卖。 ,拍卖所得款项正在分配中。
【典型含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要充分把握协助执行义务的界限,准确运用保全措施的灵活性,在确保财产保全目的的前提下,充分谋求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了保存。 本案中,B公司广场分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人,有义务协助保管,但将涉案设备长期存放在其主要营业场所,不仅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但也不符合经济原则,B公司广场分公司单独提出的替代方案是可行的。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贯彻诚实信用、文明理念,考虑协助执行措施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保证财产保全效果的前提下,向法院提出灵活变更财产保全的建议。并提出执行中法律适用错误问题,积极推动法院变更协助执行内容,缓解了B公司广场分公司协助执行带来的操作困难,创造了更好的法律业务通过检察绩效改善私营企业的环境。
案例4
谢某、王某华、台州佳钢结构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件基本事实】
王某华系台州嘉钢结构公司(以下简称嘉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8月6日,刘某林向谢某开具欠条,称其向谢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1.5%。 贷款期限为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2018年8月6日,若贷款逾期,刘某林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 王某华签署欠条,为刘某林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随后,刘某林支付了2014年8月的利息,但未能支付2014年9月的利息,下落不明。 2014年10月29日,谢某因担保合同纠纷将王华华诉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陵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华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并向谢女士偿还了200万元本金、利息和律师费。 海陵区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判决:判令王华向谢支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赔偿谢律师费用4万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谢某向海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王华向谢某支付了60万元,并与谢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嘉钢结构公司提供执行担保。
随后,因王华华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谢某于2020年4月向海陵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约损失共计450万元。 因嘉钢结构公司提供执行担保,海陵区法院裁定冻结嘉钢结构公司在某建筑工程公司的450万元工程款(含部分农民工工资)。 2020年12月28日,王某华因涉嫌套路贷款犯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1月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谢某、刘某林等人立案侦查,但因刘某林潜逃境外,无法查案。 公安机关致函海陵区法院称,尚未发现犯罪事实,海陵区法院继续执行此案。
【检察院履行职责情况】
验收状态。 2021年5月,王某华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陵区检察院)投诉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 450万元工程款被冻结后,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 某钢结构公司濒临破产。
海陵区检察院初步审查认为,本案为刑事民事案件。 虽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由于刘某林尚未到案,短时间内无法结案。 如果本案确实是虚假诉讼,法院依据生效判决继续执行,将导致嘉钢结构公司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影响嘉钢结构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将会受到阻碍。 因此,决定依职权受理本案。
调查核实。 海陵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全面查询涉案贷款流向情况。 检察机关调取多张银行凭证追根溯源,一一比对。 最终查明,谢某、毛军、易光于2014年8月6日至7日通过银行本票付款方式将200万元存入谢某银行账户,后谢某将其汇给刘某林; 其中130万元汇至刘某林账户后,立即从刘某林账户转回毛某军银行账户。 二是调查涉案人员,深挖案件背后真相。 检察机关根据银行证明信息,进一步向法院查询了谢某、毛军、易光的诉讼案件,查明谢某、毛军、易光就本案提起诉讼。 2019年6月10日,贷款本金200万元在海陵区法院形成资金分配民事调解书。 询问谢、毛军、易光后,三人均表示200万元贷款本金中的130万元并未实际支付,转账只是为了收集200万元欠条的转账记录。 三是全面了解嘉钢结构公司经营情况。 经采访发现,嘉钢结构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房屋建筑钢结构为主的中小企业。 本案受疫情和项目资金冻结影响,已从规模以上企业沦为小微企业,企业发展陷入困境。
监督意见。 2021年5月25日,海陵区检察院向海陵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本案130万元借款未实际履行,保证人王某华不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 因为谢某与毛某军、易某光之间的民事调解案就是根据本案的判决而定的。 建议本案与上述三人民事调解案一并启动再审。 海陵区检察院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与法院充分沟通,建议从保护农民工权益、保障企业发展的角度,对部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资金予以解冻。第一的。
监控结果。 2021年6月11日,海陵区法院首次解冻380万元项目资金,该资金用于嘉钢结构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解决公司经营困难。 2021年7月13日,海陵区法院裁定对上述两案启动再审。 再审后,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和调解书,并解除对剩余项目资金的冻结。 依法剥离虚假债务、解除项目资金冻结后,嘉钢结构公司不仅清偿了农民工工资,而且发展经营日益好转。 至2021年底,已回归规模以上企业。 2022年开具增值税发票总额超2000万元,正在积极转型升级。
【典型含义】
