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召开全省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9月25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全省法院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山东法院十大典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新闻发言人郑洪军主持发布会。

山东法院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工作(2018—2022年)
山东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工作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的审判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为促进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环境作用,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山东高院对五年来山东法院买卖合同纠纷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分析,重点关注风险点和背景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议。
一、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1. 结案数量逐年增加
从案件数量看,近五年结案数量逐年上升,2018年至2022年,山东法院共受理各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6252件、91300件、92633件、106071件、107855件,年均增长率为9.35%;审结各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2506件、96473件、94608件、102845件、111283件,年均增长率为12.01%。

2. 各级和地区病例分布不均衡
从审判层级分布看,三级法院买卖合同案件审理程序逐步专业化。2018年至2022年,全省各市、区法院受理一审案件占类案总数的比例分别为99.98%、99.99%、99.99%、100%、100%;各市中级法院受理二审案件占类案总数的比例分别为99.15%、99.44%、99.21%、99.43%、99.39%;山东高院受理再审案件占类案总数的比例分别为60.54%、59.36%、60.48%、57.11%、62.93%。
从地域分布看,全省各市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均衡,其中青岛、临沂、济南、潍坊市区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数量排名前四位,年均受理案件数占全省受理案件总数的45.42%;枣庄、东营、日照、威海市区法院受理案件相对较少,年均受理案件数占全省受理案件总数的11.09%。

(三)案件审判质量效率持续提升
从调解撤诉情况来看,五年来买卖合同案件调解撤诉率持续提升,山东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案件调解撤诉率分别由2018年的52.15%、22.07%、14.63%上升至2022年的53.59%、24.08%、24.92%,年均增长率分别为0.69%、2.28%、17.58%。

从重发情况看,买卖合同纠纷重发率持续下降。山东法院共重发二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6256件,重发率由2018年的18.67%下降至2022年的11.94%,年均下降9.01%。共重发再审案件667件,重发率由2018年的47.83%下降至2022年的41.32%,年均下降3.4%。

2.聚焦案件纠纷特点,精准化解矛盾
(一)案件数量连年上升,繁简分流,高效化解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连年上升,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和整体经济形势影响,买卖关系中赊购、欠款现象普遍,因欠款引发的纠纷增多;部分买卖合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签订合同之初尚相互信任,所制定的合同条款往往不够规范,在交易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导致纠纷增多;部分买卖合同当事人缺乏诚信理念,存在以诉讼牟利的现象,网购合同中以惩罚性规则牟利的现象尤为严重;诉讼作为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终局性、权威性和强制执行的保障作用,是纠纷当事人的优先选择。
针对这一问题,山东法院坚持“简繁分流、快慢分流”原则,做到简单案件快速办理、复杂案件认真审查。针对受理案件大多标的额不大、当事人争议焦点明确、集中审理的特点,充分利用简易程序,确保审判质量。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或有调解依据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将大量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在诉讼初期分流解决。五年来,全省一审简易程序平均适用率达88%,提高了办案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省了诉讼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二)交易类型日趋多样,全程调解优势更加凸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买卖交易形式日趋多样化:交易主体多样化,不仅涉及交易当事人,还涉及影响交易的其他主体,使得纠纷发生时的诉讼主体更加复杂;交易方式多样化,既有有合同的情形,也有无合同的情形。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日益频繁,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逐渐增多;交易内容多样化,买卖合同涉及的行业和标的多样,不仅涉及农产品、化工、五金机电等传统行业,还涉及环保设备、光伏产品等新兴行业。交易类型的多样化导致案件办案难度不断增大。
针对这一问题,山东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充分利用买卖合同纠纷以产权纠纷为主、纠纷当事人及时止损意识强的特点,加大调解力度,把“庭前调解”摆在首位,把调解融入诉讼全过程,实现了“交付调解”“即席调解”“庭内调解”“庭外调解”“庭后调解”无缝衔接,努力营造案件调解氛围,多方与当事人沟通,尽力促成调解结案,真正确保案件结案、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三)争议焦点高度集中,类案裁判标准统一。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相对集中:出卖人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支付货款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主要为确认货物品质存在问题,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等。究其原因,该类案件大多是由当事人迫于资金压力采取避险行为引发,前述争议焦点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差异,导致各地裁判标准不同,进而引发诉讼。
针对这一问题,山东法院普遍加强了对类案的指导。山东高院召开“全省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统一对相关新、难点问题的认识;依托《山东民事审判参考》会刊,发表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规范类案裁判标准。各市法院通过召开研讨会、发布裁判指南、发表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标准。
三、着力提升审判能力,积极拓展司法服务
山东法院始终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这个永恒主题,以提高审判能力为抓手,围绕岗位特点,提高审判技能,以司法能力现代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创新司法服务理念,拓展司法服务范围,及时响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急迫问题。
(一)建立专业化审判队伍,加强业务培训交流
