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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法院悬赏近1亿元追讨4.88亿元债务,两名80后男子涉案

佚名 钢材资讯 2025-03-10 16:05:26 76

证券时报

11 月 8 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执行悬赏公告。两名“80 后”男子,林俨儒和蒋校,因拒绝执行约 4.88 亿元的诉讼标的,被申请执行人提出 20%悬赏执行的申请。从理论上来说,这两人的悬赏金额将近 1 亿元。该消息在 9 日冲上了微博热搜。(→此前有相关报道)

记者查阅相关案件判决发现,这俩人或许是一对“倒霉蛋”。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存在股权纠纷。该公司曾是福建省民营百强企业,2013 年开始出现经营困难。2014 年初,林俨儒以 2.5 倍溢价收购该公司部分股份,成为大股东,股份总对价为 2.36 亿元。对方将股份转让登记给了他,然而他仅支付了 7556 万元,还欠款 1.6 亿元,最终被告上法庭。这笔欠款需要支付月息 1.5%的违约金,因此滚成了非常大的数字。在那个时候,蒋校担任鑫海公司的总经理,他需要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2015年该企业停产。2018年破产重整成功。

两名80后被近亿元天价悬赏

长乐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悬赏公告。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校、林俨儒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蒋校、林俨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是,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提出了悬赏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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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提及,若有人向法院举报该法院尚不掌握的被执行人藏匿或转移财产的线索,且经法院查实并控制、处置变现后执行到位,那么法院将按照执行到位金额 4.88 亿元的 20%,也就是 9761 万余元给予奖励。同时,法院会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以及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进行保密。

公告显示,被执行人是蒋校。他的户籍地在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屿南村南西路 13 号。其身份证号码为 350182198206053519。执行标的为 4.88098817 亿元,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被执行人是林俨儒,其户籍地在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岐西村斗门头 39 号,身份证号码为 350182198011094011,执行标的为 4.88098817 亿元,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

信用中国的信息表明,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曾 7 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据了解,自 2020 年起,该公司已有两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公示公司年度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资料显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已多次陷入与多家地方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林俨儒是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旗下的股东,其持股比例为 38.84%。2018 年 3 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林俨和蒋校列为限制消费的人员。2019 年,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把林俨儒以及蒋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事涉福建著名民营破产企业

股权资料表明,林俨儒是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这家公司曾是福建省的重点民营企业,也是长乐市“回归经济”的标志性项目。它位于福州滨海工业区松下港区,于 2002 年 12 月注册成立,注册资金达 7.5 亿多元。曾一度被评为福建省 100 强民营企业和百家重点企业,以及“福建省工业主要行业前十强”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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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海公司的好景并未持续太久。2015 年,因经营状况恶化,该公司停止了生产。在 2017 年到 2018 年这段时间里,该公司进行了破产重整的工作,并且被列入了福建省 2018 年度破产审判的典型案例之中。鑫海公司据当时新闻发布会介绍,拥有 190 万吨钢铁生产产能以及螺纹钢生产许可证。2013 年,因国内钢材市场价格急速下跌且市场需求低迷,其业务严重下滑。同时,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连续多年出现亏损,经营陷入极度困境。鑫海公司的债务危机对数百名债权人及近 3000 名职工产生了直接影响。2017 年 1 月 20 日,福州恒一贸易有限公司认为鑫海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情况。基于此,该公司向长乐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对鑫海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7 年 7 月 26 日,长乐法院裁定受理了鑫海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鑫海公司的破产重整案所涉及的债务规模达到了 40 多亿元。此案件涉及的债权人将近 500 人,职工有 2700 余人。其中,涉及的银行债务来自 10 家,金额接近 20 亿元。根据重整计划,税款债权和职工债权能够全额得到清偿;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本金的比例进行清偿,其中本金在 30 万元以下(包含 30 万元)的部分会以 100%的比例清偿,本金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则按照 15%的比例清偿。享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在其对应特定财产的变现价值范围内能够全额获得受偿,倘若受偿金额不足,那么不足的部分会转变为普通债权,并且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来受偿。2018 年 1 月 3 日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重整计划草案一次性获得了表决通过。2018 年 1 月 13 日,长乐法院作出裁定并批准了重整计划。福建大东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介入企业进行重整,大东海积极开展重整工作后,在 2019 年 4 月逐步恢复了生产。

阴阳合同惹的祸?