虚假诉讼案件涉及刑事和民事交叉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往往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等待公安侦查结果后再启动民事监察程序。 由于刑事案件短时间内侦查难度较大,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会给企业造成困难损失。 检察监督。 本案中,在涉案项目资金数额较大、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的紧急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据职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清了虚假诉讼事实,并任命为检察官。 给装甲钢结构公司造成的前所未有的损失,最终使装甲钢结构公司最终摆脱了巨额债务负担,从困境中重回正轨,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5
菏泽市A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临潼县B食品有限公司、临潼县C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管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临潼县B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食品公司)成立于2002年,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江,股东为陈某江、陈某柱。 经营范围包括肉类及冷藏销售。 临潼县C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食品公司)为英某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陈某龙。 陈某龙与陈某江是朋友关系。 两人共同约定,B食品公司为C、食品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5年5月26日,因丙某食品公司向山东临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农村商业银行)借款,乙某作为抵押,与临潼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中规定,B食品公司为其名下工业用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CIMS公司债权提供最高300万元抵押担保。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5日。当天,临潼农商行、B食品公司分别到临潼县房地产和住房保障局、临潼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6年5月27日,临潼农商银行与C食品公司签订《资金损失借款合同》,约定C食品公司向临潼农商银行借款300万元购买生猪。 截至2017年5月26日,借款年利率为6.525%。 同日,临潼农商银行作为债权人,与B食品公司、陈某江、陈某珠、应某、陈某霞(陈某龙之姐)、孟某(陈某龙之妻)共同签署了《为担保人提供最高金额保证担保 合同约定,担保人为CB食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主债本金为300万元,最高担保债权确定自5月27日起。 2016年至2017年5月26日。范围包括主要债权原则、利息、罚金、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贷款期限届满后,C食品公司仅向临潼农商行返还了贷款利息,直至2017年4月,贷款本金并未归还。
菏泽市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房地产公司),陈某东的法定代表人,陈某龙的儿媳妇。 2017年7月31日,陈某龙向A房地产公司借款3056282.58元。 A房地产公司与临潼农商银行签订《授信转让合同》。 债务转让给A房地产公司形成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同日,陈某龙通过某房地产公司向临潼农商银行支付3056282.58元。 临潼农商行为中核食品公司出具还款证明。 2017年8月7日,临潼农商银行在《山东法制》上发布债务转让公告,告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已将相关债权转让给A房地产公司。
2017年9月29日,临潼农商银行与A房地产公司就2017年7月31日签订的《授信转让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将B食品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划归流水公司。 。 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转让给A房地产公司并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7年8月8日,陈某龙伪造A房地产公司公章及委托手续,以A房地产公司名义向山东省临潼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潼县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公司请求法院判令C食品公司立即偿还借款3056282.58元及利息。 B食品公司、陈某江、陈某柱对C、食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具有抵押权,在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 临潼县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C食品公司清偿本息3056282.58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利息; 前述借款本息责任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承担责任后向C食品公司追偿的权利; 房地产公司拥有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上述款项设置抵押房屋,享受房产折价、拍卖或者拍卖的权利。 2.优先考虑销售价格。
2018年1月25日,陈某龙伪造A房地产公司公章,以A房地产公司员工身份办理特别授权委托手续。 江某和陈某珠的财产。 经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B食品公司案房屋、土地使用权价值为3993345元。 上述抵押房屋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另一起案件中拍卖后被拍。 743717.42元。 2018年7月10日,B食品公司案中食品公司使用的工业用房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履行完毕。 此后,陈某龙利用原B食品公司的生产经营权,在原B食品公司的厂房内进行生产经营。 。
【检察机关的监督】
