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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上家款项约定的合同纠纷案已生效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5-15 20:08:55 92

近日,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先向前业主收取货款,再向下一个业主支付”的约定。 法院认为,因付款义务人的过错导致原合同付款条件未履行时,该条款不能作为被告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 目前,该案已生效。

甲乙签订钢材购销合同_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_甲乙签订合同甲向乙购买钢材

来源:东方IC

2020年8月,A贸易公司作为一家中小型私营贸易公司,与行业龙头企业建筑B公司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乙方建筑公司)向乙方(甲方贸易公司)采购钢材,用于建设商品房项目,暂定供货金额为2300万元。 甲方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具体数量,最终以实际发生数量结算。 为准。

乙方承建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由丙投资公司开发。考虑到自身资金链,乙方还在《钢材销售合同》中作出如下约定:甲方收到原施工单位的货物后C投资公司付款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建设单位逾期付款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A贸易公司作为一家中小型民营企业,对大企业的资金和信誉充满信任,也想拿到这份订单来供货大型项目。 签订合同时并未注意这些付款限制。

合同签订后,A贸易公司按照B建筑公司的指示供货钢材,但在结算货款时,只收到了部分货款。 当贸易公司A要求支付剩余的441万元时,建筑公司B以C公司尚未付款为由拒绝了付款请求。

贸易公司A向保山法院起诉建筑公司B,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被告B建筑公司辩称,其确实欠款441万余元,但根据合同规定,由于此前C公司未付款,被告的付款条件尚未履行,相应的利息损失未成立。

法院增补的第三方C投资公司表示,因被告B建筑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其未能支付被告B建筑公司的工程款。

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付款条件是否得到履行。

根据法院审理的事实,C公司未支付被告B建筑公司工程款的原因是被告B建筑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工程。 C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被告B建筑公司违约,与原告A贸易公司无关。

原告A贸易公司按照销售合同完成了供货。 如果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履行,即被告B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向原告付款,势必损害原告的利益,对原告不公平。 因此,如果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合同的付款条件未能履行,则该条款不能作为被告拒绝支付本案争议合同货款的抗辩理由。 被告向原告支付的付款条件已经履行。

据此,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建筑公司向A贸易公司支付余款441万余元,并按照同期LPR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B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一方面,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前全面审阅合同条款,认真考虑各种风险负担条款对自身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同时,大企业在起草合同条款时也应公平合理。

另一方面,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恪守诚信,积极履行义务,尽力规避和化解风险,不得滥用“背靠背”条款,导致契约秩序被破坏,利益失衡。

通讯员 胡明东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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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被告   付款   合同   贸易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