全省各级法院成立专业审判团队,负责买卖合同案件专业审判工作,确保审判规范、公正、快捷。加强业务培训交流,针对类案、纠纷相对集中的共性问题开展调研,多渠道开展针对性培训交流。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诊断分析,统一裁判标准。各级法院充分利用法大网、山东法院精准案例规则库,就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业务咨询、问答交流,促进类案同判,加强审判指导。济南中院通过发布问答形式,回应审判中常见问题,规范法律适用标准。淄博中院要求法官对标优秀裁判文书、优秀案例、优秀审判、优质研究文章,多办优质案件,用案例展现法院公正司法形象。 潍坊市中院依托互联网、智能设备,打造证据交换“快速通道”,实现买卖合同案件调解、审理的精准化、准确性和速度化,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临邑中院定期开展专业法律解读和培训,针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审判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等开展专题培训。烟台中院对合同相对规范、案件要素集中的涉商案件采用要素化审理,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
(二)畅通部门沟通渠道,建立反馈机制
山东高院通过法院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最新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优秀裁判文书,收集、研讨、解答各中级法院提出的疑难问题。山东各级法院普遍通过案件重发评审会、类案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建立发布审判工作白皮书、典型案例的定期机制,对买卖合同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青岛中院发布《2017年至2019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发分析及应对措施》《青岛市法院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2022年)》,对买卖合同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明确提高买卖合同纠纷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工作思路。 菏泽、枣庄、威海等中级法院定期形成重发案件重发分析报告,及时通报基层法院,并定期与基层法院讨论纠纷。泰安中院研究制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认定指南》,明确买卖合同案件审查要点和审查认定标准,推动辖区法院审判工作规范化。
三、坚持灵活主动的司法实践,保障经济安全运行
山东法院遵循司法克制原则,慎用司法强制措施,尽量采用动态封存方式,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坚持调解先行,努力推动双方通过调解和解化解纠纷、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细化服务措施,延伸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东营、德州等中级法院以民营企业家座谈会、支部联建等活动为载体,深入分析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了解企业新的司法需求,切实帮助企业合理合法解决司法工作中的困难。青岛、滨州等中级法院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协同合作机制,与市企业联合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企业举行座谈会,了解企业需求,开展法制宣传,确保企业司法需求到哪里,司法服务保障就到哪里。 烟台牟平法院制定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设立法官工作站,为辖区企业开辟“速、准、稳”诉讼通道,为推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松、软”保障机制。
(四)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源头管理
山东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多方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积极参与多方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诉源治理有效实施;在群众和企业中开展普法教育,定期与行业协会召开座谈会,沟通情况,了解诉求,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各级法院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短视频等自媒体平台,加大对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济宁、聊城、日照等中级法院完善纠纷双向分流机制,推动多部门协调联动,依托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共同促进纠纷高效化解。 临沂费县法院首创对原告“诉讼指导+法律讲解”、对被告“沟通协调+主动调解”的调解机制,探索“法院+社区”诉源治理联动机制,并选取典型案件进行现场审理,通过具体案件强化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影响市场活力的关键因素,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多方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维护、实现协同治理。人民法院作为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积极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提高交易效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能作用,增强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调解融入纠纷解决的全过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示范功能,利用裁判文书的引导、评价、教育功能,帮助交易主体树立尊法守信的理念和理性诉讼的观念。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诉源治理,引导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功能,确保政府依法进行市场管理,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重视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市场监管主体失位现象和市场交易主体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对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秩序混乱、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二)不断提升司法裁判水平,从程序上化解本质矛盾,维护交易秩序。树立尊重契约自由、平等保护的理念。通过尊重契约自由,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鼓励当事人合法交易,增强市场经济活力,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坚持不同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合理平衡各类利益关系。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确保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指挥权,避免当事人因能力问题陷入诉讼困境。依法适用证据规则,认真审查相关证据,提高证据鉴别能力,努力还原真实交易情况。注重司法文书质量,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功能,推动形成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 山东法院将认真履行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责,坚持问题导向调查研究,完善改革发布情况沟通反馈机制,通过改革发布评估、情况分析、约谈提醒等方式及时明确裁判标准。
