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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山东法院十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件发布,涉及这些内容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10-09 20:01:29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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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全省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2022年山东法院十大典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山东法院十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022年)

1、自愿购买人明确告知过期酒不支持十倍赔偿——商业银行与李某信息网销售合同纠纷案【案号:烟台中院(2022)鲁06号民终22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10201号]

二、“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卖家实际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潘、张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济南市史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13085号]

3.在融资贸易纠纷中,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基于虚假销售行为的主张——某科技公司与某米业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中第17号】第1764章

4、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产权瑕疵仍购买车辆,应承担风险——邹某、鲁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2)鲁1581民初一号】 3912,利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路15民中5247号,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路15民申42号]

5、卖方不能以买方使用过设备为由,免除卖方的缺陷保修义务——智能公司与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字第896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2403号]

6、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能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判断——建筑公司与金属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2021)鲁04民初40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中1604号]

7、开具发票是卖方合同的附带义务,一般不应成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房地产公司与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3民初5699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7民中1011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申1879号]

8、认定表面代理应综合考虑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无过错、代理行为的客观表象是否充分等因素——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和荣等人。 【案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221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再628号】

9、超过保证金约定担保金额的事项不适用保证金罚金——加工公司与科技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2022)路1428民初140号]

10、可预见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太阳能公司与电力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案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初125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2022)鲁民中2901号]

案例介绍

1、自愿购买人明确告知卖方过期酒不予十倍赔偿——商业银行与李某信息网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基本情况】某商行在淘宝网站上销售“宝特三边酒”,并在“宝贝详情”栏注明:“温馨提示:……葫芦小三边酒是该酒厂最后生产的产品。生产日期是2018年1月,理论上已经过期了,但是过期的三边酒不用担心,就看个人喜好了,介意的请慎重。” 2021年5月30日,李某联系某商业银行淘宝客服,协商订购16箱“至宝特三边酒”,价格为每箱300元,总货款4800元。购买过程中,某店客服提醒李某“这款酒理论上已经过期”,但李某仍坚持购买。收到酒后,李某联系某贸易公司淘宝客服称, “你卖的三边酒已经过期,发霉了,不能喝。”某店同意退款,但双方协商不同意。双方均败诉,李某起诉法院判令某商业银行退还货款4800元,并支付十倍货款赔偿48000元。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自愿购买并要求赔偿,即所谓“知假买假”,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分析与鉴定。本案中,某公司销售的“至宝特三边酒”虽然已经过了产品标注的保质期,但某公司已在淘宝销售页面对情况进行说明,并警告“介意谨慎购买”。同时,这说明该产品还具有不仅仅限于饮用的收藏价值。而且,李某购买涉案商品时,某商业银行客服再次提醒。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某商业银行在销售涉案商品时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然而,尽管明知该商品已过期,并被提醒“介意者请勿购买”,李先生仍坚持购买该商品。购买后,他立即提出退款10元并赔偿10元的要求。他也不同意某商业银行关于退款的意见。他主观上是在追求利益。意图非常明显,客观上不存在因购买过期产品而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其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请求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不充分,也没有法律保护的必要,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典型含义】经营者在销售时对过期食品作出明确说明和提醒的,应当认定经营者不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的主观欺诈意图。如果消费者明知此事仍坚持购买,并在购买后请求惩罚性赔偿,其主观牟利意图明显,客观上也不存在因误食过期产品而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因此不应主张惩罚性赔偿。被应用。法规。本案判决一方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符合的主观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案件裁判规则适用中的调整和修正功能。经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指导案例第23号证实,“知假买假”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十倍赔偿补充完善判断规则。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民终第06号民事判决书第2229号,合议庭审判员:栾海宁、陈辉、韩素华,审判员助理:余娇娇,书记员:王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民事裁定第10201号,合议庭审判员:王永奇、张华、程琳,审判员助理:唐艳艳,书记员:袁翠翠。 ]

2、“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卖家实际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潘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承担经营者责任

