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可按简易计税开票,增值税负从13%直降至3%!
关于我们
【华税】中国第一家专业税务律师事务所,5A级税务会计师事务所集团,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广州,专注于房地产、高科技、外贸、钢铁、石化、医药、煤炭、再生资源及其他行业的税法服务。
【网址】
◎华税务律师

简介:再生资源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红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途径。 回收利用作为再生资源产业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各种零散废弃物的“收集”和初加工任务,是循环经济的实现和发展保障的重要手段。 回收企业的税收问题仍然是影响行业发展的困境。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制定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新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公告》)。 行业增值税新政策调整,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公告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和回收企业有何影响? 本文对公告内容及回收企业的税务困境进行分析,供企业参考。
1、2021年第40号公告:允许回收企业选择按3%生产率估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回收业务增值税大幅提高
根据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其竞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预计3%的生产率,或应用通常的计税方法预计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估算征收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应纳税额=销量×生产率。 以回收公司向上游股东采购货物,上游不开具发票,上游通过税务局开具3%收据,上游开具13%收据为例,与简易计税方法进行比较回收企业用来估算和征收增值税的,如下表: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回收企业的增值税会减少,毛利也会减少。 也就是说,在毛利润相同的情况下,回收企业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出售,获得竞争优势。
如果回收企业是正常纳税人,取得的产出收据不足,则选择简易计税估算征收增值税较为合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增值税产出不足的问题,减少增值税税额。 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须满足一定条件:即回收其他再生资源的其他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回收经营企业纳税人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商务部。
2、2021年第40号公告:政府不得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给予财政返还、奖励和补贴
自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更新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来,取消了免税新政策,抵扣政策,2010年退税新政策到期后,回收企业收据难、增值税销售不能抵扣、成本高的问题再次困扰行业发展。 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与符合条件的当地企业签订合同,或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招商合同,向此类企业销售再生资源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后,政府通过财政返还或补贴的方式鼓励回收企业,减轻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压力。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各级财政、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给予财政返还和奖励的,依法追究责任。法律。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以财政返还补贴形式提高回收企业增值税的计划将成为历史。
该公告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对于现有的地方财政返还、奖励和补贴,当地政府很可能停止执行公告前期间的财政返还、奖励和补贴。 对于公告前已持有的业务,如尚未获得财政返还和补贴,建议相关企业尽量在公告实施前获得财政返还和补贴,防范难以获得的风险将来。 公告实施后持有的企业也将面临难以获得财政返还和补贴的风险。 开展业务时要充分考虑不享受财政返还补贴新政策对业务的影响。 本公告实施后举办的新业务不再适用新的财政返还、奖励和补贴政策。
3、选择简单计税未能解决企业采购账簿回收问题,企业成本支付问题尚未解决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准入门槛较低。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在整个回收行业中所占比例较大,但规模普遍较小、分散。 但下游垃圾用户往往规模较大、相对集中。 为了防范无法取得销售收据带来的税收成本以及税收风险和经营风险,下游废品用户一般不愿意直接与散户签订购销协议,而是选择规模相对较大的回收企业作为自己的供应商与回收公司签订购销协议。 但由于废旧物资尤其是废钢等金属的货运和储存成本较高,实践中,股东通常将回收物资直接运输至废物利用企业。 这样,法律关系中就出现了“回收股东—回收企业—废品利用企业”的典型且普遍的交易模式。 除上述交易模式外,回收企业还会向废物产生企业订购。 在这笔交易中,回收企业可以从废物产生企业处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可用于增值税销项税前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后缴纳,但此类企业数量较少。
由于股东供应商很难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由税务机关开具。 但在商业实践中,由于废旧物资回收涉及的商品数量和金额巨大,零售供应商在销售商品时大多选择即时结算,分两次付款。 由于行政执法风险,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不愿意为股东供应商开具发票。 如此一来,回收企业在税收处理上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既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也不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后缴纳的会计账簿。 为了维持经营,回收企业必须自己制作招标书,并在税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由于新政策的不稳定性以及不同地区的做法不同,回收企业仍存在涉税风险。
使用投标账簿作为税后缴款账簿:200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国发令第544号(已失效)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投标账簿,并明确了自行开具投标账簿的具体要求。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后缴纳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的款项必须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相关支出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法规及其他规定与税务法规不一致的,以税务法规为准。 届时,投标账簿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后缴款账簿。