(三)不断拓展司法服务范围,助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交易创新。保障日常生活消费安全,增强居民消费意愿和信心。依法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妥善处理消费领域纠纷,保障居民舌尖上的安全、针尖上的安全,稳定日常生活消费信心,增加日常生活消费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妥善处理融资贸易纠纷,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树立穿透性思维,区分供应链金融与融资贸易,保护合法交易,惩处违法牟利行为,确保市场资金有序趋实避虚,服务国家产业调整政策。通过法制宣传、司法示范等多种形式,积极倡导绿色经济原则,引导买卖合同中交易各方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绿色原则”和“经济原则”作为基本行为规范,体现在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

山东法院十大典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2022)
1.自愿购买销售者明知过期的酒类,不支持十倍赔偿——某商家与李先生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烟台中院(2022)鲁06民终22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10201号】
2.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上实际从事商业经营的卖家,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潘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13085号】
三、融资类贸易纠纷中,基于虚假销售行为提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科技公司与大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1764号】
四、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瑕疵仍购买的,应自行承担风险——邹某与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2)鲁1581民初3912、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5民中5247、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5民申42】
5.卖方不能以买方已使用过设备为由免除自己对货物缺陷的保修义务——智能公司与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896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2403号】
六、不能简单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判断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建筑公司与金属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民初40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1604号】
七、开具发票是卖方的合同义务,一般不能成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3民初5699、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7民中1011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申1879】
8、认定表见代理,应综合考虑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错,代理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否充分等因素。——某建筑公司与荣某等购销合同纠纷案【案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221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再628号】
九、定金违约金不适用于定金约定的担保范围以外的事项——加工公司与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8民初140号】
10.可预见的经营风险不受情势变更原则约束——太阳能公司与电力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案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初12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2901号】

1.主动购买明知过期酒类,不支持十倍赔偿——某商家与李先生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概况】
某商家在淘宝网站上销售“至宝特制三鞭酒”,并在“宝贝详情”栏中注明:“温馨提示:……葫芦小三鞭酒为酒厂最后一批货,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理论上已经过期,但不必担心喝过期的三鞭酒。也有专门代购老酒的人,看个人喜好,如果介意请谨慎购买。”2021年5月30日,李某联系某商家淘宝客服,商量下单购买16箱“至宝特制三鞭酒”,价格为每箱300元,共计4800元。在购买过程中,某商家客服提醒李某“此酒理论上已经过期”,但李某仍坚持购买。 李女士收到酒后,联系某商家淘宝客服称“你们售卖的三鞭酒过期发霉了,不能喝”,要求退款十分之一。某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退款十分之一。因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商家退还货款4800元,并赔偿货款十倍的48000元。
【判定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消费者明知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要求赔偿,即所谓的“明知买假”,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分析确定。本案中,虽然某商家销售的“至宝特制三鞭酒”已经超过产品标注的保质期,但商家已在淘宝销售页面上对此情况进行说明并提醒“购买时需谨慎”,同时说明该产品还具有收藏价值,并不仅限于饮用。而且,当李某购买涉案商品时,商家客服也再次提醒。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商家在销售涉案商品时,不具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欺诈故意。 但是,即使他被清楚地告知商品,他还是坚持要购买商品,并提醒“如果您介意的话”,并立即要求退还购买金额的十倍,并且与企业的处理意见不同意,以免付出很明显的盈利。 ITIVE赔偿不是合法的,因此不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典型意义】
当业务运营商明确地解释并提醒销售期间食品过期时,应确定,业务运营商没有主观的欺诈意图,故意误导消费者购买过期的食物,如果惩罚性的损害是造成惩罚性的,那么在购买的责任范围内,就会造成损害,并出于损害的方式,而造成了损害,而造成了损害,那么造成了物有所值,因此,出现了一定的可能性,而有意义的可能性,因为有意义的可能性,并且有必要造成的可能性,并且有可能造成惩罚性的损害。应用。 这是对判决规则的补充和改进,即那些“有意购买伪造”的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3号指导案中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十次赔偿。
[Civil Judgment No. (2022) Lu06 Minzhong 2229 of 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Yantai City, judges of the collegial panel: Luan Haining, Chen Hui, Han Suhua, judicial assistant: Yu Jiaojiao, clerk: Wang Qi. Civil Ruling No. (2022) Lu Minshen 10201 of the Higher People's Court of Shandong Province, judges of the collegial panel: Wang Yongqi, Zhang Hua, Cheng Lin, judicial assistant: Tang Yanyan, clerk: Yuan Cuicui.]
