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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发布《再生钢铁钢铁原料》国家标准意见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5-26 21:02:18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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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发布关于国家标准《再生钢铁原料》修订意见的函,根据国家标准《再生钢铁原料》编写说明附件,修订后的标准将代替GB/T 39733-2020《再生钢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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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GB/T39733-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编辑性修改外,主要修改的技术内容如下:

1.增加再生钢原料种类。增加“厚度小于2.0mm的各种再生废钢产品:1)各种报废小型设备;2)各种报废小型钢结构;3)各种报废小型家电、钢材等”。修订后,小型再生钢原料由3种调整为4种,并增加了LRS304牌号,包括国外常见的H2品种。

修订原因:国际再生钢原料尤其是日本再生钢原料,多以混合品种HMS1&2(80%重+20%轻混合)进行交易,本次修订拟增加2.0mm以下轻薄品种,对应国际市场交易品种HMS2。在品种类别补充完善后,本标准的品种范围基本覆盖国际再生钢原料品种类别。

2、修改分类要求。增加“HRS101、MRS201、LRS301、LRS304可混合;HRS102、MRS202、LRS302、LRS303可混合”;明确重、中、小再生钢原料可混合。

修改原因:国外再生钢原料可以作为重型、中型、小型再生钢原料混合销售,而且进口过程中不混合很难进行交易。本次国家标准修改后,明确重型、中型、小型再生钢原料可以混合进口,标准明确后,交易方式可以与国际再生钢原料交易方式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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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包含量要求。将包含量要求由“0.3%、0.8%、1.0%”调整为“1.0%、1.5%、2.0%”。

修改原因:韩国Sims Metals公司在国际业务中要求废钢中夹杂物不得超过1.5%。在国际贸易中,废钢中夹杂物大多在2.0%以内。有企业和贸易商反映,国家标准对再生钢原料的夹杂物指标较为严格,吓跑了部分国外供应商。国内企业也担心过高的夹杂物指标会导致违规进口的风险,一般不敢冒险实施进口。本次修改中,①将加工残渣或尾料、切头、尾料等10个等级原料的夹杂物要求修改为1.0%。②以社会回收折旧废钢为原料的再生钢原料的夹杂物要求修改为1.5%。③将3个等级破碎再生钢原料的夹杂物要求修改为2.0%。修改后的夹杂物指标与国际通行的夹杂物指标基本一致,可以满足进口贸易对夹杂物的控制要求。

4、修改验收规则。将“每个检验批不少于300t”修改为“每个检验批不少于30t”。

修改理由:进口再生钢原料除海运外,还可以通过陆运或小批量进口,检验批次不低于30t的批次可满足各种进口方式的需要。

5、修改运输规则。运输规则修改为“为弥补舱位不足,可装载两种以上类别和等级的再生钢原料”;明确再生钢原料可以混合运输。

修改原因:为了更好地利用运输空间,节省运输成本,重型、中型、小型再生钢原料与破碎料混合运输,本次标准修改明确两种以上类别、牌号的再生钢原料可以混合运输,进口运输方式可适当补充,以配合进口运输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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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修改化学成分要求,由非合金钢再生钢原料中铜含量不超过0.300%修改为铜含量不超过0.300%。

修改原因:由于进口合金钢再生钢原料中铜含量超过0.300%,本次标准修改明确非合金钢再生钢原料中铜含量不得超过0.300%,避免了因规定元素和种类范围过宽导致进口合金钢品种受到限制的情况。

7、增加“超过最大规格尺寸的回收钢铁原料的数量不得超过总重量的5%。”

修改理由:无论是国外废钢还是国内废钢,都有一个最大长度规定,一般不超过1500mm。再生钢原料在进口过程中,难免会有部分尺寸超标的情况,因此本次修改允许再生钢原料部分尺寸超标,但总量要控制在5%以内,可以满足进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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