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2017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精神按照经济领导小组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更加科学有效地做好2017年钢铁产能过剩工作,促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发展脱困工作的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按照“十三五”总体规划和前三年大部分集中任务落实要求,综合考虑供需平衡等因素,科学确定和实施去产能细化措施方案,落实奖励补贴,妥善安排人员和资产。债务处置、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2017年6月30日前,依法全面退出“地条钢”产能;
(二)加强钢铁行业有效供给,避免价格波动;
(三)2017年退出粗钢产能约5000万吨;
(四)企业兼并重组迈出新步伐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严格执行员工安置程序,开辟多种员工安置途径,努力确保员工转岗不下岗、跳槽不失业;
(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置企业债务,明确资产处置政策;
(七)加快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2、2017年重点关注产能退出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为指导,以国发[2016]6号文件为基础,强化市场化法制化,突出严格标准倒逼落后,加快不达标产能退出,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
(一)依法坚决彻底取缔“地条钢”违法违规产能。 “带钢”是指以废钢为原料,采用中(工业)频感应炉等熔炼,未经有效成分和质量控制而生产的钢材,以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是国家已经淘汰的产品。应当坚决依法查处。 “地条钢”定义标准参考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中国特钢等五家协会发布的《关于支持打响“地条钢”斗争》钢企协会不锈钢分会《关于明确工频、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贯彻落实,各地区和相关中央企业必须彻底拆除中频感应炉主要设备。 2017年6月底前依法用于生产“地条钢”的(工业)工频炉、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轨道等设施;退出的“地条钢”产能不能作为2017年各地去产能任务,不能享受中央专项奖补资金政策支持。受影响职工的安置工作由各地统筹协调。部际联席会议要组织检查,加强监管,确保按要求彻底拆除,严禁“以停代关”、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等行为。
2017年打击“地条钢”工作,将根据各地区和相关央企上报的“地条钢”企业名单、处置措施、处置时间,一一考核。如有报道或媒体报道并核实,存在名单范围外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将被视为反面典型,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加强监管,立即依法吊销生产、销售“地条钢”企业的许可资格。列入行业准入或标准公告名单的企业,如果从事“带钢”生产、销售,将立即从符合公告的企业名单中剔除。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落后产能,要立即依法关闭、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对于因法院扣押、资产抵押等原因暂时不具备拆除资格的设备,必须采取断电断水、拆除辅助设备等措施,封存设备,确保不恢复生产。全面关停拆除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钢厂制造3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电弧炉除外)。 )等落后的生产设备。
(三)加速长期停业的“僵尸企业”退出。停产、半停产、连续多年亏损、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以及没有自身发展能力、难以正常退出的企业,必须纳入去产能范围2017年,要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和清算。
(四)依法依规退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不符合钢铁行业标准的企业将成为执法重点。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合规检查力度。对污染物排放未达到环境保护法要求且情节严重的钢铁生产能力,对钢材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6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不符合《粗钢主要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限额》(GB21256-2013)等强制性标准且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逾期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不达标、6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符合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将被关停退出依法。
三、有序关停列入去产能清单的钢铁产能
各相关地区和企业要科学把握去产能步伐,按照目标责任书做好钢铁去产能工作。原则上,纳入2017年去产能任务的钢铁产能应先暂停,并扭转拆除(入库)进度。依法予以拆除。对于无法立即停产的产能,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公司签署承诺书,承诺期满关停不再复产,并向社会公布。继续对列入去产能名录的钢铁产能生产状况进行卫星遥感监测,及时掌握关闭进度。
四、加快产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
各地要围绕促进钢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统筹推进去产能、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推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提升钢铁行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钢铁工业。
(一)加快兼并重组。推动宝武钢铁集团深度整合,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政策环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利用以市场化、合法化的方式处理并购重组过程中的资产、债务等问题,妥善安排并购重组后的富余员工。以提升优质品牌、整合区域资源为主要任务的并购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钢铁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根据区域条件、企业实际和行业发展需要,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企业。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特大型、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和专业化骨干企业集团。
(二)加快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加快钢铁制造信息化、数字化与制造技术融合,重点培育流程化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操作等智能制造新模式提升企业高效研发、稳定产品质量、灵活生产组织、全面成本控制等能力。深入推进绿色制造,加快实施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节能环保工艺技术改造升级。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推进钢结构建筑试点示范和产业基地建设,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钢材使用水平。
(三)加快布局优化。综合考虑资源、能源、资源环境承载力、交通运输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统筹推进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国际化等钢铁产业布局优化合作。对于与当地发展规划相冲突的企业,要结合本市发展规划和企业实际,加快实施转型升级,实现企业与城市和谐共存、协调发展。
对于无法转型升级或不具备转型升级价值的产能,要有序就地转移或转换生产。实施搬迁必须满足资源环境承载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划、总量控制等资源环保政策,严格落实产能削减和置换,搬迁后新建项目必须具有管理先进优势、技术、产品、设备、物流、成本等方面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鼓励引导广西柳钢等有相关条件的企业及时落实上述要求,及时实施向沿海地区减量搬迁。
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以多种方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包括在靠近资源和市场的境外地区投资建设钢铁企业,或参股、并购境外钢铁企业,加大境外黑色金属勘探开发力度,推进钢铁企业建设。矿山深加工项目,建立海外营销网络,延伸产业链,利用海外优势资源,学习和引进先进技术,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各产钢省(区、市)和国务院国资委要按照《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意见》, 《2017年攻坚克难发展》及实施方案,对去产能、退出设备、涉及人员等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梳理、明确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并认真组织实施。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化解困难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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