【案情基本情况】2022年3月22日,潘某通过闲鱼网站获悉,闲鱼账号“凉生定制静音木门”正在销售塔塔牌木门。卖家声称原厂生产,原厂发货,五年质保,终身售后服务,与塔塔木门官网同一渠道发货。潘某随后订购了4套ZX046齐柏林灰实木多层模型门、一套厨房推拉门及相关配件,总价22080元。卖家在潘某的《木门销售合同清单》上标注“请确认清单尺寸和价格正确,支付余款,下单生产发货。不含运费和安装费。室内专用”包装产品没有品牌标识。”潘某于2022年2月23日通过卖家给出的闲鱼网站链接支付了1000元定金; 3月27日,他通过卖家给出的淘宝店“北京静音木门”专用支付链接支付了尾款21080元。运费856元,安装费800元。潘某收到木门、推拉门后,发现与淘宝官方旗舰店、商场店销售的产品存在明显差异,双方发生纠纷。淘宝后台透露,淘宝店“北京静音木门”的真实姓名是张某。潘某起诉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及三倍损失。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闲鱼”APP上的账号名为“塔塔门业闲鱼”,商品页面显示其销售的门型号齐全,均为全新,且其还有淘宝店。因此,张某通过“闲鱼”APP销售新款木门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在该平台销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张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潘先生购买涉案木门用于家庭装修,作为消费者享有合法权利。张某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如实披露商品信息。张某在网络平台上虚假标注该品牌,在微信上宣传和使用塔塔品牌,并承诺通过与官网相同的渠道发货。随后,他承认涉案木门并非塔塔品牌。现有证据也可以证实,张某实际销售的木门与网站上展示的木门存在较大差距。张某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典型含义】“闲鱼”、“转转”等平台上的销售多为二手货交易。交易目的是处置个人闲置物品,不具有商业性质。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批量销售全新产品,并通过其他环节跳转销售,试图利用二手交易平台隐藏经营者身份,从而逃避法律责任。法院在审理涉及二手交易平台买卖案件时,不应拘泥于二手交易平台的性质,而应考虑卖方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等。以及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综合判断销售者是否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的本质特征。消费者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为经营者,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1308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员:谭树杰,书记员:楼本彦。 ]

3.在融资贸易纠纷中,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基于虚假销售行为的主张——某科技公司与某米业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基本情况】某科技公司(买方)与某米业公司(卖方)分别于2019年9月、2019年12月签订了《基本供货合同》和《基本供货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基本供货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条件。供应的产品。信息、货物交付、付款、违约责任及程序等。据此,双方形成了17份《订单产品及价格》、《收货确认单》及多张发票。 2021年4月,两家公司与担保人签署协议,确认双方交易内容、欠款金额、违约金及担保情况。因米业公司等未履行上述协议,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米业公司及其担保人支付收购价款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质,不应仅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作出正式判断,而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并综合考虑合同价格、交易流程、交易目的等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提交运输、仓储文件以确认其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交易涉及的货物确实按照合同约定存在且实际交易发生在货物周围。某米业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涉及交易的同一业务的订单和收货确认信息是由某科技公司同时发送给某米业公司的,甚至还有订单和收货确认信息是稍后发送的。记录的日期。发货确认单提前发送给一家米业公司签字盖章,这与正常的买卖交易明显不符。据此,法院认定,双方的交易名为销售,实际为贷款。因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该公司坚持不改变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

【典型含义】“融资贸易”是以商业贸易名义进行的交易,实际上是资金借贷的交易。它的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交易结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两方或多方之间完成封闭的资金循环;其次,交易各方均充分了解交易的真实目的。区分正常贸易活动与融资贸易的关键是运用穿透性的审判思维,从交易的全局和本质出发,探寻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并结合贸易背景进行系统审查、特征以及交易各方的情况。识别并判断交易实质是否真正围绕贸易活动进行。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和隐匿意思表示的,应当分别处理。人民法院以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为焦点问题后,当事人因原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仍坚持原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人民法院不应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作出判决,而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否则将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处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中民终1764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审判员:马慧琴、张光荣、李金明,书记员:白静。 ]

4、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产权瑕疵仍购买的,应自行承担风险——邹某、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基本情况】2022年3月5日,案外人田某向卢某借款18.1万元,并将一辆保时捷汽车质押给卢某。卢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该车的销售信息。邹某得知后,想买下来。双方核实车辆状况后,签订了《车辆债务转让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甲方(鲁)已告知乙方(邹),该车为质押车辆且车辆来源,不可转让,乙方充分了解质押车辆的来源及潜在风险,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接受债权转让!”乙方已到车辆管理处详细了解车辆状况及车辆性质信息。若日后车辆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邹某将13.9万元转给卢某,卢某将车辆交付给邹某。 2022年6月28日,一家租赁公司以涉事车辆有未偿还贷款为由将车辆拖走。邹某起诉法院要求终止《车辆信用转让协议》并返还货款。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明确约定了车辆的来源、性质以及交易的潜在风险,并规定了风险责任。本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邹某按照约定的价格将钱交给了卢某,卢某也将车辆交付给了邹某。协议已履行。邹某称,涉案车辆被租赁公司拖走,要求返还货款。这种情况是邹先生在签署协议时就应该预见到的风险。法院遂裁定驳回邹某的诉讼。

