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管辖权争议问题的解析与探讨

管辖权之争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屡见不鲜,这与买卖合同本身的交易特性有关,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处于不同司法辖区的情况十分常见,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了管辖,则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不在同一司法辖区的情形也屡见不鲜。一旦发生管辖权之争,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如何确定往往是一个难题。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判例来看待买卖合同中的管辖权之争。
【相关规定】
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对下列诉讼分别情况处理: 合同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意见
4: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户口登记所在地,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营业务所在地或者主办事机构所在地。
18、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按照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采用自提方式的,按照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点。自提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由客户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由代理人发货或者按照木材、煤炭交割方式发货的,以发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华亭煤矿与陕西宝鸡金联运输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两地法院立案事由不同,但双方立案的案件均为购销合同引起的运输结算纠纷,购销合同与运输结算交叉履行,滚动结算,故应一并审理。根据本案跨省会、两地当事人争议较大的实际情况,为公平、公正处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依法撤销地方法院对此案作出的裁定,并将本案诉讼材料移送河南省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时各自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时如何确定管辖的批复》合同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时各自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这种约定可以视为选择原告住所地地方人民法院。当事人分别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立案时间难以区分,或者争议顺序不同的,由两个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与紫光古汉集团衡阳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上诉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1)恒中法理管终第32号
判决摘要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协商不成,则由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该约定的真实含义是双方均可向各自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被上诉人向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国标。
上诉人(一审原告):紫光古汉集团衡阳制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薇薇。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湖南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紫光古汉集团衡阳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1)衡政理官民初4号判决。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受理本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上诉人主张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加工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闵行区,虽然双方约定如协商不成则向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协议因约定不明确无效,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协商不成,则由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的真实含义是双方均可向各自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被上诉人向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不当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协议发生纠纷各自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时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裁定为最终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罗淑梅法官
周永周法官
业务员 邱德胜
20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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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经济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条款中明确要求仲裁,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裁定错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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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该意思表示应当明确,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因此,在双方均未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信阳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并未违反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纠纷提交仲裁,并未约定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裁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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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夏终字第3号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合工业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
爱知公司上诉称,首先,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杭州,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审理。该公司同时起诉爱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两地人民法院应当协商解决或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法院可以视为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由于两地法院同日立案,无法依据协议确定唯一管辖法院,无法产生选择管辖的效果,本案可以推定为事实案件,协议不明确。鉴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杭州,若两地法院立案时间相同,则应优先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且由于本案争议的是设备质量问题,且设备已在爱知公司安装完毕,将案件交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减少诉讼成本。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联和公司诉爱知公司一案的事实存在问题。3、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据,裁定移送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两院同时立案,原裁定中“同日立案的案件,由最先起诉的一方管辖”的推定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推定的“同日立案的案件,由最先起诉的一方管辖”的推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定管辖原则,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由于双方分别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不唯一,仅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
此外,管辖转移仅适用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的案件。本案中,爱知公司与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不能适用管辖转移,而应由两院协商解决或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原审以联合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为由直接裁定移送案件,不符合法定程序,法院裁定将案件变更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爱知公司诉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联合公司诉爱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不同,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依法应当一并审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受理”,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有效。根据该约定,爱知公司和联合公司已分别在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均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两院均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判决。本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的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就本案管辖权发出协商函。原审法院也认为,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是适当的。因此,两院对此案的裁定已达成一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也已依据合同约定确认了本案纠纷,故原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无不当,爱知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贯终146号浙江七里港船舶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起重机械专项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不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法院管辖。如涉及付款等问题,由乙方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条款。原告所在地为长垣县,本案由长垣县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普通立中7号南阳市政工程公司与高新区华峰精密部件厂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同时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地点为平顶山市,且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应视为双方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并无不妥。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湖南省常德中级人民法院(2011)常黎民终22号山东博山区博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天工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经审查发现,2009年7月19日,博陶化工有限公司与天工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双方约定交货及提货地点为供货方,货物由卡车运输至买方,运费由供货方承担;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15万元,交货时支付总货款的30%,安装调试达到约定的低能耗标准后一个月内支付30%,剩余10%作为保修金在交货后一年内支付。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申请处理。2010年12月18日,天工陶瓷公司称博山化工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法院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天工瓷业公司依据该约定,主张博山化工公司供应的产品质量问题,原审法院以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符合协议管辖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博山化工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纠纷,与天工瓷业公司以博山化工公司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不影响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的管辖。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综上所述,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博涛化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中法管终字第63号阳东县东鹏集团建筑工程公司与齐恒爱等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
After review, this court believes that this case is a dispute over the sale and purchase contract of building plywood and wood. The appellant and the original defendant clearly agreed in the contract that if there are any objections, which cannot be resolv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place of residence of Party B (the appellant) shall be the place of residence of Party B (the appellant). The People's Court ruled. Party B's registered residence is in Hengyang County, Hunan Province. The agreement is clear and does not violat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agreement jurisdiction.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2, paragraph 3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appellant is the party to the contract dispute in this case. The appellant was the contractor of the construction site, and the respondent sued the appella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refore, there was nothing wrong with the Hengyang County People's Court of Hunan Province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his case.
