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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垫资费用利率适用及欠条举证责任详解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12-19 20:06:36 122

本期裁判要点

1、双方之间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有欠条,明确载明债权人、债务人、债务性质、债务金额。该欠条表明原告已履行了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

2、双方同意以预付款形式向卖方采购钢材。该预付款并不意味着法律关系由买卖合同关系转变为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双方约定的预付款项利率应适用合同纠纷违约金的规定。该规定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民间借贷不适用年利率限制性规定。因此,本案钢材供货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高达31.3%并按年利率计算,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

《陕西新亿天实业有限公司王亚军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院民诉第3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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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二审判决以及新益天公司、王亚军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1、所欠钢材款额是否为本案二审认定的合同所涉合同正确。 2、涉案5张欠条涉及的437万元钢材货款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 3、双方约定的预付款是否过高。 4、王亚军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二审涉案合同项下所欠钢材款额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2014年1月23日后,双方多次对账。截至2016年12月21日最后一次对账,新益田公司所欠钢材货款金额为570,111.82万元。其后,新益天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支付钢材5万元,2017年9月12日支付钢材5万元,2017年9月14日支付钢材3万元。二审根据声明中所述的拖欠钢材金额,扣除信宜天公司后续货款13万元,认定涉案合同拖欠钢材金额为5.5711182元,并无不当,本院维持了原判。

关于涉案五张欠条涉及的437万元钢材货款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交付方式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票据、收据、结算单、发票等,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中是否记载了债权人姓名。和解确认书、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以及买卖合同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涉及五张欠条,上面写明了债权人、债务人、债务性质、债务金额。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二审法院认定三强公司已尽到证明买卖合同存在的举证责任。涉案五张欠条均为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了欠条中所载欠款总额437万元。 ,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维持了原判。

关于双方约定的预付款是否过高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本案涉及《钢材供需合同》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真实,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第二条规定:“供方应预付需方秦汉国际酒店项目钢材的货款,预付款自供货之日起每天按3元计算,直至全额付清。 ”第五条规定“违约金按照货款总额的3%每日计算支付给供应商”。据此,双方约定的预付款年利率为31.3%,违约金年利率为109.5%。三强公司一审仅要求支付预付款,远低于双方约定的预付款年利率。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前三名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因此,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年利率31.3%作为预付款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王亚军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涉案《钢材供需合同》第六条规定:“需方(指新宜天公司)将法人名下的全部公司财产和法人名下的个人财产用作付款保证。”王亚军作为新亿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王亚军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签署涉案《钢材供需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这起案件并没有涉及王亚军和他的妻子安艳。认定秦某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驳回陕西新益天实业有限公司、王亚军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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