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国务院国资委公布融资性贸易界定标准,国有企业如何应对自查自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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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对“融资性贸易的界定具体标准是什么?”问题的答复,再次引发了国企贸易经营自查自纠的热潮。本文以融资性贸易为切入点,分析如何区分正常的国企贸易经营与融资性贸易,以及如何防范包括“融资性贸易”在内的常见法律风险。
01
贸易融资的界定标准及主要特征
融资性交易一直是国务院国资委重点监管的国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之一,从适度压缩、全面清理到严格禁止,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及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对融资性交易的禁止监管力度加大。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性交易禁止监管办法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明确提出“严禁‘空转’、‘漏单’等融资性交易和虚假交易业务,管控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
”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国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严禁提供融资性担保和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业务”。
2023年2月,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中关注度和点击量都很高的五大热点互动问题之一,就是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国务院国资委的复函全文为:《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一种以贸易业务为名,实质上是拆借资金,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违法业务。
其表现形式多样,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三是贸易对象实际受对方控制;四是通过票据结算、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直接或变相提供资金。
上述答复与司法、审计机关在实践中对“融资性贸易”的界定标准一致。融资性贸易的本质是“假”,即以贸易的名义进行融资。其主要特征包括:
1.背景虚假,无需交易,毫无理性
具体表现为:企业主营业务与贸易无关、没有贸易业务背景和需求、贸易链条人为增加、目的不是为了获取贸易利润而是为了赚取利差、贸易业务不符合商业逻辑、同一货物流的上下游合同高度一致或存在其他不合理内容等。
Ø 无真实交易目的
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热克派尔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沪02民终9083号2022.07.01】
【裁判要闻】法院认为,中核公司、海鹰公司、深圳热科公司、北京热科公司等人在协商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担保协议》等合同前后并未关注货物本身,无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而是建立一系列内容高度一致的买卖合同,构建虚假的交易流程,以买卖的形式掩盖借贷的法律关系,其本意是共同进行融资性贸易活动。
Ø 不符合业务逻辑
濮阳市粮食储备局与中航工业洛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2019)豫民再801号,2020.08.20]
【判决要点】赵光宇以每吨2250元的价格向中航光电出售1.3万吨玉米,又以每吨2350元的价格从濮阳市国家粮食储备库购入1.3万吨玉米,净亏损130万元。这种高买低卖的循环交易行为明显违反了以牟利为目的的交易惯例,被法院认定为融资贸易。
(二)业务虚假,无真实商品流通
包括不存在真实商品、商品没有真实流通、商品实际由卖方控制、支付资金的买方没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循环贸易等具体表现。
Ø 没有真实合理的货物流通
江苏果品控股公司、上海鼎牛饲料有限公司与滨海县陈竹粮油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苏01民终4686号,2019.10.08〕
【裁判要旨】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货物履行检验手续,亦无货物实际交付的凭证。合同载明的小麦数量、重量巨大,仅凭一天或数天的收货凭证就确认货物实际流转(涉案交易的收货凭证无签署日期),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常识。数千吨大宗货物的交易双方,无法提交具体的运输工具、交货地点、地点等详细的合同履行信息。因此,认定涉案交易中货物无需流转,当事人亦认可无需实际交付货物,是一场名为销售实为借贷的融资交易。
(三)标的虚假、无真实交易对手
具体表现为同一货物的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其他特定利益关系,且不存在加入贸易链的商业合理性或必要性等。
Ø 主题关联与不合理连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与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2021)民民再172号,2021.03.26]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欧马公司与喜德来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欧马公司法人一直是喜德来公司的股东,持有40%的股份。显然,喜德来公司与欧马公司具有贸易合作的便利性,如果交易目的仅为货物买卖,则无需通过中夏国经基公司转接交易。中夏国经基公司作为中间商,明显不同于常规的三方贸易交易模式,其本身为国有企业,又以中间人的身份提供融资。喜德来公司与欧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喜德来公司获得中夏国经基公司提供的资金,再由关联公司欧马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是典型的虚假融资交易。