湖南省长市的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2012年)Changli Minzhong 29号,Shiyan Kaihong Industry and Trade Co.,Ltd。和Hunan Zoomlion Axle Co.,Ltd.
经过审查,该案件是关于销售合同的争议。合同,合同是合法和有效的。两党在两项“购买合同”的第7条中达成共识:“合同争议解决方法:本合同履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两方之间的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谈判或调解来解决,则当事方可以通过诉讼中的诉讼中的诉讼诉讼。居住地,合同的绩效地点或被告的居住地,签署合同的地点,原告居住的地方或主题所在的地方具有管辖权,但它不得违反该法律规定的司法规定,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对此情况的统计。 The original court, as the People's Court where the supplier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is located, is also the People's Court where the plaintiff resides and has jurisdiction over this ca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appellant claimed that the "Purchase Contract" was actually an agency agreement for the supply of axles (Kaihong Industry and Trade Company acted as an agent to sell axles in its own name, the buyer in this case was Dongfeng Trump Company, and the supplier was the appellant). The court does not accept the relevant evidence submitted for confirmation. Therefore, the appellant's grounds for appeal are not tenable and this court does not support them.
荷兰省长州市的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张明尼斯华(Changli Minzhong)第13号,这是对Hunan Chunqiu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Gao Naibao的销售合同纠纷的反对管辖权案件。
对销售合同管辖权的反对案件在上诉人Hunan Chunqiu工程机械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称为Chunqiu Machinery Co.,Ltd。) ,2011年,沃林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裁决》(2011年),上诉人Chunqiu机械公司。 On the grounds, the court requests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Civil Ruling No. (2011) Wu Min Chu Zi No. 129-2 of the Wuling District People's Court of Changde City, Hunan Province, and the transfer of the case to the Hunan Provincial People's Court. The Yuhua District People's Court of Changsha has jurisdiction. This court has formed a collegial panel to hear the ca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case has now been concluded. 在审理此案之后,该法院认为,两党在协议的第12条中达成“如果争议通过诉讼解决,则管辖权的法院应是该合同签署的人民法院。尽管该协议还规定,该协议还规定,Zou Pingchu,Zou Pingchu,Zou Pingchu,曾经是Spring Company的前任统治者,该协议的统治地位,该协议是该协议的统计根据《原始法院》的《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25条,作为双方签署的合同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Hubei Hanjiang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Hanminli第8号最终上诉的上诉案,反对对Suokeyheping(Shanghai)Electric Co.,Ltd.和Hubei Jinrun Energy Co.
