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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点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编造传播期货虚假信息被立案调查

佚名 钢材资讯 2025-03-19 03:05:27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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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点钢电子商务)

〔2023〕38号

当事人是上海点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它也被称为上海点钢电子商务。其住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 2816 号 1 幢 23 楼 B2301 - 2303 室。

张晔为男性,出生于 1981 年 9 月。当时他担任上海点钢电子商务资讯部的总监,其住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俞君为男性,出生于 1992 年 1 月,当时他是上海点钢电子商务资讯部的员工,其住址在上海市普陀区。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会针对上海点钢电子商务编造和传播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虚假信息这一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工作。之后进行了审理。并且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进行听证。目前,本案已经完成了调查和审理工作,宣告终结。

经查明,上海点钢电子商务、张晔、俞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 1 月 27 日 18 时 01 分,上海点钢电子商务在微信平台注册的企业公众号为“Esteel 点钢网”。该公众号发布了《【铁矿日报】:2022 - 01 - 27》。此文章由三条信息构成。其中第一条信息表明,贸易商态度强硬,并且流露出挺价以及惜售的意愿,同时唐山 28 日开始可能会加严限产。第二条信息显示,Atlas 宣布不可抗力,预计会影响一个月。第三条信息表明,“力拓的 PB 块发运或许会受到影响,或许在 3 月减量。所造成的减量并非以 SP10 块的形式来填补,而是总量降低”。经确认,上述信息是虚假信息。在虚假信息发布之时,“Esteel 点钢网”公众号有 12026 人予以关注,信息成功发送给了 12026 人,阅读量为 456,且该虚假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了广泛传播。

2022 年 2 月 9 日 08 时 55 分,上海点钢电子商务在“Esteel 点钢网”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澄清声明》。此声明表明,在 2022 年 1 月 27 日的《【铁矿日报】:2022 - 01 - 27》中,其发布的矿山发货信息存在不实情况。关于 Atlas 公司及力拓公司矿山发货可能减量的信息,既未得到 Atlas 公司及力拓公司的授权,也未进行核实,属于不实信息

经查明,前述三条信息的编辑和发布工作是由上海点钢电子商务资讯部承担的。2022 年 1 月 27 日上午,资讯部员工俞君在进行业务沟通时,有客户向他询问“Atals 公司宣布不可抗力影响供应链”的相关信息。俞君在向他人核实该信息的过程中,还得知力拓公司的铁矿石 PB 块供应链可能也受到了影响。俞君在没有向这两则信息所涉及的公司进行求证,也没有通过其他官方途径去查实的情况下,把上述两则信息编辑成了三条信息。其中,第一条信息是他本人根据综合判断作出的表述,而第二、三条信息则是在传闻消息的基础上编辑形成的肯定性陈述。2022 年 1 月 27 日下午 5 点前后,俞君把编辑好的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了资讯部负责人张晔,让其进行审核。张晔没有提出任何修改的意见,同意发布。在 2022 年 1 月 27 日 18 时 01 分的时候,俞君将之前整理编辑且经张晔审核过的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发布。

本案的虚假信息内容与铁矿石期货合约相关,它对铁矿石期货合约价格产生了影响,并且具有显著的误导性,还扰乱了期货交易市场。经分析可知,在 2022 年 1 月 27 日,铁矿石 2205 合约的收盘价格是 769.0 元,当天的夜盘以 773.0 元跳空高开,接着持续上升,1 月 28 日继续上涨并收于 829.0 元,到收盘时涨幅达到了 7.59%。

以上事实,通过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通过澄清说明可以认定,通过微信公众号管理界面截图可以认定,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这些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我认为,上海点钢电子商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且构成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描述的编造、传播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上海点钢电子商务存在编造、传播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在这其中,上海点钢电子商务资讯部总监是张晔,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点钢电子商务资讯部员工是俞君,他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都已明确。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经过综合考量后决定:

对上海点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警告,同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晔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俞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需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的 15 日内,把罚款汇交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开户银行,即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为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把款项上缴至国库,并且要将带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备案。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那么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的 60 日内,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的 6 个月内,还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依旧会继续执行,不会停止。

中国证监会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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