验收。 山东省临潼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潼县检察院)在陈某龙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案件中,发现陈某龙在该案中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上述犯罪行为外,还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现将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依职权启动本案督办程序。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开展以下工作:一、CC食品公司、B食品公司、陈某江、陈某柱金融借款民事案件卷宗和执行卷宗根据其职业权利收回合同。 陈某龙以A房地产公司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证据; 二是向法院起诉的瓷器公司以及唯一提供甲房地产公司印章的企业的申请以及唯一提供实施材料的企业。 印章经鉴定,确认法院起诉及执行材料申请中的甲拉岭公司印章与A房地产公司唯一印章有明显不同。 在转让情况中,确认A房地产公司旗下的B房地产公司、陈某强、陈某强、陈某珠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及A房地产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不知情。 该案系陈某龙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通过伪冒A房地产公司印章、委托手续,并使用A房地产公司名义进行。 。
监督意见。 2022年8月20日,临潼县检察院向临潼县法院提交再审起诉建议,认为陈某龙捏造身份、捏造民事诉讼事实,申请强制执行,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陈晨、陈晨龙主张的事实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诉讼,应当重新审查。
监控结果。 临潼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对上述案件的判决进行重新审查。 临潼县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建议进行重新审查,撤销原判,驳回对A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因实施依据撤销,B食品公司抵押房屋、集体土地案依法实施。 陈某龙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典型含义】
担保可以为民营企业增加信用,但对民营企业来说也是多风险领域。 常见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家为了商誉向同行企业或朋友提供抵押或担保,却因债务人的失信而陷入经营困境。 本案中,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江以该公司厂房土地为陈某龙实际控制人提供抵押担保,并与该公司另一股东为C、携CIMS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陈某柱。 期满后,陈某龙以A地产银行的名义购买了银行债务,并偿还了银行贷款,以使食品公司、陈某江、陈某柱无法逃脱债务人的责任。抵押担保。 并以姓名、使用伪造公章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最终以B食品公司的财产为依据。 检察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后,民事、刑事检察部门综合评判其履职情况综合情况,对虚假诉讼进行穿透式监管,实现了虚假诉讼民事监管与刑事追究同步。 革命的裁判和实施,挽回了B食品公司的损失,有效震慑了“非信徒”对于民企合法财产的恶意违法违法行为,为“信徒”之间的互助保驾护航。的私营企业。
案例6
南安A建筑公司、福建B旅游公司施工合同反诉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08年7月25日,Nan'an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称为建筑公司,是一家私人企业)和Fujian B旅游公司(以下称为B旅游公司)签署了“ Earth and Stone Project建设合同”,该规定,B旅行公司将是天华的第一阶段,即土方工程和填充项目的第一阶段。岩石,工程量的计算和付款方式等。2011年4月20日,Tianhu土耳其项目的第一阶段完成并接受。 之后,由于工程数量和解,一家建筑公司和B旅游公司引起了争议。 2013年4月16日,一家建筑公司向福建省(Fujian Province)向Anxi County人民法院(以下称为Anxi County Court)抱怨B旅游公司(以下称为Anxi County Court),要求法院命令B旅游公司支付2351613.44元和利息。 B旅游公司提出了一项反诉,法院要求法院命令一家建筑公司拖欠16,5600人民币,违约,损失了47,7883元人民币,造成的收集不成功,种植土壤的收集不成功,并造成退还了该项目资金3110741.69元,并发行了该项目发票。
Anxi County Court于2015年8月26日做出了第一个民事判决。首先,Anxi County Court委托Cubidian and Mapping Design and Research Institute委托项目量。 测试和绘图设计学院制作的“一个标准的地球和石材定量技术报告”是基于旅游公司提供的原始地形图标的高数据,以及通过ON -ON -LOTE -LOTE -LOCE测量测量的高数据Cing B. Cing研究所B.高地图测试和2011年3月的建筑公司的第一阶段完成计算了工程量的数量,并获得了四个不同的测量和映射结论。 Anxi县法院认为,此案的项目量应基于高空图片和第一阶段的完成以及A建筑公司提供的项目的第一阶段完成的高图。 。 基于此,Anxi县法院的审判命令B旅游公司支付了超过161万元人民币和相应的利息。
建筑公司A和B旅游公司没有在第一案中判决,并向富士省的Quanzhou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为Quanzhou中级法院)上诉。 Quanzhou中级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了第二次审判判决。丁陶测试有限公司发出的“土壤质量院长检查报告”中显示的平均紧凑系数的平均值。与一开始确定的工程量相比,要小得多。 基于此,Quanzhou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个实例更改为260,000元的胸罩和兴趣。
一家建筑公司不接受第二项审判判决,并申请对福建省级高等法院(以下称为福建省级高等法院)进行重审,并被拒绝。
【采购性能过程】
验收。 2017年6月,一家建筑公司向福建省Quanzhou City的人民申请人申请了监督。 该研究所被接受和审查,并询问了福建省人民的检察官(以下称为福建省份采购)。
调查核实。 在审查过程中,生理器官围绕土壤紧凑系数与土方工程的数量与土方工程的数量之间的关系旋转。 同时,检验器官访问了住房建筑部和丁测试有限公司,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经过各种研究和访问后,生理器官了解到土壤压实系数是指在施工现场压实施工现场后干密度密度和样品样品样品的最大干密度的比率。 由于不同类别的土壤的实验的干燥密度不同,而天然土壤中的土壤类别和土壤含量并不统一,因此土壤压实系数是一个可变的,这只能反映工程紧凑的质量是否满足设计需求。 土壤压实系数的体积与土壤的挖掘和填充量无关,并且不能用作开挖和填充土壤的量的沉降基础。
监督意见。 福建省份检察官经过审查,Quanzhou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审判确实是不适当的。 首先,根据Ding Testing Co.,Ltd。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发布的“描述”,土壤压实系数不能用作定居和填充土壤量的基础。 第二个是“地球和石材项目的建筑合同”清楚地规定,工程数量应基于A建筑公司和B旅游公司确认的完成高程。 旅游公司B的签名可以用作标识项目数量的基础。 基于此,福建省份采购方根据法律向福建省高等法院提出了抗议。