在审判之后,法院认为,根据先前的竞标过程,Jinrun公司以电子文本的形式向Suoken和Peace Company发送了“工业和采矿产品的购买和销售合同”,在Suoken和Peace Company确认了这一点,将其传真给了Jinrun公司的合同,并签订了合同11合同规定解决争端的方法的解决方案是“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两方之间的谈判来解决;如果谈判失败了;当事方与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Jinrun Company已居住。由于当事方明确同意了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规定,因此约定的管辖权应有效。因此,自从司法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以来总结。尽管最初的裁决确定合同的有效性是不合适的,但它并没有影响该法院维护管辖权的决定。
(2011年)Hanminli的案件在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Changzhou Feilida Medical Products Co.,Ltd。等人以及其他人对销售合同纠纷的反对意见:
Xiantao保护产品工厂提起诉讼,认为在长州Feilida公司与工厂签订了购买和销售合同,Changzhou Dahua公司和Changzhou Feilida Company处于伙伴关系中,两家公司应共同承担与货物的销售合同,并付出了损失的损失。并且,对纠纷的管辖权也被同意在人民法院的管辖下,在那里居住,该公司是独立的,与Xiantao保护设备工厂的争议无关,这是否在此案件中,是否应该在此案件中进行过责任应在案件审判期间检查和确定正确反对的审查范围,并根据法律处理。最初的法院基于Xiantao保护设备工厂和长胡费里达公司之间的有效协议,以及在上述两党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审判的案件,该案件的案件也可以公认同时,这也符合“促进人民进行诉讼并促进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原则”。
无需管辖权协议的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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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review, this court believes that this case is a contract dispute caused by Huo Kaifu's debt to Yue Qinjian. The transcript of the defendant Huo Kaifu's leaving Gaotai Village six or seven years ago and the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Xinyang Housing Property and Registration Supervision Office that the defendant Huo Kaifu bought a house in Longting Xinyuan, Lianyun Road, Chuwangcheng, Pingqiao District in January 2010. Although Huo Kaifu's registered residence and residence are at No. 27, Gaotai Village, Youhe Township, Paihe District, Xinyang City, he has left the village for many years and bought a house in Longting Xinyuan, Lianyun Road, Chuwangcheng, Pingqiao District. According to the law, If the defendant's domicile is inconsistent with his habitual residence, the people's court of the habitual residence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河南省Xinyang City的Pingqiao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最初的裁决并不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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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review, this court believes that the temporary residence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respondent Lin Jianyong to the original trial court stated that the issuance date was from December 20, 2006 to December 20, 2009, while the temporary residence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appellant Qian Shunhua stated that the issuance date was from December 20, 2006 to December 20, 2009. The certificate issued proves that Lin Jianyong's temporary residence permit is valid from December 20, 2006 to December 20, 2007. According to relevant regulations, the maximum validity period of a temporary residence permit is one year. Therefore, the original judgment that Lin Jianyong's permanent residence is in Qi County is insufficient evidence. The transfer of the case to the Qi County People's Court was inappropriate and should be corrected. Appellant Qian Shunhua claimed that Lin Jianyong's regular residence was in Jinshui District, Zhengzhou City, but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因此,他要求河南省的金舒市对案件的管辖权。河南省郑州市的Erqi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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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判,法院认为,对两方的纠纷是在江苏省东泰市的送货地点,而两个被告的住所也在江苏省的江苏省,确定了该地区的绩效。湖南省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法院将大量的竞标案分为三个小案件。
Hebei省级高等法院(2010年)Jimin Sanxi角色57 Hebei Fuhai行业和贸易有限公司,Ltd。和John .A.A。
上诉人的诉讼主要是130,000元,而索赔的原因是产品质量问题。法律比以前的法律要好”,“关于外交事务和商业事务案件和商业诉讼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不应用作此案管辖权的基础。对原始审判进行了撤销,并将案件转让给Shijiazhuang City的Yuhua地区人民法院。法院的审查认为,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法》第19条规定:“中间人的法院管辖权对以下初次案件进行了民事案件:(1)与外国人相关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的管辖下确定了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关于民事和商业案件相关的民事商业案件的规格”的规定,IAL的解释仍然有效。
荷兰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亨南·法律诉讼的纠纷上诉第23号和管辖权管辖权:
法院被审查,该案是关于买卖合同的争议,双方未同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进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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