【典型意义】近年来,二手车交易中因车辆来源不明、权属状况缺陷、隐瞒事故信息等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第六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对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如果第三方对销售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买方车辆的权利缺陷及潜在风险。如果买家仍购买车辆,则应自行承担风险。为此,买卖双方应仔细核对二手车交易中的车辆所有权、权利负担等关键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上述关键信息和风险负担问题。同时,应尽量选择正规的二手车。利用车辆交易市场查询车辆使用、维修、事故、保养、保险等信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留关键证据,避免纠纷发生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2)鲁1581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审判员:张爱虎,书记员:姚景然。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民终15民5247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胡洪建、王亚丽、胡凤英,书记员:熊丽丽。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5民申4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审判员:尹继阳、张雷、李忠东,审判员助理:杨帆,书记员:尹娟。 ]

5、卖方不能以买方使用过设备为由免除缺陷保修义务——智能公司与机械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基本情况】某智能公司向某机械公司采购了两台熔喷布生产设备。设备交付后,某智能公司以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反复调试无法生产出合格熔喷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退回货款。某机械公司在提货时声称,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设备已检验合格。聪明的公司提货后,对设备进行了使用,并对设备本身的零部件进行了维修和更换。即使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买方仍然使用。因此,无法证明所交付设备的质量不合格。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设备交付验收合格。法院经现场检查后,要求某机械公司更换原厂零部件并进行现场试生产进行设备检查,但某机械公司拒绝配合。法院还要求某机械公司对智能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恢复和维修,但某机械公司也拒绝提交维修计划。随后,根据智慧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熔喷布设备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两套设备在设计、生产时缺乏基础件、关键部件和安全设施,质量不合格,无法使用。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法院遂判决终止涉案销售合同,并责令某机械公司退还货款。

【典型含义】标的物质量是否合格,关系到买卖合同交易目的能否实现。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还影响着违约、终止合同等责任的确定。实践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就设备的验收和交付达成一致。买受人未经验收直接使用设备,或者现场验收合格后在使用过程中提出质量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设备是否存在缺陷隐患。这时,买方往往要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甚至需要委托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确认。本案中,买受人虽已使用标的物,但经法院现场检查和委托鉴定证明,标的物存在设计、安全缺陷、关键部件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设备性能和正常使用。 。标的物应当被视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产品质量标准的约定以及如何验收等事项。还应对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明确相应的解决方案,防止出现质量纠纷后双方坚持己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民终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第8966号,合议庭审判员:谢鲁、胡金傲、温艳,审判员助理:徐辉,书记员:温梦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民240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审判员:马慧琴、张光荣、李金明,书记员:白静。 ]

6、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能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判断——建筑公司与金属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8月19日,某建筑公司与某金属材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向某金属材料公司采购钢材,用于该建筑工程。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对结算及违约责任的规定为:每月月底结算,次月15日前结清100%钢材货款。等等。建筑企业未按期支付到期钢材款的,从次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清偿为止。逾期2个月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除应支付的货款和利息外,还应当自欠款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支付未付款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某金属材料公司向某建筑公司供应钢材共计6,185.597吨,价值178,824,79.79元。 2014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4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金属材料公司转移钢材货款共计1130万元,余款6582479.79元未支付。某金属材料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及利息10896132.04元及违约金7264088.02元。一家建筑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和利息。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违约金是否明显过高,一般应当以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并综合考虑因素例如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确定。从涉案当事人和合同履行情况分析,某建筑公司自2014年履行合同以来,一直没有按照约定足额支付钢材价款。截至2015年底,最后一次供货时竣工后,尚欠钢款878万余元。截至2021年9月1日,某金属材料公司提起本案时,共拖欠钢材货款6,582,479.79元。金属材料企业作为从事钢材购销的经营主体,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由于无法按时足额收到付款,其经营营运资金将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增加融资成本。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涉案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月利率1.5%并不算明显过高。违约方建筑公司主张减少逾期付款利息的,不予支持。此外,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足以补偿某金属材料公司的损失,合同中单独约定的违约金不再重复支持。

