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2019)最高法民再380号王聪浩与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成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


案例分析
(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第380号
王从好与保定市建工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约定逾期支付钢材款项的违约金为月利率3%或者日利率5‰。
在双方诉讼过程中,违约方B公司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01一审法院认为
逾期支付货款造成的损失为利息损失,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0‰、日利率5‰过高,予以调整,逾期利息按24%计算。
02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计算违约金,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
03最高法院再审裁定
二审法院未综合考虑本案合同性质及合同履行情况,直接以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上限来调整违约金,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鉴于王从好在二审法院询问时承认其销售的钢材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且宝鼎公司未按时支付钢材款且长期占用王从好资金,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请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按照《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王丛浩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并在计算标准上增加30%,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1.5×1.3=1.95)计算罚息。
实践中的变化
本案再审结果体现了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形不同的典型裁判方式——有的法院判决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过高违约金的标准,有的法院则直接依据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上限(现为LPR的4倍)进行调整。
民间借贷利率以上限为标准的调整方式看似合理,实则并不恰当,2019年12月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民九纪要”)对此作出了明确指示。
事实上,在“民九条”出台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就已经对如何判断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判断应当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不宜直接以是否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LPR的4倍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
违约金的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定义损失。
资金占用造成的损失按照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1.5倍计算。
第二步,把损失增加30%。
违约金应适用均等化原则而非惩罚性原则,即违约金应等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30%的,应适当减少。违约金确定标准为1.5倍利息加上30%,即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超过这个数额,则被认为过高,不予支持。
第三步,调整原则。
以上是常见的罚金基数:1.5倍房贷利率、1.95倍(≈2倍房贷利率)、4倍房贷利率,了解了罚金基数的法律依据,才能游刃有余地处理案件。
作为原告,可以按照4倍的民间借贷利率LPR要求违约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提供最好的支持,同时留有谈判的空间。
作为被告,可以援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九纪要》)和《全国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的相关规定,主张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能作为判断罚息是否过高的标准,应当调整为LPR的1.5倍。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酌情决定。
法律链接
一、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根据违反合同的情节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当履行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罚金或者罚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请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如果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考逾期罚金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如果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LPR)标准,加上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LPR)的4倍。
四、全国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
1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已经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衡量,予以判决。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协议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五、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九条纪要”)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准,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借款合同以外的双务合同中,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作为对价的债务不属于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民间借贷利率受法律保护的上限不能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就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注:1.本规定中的合同法(现已废除)第113条,现为民法典第584条。
2、九条民事意见并不是针对新的问题制定新的裁判规则,而是对如何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阐释。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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