02
如何区分正常贸易活动与融资贸易
在正常的贸易活动中,由于交易习惯、交易结构、合作背景、商品特性等因素,经常存在给予下游信用条件、指示交割等贸易行为,因其具有“预付资金”、“商品无持续流转”等特点,容易与融资性贸易相混淆,如何区分是国有企业在开展贸易活动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案例一:某国有企业开展砂石供应链业务,向上游砂石厂支付押金,按需提货,以押金结算款项;将砂石销售给下游,下游分期提货,并给予一定的结算付款期限。
案例二:某国有企业开展鲜食牦牛肉供应链业务,该国有企业指定下游鲜食牦牛肉商户直接到上游生产厂家提货,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货物已经转交给该国有企业,且因上游生产厂家在异地,该国有企业也未派人对货物的发货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
案例三:某国有企业参与投标成为某大型建筑集团的合格钢材供应商,与该建筑集团签订框架合同,在协议期内按照该建筑集团的要求向该建筑集团供货,结算付款期限为签订验收单后6个月。此后,该国有企业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钢材供应商,经评审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在同一供货期内向该国有企业提供钢材,结算付款期限为货物运抵指定施工现场、经实际用户验收合格并与国有企业签订验收单后6个月。经查,中标单位为下游某大型建筑集团的子公司,主营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
案例四:某国有企业开展贸易业务,与上下游均签订贸易合同,采用仓单调拨交方式交割,具有连续的仓单调拨凭证。后在检查下游单位时发现,其与上游单位签订了《票据贴现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搭建贸易链,嫁接供应链国有企业,下游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给供应链国有企业,供应链国有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上游单位,这样上游单位就获得了资金,而这笔资金实际对应的是下游单位应支付给上游单位的工程款。审计部门随即要求该国有企业提供该项贸易的全部资料,发现业务审批材料粗糙、简单,没有上下游、货物、仓库等基本调查材料,也没有对贸易业务收入进行计算分析。 业务申请书中仅描述了下游资金的信用实力,业务收入的计算也明确写成资金收入,进一步核查发现仓单转出凭证上的第三方仓储单位印章为假印章。
上述案例均具备符合融资性贸易主要特征的要素,包括资金垫款、货物无顺序流动、上下游关联等,因此对于其是否属于融资性贸易进行如下分析:
案例一:砂石料在贸易行业中属于资源密集型产品,上游商家享有一定的定价权,价格往往与支付的保证金数额挂钩。资金实力雄厚的供应链企业往往通过预付较高的保证金/预付款获得较低的采购结算价格,再按市场价格销售给下游。在该贸易链中,供应链企业支付预付款/保证金形成资金垫款,是以获取贸易利润为前提,符合行业惯例,不应仅因存在资金垫款而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案例二:鲜活牦牛牛肉保质期较短,仅有7天,若运输至供应链企业再转给下游商家,鲜活牦牛牛肉极有可能过期,影响贸易交易安全。供应链企业虽然未到现场管理发货,但通过上游厂商的尽职调查和实地考察,确认了生产和货物的真实性。供应链企业采购的鲜活牦牛牛肉虽然直接交付给下游商家,但只能按照供应链企业的发货指令才能转移,供应链企业虽然没有控制货物实体,但仍然控制着货物本身的所有权。因此,单纯因为没有货物运输和发货的连续流动,就认定为融资贸易并不恰当。
案例三:某建筑集团子公司依托建筑集团在建筑行业的优势,成立了以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对独立。供应链企业在成为该建筑集团合格供应商后,并未按照该建筑集团的指令或委托向其子公司采购钢材,而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该子公司为钢材供应商,存在巧合和偶然性。结合上下游合同分析,结算付款周期相近,供应链企业并未因该贸易形成长期资金垫款。由于建筑集团合格供应商加入贸易链属于合理行为,因此不应直接认定为融资性贸易。但这种非故意性关系依然值得国有企业关注和警惕,应在业务上尽可能予以禁止或限制。
案例四:该贸易业务虽然形式上具备完整的货物流转等凭证,但国企未注重交易对手、货物、仓储等主要贸易要素的真实性,在业务审批上体现的是财务逻辑而非贸易逻辑,最终被审计认定为明知故犯地提供资金,构成融资性贸易。
综上所述,融资性贸易并不需要满足所有特征才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也不需要满足部分特征才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区分正常贸易活动与融资性贸易的关键在于从整体角度和交易本质出发探究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并结合交易双方的贸易背景、特征、情况等进行系统的识别和判断,以认定交易本质是否真正围绕贸易行为进行。
03
国有企业贸易业务体系建设及风险管控措施
国有企业开展贸易/供应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国资委的法律法规,遵循与主营业务和业务发展需要相符的原则,切实构建以实体贸易为目的和基础的业务体系,从制度设计、业务流程、操作规则、合同条款等各方面保障贸易活动的真实性,依法合规开展贸易业务,切实防范贸易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一)认真开展贸易业务可行性研究。确定企业开展贸易业务的业务背景、合理性、可行性及依据。
(二)规范贸易业务内控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采购、销售制度,结合贸易业务特点,在贸易行业准入、供应商选择标准及流程、合作客户开拓、销售账期设置、仓储单位管理、贸易业务利润率、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办法。严格界定贸易业务开展的审计要素,从制度层面确保贸易业务的真实性。
(三)规范贸易业务尽职调查执行。建立上下游贸易业务尽职调查清单、指南等标准文件,按照标准文件尽职调查要素,对上游客户供货能力、货物真实性及仓储条件、下游资金支付能力、上下游关系等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全面、规范的尽职调查,识别上下游可能串通设置虚假贸易,导致业务触发融资性贸易的情况,消除明知故犯的风险。