监控结果。 在重审福建省高等法院的指示后,Quanzhou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认为,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土壤压实系数与挖掘和填充量无关。 它应该纠正,然后撤销原始的第一和第二审判判决,并认为B旅游公司向1919020年的建筑公司支付了元素和利息。
【典型含义】
在审查与民事相关企业的建设项目中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供处理的器官应加强有效利用专业意见来审查专业问题,以确保案件的质量并保护私人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与法律。 一般而言,建筑项目中的案件纠纷通常涉及建筑行业的许多专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中的土壤压实系数”的概念非常专业。 第二例法院可以简单地确定土壤压实系数可以用作开挖量和土壤汇编量的计算比。 它是工程计算错误的主要原因。 为了响应专业问题,例如建筑工程中的土壤压实系数,经过研究和验证的可供处理的器官,以及专业问题是通过进行专家咨询来确定的。 法院最终采取了起诉意见,以帮助建筑企业在经济损失中恢复近200万元。 它有效地保证了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案例七
Hebei Ligherheater Co.,Ltd。和Liaoyang City B物质贸易中心贸易合同纠纷反检察案
【案件基本事实】
Hebei Armatutra Co.,Ltd。(以下称为装甲货架电影公司)成立于2002年。它主要运营散热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地板加热管和缩放水收集器。 Liaoyang City B物质贸易中心(以下称为B贸易中心)是由Han的个人资产资本建立的全资企业。
一家热电影公司和B贸易中心已连续三年从2014年到2016年连续三年签署了“加工定制合同”,并规定CB贸易中心购买了ATV公司提供的散热器。 2017年4月19日,它与装甲电影公司面对汉,债务金额为1100999.71元。 远程说明指出:“在2017年6月底之前清除,否则将产生兴趣”,汉是正确的。 登录法案以确认。
由于未能要求付款,一家热电影公司起诉汉和他的妻子卢(Hebei Province地方法院)2018年3月19日。该中心的其余债务为805757.41元和利息。 在犹太区法院进行调解后,公司与Han and Lu Mou达成了调解协议:Han and Lu偿还了2017年7月15日之前的810,000元的装甲电影公司的资金,并从2017年7月15日开始从本月开始,每月的利率将以每月利率的2%支付。 犹太地方法院根据两党之间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于2018年6月12日发布了民事调解信。 在2018年10月25日在Nail Aquare电影公司支付了100,000元之后,Han没有继续履行民用调解书中的付款义务。
由于汉和卢没有履行根据民事调解信的内容偿还付款的义务中鲍尔和汉莫。 除了两个房地产外,它还冻结了Han和Lu的多个银行帐户。 Han and Armatuto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达成了一项实施对帐协议:Han的本金和利息为80万元人民币,而Han Ambakian Company的本金和利息为80万人。 申请法院根据民事调解的内容恢复法院的执行。 但是,在2019年5月7日汉梅(Han Mou)支付了50,000元人民币之后,他没有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他仍然拖欠了655757.41元和利息的负责人。
在法院执行期间,卢在吉济州地区法院申请了重审,主张他在原始审判期间没有签署法院,也没有向汉恩签发授权律师。 贸易中心是汉的一家全资公司,他尚未参加交易中心的运营,汉没有将公司的收入用于共同的生活。
犹太区法院接受了卢的重审申请,并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了重审民事判决。据信,ATC公司和B贸易中心签署的处理合同以及与Han Mou签署的法案是的真实含义是两方。 说这是合法和有效的; 汉没有按照帐单账单的时间和金额来支付付款公司的付款。 这是一个违约,应承担默认责任,例如继续执行和赔偿损失。 如果您无法按时付款,则将承担利息。 韩还签署并确认了帐单法案。 贸易中心和Armatuto公司签署的处理合同的余额由加工合同欠。 ; 此案涉及汉的债务,而装甲电影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生活。 在卢穆没有到达现场的情况下形成的调解信,也没有授权汉(后来未被录取)违反了自愿自愿的原则,应被撤销。 基于此,重审判决下令取消原始审判的民事调解信; 判决生效后的10天内,韩向指甲加热膜公司欠款,并在付款期间补偿了利息损失; 。
重审判决生效后,一家热电影公司向吉村地方法院申请了B和Han Mou的强制性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一家热电影公司调查并了解了B和Han房地产中心的地位,发现B,Han和Lu Mou的银行帐户之间有很多资本交易。 由于汉的不可替代财产,法院处决法院做出了裁决,并终止了执行程序。
[监督器官]
验收。 2021年4月,Armatuto Corporation向Hebei Province的Hengshui City Jizhou区的Jizhou地区(以下称为Jizhou District district Procuratorate)申请监督地方法院。
调查核实。 涉及汉与卢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贸易中心B,汉穆和卢穆之间的经济交流进行了调查和验证工作。 2019年2月11日,离婚达成协议。 关于财产的划分,双方同意“所有财产都属于该妇女,而两组房地产均由该妇女所有。其他债务负责该人。” 卢缪(Lu Mou)和汉(Han)于2019年2月14日再婚,然后于2019年2月15日离婚。关于财产司,双方同意“所有财产属于该妇女,两个房地产和车库属于该妇女”; 从2014年到2016年,贸易中心,汉和卢穆的银行帐户之间进行了许多资本交流。 第三,从2014年到2016年,以B交易中心的名义的银行帐户反复获得了薪水奖金,额外的钱等。总共2.199亿元转移到汉的银行帐户。 贸易中心银行的银行帐户以工资奖金的名义转移到卢5,000元。 lu的银行帐户Yuan表明,转移的转移随后被转移并用于支付款消费支出。
同时,生产者器官还了解到,装甲公司是传统制造业中的私人小型和微型企业,利润很小,无法在Han欠款中收回该公司,它产生了重大影响关于公司的生产和运营。
监督意见。 该检察官认为,原始审判的法院未在未向韩签发授权律师的情况下向韩提供民事调解信,而Lu Mou尚未得到认可。 由于违反了自愿原则,法院裁定了民事调解信被撤销。 同时,根据此案的新证据,足以确定Han and Lu的丈夫和妻子的联合债务,后者欠Capital Crossing Crossing Corporation。 2017年4月19日与Han签署了同行的Armat,该公司确认了2014年至2016年个人全资拥有的Han企业向Han的个人企业B支付付款公司。根据当前的详细信息。贸易中心,Han和Lu的银行帐户由Jizhou aprouratorate从Jizhou地区法院检索到的,可以看出,2014年至2016年在ATV Company和B贸易中心业务发生在该业务在此期间,B,Han和Lu的银行帐户之间进行了许多资本交流,Han被转移到Lu,Lu Mou主要用于消费支出。 尽管Lu Mou未参加B交易中心的运营,但Han将使用B贸易中心的工资奖金和备用货币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电影公司的债务应被确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汉和卢将共同承担还款的责任。
因此,按照法律,jizhou opuratorate提交给人民的检察官(以下称为hengshui City procuratorate)。 在审查了汉舒市的采购方面,提出了抗议汉格苏中级人民法院的抗议活动(以下称为亨舒市中级法院)。
