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的记忆方法及历史沿革

1.税率
1. 关键词记忆
1.增值税税率有4种:13%、9%、6%、0%。
2.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上市农产品(见附件1)的销售税税率为9%;
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税率为13%;无形资产销售(土地使用权除外,税率为9%)税率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4、除第2、3项外,货物税率为13%,服务税率为6%。
(二)税则号记忆


3.图片记忆



4.历史演进的记忆

二、收集率
增值税征收率设1%、3%、5%三种,一般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税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即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增值税税率降低至1%的,按1%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5%:主要包括销售房地产、租赁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卫服务等,以及选择缴纳差额税的。
3. 税率一般为 3%。如果你对 5% 感到困惑,请另外记住这一点: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卫服务,如果未选择差额纳税,很容易被混淆为5%,但实际税率为3%。
4. 三个减少:
(一)个人出租住房,在5%税率的基础上,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者二手货物,税率由3%降至2%。
(3)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购入二手车,按简易办法征收率由3%减按0.5%征收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按照征收率计算税款。

四种营业税率如下:

理解记忆:
1. 征收率大多为5%(建筑服务及车辆通行费除外)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除房地产销售外,四项业务的预缴税款计算与申报应纳税款计算相同。(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实现的增值税实际上已经存放在预付款支付地,即提供建筑服务的地方和房地产所在地。)
3、申报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数)÷(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下列项目可以在申报含税销售额时扣除:
(1)转让简易计税房地产(自建除外):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或者取得房地产时的评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自建和非自建一般计税房地产不允许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用发票即可扣除)。
(2)建筑服务:分包价款可以简易计税扣除,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原营业税差别征税规定依然有效,凭专用发票一般计税扣除)。
(3)房地产销售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准予扣除,在简易计税方法下不得扣除。
3.税前税率
税前税率分为1%、2%、3%、5%四个档次。

理解记忆:
1、税前税率有2%、3%、5%、1%四个档次,另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税率仍为5%,即:营业税政策转移)。
2.简易税预缴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销售自开发房地产外,按3%计算预缴) (理解:确保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和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的简易税率与普通税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税前税率为3%和2%,但房地产转让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情况,因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难以区分,故采用5%。(建筑服务采用低税率,是为了避免建筑服务所在地大量多缴,导致机构所在地留存税款,占用纳税人的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预缴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1+税率/代收率)×预收率
例外情况:
(1)无论房地产销售行为按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税率均按5%折算,即预付款项时,税率为:(含税销售额-扣除额)÷(1+5%)×5%。(理解:由于房地产转让行为由原地方税务机关计税,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机关掌握,无法区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应预缴税款=预付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在收到预付款后,直接用预付款乘以3%来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折算成不含税价格,减轻了房企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按1.5%计算:应税销售额÷(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建筑服务提供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出售或出租房地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提供地、房地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可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无须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越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缴率的商品,减按1%的税率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预缴增值税=销售额×1%。
6.预付款项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公式中简称扣除项目):
(1)转让房地产:转让房地产(不包括自建房产),扣除房地产原价或取得时评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房产,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都可以在预缴时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个人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住房购置费;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设:分包款可以抵扣。预付时,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均可抵扣。
4. 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对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采购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采购发票上载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自产自销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和服务的,纳税人应分别计算用于自产自销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和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分别计算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者以农产品购货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货价格加9%的扣除率作为进项税额。
5.评估农产品扣除额时:
(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扣除率按照货物销售的适用税率计算。
(2)对于生产经营所需购进的不构成实物商品的农产品(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当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当最终货物税率为13%时,扣除率为10%。
(3)收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扣除率9%。
附件 1
以下13%的商品容易与农产品等9%的商品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配菜及各种熟食,玉米渣、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在专业复烤工厂烘烤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以自产绿茶为原料,经筛选、风选、采摘、粉碎、干燥、堆放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精制茶和边境销售的茶叶、掺有各种药材的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仁、坚果、地上园艺植物(如花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水产制品、水产罐头。
9、各类肉类罐头、熟肉制品。
10. 各种鸡蛋罐头。
11. 酸奶、奶酪、奶油和配方奶粉。
12. 清洗羊毛和羊毛绒。
13.饲料添加剂。
14、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类包装的日用卫生药品(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农副产品工业产品加工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载重汽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伐木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 2
一般纳税人(可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 5%征收率:
1.中外合资油(气)田生产的原油、天然气,以实物形式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国税函[1999]114号)
2.销售、租赁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或出售其开发的旧房地产项目。旧房地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尚未竣工的旧房地产项目进行进一步开发,之后以自己的名义销售的,视为旧房地产项目。
通过复垦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合同中注明的复垦开始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视为房地产老项目。
(公告2019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和保安服务(含武装守卫押运服务)选择补缴差额所得税的情形。(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8.试点前已开工建设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闸门一律征收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者动物血液或者组织等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销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行出售死当物。(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县及县以下小水电机组销售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自来水。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设用砂、土、石料和生产建筑材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砖、瓦、石灰(不包括实心粘土砖、瓦),这些砖、瓦是以自采砂、土、石等矿物为原料连续生产的(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出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国家电力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2.兽药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3.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将增值税税率由3%降至2%的,免征增值税,按照3%的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服务。包括客运轮渡、公共交通、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区间车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条例》(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证的动漫企业提供的动漫产品开发服务、动漫版权在境内的转让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收寄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包括纳税人经营旅游景区索道、班车、电动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试点前已建成的公路,由公路经营企业征收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农业贷款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县(市、区、旗)及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业金融机构独资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46号)
2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县级分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所辖县级分行(简称县级事业部)向农户、农村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支持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认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为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向服务接受者收取的水费,扣除对外支付的水费后的余额,按照3%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纯劳务分包形式提供的建设服务,对于供货项目A,为旧的建设项目;旧的建设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工程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载明合同开工日期,但是建设工程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二十九、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时,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收入,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31.企业在销售自产或者外购的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且机器设备销售收入和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的,安装服务可按照甲方提供的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作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18年5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纳入“三农金融部”改革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所辖县级分支机构向农户、农村企业、各类农村组织发放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19年3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改变。(财税[2019]24号)
(三)征收率由3%降至2%:
1.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将其在2008年12月31日前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销售使用过的。(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将其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购置或制造的固定资产在本地区销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已使用过的、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尚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生产固定资产,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再销售该固定资产(2012年第1号、2014年第36号公告)
6.按照简易办法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销售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取得的旧固定资产销售,适用现行旧货物增值税政策。(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征收率由3%降至0.5%: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从事二手车销售,其购入的二手车,按简易办法征收率由3%减为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五)征收率由5%降至1.5%: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六)应适用简化纳税计算方式(非可选):
1.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向服务接受者收取的水费,扣除对外支付的水费后的余额,按照3%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操作资管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中外合资油(气)田生产的原油、天然气,以实物形式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国税函[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物,按简易办法按3%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3%的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销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的寄售商店;
(2) 典当业务涉及出售未典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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