(四)专业起草、审核贸易合同。完善贸易合同的权利与责任,对货物的型号和数量、品质要求、随附证件或文件、计价方式、交货方式、运输仓储、验收标准、所有权转移、产品质量责任、付款方式、发票、保险、违约责任等作出详细约定。对于国际贸易,还应按照国际贸易相关规则撰写合同。
(五)实行贸易合同履行精细化管理。在贸易合同履行中,应注重对货物特别是上游仓库或第三方仓库货物的监管,注意通过现场查验、远程实时监控、定期盘点、第三方核查等多种方式,确保货物真实安全。注意认真核对提货指令、仓单转出凭证、结算单、对账表等常见交易法律文书,并按照合同约定以有效方式签署,避免因交易凭证缺失、虚假或不合理引发的风险。
除了融资性贸易,国有企业在开展贸易业务时还面临供货违约、付款违约、货物质量甚至合同欺诈等常见的法律风险,通过上述业务制度和风控措施的建设,也可以更好地识别和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涉及融资贸易的政策搜索
推出日期
发行部
文件名
相关信息
2012/5/2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第三条:“要加强融资性贸易业务管理,适当压缩融资性贸易规模,全面清理‘预付加赊销’业务,减少资金占用,不得变相贷出资金。”
2015/10/2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关于完成201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详细披露融资贸易、信托担保、金融衍生品、资本主导建设等重点业务事项……”
2015/11/1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5年度财务结算管理和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密切关注专项业务风险,继续开展大宗商品交易业务风险排查,进一步加强融资贸易、预付工程业务风险管控力度,及时追偿到期款项,防范损失。”
2016/8/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二)购销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导致合同标的物价格明显不公允;虚假交易、违规“空转”交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或者不执行招标结果;违规提供授信、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者赊销预付款,利用业务预付款或者重大交易等形式隐瞒融资或者投资;违法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业务;未按规定及时追讨应收账款或者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2018/7/1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 “购销管理中的责任追究:(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者“空转”、“漏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8/4/10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应用试点的通知
第二条:“…加强供应链金融监管,严厉打击融资性贸易、恶意重复抵押质押、恶意转移质押财产等违法行为……”
2019/10/23
国务院2018年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报告
第二条 “…强化企业债务规模和负债比例双重控制、债券风险控制、担保和PPP等业务管控,坚决清理融资贸易。”
2020/06/1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海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 “在购销管理方面可以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者进行‘空转’、‘漏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2021/2/2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严控低利润贸易、金融衍生品、PPP等高风险业务,严禁“空转”、“漏单”等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业务,控管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点”
2021/12/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结算管理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全面清理融资性贸易、“空转”、“漏单”等风险业务,查处融资性担保业务”
2022/1/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国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
“(十)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管理……要立足供应链真实业务背景,依法灵活运用各类金融产品盘活存量资金。严格控制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严禁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和虚假贸易业务。”
2022/4/20
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通知
第十条:“…持续对管理层和员工进行多种形式的贸易合规培训,增强贸易合规意识。正确理解、准确把握融资性贸易业务本质,不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漏单”等虚假贸易业务。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及时退出低水平、低利润的贸易业务……”
2022/9/22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国有企业融资与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不得以提供外资为目的开展任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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