2.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卖方,例如西亚尤(Xianyu)实际从事商业运营的卖方应承担运营商的责任
【基本概况】
2022年3月22日,潘通过Xianyu网站获悉,Xianyu帐户“定制的静音木门”正在卖出塔塔(Tata)品牌木门。木材多层型号,一组厨房滑动门和相关的配件,总共支付了22,080元的卖方。卖方提供的Xianyu网站链接; 3月27日,他的余额为21,080元,货运856元,安装费用在汤奥(Taobao)商店的“北京静音木门”中,由卖方提供了木屋和席卷后的两次销售,卖出了两家官方的旗帜End透露,TAOBAO商店“北京无声的木门”的真实姓名是Zhang。
【判定结果】
经过审判,人民法院认为Zhang在“ Xianyu”应用程序上的帐户名称为“塔塔门业”,而产品页面显示出售出的门模型是完整的,并且都是全新的,因此,它也有一个TAAOBAO商店,因此,Zhang的行为是通过“ Xianyu” extect of Spope scope of Scope of Scope of Scope of Scope。潘(Pan)被确定为房屋装饰的木制门,他作为电子商务运营商的法律权利和兴趣。案例不是塔塔(Tata)品牌。 张的销售行为构成了欺诈行为,他应根据法律承担三重薪酬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诸如“ Xianyu”和“ Zhuanzhuan”之类的平台上的交易主要是二手商品交易,交易的目的是处置个人空闲项目,但是,越来越多的商人现在没有二手交易来通过销售其他链接来销售二手交易的二手交易。涉及二手交易平台的案件,法院不应遵守二手交易平台的性质,而应全面地确定卖方是否符合“为了利润的目的”的基本特征,该特征是基于卖方出售的性质,数量,数量,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频率,以及是否有其他销售商的责任,如果有其他销售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护法”,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民事判决号(2022)LU0102 Minchu 13085在吉南市Lixia地区人民法院,法官:Tan Shujie,店员:Lou Benyan。
iii。在贸易纠纷中,人民法院将基于虚假销售行为支持索赔
【基本概况】
一家技术公司(买方)和一家大米公司(卖方)分别签署了“基本供应合同”和“基本供应合同的补充协议”,分别在2019年9月和12月,规定了产品提供的产品的基本信息,资金支付,责任,违反合同和程序的责任等。 ED协议确认交易内容,债务金额,清算损失和两方之间的担保,因为一家稻米公司和其他人未能履行上述同意的内容,技术公司起诉了一家稻米公司,并保证了购买价格和清算损失等。
【判定结果】
在审判之后,人民法院认为,为了确定当事方之间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质,对当事方签署的合同做出正式判断,而是根据当事方的协议和全面的因素进行全面和客观的审查,并在这种情况下不提交运输文献,以至于未能提交的交通资料,并不是要提交交易的目的。合同中商定的商品确实存在于涉及的交易中,并且在货物周围发生了实际交易。因此,法院裁定,双方之间的交易仅是名称的贷款。 由于基于某些技术公司提起的诉讼的事实和原因与法院发现的事实不一致,并坚持不改变诉讼,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某些技术公司提起的诉讼。
【典型意义】
“贸易融资”是一种表面上的交易,但实际上是一种贷款交易。交易的当事方的真实意图,并系统地确定和判断交易的交易,与交易的当事人的背景,特征和情况相结合,以确定交易的本质是否真正地围绕着贸易行为进行,这是根据中国共和国的第146条的范围来确定事实。 在人民法院审查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有效性之后,如果当事方仍坚持原始的诉讼请求,因为基于原始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与人民法院确定的事实不一致,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该法院不应直接基于审判的事实来裁定处置。
[民事判决号(2022年),林钟1764年,山东高等法院法院,联盟小组法官:马·霍金(Ma Huiqin),张·普朗(Zhang guangrong),李金林(Li Jinming),店员:拜吉(Bai Jing)。 ]
iv。
【基本概况】
2022年3月5日,不参与此案的人,从卢(Lu)借了181,000元人民币,并保证了卢(Lu)的保时捷(Lu)通过微信之后,曾在第二个党签署了该党的债务。”是一款固定的车辆,无法转移党的境界。 协议签署后,Zou将139,000元人民币转移到了LU,并于2022年6月28日将车辆交付给了Zou。
【判定结果】