监控结果。 汉苏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提起审判案,并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民事裁决。 犹太地方法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采用了检察官的回应意见,发现与案件相关的债务属于汉和卢的夫妻的共同债务。 债务承担责任的责任,并命令汉向公司的付款公司支付655757.41元和利息。 卢缪(Lu Mou)向亨苏(Hengshui)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汉舒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8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该命令被拒绝,原始判决得到了维持。 第二次审判生效后,Armataka公司向Jizhou地方法院申请执行。 犹太地方法院已在卢(Lu)下夺取了房地产,并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
【典型含义】
在处理夫妻的联合债务案件时,可供处理的器官应将事实作为基础和法律作为标准,坚持客观和公平的立场,并严格确定夫妻的联合债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如婚姻法,以保护丈夫,妻子和债权人的合法性。 如果债务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则配偶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则配偶应对债务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从2014年到2016年,当业务发生在一家热电影公司和B贸易中心之间,Han和Lu与LU的夫妻以及B贸易中心B和Han的贸易中心有关Lu Mou,Han和Lu Moumou资金之间有资金。 Lu Mou从B贸易中心的运营中获得了实际的财产利益。 根据现有的线索,可供处理的器官发现了此案重试判决中存在的疑问。 通过在执行案件中审查档案中的相关信息,调查汉和卢的夫妻之间的关系,验证银行帐户资金的转移等。根据法律的责任,并增加原始裁判的遗漏,以承担案件的债务,这实际上保证了实现私营企业的法律索赔。
案例8
Wei Mouyong,Qiandongnan县B建筑投资公司和Dushan County C Small Loan Co.,Ltd。以及第一批审判Zheng Mouhua对起诉的私人贷款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
外国人Guizhou是一家新的环境保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Jiahuan Material Company)。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它是一家投资促进企业,位于贵州省的一个城市,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光滑的板,等等。
公司和Qiandongnan县B建筑投资公司(以下称为B建筑投资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签署了一项协议,规定B建筑投资公司的价格超过1077元,总计超过30,000平方米以超过30,000平方米的名义。 土地使用权已转移到A环材料公司。 协议签署后,B建筑投资公司将涉及土地的土地交付给了A -Round Material Company。 A Ring Matery公司在涉及该案的土地上投资了近1亿元人民币,安装了设备并进行了生产。 一家公司已向B建筑的建筑投资公司支付了近800万元,但没有处理国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2013年9月26日,B建筑投资公司举行了股东会议,以组成股东决议,并同意向股东向股东Wei Mouyong提供400万元的抵押贷款。并利用国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利用权利利用其将其用于使用抵押注册进行保证的权利。 在Wei Mouyong提供了“授权积分书”和“抵押担保套装”之后,并用B建筑公司C建筑投资公司的印章C.在同一天,该合同从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向Wei Mouyong发行了400万元,贷款利息是每月利率的1%。向Wei Mouyong提供抵押担保。
2013年9月27日,抵押注册程序在抵押土地上完成。 之后,BME Corporation董事长Wu Mou签署了“同意贷款”,并将股东Zheng Mouhua转给了380万元人民币。 Wei Mouyong签署了借贷证书,并确认他获得了400万元人民币。
2013年9月28日,郑·穆胡(Zheng Mouhua)和魏·穆永(Wei Mouyong)自己签署了“借贷协议”,同意魏·穆隆(Wei Mouyong)从郑·穆胡(Zheng Mouhua)借了400万元人民币,并明确使用了相关的平等来保证。 Zheng Mouhua于2013年9月29日将380万元人民币转移到WEI谅解备忘录中。转让和付款帐户与上述银行帐户一致。 后来,Wei Mouyong多次转移到Zheng Mouhua。 2013年10月26日,2013年10月29日,200,000元人民币,200,000元,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2日,每日每日转移200,000元,2014年1月2日,200,000元,2014年1月2日,200,000元人民币2014年1月3日,20万元人民币,总计140万元。
由于Wei Mouyong由于其到期而没有退还贷款,因此Cali Loan Corporation于2014年12月25日起诉到杜尚县人民法院(以下称为杜尚县法院) 400 10,000元借贷和支付利息。 建筑投资公司B应承担抵押贷款合同担保范围内抵押担保的责任,并确认公司C所享有B建筑投资公司土地的土地的抵押。 杜尚县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判决,订购所有诉讼请求,以支持CBM的贷款。 由于各方的各方没有上诉,因此判决生效。 BME Corporation向杜尚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一家环材料公司不知道在B建筑公司的情况下使用国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利使用国家拥有的土地。 它反复敦促B建筑投资公司处理国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
在法院执行期间,A环材料公司得知其土地的转让是由B建筑投资公司抵押的,然后对杜尚县法院提出异议,并被拒绝。 然后,斋洪材料公司(Jiahuan Material Company)对此案的局外人反对提出了投诉。 为了消除案件涉及的土地的实施,诉讼请求再次被法院拒绝。
杜尚县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实施。实施方法是:由于Wei Mouyong没有财产可执行的财产,因此B建筑投资公司提供的抵押土地是基于拍卖基价的531.2的。 531.2。 10,000元人民币将被记入债务,作为借款中的400万元的本金,772,000元的利息和延迟绩效期间的债务利息等,CBMS为209,900元,执行费为209,900元。 但是,由于A -Circle材料公司建造的工厂和设备是在案件中涉及的土地上生产的,因此Coron Coron无法补偿地面上的建筑物。 同时,A环材料公司不能以其州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筹集资金,也不能扩大投资和生产。