【典型意义】当事人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减少违约金。这也称为司法自由裁量权规则。这是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常见问题。在钢材销售合同中,当事人通常会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的还约定逾期损失包括钢材涨价、资金占用费、预付款、逾期利息等。上述约定可以视为违约金的性质。 。人民法院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及调整幅度时,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逾期福利等,并根据公平和诚意的原则进行衡量。我们不能简单地使用法律保护的私人贷款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规损失是否太高的标准。作为商业实体,购买和销售钢铁产品的双方也应与普通民用实体不同。商业实体具有更强的预见和控制默认风险的能力,并且在减少违规损失方面应该更加谨慎。在这种情况下,当不支持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损失时,人民法院全面考虑了建筑公司逾期付款违约的持续时间,钢铁销售企业对营运资金和融资状况的需求以及钢铁的市场价格。波动和其他因素,以及基于公平和真诚的原则,确定了每月1.5%的逾期付款权益显然太高。实际上,当事方有权自愿同意违约损失。司法酌处规则应基于意志的自主权和形式自由来协调实质性正义和个人案件正义,以平衡自愿,公平和诚意的原则之间的关系,并避免简单地采用“一种规模适合所有人“防止机械正义可能造成的实质性不公正的方法。

[Zaozhuang中级人民法院(2021)Lu 04 Minchu的第408号民事判决,大学法官:Lia Jianxin,Sun Xiao,Sun Meng,Sun Meng,Clerk:Gao Wenna。山东省级高等法院(2022年)卢·明尔斯邦民事判决号1604号,大学法官法官:马利利(Ma Lili),Cui Zhiqin,Li Jinming,法官助理助理:Zong Fangru:Zong Fangru,店员:Wang Yanan。 ]

7。发票的发行是卖方签订合同的偶然义务,通常不应该是买方拒绝支付购买价格的原因 - 房地产公司与混凝土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的争议

[基本案例事实]一家房地产公司和一家混凝土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签署了“现成的混凝土销售合同”,同意购买商业混凝土,用于在某个社区中建造商业渠道和车库。从2014年5月9日至2021年12月20日,两党在商业混凝土销售中总共进行了32345327.9元的总共进行。一家房地产公司以银行转让的形式支付了16669367.4元的商业具体付款,并以房屋存款的形式支付了10392092元的商业具体付款。它仍然欠5283868.5元的商业混凝土付款。一家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剩余的付款,理由是一家混凝土公司没有发出一些增值税发票。然后,一家具体的公司去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的付款和利息。

[判决结果]审判后的人民法院认为发票是卖方的偶然义务,当事方不同意发行发票是买方支付货物的先决条件。这项附件义务不能与买方的主要合同债务竞争,而两者不是互惠的。一家拒绝支付的房地产公司的辩护是为了另一方没有发出部分增值税发票的理由是不可替代的,也没有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典型含义]在销售合同中,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主题和转让主题的所有权,并确保主题没有质量和产权缺陷。但是,如果卖方根据协议或交易习俗相关文件和材料(例如保修证书,发票,产品证书,质量检查证书等)向买家提供卖方对合同的义务以及买方是买方支付商品价格的主要合同义务,卖方签发发票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物的义务之间没有互惠。卖方未发行部分增值税发票不会影响买方对主题的正常使用或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买卖双方尚未明确同意是否先支付是先付款还是首先支付发票,并且没有形成贸易习惯,则买方不得拒绝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以支付货物的基础合同的附带义务。

[Shandong省Shouguang人民法院(2022)LU 0783 Minchu No. 5699民事判决,法官:Wang Chunhong,法官助理:Wang Liyuan,店员:Li Minmin。 Weifang中级人民法院(2022)第07号Minzhong 10113,Collegial Bench法官:Meng Yi,Ding Ying,Gao Ying,Gao Yanli,店员:Li Yuxuan。山东省级高等法院(2023年)卢·明森(Lu Minshen)第1879号民事裁决,大学法官法官:贾·辛芬(Jia Xinfang),王·鲍恩(Wang Baoheng),柴伊亚西安(Chai Jiaxiang),店员:Ma Lexia。 ]

