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管桩/方桩)
(混凝土桩)
(管桩智能装备)
)
(大直径管桩端板)
(防漏棉绳)
(离心机/模具)
(废蒸汽回收/设备)

天津预应力混凝土钢材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质量监督抽查。
2. 采样方法
2.1 抽样模型或规范
本次抽检样品应为同一产品(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优先抽取产品标准中强度等级较高的产品,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产品优先抽取强度等级为1860MPa的产品,预应力混凝土钢丝、预应力混凝土钢棒、中强度预应力混凝土钢丝按实际库存抽取。
2.2 采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从公司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近期生产、具有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或其他证明合格的产品。
随机数通常可以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生成。
按照标准《GB/T10111-2008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应用》规定,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方法如下:
2.2.1按2.1中的优先原则确定被抽样产品的品牌;
2.2.2将确定的品牌产品按照所有规格逐一进行编号,不得重复、遗漏,并利用上述随机数生成方法选择其中一种规格;
2.2.3 将某一规格的产品按垛数逐一编号,确保无重复、无遗漏,并采用上述随机数生成方法选择其中一垛;
2.2.4 按托盘数对堆放的表层产品逐一进行编号,确保无重复或遗漏,并按上述随机数生成方法从中抽取3托盘产品;
2.2.5 若同一层内同一批产品不符合抽样工艺,则重复上述2.2.1至2.2.4进行抽样,直至一批号相同的一捆产品符合抽样基数;
2.2.6 从每块预应力钢筋板上随机切取两块长度为1200mm的试样,另从任意一块板上再切取两块长度为2100mm的试样(用于松弛试验),并做好相应的标记(如1-a、1-b)。标有a的试样为检验试样,标有b的试样为备用试样。
企业抽样时,同一批预应力钢材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批。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通过购买样品的方式获取样品,抽样基地只需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中注日期的版本,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表)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计划,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计划。
GB/T 5224-201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 5223-201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GB/T 5223.3-2017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筋
CCGF 406.3-201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注:本次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监督抽查中松弛率检验项目由“允许用100h松弛试验外推法确定1000h松弛率”修改为“允许用120h松弛试验外推法确定1000h松弛率”,检测方法也由“GB/T 10120《金属材料拉伸应力松弛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21839《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
GB/T 228.1-2010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38-2013 金属丝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GB/T 21839-2008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注:样品生产日期在2020年5月1日之前(不含)】
GB/T 21839-2019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筋试验方法([注:样品生产日期在2020年5月1日(含)以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章。
已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显性质量要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显性质量要求。

4. 检查项目
4.1 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产品的检验项目见表1。

4.2 预应力混凝土钢丝的检验项目见表2。

4.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筋的检验项目见表3。

5. 判断原则
5.1 单项判定
随机样品检验的检验项目为:力学性能、弯曲性能。
5.1.1机械性能:
每批检验样本量n=3,不合格品限量L=0;三个样品相应指标检测见表(4-7);放宽率项目每批检验样本量n=1,不合格品限量L=0;
当不良品数d小于或等于极限不良品数L时,判定该检验产品的力学性能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5.1.2弯曲性能:
每批检验样本量为n=3,不合格品极限数L=0;当不合格品数d小于或等于不合格品极限数L时,则判定该受检产品该工序性能项目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5.2 综合判断原则
经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抽样产品合格;若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抽样产品不合格。
若受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则检验项目所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当以受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判断。
受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则检验项目所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受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者包含本规则检验项目所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的,应当以受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判断。
受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乏本规则检验项目所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当以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受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乏本规则检验项目所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的,则该项目不予判定。
法律、法规对确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