后来,Wei Mouyong和C建筑投资公司不接受Dushan County Court提出的民事贷款纠纷的民事判决,而是在吉伊州省向Qiannan县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为Qiannan县)申请重审。 Qiannan县中级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重审裁决:原始判决被撤销,并返回杜尚县法院进行审判。
杜尚县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重审后作出了第一项审判判决,确定了400万元借款的借款被提前扣除,但实际贷款为200,000元,实际贷款为380万元。 小型贷款公司偿还了380万元人民币和利息的本金(利息是基于380万元人民币的,每月利率为1%。从2013年9月17日到实际付款日期)使用国家拥有的土地应承担担保的责任,也就是说,CMED Corporation优先使用使用国家拥有的土地的权利,并拒绝CBMC的其他索赔。
Wei Mouyong和B建筑投资公司不接受它,并向Qiannan县中级法院呼吁。 Qiannan县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第二次审判判决,拒绝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始判决。
Wei Mouyong拒绝接受第二项审判判决,并申请与Guizhou省级高等法院(以下称为Guizhou省级高等法院)进行重审,并被拒绝。
【采购性能过程】
验收。 Wei Mouyong向Guizhou Province的Guizhou Nannan人民的检察官(以下称为Qiannan县Procuratorate)申请了监督,因为他对有效的替补官不满意。 同时,A环公司公司指控该案为虚假诉讼。
调查核实。 该案例认为,案件涉及保护私人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接受并进行根据法律进行调查和验证,并发现:首先,“借款人应由魏·穆尔玛(Wei Mouyong)和bmema发行,每月建立利息和费用,以及基础的到期,“在Wei Mouyong和Zheng Mouhua之间签署的“借贷协议”中没有明确的商定利息。 “钱后,Wei Mouyong借了这笔钱,并通过收到贷款的银行帐户从银行帐户中偿还了140万元人民币。Yong和Zheng Mouhua也有另一个个人贷款,但Zheng Mouhua并未解释使用款项,付款的付款是借贷本金中的400万元人民币,而每月的利率为5%。
监督意见。 该检察官认为,Wei Mouyong返回的Bing Corporation和Zheng Mouhua借了收到收到贷款的银行帐户的借款,该贷款与贸易习惯一致。 根据事实,至少至少应该有70万元人民币偿还借款的利息,从参与WEI的一家小型贷款公司的利息偿还了140万元的Wei Mouyong金额。 380万万丙涉韦还案还案涉韦某某,缺乏,缺乏证据,侵害,侵害证据,侵害侵害缺乏证据,侵害侵害侵害侵害侵害侵害侵害侵害了了侵害侵害了了了还案非偿非偿借款借款借款借款借款借款借款借款均借款均方的,本的执行执行执行依法提出监督,在监督监督监督,在在监督监督监督再审中审中审中努力努力努力促成促成促成僵局僵局僵局僵局化解化解化解化解化解化解。。。。。。经黔南州经黔南州抗诉抗诉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院提请检察院检察院
监控结果。 2022年9月30日,贵州省贵州省黔南州再审本过程过程过程中过程过程过程过程过程,检察检察机关协同法院协调居中协调协调的,做好做好当事人沟通协调协调协调协调协调协调协调协调协调勇与丙丙小贷公司公司公司和解公司达成2023年年和解达成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同与韦某同确认韦某韦某勇欠丙小贷借款借款小贷公司借款小贷万元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勇勇勇勇承诺承诺承诺分期分期偿偿偿还还还涉涉借款涉涉公司在其支付支付第一笔笔笔,放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对建设投资公司公司提供提供提供担保担保的案案案涉涉涉土地抵押权。。经经检察检察机关机关回访支付支付分期款款万,案案土地已被被解除被被,案涉案涉已已已已已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使用权变更变更至至至名下甲环材甲环材甲环材甲环材
【典型含义】
检察机关民事职能为为,着力营造公正公正稳定稳定可预期预期的的的营商,为营商预期,为的,为为,让企业纾困,让企业纾困纾困中甲公司当地的的企业,受的重点企业土地土地土地使用权,并国有土地国有,并并国有国有企业企业企业企业企业企业的的的的不情况,为情况韦某勇抵押,导致韦某勇提供,导致涉土地被,甲环材涉被土地被勇,开展,开展,认为调查,认为不虚假角度出发,主动当地政法委,等,居中,居中斡旋等管委会等管委会管委会等恢复正常正常经营
案例9
西安甲建筑有限与北京装饰工程有限租赁合同纠纷审审建议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10月13日,西安甲建筑有限以下甲公司机械建筑机械建筑建筑甲建筑乙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称简称以下以下简称简称签订签订签订签订签订签订签订签订吊篮吊篮吊篮吊篮((吊篮((吊篮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程咸阳市咸阳市马庄镇,乙咸阳市马庄镇,乙乙咸阳市咸阳市咸阳市咸阳市咸阳市咸阳市咸阳市咸阳市咸阳市装饰装饰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租赁甲机械机械建筑建筑机械机械机械机械建筑机械机械机械建筑630型,租金,1000元月,吊篮吊篮结算一一乙乙方签名人员为。
2016年9月17日,经甲建筑公司公司公司结算公司结算支付60000元元
2018年1月3日,甲建筑机械向向秦都区人民(以下以下简称简称简称简称简称简称简称简称简称简称简称简称简称起诉起诉起诉起诉起诉起诉起诉起诉起诉起诉
秦都法院公司公司营业上上载明地址向邮寄邮寄邮寄,因诉讼文书邮寄邮寄相关相关相关诉讼文书公司邮寄邮寄邮寄诉讼文书装饰公司公司邮寄邮寄装饰公司公司邮寄邮寄公司公司因因因因因因装饰因装饰装饰装饰装饰公司公司地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秦都区法院因乙装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缺席审理,于2018年7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乙装饰公司向甲建筑机械公司支付租赁费339115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甲建筑机械公司向秦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秦都区法院依法冻结乙装饰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9年初,乙装饰公司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得知本案诉讼及执行情况,遂向秦都区法院提出在案涉合同约定的地址无任何工程项目,与甲建筑机械公司也从未签订租赁合同。 2019年3月,乙装饰公司以杨某某私刻乙装饰公司印章、并在未经公司授权情况下与甲建筑机械公司签订《吊篮租赁合同》为由,向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报案。 2020年8月19日,秦都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如下事实:冯某某经营的公司无保温外墙施工资质,冯某某为承接咸阳市北塬新城“福景佳苑”保障房建设项目外墙保温工程,私刻了乙装饰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法人章。