8.为了确定明显的机构,诸如交易对手是主观上的善意并且没有错的因素,应全面考虑机构行为的客观外观 - 建筑公司和荣等人。

[基本案例事实] Zhao与一家建筑公司签署了一份内部签约合同,规定赵将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构建现行项目。在施工期间,Zhao为从建筑公司接收材料的特殊印章,并以该公司的名义构建了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Zhao在两个建筑地点聘请了物料工人。 Rong是由Guo引入的,将钢提供给建筑工地。在签订合同之前,朗与郭一起检查了两个建筑地点。建筑工地设有办公室,会计室等,并且有一个建筑公司作为建筑部门的招牌,还有五名主要人员清单,包括安全人员和优质检查员。在墙上。之后,Rong和Zhao分别以某个材料站和某个建筑公司的名称签署了购买和销售合同,同意某个建筑公司将从某个材料站购买钢铁。 Zhao和Rong分别签署了合同,分别是建筑公司和材料站的代理商。该合同没有用建筑公司的印章盖章,郭作为担保人签署了合同。合同签署后,材料站将钢和木材运送到涉及的建筑工地。郭作为材料店员签署了货物,并发出了一份材料收据,上面印有建筑公司的特殊邮票,用于接收材料。在供应站拖欠付款之后,它上法庭要求建筑公司对赵的行为负责。

[判决结果]审判后的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争议重点是赵的行为是否构成明显的机构。应从主观上的善意和没有疏忽的方面分析这种情况,以及未经授权的代理人Zhao的行为是否足够。为了防止业务风险,Rong在建筑公司的物质店员和建筑公司的担保人Guo的领导下去了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因此,可以确定Rong在签订合同之前履行了他的护理义务。此外,“签证表格”和相关的建筑材料还表明,涉及的建筑工地的建筑单元是建筑公司的项目部门。根据相关证人的证词,应确定Rong有理由相信所涉及的建筑工地是一家建筑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材料收集器的郭在“材料收集清单”上盖了一家建筑公司的特殊材料收集密封。该案的证据也证实了该密封已公开使用。因此,客观地说,朗也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了一家建筑公司。基于此,最初的试验确定Zhao的行为构成了明显的代理机构,某个建筑公司应承担支付购买价格的义务。

[典型含义]明显的代理是没有权力的代理人的例外。它旨在保护代理交易中交易对手和交易安全的合理信任。如果建立了明显的机构,则校长将承担巨大的缺点。该案件分析了从主观真诚的各个方面识别明显代理的标准,没有错,客观的出现,对善意的第三方保护以及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在识别过程中,应考虑诸如谁导致交易风险,谁可以控制风险,控制交易成本以及提高交易效率的因素,以确定交易对手是否已履行其合理的护理义务。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和平衡所有各方的利益,以便可以有效地发挥明显的代理系统的有效性。此外,企业应加强内部人员的管理,证书,印章,空白合同和介绍书,澄清外部授权,迅速向具有原始机构权威的辞职人员或外部人员披露,并撤回可能代表的外部陈述公司的权威等,以防止被判断为明显的代理商和遭受损失。

[Zibo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第03号Minzhong 2216号民事判决,大学替补法官:Wang Peng,Sun Changfeng,Meng Qinghong,店员:Zhang Qingxiao。山东省级高等法院(2020年)卢·明泽(Lu Minzai)民事判决第628号,法官法官:柴贾西安格(Chai Jiaxiang),吉亚·辛芬(Jia Xinfang),李夏(Li Xia),店员:bai jing。 ]

9.存款罚款不适用于超过存款中商定的担保的事项 - 加工公司与技术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情况事实]一家加工公司(Demander)和一家技术公司(供应商)于2021年1月7日签署了“机床特殊合同”。供应商将提供一条高速角度钢法兰生产线,并带有规格LCJG3500向Demander。一个,LC1535桌面四枪角钢法兰自动焊接机。合同规定,设备的总价为120,000元人民币,包括税收和货运。买方应支付10,000元的押金。收到付款后,合同将生效,供应商将运送货物。 2021年1月7日,一家加工公司将10,000元人民币汇给了一家技术公司。该银行的电子收据记录说,汇款的目的是设备付款。一家技术公司在收到付款后未能交付商品,并要求更改付款方式。如果双方都没有达成协议,则不能签订合同。一家技术公司返回了2,000元。一家加工公司起诉法院终止合同,并将20,000元的押金返还两倍。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在听到双方签署的合同后持有的人民法院规定:“ demander应支付10,000元的押金,并将其汇出到特别帐户中进行收款。收到付款后,合同将生效。 ”押金的性质应被视为商定的存款。合同生效后,10,000元人民币将转换为货物付款。双方不同意合同中适用的存款罚款。加工公司对押金的双重退款的要求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法院裁定,技术公司应返还剩余的8,000元的余额。