经过审判,该案件的“车辆分配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OU声称该案件的车辆被一家租赁公司拖走,并起诉购买价格。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有权签署销售合同的人,卖方的责任是由销售合同签署的,这是由销售合同签署的,这是由销售合同签署的,这是由购买者的风险和潜在的风险,这是由销售合同签署的,这是由销售合同签署的,这是由销售合同签署的,这是由销售合同签署的。可能的信息,例如使用车辆,维修,事故,维护,保险和其他信息,提高预防风险的认识,保留关键证据,并避免争议后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912号民事判决的山东省林奇人民法院(2022)lu 1581,法官:张·艾胡(Zhang Aihu),秘书:Yao Jingran。 )lu 15民事裁决第42号民事裁决,纪录片法官:Yin Jiyang,Zhang Lei,Li Zhongdong,助理法官:Yang Fan,秘书:Yin Juan。
5.卖方无法使用使用该设备的设备来避免智能公司与机械公司的交易合同之间的买方纠纷的缺陷保证义务
【基本概况】
一家聪明的公司购买了机械公司的两个熔融喷雾制造设备后,一家智能公司以严重的质量问题而向法院抱怨,并且无法在合同上产生合格的熔融喷雾布,以使合同终止合同,即使智能公司可以使用该设备,因此可以使用该设备来实现质量。不合格。
【判断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机械公司没有提出证明所涉及的设备在现场检查,并要求机械公司将其替换为原始组件,以进行设备检查的现场试验生产,而机械公司要求机械公司恢复智能公司的委托机构,以恢复和修复委托公司的质量付款。
【典型意义】
该主题的质量是否有资格,是否可以实现购买和销售合同的交易目的,质量问题的严重性也会影响违反合同的责任,并在此时终止合同。目标的主题严重影响了设计的性能和正常使用,并且缺乏关键组成部分。
[Qingdao中级人民法院(2021)LU 02《人民民事判决》第8966号,纪录片法官:Jielu,Hu Jin'ao,Wen Yan,Xu Hui的助理,秘书:Wen Mengzhen。
6.销售合同中商定的违约赔偿金是否过高,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私人贷款利率的上限用作判决标准 - 建筑公司和金属材料公司交易合同案件纠纷案件案件
【基本概况】
2014年8月19日,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金属材料公司签署了“钢铁购买和销售合同”,该公司规定,建筑公司购买了一家金属材料公司的钢铁,以工程钢模型的1.5%,从下个月支付了一定的债务,如果付款超过两月,则付款。该公司提供了6185.597吨的钢铁,价值17882479.79 YUAN。
【判断结果】
在听证会之后,人们认为,违约的损失是否过高,这是根据合同方造成的损失,因为违反合同的损失,以及诸如合同绩效,当事方的过失程度,诸如钢制量的预期收益量与钢制的预期收益相比。运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增加了融资成本。
【典型意义】
当事方要求人民根据法律赔偿的理由是较高的赔偿,这也是裁定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在合同中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人们全面考虑了建筑公司过期的合同的持续时间,钢铁销售企业的流量资金,当前的融资状况,以及钢铁市场的稳定范围。不太同意违约损失。 减少司法规则应根据意义自治和形式自由进行协调。
[Zaozhuang中级人民法院(2021)LU 04 Minchu No. 408民事判决,法院证书:Liao Jianxin,Sun Xiao,Sun Meng,Sun Meng,Clerk:Gao Wenna。 。
7.发行发票的合同已附属于卖方的合同,通常不应该是买方拒绝向付款付款的原因 - 房地产公司和一家具体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概况】
一家房地产公司和一家混凝土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签署了“ - 结合销售合同”,同意在社区中购买商业渠道和车库建设,并在9367.4元中购买了103,92092元的房屋形式,并在该公司的所有者中支付了52868.5 Yuan。
【判断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发票是卖方的附件。
【典型意义】
在销售合同的关系中,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传递目标的所有权,并且必须确保该主题不是质量和权利。
