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区某商行使用作弊秤被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提振消费信心,离不开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今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首批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使用“作弊量表”
天元区某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精度受损、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3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天元区某农贸市场商户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一商户购进一台长城牌水产秤用于称量销售的水产品,但该秤无产品合格证,未经过强制检验,通过按“5”再按“剥壳”键进入作弊功能,通过按M1、M2、M3键增加称量物品的重量,达到欺骗消费者、少收钱的目的。现场检查时,该作弊功能被开启。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电子秤,并处罚款800元。
【案例二】销售劣质钢筋
攸县桃水镇一钢铁材料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
2022年10月11日,攸县市场监管局对攸县桃水镇一家钢材商店进行检查,该钢材商店采购的热轧带肋钢筋经株洲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不合格,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矫直)981根,销售价格20元/根,价值19620元,已销售240根,销售价值4800元,成本价19.5元/根,利润120元。
攸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钢材商店销售不合格钢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4800元。
【案例三】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2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局的案件线索,某公司所持有的4张认证证书,涉嫌非法买卖假认证证书。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与广州市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认证代理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9000元服务费。该公司帮助当事人一次性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明知认证机构某(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从未进行过考核或现场审核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及所获证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于11月27日(仅隔4天)取得4张证书。
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行政罚款,并将广州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四】使用不合格染发剂
芦淞区一化妆品店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2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小四郎”染发剂检验不合格举报。经查,芦淞区某化妆品店2021年从广州某化妆品厂购入“小四郎”染发剂34盒。经检验,该染发剂“检出核准配方成分以外成分,未检出核准配方成分,核准证过期”,检验结论为全部不合格,为未注册特殊化妆品。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12元/盒,货值金额为408元。
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染发剂12盒,并处以3000元行政罚款。
【案例五】冒用官方名称高价销售电脑耗材
芦淞区某电脑耗材经营部混淆行为案
2022年10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有人涉嫌以“湖南省互联网+监察”名义在政府采购电子商店销售高速扫描仪。经查,“湖南省互联网+监察”为省纪委监委专用网络平台。2022年3月,当事人在微信上从一名叫“慈*科技温某某”的人处以22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高速扫描仪。在未取得省纪委监委授权的情况下,其以“湖南省互联网+监察”名义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店销售一台高速扫描仪,获利700元。
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醴陵市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月28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热线电话,称有商家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醴陵市某批发部于2023年1月1日以70元/箱的低价从长沙高桥市场购入2箱“旺裕礼包”(10包/箱,共20包),销售价格为40元/包,共计价值800元。但经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权产品,并非权利人生产或授权。
醴陵市市场监督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旺裕礼包”,并处2000元罚款。
【案例七】销售添加药物的食品
株洲某科技公司销售添加药物食品案
2022年9月22日,市民徐先生投诉称,株洲某科技公司购买的“锤子糖果”为“三无”食品,商家称该食品有壮阳作用。接到投诉后,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当天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锤子糖果”涉嫌添加药品成分“他达拉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生产、销售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
2022年10月24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对株洲某科技公司曹某某等人作出立案决定。2023年3月3日,曹某某因贩卖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八】利用误导性定价欺骗消费者
一家餐厅利用误导性定价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2022年8月7日,一名消费者到天元区某餐馆购买一碗“排骨面”,支付了51元。消费者认为价格过高、不合理,向新闻媒体举报。8月14日,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老板将店内销售的排骨汤和水面混合,制成“排骨面”出售。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故意隐瞒店内没有“排骨面”的事实,也未提前告知消费者“排骨面”的价格构成,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排骨面”与市场上销售的“排骨面”相同,但实际价格明显高于普通“排骨面”。
天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罚款40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某美容院使用过期化妆品
茶陵县一美容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且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2年6月24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美容养生会所进行检查时,发现销售区域内有3款过期化妆品,并随机抽检了6款化妆品,但涉事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茶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化妆品、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医院使用受污染的医用棉签
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完备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4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株洲某医院使用的医用棉签进行抽检。经检验,抽检医用棉签无菌试验结果显示有细菌生长,不符合豫医械注册证20182140521号所附医疗器械产品(医用棉签)技术要求。同时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医疗器械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仅对涉案批次医疗器械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但无法提供该批次医用棉签的购货收据。
天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依法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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