后冯某某指使其公司员工杨某某使用私刻的公章及自乙装饰公司合作单位取得的乙装饰公司资质复印件,以乙装饰公司名义,与甲建筑机械公司签订《吊篮租赁合同》 .后因拖欠甲建筑机械公司30余万元租赁款,甲建筑机械公司将乙装饰公司起诉至秦都区法院,法院依据合同判决乙装饰公司向甲建筑机械公司支付租赁费,导致乙装饰公司银行账户被freeze.冯某某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决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11月,乙装饰公司以该案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市中院)申请再审。2022年7月19日,咸阳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乙装饰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因账号被冻结,即知道冯某某伪造乙装饰公司公章与甲建筑机械公司签订合同,其应当在2019年3月28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但乙装饰公司直至2020年11月才提出再审申请,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遂驳回乙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乙装饰公司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且有新证据刑事判决书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都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22年8月4日依法受理。
审查过程。秦都区检察院通过调阅审查民事案件原审卷宗、组织双方当事人谈话、调取关联刑事案件卷宗,调查核实案件事实。除所涉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外,检察机关还查明,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吊篮租赁合同》上乙装饰公司印文与乙装饰公司在行政机关备案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Supervision opinions.秦都区检察院于2022年8月17日向秦都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吊篮租赁合同》因第三人冯某某私刻乙装饰公司印章,冒用乙装饰公司名义与甲建筑机械公司签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且本案有新证据刑事判决书足以推翻原判决,该刑事判决书作出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乙装饰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并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建议法院依法再审。
秦都区检察院还于2022年8月17日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指出在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督管理中,应严格审查参与建设单位资质,健全完善参与建设单位资质审查机制,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有效防止工程质量隐患。
Monitor results.秦都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再审判决,判令撤销原判,驳回甲建筑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秦都区法院根据乙装饰公司申请,解除其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删除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查明检察建议反映问题属实,并向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整改情况。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7日对辖区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下发《关于开展建筑领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对无证擅自开工,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进行为期2个月的专项整治。
【典型含义】
在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可以代表法人意志。民营企业印章管理方面最常见风险为他人使用假冒的公司印章。如民营企业需对不知情的、他人假冒公司印章作出的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会不当加重民营企业的法律责任,使其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失去安全感。本案中,冯某某在乙装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乙装饰公司印章,以乙装饰公司名义与甲建筑机械公司签订《吊篮租赁合同》,导致乙装饰公司承担了不应承担的debt.乙装饰公司在得知权利受损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刑事判决作出后向法院就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院以乙装饰公司未在得知自己权利受损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为由驳回了乙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导致乙装饰公司权利救济受阻。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开展调查核实并仔细研判,认为本案民事判决存在主要证据系伪造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乙装饰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开展监督,经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使乙装饰公司从“天上掉下的债务”中脱困,增强了民营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和稳定经营的安全感。
案例十
重庆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乙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跟进监督案
【案件基本事实】
重庆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科技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机械设备、建筑机械设备、自动化设备及监控设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调试、维护等。甲科技公司在重庆、成都、贵州、长沙、广州等五地设立分公司,拥有自主研发专利23项,软件著作权16项,拥有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双项identified.