[Shouguang City的人民法院,山东省(2022)Lu 0783 Minchu 5699民事判决,法官:王·春洪(Wang Chunhong),法官助理:王liyuan,秘书:李·米敏(Li Minmin)。 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Lumin Shen 1879号民事裁决,证书法官:Jia Xinfang,Wang Baoheng,Chai Jiaxiang,秘书:Ma Lexia。
8.为了确定代理,应考虑全面的考虑因素,不利或疏忽大意,是否足够的客观出现在建筑和销售合同纠纷中的建筑公司和Rongmou和其他交易合同纠纷
【基本概况】
Zhao和一家建筑公司签署了一份内部合同,在建筑公司的建筑期间,Zhao与建筑公司的建筑公司雕刻在一起,并且在签署合同期间,该公司参与了公司的建设。合同签署后,从某个材料站购买了钢铁站,将钢铁和木材运送到涉及的建筑工地。
【判断结果】
人民认为,两方之间的争议是Zhao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一名经纪人,您可以确定Rong在签署合同之前履行了他的谨慎的关注义务。
【典型意义】
客观的旨在保护代理商中的相对人士的合理信任和交易安全性。最初的机构管理局将及时宣传,并收回可能代表公司权限等的外部特征,以防止损失被确定为代理商。
[ZIBO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LU 03公共线2216民事判决,纪录片法官:王彭,孙·昌芬,孟金恩,店员:Zhang Qingxiao。
九,超过存款的保证,如果存款罚款不适用,则与技术公司与技术公司的加工公司争议
【基本概况】
一家加工公司(必需的政党)和一家技术公司(供应商)于2021年1月7日签署了“机床配件的特殊合同”。高速转角钢制法兰生产线之一,在供应方向的供应方向和桌面的四个YUAN的供应方向上,供应方向供应方向。一家技术公司。
【判断结果】
人民法院裁定,双方签署了一项合同,规定“要求支付10,000元的元素,将其转移到特殊帐户的收集中。该押金应在合同生效后作为存款进行,而法院判定一家技术公司判决8,000元公司的剩余资金。
【典型意义】
存款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第586条规定了存款的性质和有效性,但尽管在司法司法上已经存在了司法司法,但该司法司法部门已被裁定,尽管司法义务已被裁定,但该押金的规定和其他存款的规定并不明确。对问题的解释。
[Wucheng County人民法院(2022)LU 1428 Minchu No.140民事判决,法官:Guo Hongjie,秘书:Wang Qi
10.宣传业务风险,不适用的情况变化的原则 - 某个太阳能公司的争议和电力公司交易合同纠纷
【基本概况】
一家电力公司和一家太阳能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签署了“光伏组件订单合同”,规定一家太阳能公司每组的单位价格为1.65 ran to Power Company,总价格为66764286,如果是材料公司的propertiles the Crompal firate fipertial,则该公司的价格为66764286。按计划进行,两方应友好地解决,而所需的一方同意违反合同的责任。 200329285.8元。
【判断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533条规定了情况的原则,但在这种情况下,光伏组成部分的暴力波动的因素包括国家能源双重控制的相关政策,包括由Xinjiang Poletion Poption Infors pertol of Poper that Data Daldation of Poter the Pertic the Poption rata Inforcy of Poter the Poters of Poperion fief。在2021年的上半年,一家太阳能公司在2021年7月20日与Power Company签署了订单合同,它应该不允许将价格调整为长时间的企业,从而使价格趋势相同。情况变化的原则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一家太阳能公司要求合同价格“伴随市场”,这不仅违反了合同,而且违反了诚信。
【典型意义】
这种情况的变化是实现合同的司法,但这种调整必须限制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即严格的合同依从性的原则是对案件的所有方面的判断。
[Qingdao中级人民法院(2022)LU 02 Minchu No. 125民事判断,纪录片法官:Jielu,Hu Jinao,Wen Yan,Fisher的助理:Fisher,秘书处:Liu Xi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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