[典型含义]存款是债权人权利的保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了存款的性质,有效性和其他内容,但没有指定存款类型。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几个问题上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适用法律对贸易住房销售合同审判审判的适用法律的解释”,等等。 ,考虑到上述司法解释已被废除或修改,分别规定了存款,合同存款和终止存款的类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存款作为主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各方清楚地规定,付款后的合同生效。根据上述规定,就两方商定的算法应该是签期押金。存款交付后,主要合同的法律后果将有效。同时,押金的担保功能也通过合同的有效性完成。合同生效后,双方已进入合同的绩效。双方之间在履行合同方面的纠纷,并且由于不同意相应的存款作为担保,因此应适用押金罚款。

[Wusheng County人民法院(2022)LU 1428 Minchu No.140民事判决,法官:Guo Hongjie,秘书:Wang Qi。 ]

X.可预测的业务风险原则,是不适用的情况变化的原则 - 太阳能公司与电力公司交易合同之间的争议

[基本案例]一家电力公司和一家太阳能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签署了“光伏组件订单合同” 667764286元。特定电力公司签约的海外项目;在有效期内合同的单位价格和总价是固定的;如果供应商终止合同的履行,则应承担合同金额的30%的责任;如果当事方不能按计划交付,两方应友好并进行谈判以解决,谈判是一致的,所需的一方同意免除供应商违反合同的责任,所需的一方不再要求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承担上述违反合同的责任,并承担供应商未履行合同的义务。后来,一家太阳能公司要求光伏行业的原材料价格提高了价格,理由是该国的能源消耗双重控制政策被提高。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太阳能公司拒绝签订合同。一家电力公司与案件以外的公司签订了订单合同,总支出为770947005.94元。一家电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家太阳能公司向200329285.8元付费。一家太阳能公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这种情况变化的原则,并且不构成违反合同。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33条尽管情况发生了变化,但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了造成原材料强烈波动的因素,包括国家能源双重控制的相关政策,在合同签署之前已经宣布或实施了美国对新疆光伏企业的制裁。作为一家太阳能公司,作为一个理性业务实体,它应该能够预见影响。请参阅双方认可的PV Infolink网站发布的数据,2021年上半年的光伏供应链价格的数据显示出持续上升。当一家太阳能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与电力公司签订订单合同时,应预测财产趋势。双方自愿同意合同的单价和总价作为固定价格,并且任何一方都不能声称调整价格。作为长期绩效的合同,价格均未针对买卖双方的同一业务风险调整。这两家公司作为一个成熟的业务主题,专门从事光伏行业,长期以来就达成协议,无论考虑哪种商业利益,并自愿承担可能的商业风险,他们应该遵守诺言。因此,情况变化的原则不适用于这种情况。一家太阳能公司要求合同价格“伴随市场”,这不仅违反了合同,而且违反了诚信。

[典型的意义]情况变化的原则是实现合同正义的调整并调整当事方的自主权。但是,这种调整必须仅限于非常必要的情况,即,合同严格遵守原则,情况变化是例外。判断某种客观情况的变化属于正常业务风险,或者是可能导致情况变化的“重大变化”。法律不能描述统一标准。简单的判断,例如价格上涨和下跌以及合同绩效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商品原材料的价格是指国际市场价格指数。能源市场是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价格趋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供求关系,市场期望以及国内和国际宏观政策环境。理性业务实体应该预见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合理地预测价格趋势。此外,合同规定,对于买卖双方的同样的业务风险,价格均未调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将不会应用情况变更的原则。

[Qingdao中级人民法院(2022)LU 02 Minchu No. 125民事判决,纪录片法官:Jielu,Hu Jinao,Wen Yan,Wen Yan,法官助理:Fei Xiaoyu,秘书:Liu Xinyu。山东省级高等法院(2022年)lu min结束2901民事判决,纪录片法官:范·库伊恩(Fan Cuizhen),库伊·齐兴(Cui Zhiqin),李·吉宁(Li Jinming),店员:王·富梅(Wang Fu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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