2014年5月26日,时任甲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某与中信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借款期限为一年。重庆市乙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乙担保公司与王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王某委托乙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若王某未依约向贷款人还款,致使乙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借款本息,乙担保公司有权自发生代偿之日起要求王某归还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之日起代偿全部款项的利息,以及乙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王某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王某应按乙担保公司代偿额全部款项金额的20%向乙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王某、韩某以名下共有房产,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仓库用房作为反担保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担保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之日起乙担保公司代偿全部款项的利息(按贷款人发放借款时确定的逾期利息计算),以及乙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2014年6月5日,王某代表甲科技公司与乙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为案涉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生代偿之日后两年止。在签订案涉《保证反担保合同》时,甲科技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上,仅有王某个人签字。
此外,乙担保公司还与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某分别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上述主体为案涉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乙担保公司代偿后,有权向任何一个反担保人进行全额追偿,反担保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生代偿之日后两年止。
上述借款用于王某经营的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营。
因王某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3月30日,乙担保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偿付王某拖欠的借款本息共计10173315.47元,其中本金1000万元,利息173315.47元。
乙担保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起诉王某、韩某、甲科技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某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五中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其代偿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034700元及律师费,甲科技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请求对王某、韩某、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重庆市五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委托担保合同》中关于王某承担代偿金额20%违约金的约定条款无效,乙担保公司要求王某支付20%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涉《委托担保合同》(除违约金条款)及《抵押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乙担保公司依法对王某有追偿权,甲科技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担保公司可对王某、韩某、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王某偿还乙担保公司代偿借款本息10173315.47元及乙担保公司律师费6万元,甲科技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某对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担保公司对王某、韩某、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判决生效后,甲科技公司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方得知此案,遂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甲科技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各类财产合计一千余万元,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濒临倒闭。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受理情况。甲科技公司不服重庆市五中院生效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五分检)申请监督。
Investigate and verify.检察机关依法对甲科技公司、乙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双方签订案涉《保证反担保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发现王某于2014年6月5日,代表甲科技公司与乙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时,甲科技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上,仅有王某个人签字,乙担保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也未征求甲科技公司其他股东意见;2014年11月25日,甲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张某;乙担保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据此可知乙担保公司为专业担保机构。
Supervision opinions.检察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上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法定限制,目的是防止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甲科技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合同是法定代表人王某未经甲科技公司授权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此外,乙担保公司作为专业担保公司,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但并未对甲科技公司股东会决议上仅有王某签字提出异议,对王某超越代表权限亦明知,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故案涉《保证反担保合同》无效。另,甲科技公司作为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原生效判决对该公司生产和经营造成极大影响。故依法对本案进行监督将有利于保护民营经济,有助于市场稳定和社会和谐。
据此,重庆市五分检向重庆市五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王某越权出具《保证反担保合同》的行为对甲科技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科技公司不应对王某的越权担保行为承担保证责任。重庆市五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作出时法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甲科技公司与乙担保公司之间的《保证反担保合同》有效并无不当,且甲科技公司未提起上诉,对检察机关作出的检察建议未予采纳。
重庆市五分检认为,重庆市五中院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不当,且本案涉及民营企业保护,涉案金额亦较大,有跟进监督之必要,遂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重庆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重庆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向重庆市高院提出抗诉。
Monitor results.重庆市高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甲科技公司与乙担保公司之间的《保证反担保合同》无效,甲科技公司不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因甲科技公司疏于管理,对上述《保证反担保合同》无效亦具有过错,导致乙担保公司信赖利益受损,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甲科技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再审判决,判令甲科技公司对王某应清偿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典型含义】
部分民营企业因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常见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身份、地位以及对公司公章使用的便利,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终因个人未按时如约清偿债务,导致公司为个人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案即为法定代表人王某利用其身份,由甲科技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承担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导致甲科技公司被强制执行,陷入经营困境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公司对担保无效是否存在过错等要点,针对的确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的,应依法及时启动监督程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此外,再审检察建议相对于抗诉而言,属“柔性”监督,即收到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实施监督后,如法院未予纠正,检察机关可依法跟进监督,落实精准监督理念,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刚性。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ID:zgrmjcy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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