用废旧物资收据作为税后缴款账簿: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的通知》(财税[2008] ] 157号),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通常购买再生资源,凭增值税规章规定的抵扣账簿抵扣销项税额,抵扣账簿用于抵扣销项税额。随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招标方式。收据。 回收企业向股东竞标废旧物资时,需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处理收据。 部分地区虽然取消了专用发票,但仍保留招标发票的使用。 允许回收企业回收采购并开具废旧物资招标收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后缴纳的会计账簿。 投标收据的增值税税率为零。 但由于回收企业竞标股东的货物不符合免税、减税、零税率的条件(个人销售废旧物品除外),因此无法开具零税率收据,不视为收购农产品的,因此不适用带有“投标”字样的账本,因此对于回收企业来说,如果自己开具废旧物资招标收据,存在无法缴纳税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使用内部账簿作为税后缴款账簿: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后账簿缴纳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明确了相关概念、管理原则、类型、基本情况税收处理、特殊情况税收处理等。 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企业向废物产生企业(一般已办理税务登记)竞标废物,其支出应当凭收据(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收据)税后支付。 回收公司从个人股东处回收。 个人股东销售金额未超过相关增值税新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10万/月、120万/年)的,回收公司的费用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核发税后缴款账簿采用收款账簿和内部账簿,收款账簿应当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支付金额等相关信息。 个人股东销售额超过增值税相关新政策规定起征点的,回收企业的相关费用仍应凭收据(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收据)税后缴纳。 尽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开具应税项目收据的,应当以指定的收据或者票据作为税后纳税账簿,但目前税务机关并未另有规定。 。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后缴纳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收据只是企业所得税税后缴纳的一种“合法、有效的账簿”,而不是唯一的“合法有效的账簿”。 收据是企业所得税后缴账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绝对禁止无收据缴款,也不是绝对允许凭收据缴款。 账簿的支付反映了企业发生的、本应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 总额要求真实,证明总额的证据真实有效。 也就是说,符合规定的收据只是税后缴纳的一种合法有效的账簿,但不是唯一合法有效的账簿。 合法有效的账簿不具有唯一性和仅供收据性质。
但实践中,回收企业选择使用自制内部账簿作为税后缴款账簿,并不能得到所有税务机关的认可,部分税务机关会以此对回收进行涉税处理和处罚公司。 例如,某回收企业A在办理废铝采购业务时,使用其自制账册及配套采购协议、付款凭证、重量单等业务资料缴纳采购费用,并获得《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开、换开发票。 某回收公司B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确认B公司2019年废铝招标业务未取得合法税后账簿,后不准付款并责令B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6.5万元,并按日加收5/10,000的罚息。
该公告看似规定回收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或正常纳税方式,但并未明确回收企业账簿税后缴纳问题,导致回收企业未能彻底取消税收-所得税缴款簿的相关风险。
四、回收企业自制招标书的三大税法风险
1、企业所得税增加的风险
考虑到回收企业回收、销售废旧物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应获得收据。 但在实践中,回收企业普遍无法取得收据,导致回收企业不得不自行制作内部账簿作为税后缴款账簿,但又无法得到所有税务机关的认可。
根据《企业所得税账簿税后缴纳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回收企业取得的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部账簿,不得用作企业所得税账簿税后缴纳管理办法。税后缴款账簿。 回收公司未取得收据等外部账册的,若总额真实且实际发生过,应要求供应商在年度结算付款结束前开具或更换发票等外部账册时期。 补发、交换的收据等对外账簿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税后缴款账簿。 但一般情况下,回收公司无法再从股东处获取收据或其他外部账簿。
一旦回收公司制作的内部会计账簿被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规定,不允许税后缴纳,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回收公司增加企业所得税。
2、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股东销售废旧物资,属于变卖个人财产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纳税人,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是纳税义务人。 回收企业向上游股东供应商竞标货物,回收企业向股东支付竞标款,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实践中,回收企业一般很少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股东来说,这就是逃税。 对回收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向义务人征收应纳税款的比例。扣却没有扣,该付却没有付。 处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此,建议回收企业在向股东回收废旧物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防范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被认定为逃税的法律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擅自伪造、变造、隐匿、毁损账簿、会计账簿,或者多报账簿总额或者漏报、少报收入,或者通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未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纳税人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回收企业未取得收据作为税后缴款账簿,而是以内部账簿作为税后缴款账簿申报纳税。 一旦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回收公司是账簿上的过度支出。 因此,认定该回收企业涉嫌偷税漏税,将予以税务处理和处罚。
综上所述,这一公告看似减轻了回收企业增值税的税收压力,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回收企业的税务困境,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后缴纳账簿的问题。 再加上回收行业账簿使用混乱、标识不一致,回收企业面临所得税调整和涉嫌逃税的风险。 针对国家新的政策层面,国家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制定相关新的税收政策。 对于回收企业来说,在税收执法与司法实践不一致的情况下,回收企业需要加大管理和应对力度。 对此,华水律师建议,回收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控,增加税务风险:
一是回收企业应根据现行经营模式、税收处理以及新的地方税收政策等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调整不规范、不合规的经营行为,建立经营资料,防范潜在风险。税务相关风险。
其次,回收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尽量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有责任代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代理发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已出台招标账簿管理规定允许回收企业开立废旧物资招标账簿的地区,回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招标账簿。 同时,回收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央和地方税收政策的变化,防范新政策不稳定带来的涉税风险。
四是对于擅自印制、填写招标书的企业,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回收企业在业务过程中需要建立交易模型、优化交易链条、完善交易资料等,并加大内部风险防控力度,如:如实、准确地记录废旧物资的收购、销售、储存情况等。一。 销售业务会计账簿应附有称重单、承兑单、付款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力争从实质层面建立企业所得税税后缴纳,增加税收调整风险。
最后,如果回收公司有真实业务,但账簿税后缴纳被税务机关拒绝并要求增加企业所得税,回收公司必须及时委托专业税务律师处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55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