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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合同陷阱,警惕这10条!

佚名 钢材资讯 2023-07-23 08:01:18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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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法官审理的涉及企业协议的案件来看,常见的协议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十个问题:

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缺乏了解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前,首先要了解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不能盲目投资。 实践中,协议一方往往没有核对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就仓促签署协议,也不了解公司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了《合资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一系列生物工程产品。 合同签订后,某机械厂向该公司预付了10亿元技术使用费。 但对方没有履行义务,一走了之,导致大楼空置,导致某机械厂的投资难以收回。

对对方是否是诉讼主体缺乏了解

企业内部未经授权的部门、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尚未领取营业执照或已被注销、吊销的企业,不具备与外部签订协议的资格。 除非事先经法人授权、事后经法人追认或者事后取得法人资格,其所达成的协议无效。 上述不具备协议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也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这让一些企业觉得,是否具备协议主体资格并不重要,只要能履行协议义务即可。 一旦对方不履行,如果主管机关不承认该协议的有效性,该企业将被消灭。

例如:某零部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了加工合同协议,但大部分产品不合格,于是零部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车间以没有协议标的为由进行抗辩。 经审查,该协议上加盖了该作坊的印章,这意味着该作坊以自己的名义签署了该协议,因此法官判决该协议无效。

忙审查担保人具体情况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担保人,会让公司感觉多了一层保障。 但事实上,大多数担保协议只不过是一种方式,一般是关联公司或关系密切的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很少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 一些担保公司已经负债累累,无法为自己提供担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 当交易对方难以履行协议时,企业很难从担保人那里收回投资。 也有一些企业觉得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提供的担保更可靠,但实际上,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不具备对外提供担保的资格。 这样的保证是没有用的,也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一家制药公司与一家生物制药厂签订了药品销售协议,一家医疗器械厂为该制药公司提供了担保。 后来,该制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遭受巨大损失。 当药厂找到担保人并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发现该医疗器械厂已因违规被吊销,但尚未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未检查抵押财产的状况

有的企业觉得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很难掌握,但担保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感受到真正的安全感。 但大量的实践经验表明,事实并非如此。 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对一件财产设置多次抵押或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低于被担保财产的价值,却没有告知对方,从而导致债务人资产损失,抵押权失效。 还有公司以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立抵押,或者抵押标的物本身不符合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以及法律严禁抵押的财产或者抵押标的物本身为法律禁止的。 此类抵押协议无效,导致债务人财产损失。

例如:企业与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时,感觉该公司规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担保。 于是该公司以监事长取得的一辆奔驰车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申请过户。 后来该公司无力还款,某公司欲变现抵押权,将抵押车辆拍卖以清偿债务。 而且,经相关部门查询得知,该车辆并非某公司所有,而是向他人借用,给某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口头变更协议,未经书面确认

根据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市场波动,改变原协议的标的物、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是常见的现象。 有些企业在签订协议时比较注重书面形式,但在协议变更时往往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 如果对方缺乏诚信意识,在协议履行后拒绝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就没有依据。

例如:A厂与B厂签订订购200吨钢材的购销协议,同意支付每斤1200元,分期交货,货到付款。 后来,由于钢材的普及,价格上涨。 B厂给A厂打电话,要求涨价200元/斤。 由于A厂急需钢材,负责人同意了这个条件。 后者工厂仍按原协议约定的价格付款。 B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因无书面变更证据,未予支持。

未及时行使法定辩护权

协议法赋予协议当事人三项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对于降低交易风险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顺序的,企业作为第一履约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陷入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企业为第二履约方,对方不先履约或者履约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行使先履约抗辩权; 协议未明确约定履行顺序,且双方所欠债务已达到清偿期限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或者在另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些企业在签订协议后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和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变化的情况并不少见。 一些企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却因对方巨额亏损、破产或财产转让而难以收回投资的情况并不少见。

例如:某预制构件厂与某建材厂签订销售协议,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 后来由于建材厂经营不善,多次按照合同付款。 预制构件厂知道情况,但仍继续发货。 最终,建材厂无力付款。 如果预制构件厂在得知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及时行使动乱抗辩权,则可以避免上述损失。

协议条款含糊且容易产生歧义

协议是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最根本依据。 因此,企业在签署协议前,必须仔细权衡每一项条款,并详细说明可能出现的争议。 然而实践表明,企业往往往往忽视协议内容的规范和细节。 有时,代表单位签署协议的人可能并不了解协议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没有经过技术人员或相关领导的审核。 他轻而易举地就做出了决定。 当协议执行出现争议时,他无法从粗腰线的协议条款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例如:某餐厅春节前向某猕猴桃酒公司采购了20箱猕猴桃酒,协议中注明“甲方向甲方订购某品牌猕猴桃酒20箱”。 随后,餐厅收到了20箱猕猴桃酒,每箱12瓶,但在签订协议之前,餐厅仍然认为猕猴桃酒应该是每箱24瓶,但双方在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这一点,餐厅最终因供应过剩而错过了最佳销售期。

协议缺乏专人管理且超过时效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将失去起诉的权利。 一些企业高管只是签署协议,没有指定专人监督从签署到履行协议的整个过程。 直到有些债务无法追回并告上法庭时,他们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

很多有经济联系的企业通常都会存在三角债权,但只要两者能够继续维持交易关系或者企业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就不会向对方索要债务。 而一旦关系破裂或者企业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时,就不得不讨债。 往往此时,相当一部分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偿还,否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很难拿回钱。 也有一些企业设立专门会计师清偿债务,但多数情况无功而返,未与债权人达成偿债合同。 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期间已经中断诉讼时效。

例如:1993年,某公司与某钻石厂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协议,同意该钻石厂向该公司订购两台人造金刚石压机,总价55亿元。 钻石厂只支付了11亿元,还欠着44亿元。 2000年,某公司起诉法院要求赔偿,但无法提供证据否认其在1996年至2000年上半年期间向钻石厂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之所以没有主张权利,是因为没有专人管理协议。 因此,1999年转型后,没有人清理之前的业务,导致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企业印章使用缺乏规范管理

协议法规定,只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法定代表人会授权他人管理企业印章,但往往使用印章的程序不是很严格,导致印章滥用现象频发。 有时,印章负责人因个人关系等利诱,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会向他人出具附有印章的空白协议或介绍信,或者在未询问具体用途的情况下将印章出借给他人。 往往是在公司被追究责任的时候,领导层才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借用印章的人通常以印章所属公司的名义订购商品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以达到转移责任的目的。 由于印章为证,公司最终要承担责任。

例如:某公司主管主管以公司名义为同学出具购销协议,并加盖公司私章。 该公司后来因扣留付款而被起诉。 这时,他发现学生同时拿着公司签署的初检单,从协议对方手中拿走了货物。 由于没有证据否认他的说法,该公司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欠款。

10

未及时撤回授权,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利

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签署协议,但往往并没有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 离职人员的空白协议、加盖公司私章的介绍信等授权书尚未及时收回,贸易伙伴也未获知公司人员变动情况。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易对方会因为常年关系中产生的信任关系而始终认为自己拥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例如,在一家染整厂,员工张凤兰长期负责从某面料厂采购染整材料。 随后,张凤兰因违反单位规定被开除,但染整厂并未将此事告知面料厂。 张凤兰又以染整厂的名义购买了30块布料。

来源/法律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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