从相关审判书能看出,林俨儒或许是个“倒霉蛋”。2014 年初,他与人签订合同,要收购鑫海公司的股份,总金额为 10400 万元。其中实股 9440 万元,以 2.5 倍的价格作价,也就是 23600 万元人民币。他在支付了 7556 万元后,就无力再支付后续款项,随后被人告上法庭。林俨儒申辩称三份股权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一致而无效,且未实际履行。然而,他的申辩未获法院认可。

鑫海公司在 2013 年出现了经营困难。林俨儒于 2014 年以 2.36 亿元收购部分股份并成为大股东。对方将股份转让登记给了他,过程很爽快。然而,他只支付了 7556 万元,还欠 1.6 亿元。2015 年,该企业停产。

现在欠下的这 4 亿多债务规模庞大,这是当初收购股权欠款时不断累积利息导致的。蒋校是当时鑫海公司的总经理,他也是个“倒霉蛋”,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我们来看事件详细经过。

2014 年 1 月 17 日,林某某与林俨儒达成《股份转让协议书》。其一,林某某把自己所持有的鑫海公司的股份,总计人民币 10400 万元,其中实股为 9440 万元,以 2.5 倍也就是 236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作价进行转让。其二,林俨儒同意按照此转让价格来购买并接受这些股份。同时,林俨儒要将转让款转入中信银行福州长乐支行林某某指定的账户。林某某收到第一期 6000 万元款项后,把持有鑫海公司的 9440 万元股份办理了过户手续,过户到了林俨儒名下。其三,若林俨儒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上述款项,就需要按照未付款的全额,支付月息 1.5%的违约金。在协议保证人(单位)的签名处,可以看到蒋校的签名以及鑫海公司的盖章。

2014 年 2 月 13 日,林某某与林俨儒达成《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其一,林某某持有的鑫海公司股份,是以公司的现有状况作为转让的前提条件。其二,林俨儒同意按照鑫海公司的现状进行购买和接收。其三,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公司遗留的问题以及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为借口,不履行已经签订的各项协议。转让款支付办法中的时间期限以及违约责任,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之后所做出的郑重承诺。双方均保证会信守这些承诺,并且能够圆满地履行协议。

其二,林俨儒同意按照此价格及金额购买该股权。林俨儒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三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将 16640 万元人民币的转让费一次性支付给林某某。该协议订立之后,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时进行了备案。

其一,确认相关事实。其一,截至 2014 年 7 月 12 日,受让方林俨儒已向出让方林某某支付了 7500 万元转让款。其二,出让方林某某与受让方林俨儒已就转让的股份办理了变更手续。其三,受让方林俨儒仍欠出让方林某某 17044 万元出让款。每月以 1.5%的违约金计算,到 7 月 12 日累计的利息是 405 万元。各方现在协商达成一致,对还款计划进行如下调整:受让方林俨儒欠转让款的本金和利息总共 17449 万元,要分 15 个月还清,还款日是每个月的 12 日。之前签订的协议内容如果与该协议不同,以该协议为准。在该协议中保证人签名处,有蒋校的签名和鑫海公司的盖章。

合同订立之后,出让人林某某把股权过户给了受让人林俨儒,同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林俨儒向林某某支付了 7556 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并且他已经没有继续支付价款的能力了。

林某某请求蒋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审认定,林某某与林俨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此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其内容合法,属于有效合同。判决规定,林俨儒需在该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林某某支付股份转让款 16044 万元以及违约金 405 万元。同时,被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和蒋校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林俨儒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蒋校同样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判决,判决要求林俨儒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某股份转让款 16044 万元以及违约金 405 万元;同时,蒋校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期资深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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