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钢材资讯>国霖案例 | 李斌泉、张文嘉律师代理的钢材购销合同纠纷二审再次胜诉

国霖案例 | 李斌泉、张文嘉律师代理的钢材购销合同纠纷二审再次胜诉

佚名 钢材资讯 2023-10-17 09:01:51 237

钢材购买 合同_钢材合同购买流程_购买钢材的合同

案例回顾

2016年11月12日,湛江XX工程公司(甲方)与深圳市XX钢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乙方按照以下规定向某建设项目供应钢材:甲方指定的生产厂家。

合同签订后,乙方将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经双方对账确认并提供付款证明后,甲方已于2018年1月结清货款。 A公司支付了最后一笔货款,双方在《付款申请书》中的付款理由中注明“最终货款为1,145,754元。至此,已支付全部货款,与XX钢铁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有限公司已终止,双方不会互相违约。” ,并由双方代表签字。 但2018年2月5日,乙方以甲方虽已付清货款,但未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1089,314.51万元。

一审判决

本所李斌权律师、张文佳律师担任被告(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他们一接手案件,就帮客户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提出异议并上诉后,为方便当事人,将管辖权移交给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回应。

庭审中,双方均承认货款已结清的事实,但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实1号楼地下室和2号楼厂房一层结构层何时竣工。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付款申请书》中注明“双方均不会违约”后,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认为,该内容仅指货款的结算,尚未结算违约金。 我所律师在答辩中指出:该内容是双方解除合同时达成的补充协议。 除了结算付款外,双方还解决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或已经存在的延迟供货、延迟付款等责任。 为了互相免责,我们明确表示不会互相违约、互相追究责任。 原告在自愿签署平等补充协议后起诉法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认为: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付清货款只需注明“货款已全额支付”即可,而“不拖欠”则意味着彼此不再有任何违约行为。有义务。 ,旨在确认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责任缺乏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乙方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法院重点审理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至于甲方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均在《付款申请书》中注明甲方已全额付清货款,并注明“全额付款”,如果乙方不同意免除甲方当时的责任,在违约责任方面,双方无需注明“与××钢铁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终止,双方均不违约”字样在“全额付款”后,再次强调甲方拖欠付款的问题。 而且,按照一般理解,“与××钢铁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违约”应该是双方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责任以及在权衡利弊后,在履行购销合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 以及其他需要相互免除和解决的问题。 甲方关于“双方不存在违约”的解释较为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乙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所有案件受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购买钢材的合同_钢材合同购买流程_钢材购买 合同

钢材合同购买流程_购买钢材的合同_钢材购买 合同

钢材购买 合同_购买钢材的合同_钢材合同购买流程

钢材购买 合同_购买钢材的合同_钢材合同购买流程

钢材购买 合同_购买钢材的合同_钢材合同购买流程

钢材合同购买流程_钢材购买 合同_购买钢材的合同

购买钢材的合同_钢材合同购买流程_钢材购买 合同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1042.html

标签: 购销合同   合同纠纷   法律   法制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