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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情形有哪些?如何界定?快来了解一下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6-13 15:06:58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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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讨论一下虚开发票的情况。

哪些情形构成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容许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种情况比较少见,涉及到对中间人的处罚。也就是说,中间人介绍别人开具假发票,也算是开具假发票的行为。在发票管理条例中,对开具发票的行为都有处罚规定。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假发票的情况,一般来说,就是没有发生过任何真实交易就开具了发票,这就是假发票,其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凭空而来。

第二种情况,卖了钢材,但是发票是木材的,这也是假发票,有人说我花了钱,木材的发票金额跟以前一样,这也是不符合规定的,这种错报是错误的。

比如卖了20吨钢材,开的发票是30吨,也属于虚开发票,包括单价,比如水泥卖了150元一袋,开的发票是180元一袋,单价也属于虚开发票;或者卖给了A,开的发票是B;或者说A卖给了B,开的发票是C。

类似这种情况都属于假发票,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发票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为防止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过程中扩大虚开发票数量,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发布第39号公告,规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视为对外开具虚开发票:

(1)纳税人向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双方发生了真实的交易。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服务,收到货款,或者从发票收款人处取得销售款收据。例如,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日期,则该表表明发票开具人已经收到或将来会收到货款。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向收款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内容与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的应税服务相一致,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的,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具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39号文可以作为我们判断一张发票是否是假发票的一个重要的、可操作的手段,当然这三项是从开票的角度来讲的,其实跟我们平时讲的三流一致性规定是不一样的,它有点像三流一致性规定,但是它一般是指采购方,对采购业务的一个定义,所以这其实是从开票的角度对卖方是否开具了假发票做了一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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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如何处理?

国税发[2000]187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是指购买方与销售方之间发生了真实的交易,购买方不知道该增值税发票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追回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

所以,虽然这张专用发票是善意取得的,你不知道对方开具了假发票,但是从增值税管理的角度来说,这张发票属于不合格发票,这张发票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根据文件(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并依法追缴已抵扣的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简单来说,比如说,去年我们善意开具了发票,用来抵扣进项税,今年发现是假发票,那我们去年抵扣的进项税就要转出去,可能还要补缴税款,这样就不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问题了。这段话就是这个意思。

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善意发票的获取,我们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在跟张三谈判某个采购业务,因为张三是代表他背后的公司跟我们谈判的,我们认为张三是某公司的员工,所有业务我们都跟他谈。

最后那家公司给我们开具了发票,我们把钱转到了那家公司。后来我们发现,张三和那家公司没有任何雇佣关系,他根本不是那家公司的员工,而且张三卖的商品也不是那家公司的商品,这样发票就属于善意取得。

我们再看看相关规定,在认定为实施“善意”取得虚假专用发票行为时,不作为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只是按照相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而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已经取得的出口退税则依法予以追缴,相关成本、费用及其他支出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这个说法是过去的观点,几年前我们就认为,虽然这个发票是假的,但是这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所以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应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根据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8)28号公告的规定,这种善意取得的虚假发票也属于虚假发票。28号公告规定,虚假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这种情况有了新的变化,只要你有虚假发票,不管你有没有“善意虚开发票”,都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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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根据以下迹象推断企业存在开具虚开发票的可能:

1、开具假发票时,单位名称经常更改,多数为贸易公司;

2.大量发票开具后即作废;

3、公司税务发票大多按最高金额开具,发票全额开具比例高于90%;

4.登记信息类似,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税务处理人员往往是同一个人。

在此背景下,很可能出现不少专门对外开具发票的公司。

5.贸易公司购进的商品名称与销售的商品名称严重不同;

6. 发票连续多次添加到新版本;

7.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抵消以前年度蓝字发票;

8、资金或存货平均周转率每月超过5次,由于没有实际业务经常开具发票,所以从这些票据反映的业务来看,周转速度非常快。

9.某一段时间内开具的正式发票金额突然增加;

10、公司成立不久,一般半年之内,但营业额迅速扩大;

11、注册地址一般为住宅小区某一楼层的房间,明显不适合对外营业;

12.生产能源消耗,如电费与销售额严重不符的;

13、公司大多采用认缴制或实缴资本较低;

14.多个企业先后、同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

所以这里我们把税务机关发现假发票时所观察的线索都列出来了,这也可以作为我们公司控制发票的重要线索,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个方法来判断销售人员带回来的发票是不是假的,有没有这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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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他还会从公司的会计处理上发现一些迹象:

1.虚拟采购、签订虚假合同或者不签订采购合同;

2.无入仓单或者制作虚假入仓单,无相关装运单据;

3.购进、销售、库存账目混乱,对应关系不清晰;

4.应付账款长期未支付,或资金来源不明;

也就是说,企业故意开具虚开发票。一般企业的账目和相关资料的准备很难做到全面完整,总会有一些资料缺失,或者有些业务总是不完整,税务机关就会从这些漏洞中发现企业开具虚开发票的蛛丝马迹。

5、从银行对账单上可以看出资金闲置,支出后又转回;

6、客户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其他交易;

7、与某个客户的采购时间比较固定、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区域相对集中。

税务机关通过观察企业的会计记录和经营情况,会发现虚开发票的蛛丝马迹。

刚才我们讲了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过程中会观察到这些现象,刚才讲到的内容对于我们防范发票风险、防范假发票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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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获取假发票的风险

. 交易前——了解自己和对手,做好预防措施

. 调查交易对手方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信息,评估相应风险

. 交易正在进行中 - 银行转账,可追踪

.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的信息不符,则需提高警惕。

. 收票时——要能敏锐地洞察风险

建议纳税人认真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发票开具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认真比对相关信息。

1、核对税务登记证、交货单、开具发票、银行账户上的公司名称是否一致;

2、审查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证书,判断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3、通过“12366发票查询平台”或者其他官方查询平台查询所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购买的发票;

4、通过存货账簿、生产成本账簿及相关凭证,核对所采购的货物是否为对方采购或生产的货物;

5、检查发票流向、资金流向、物流流向是否一致;

对取得的发票如有疑问,应暂缓缴费并申报相应进项税额抵扣,并及时找税务机关协助核查。特别是对采购量大或长期供货的单位,应进行专项审查。

也就是说,控制假发票的关键是控制供应商。

因此很多企业都建立了供应商名单,只有跟我们合作时间长,信用好的企业才能进入这个供应商名单,我们主要跟这些企业打交道,保证发票的质量,如果需要跟工商目录外的企业打交道,我们会启动专门的程序,对这些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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