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常州市祺*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兴化一不锈钢公司开具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负责人被判刑
【我爱不锈钢新闻】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对常州齐*不锈钢有限公司、许**犯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该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苏1281刑43号
公诉机关是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为常州市齐*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唐*。
诉讼代表人唐*,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江苏省东台市人,现住东台市。
被告人许**,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江苏省东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齐*不锈钢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常州市(户籍地:东台市)。因涉嫌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号兴检诉(2018)第33号,指控被告人常州齐*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许**犯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朱牧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州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唐*、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目前,本院已审理完毕。
公诉方指控,2017年2月15日至4月20日期间,被告人许**通过他人介绍,在其实际经营的被告单位常州齐*不锈钢有限公司并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了6张兴化市福安不锈钢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增值税发票、3张兴化市海*不锈钢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增值税发票,合计开具价款及税金912347.4元,应纳税款合计132563.3元,且已抵扣税款。 发票号码分别为:NO.18730248、NO.18730249、NO.18730250、NO.18756515、NO.18756516、NO.18756517、NO.18762811、NO.18762812、NO.18762813。
案发后,被告人常州市齐*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许**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税款13万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许**退还剩余税款2563.3万元。
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常州齐*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唐*、被告人许**均无异议,并经证人李某、张某等的证言予以证实;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居民基本信息、立案登记表、案情说明、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江苏省非税收入普通缴款书等,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州齐*不锈钢有限公司请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许**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常州齐*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许**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指控成立,本院依法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常州齐*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许**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常州齐*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许**已退缴全部税款,对其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常州齐*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许**予以从轻处罚。 其中,被告人许**符合缓刑条件,其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助教育责任,故对其予以一定缓刑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常州市齐*不锈钢有限公司因开具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罚款4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许**因开具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已扣缴的涉案税款由扣缴单位没收缴纳。
你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林忠高法官
2018 年 1 月 19 日
业务员 朱金成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为骗取出口退税、减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务发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务发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骗取出口退税、减税而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行为,是指为他人开具虚开发票、自己开具虚开发票、委托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开发票、介绍他人开具虚开发票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属于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组织犯犯罪的,对组织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其他章节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自首,是指犯罪以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七十五岁以上的人,应当适用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的;
(3)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不会对该人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罚的,附加刑罚仍然必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当没收或者责令退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退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应当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任意处理。
历史上的今天:1 月 31 日
1126年 - 北宋发动东京之战
1900 年——制定拳击规则的昆斯伯里去世
1927 年 - 英国军队进军上海,中国人民奋起抵抗
1932年——李杜组建吉林自卫军,共同抗日
1940年——朱德、彭德怀等写信给蒋介石,反对汪精卫与日本密约卖国
1942 年——香港企业家荣志坚出生
1943 年——德国在斯大林格勒投降
1949年——平津战役结束,北京和平解放
2000 年 – 阿拉斯加航空 261 号航班
2014年 - 六小龄童父亲南国猴王张宗益去世
瑙鲁国庆节、2014 年农历新年
【警告:界面插件变形图片为虚假广告】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6529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