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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建筑公司拖欠甲销售中心钢材款,约定利息 2%,至今未还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10-07 03:01:35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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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建筑公司向A销售中心采购钢材用于工程建设。期间,建筑公司B多次欠销售公司A钢材款,每次均同意按每月2分钱向销售公司A支付利息。 2016年,双方还清了贷款。 B建筑公司欠A销售中心钢材共计100万元,并同意按月利率2分钱(月利率2%)支付利息。经A销售中心催促,B建筑公司偿还了40万元,并于2017年2月20日向A销售中心重新开具了60万元钢材欠条,同意自2016年11月14日起支付利息。利息为2%,欠条于四个月内到期,欠条上加盖了B建筑公司项目部公章。欠条自开具以来,B建筑公司尚未偿还债务。此外,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建筑公司B先后5次向A销售中心采购钢材,欠A销售中心钢材款42796元,至今尚未支付。建筑公司B认为,借条中双方约定的2%利率不明确,应按年利率2%支付利息。因此,双方就约定的2%利率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产生了争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标题:欠款规定利率2%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作者:邓辉、张培)

李华阳律师:当合同存在漏洞时,需要利用合同漏洞填充规则来填补漏洞。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相关合同条款或者交易惯例确定。按照交易习惯填补合同漏洞时,当事人之间有惯用惯例的,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惯常做法。以行业通行且对方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当知晓的惯例为准。

本案中,尚不清楚双方约定按2%计算利息是月利率2%还是年利率2%。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惯例进行协商。当然。在此欠条之前,A建筑公司欠A销售中心的钢材货款约定按月利率2分钱(月利率2%)支付,欠款100万元按约定利率结清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也是2%。 ,可见双方已约定按月利率作为交易习惯。因此,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2%的利率应该是月利率,所以欠条中约定的2%利率应该被视为2%的月利率。

相关法律条款:《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它;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协商一致。条款或交易惯例已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交易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者应当已知的交易发生地或者某一领域、行业普遍采用的做法;

(二)双方经常采用的共同做法。

对于交易行为,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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