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总分包方转供建材及水电增值税问题解析与处理指南
总分包方转供建材及水电应缴纳增值税
文/段文涛
近日,多个纳税人进行了咨询。营改增之后,对于建筑业的总包方给分包方提供部分建材以及水电的情况,能否如同之前那样,直接减少原材料,冲销费用,然后从应付的分包款里扣除相应的价款呢?
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会互相提供建材吗?各分包企业之间也会互相提供建材吗?或者因共用水表、电表,会分用自来水、电力吗?这些行为是否涉及增值税问题呢?
建筑企业会把其所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交给其他的建筑业企业去完成。这种将工程部分发包出去的模式,在建筑行业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业态。
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通常来讲,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是各自购买材料,各自使用材料的。俗话说,计划往往赶不上变化,有时会临时出现部分材料短缺的状况。因为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都在同一个施工场地进行施工,为了满足临时的需求,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以及各分包企业之间相互提供钢材、水泥、木材、砖、瓦、石灰、砂、石以及油料等建筑材料的情况时常会出现。另外,由于安装水表和电表需要办理相关的立户手续,在同一个施工场地中,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这种情况,并且各分包企业共用一个水表、电表的情况也不少。
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是合作关系,分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也是合作关系。亲兄弟要明算账,所以使用方向提供方支付所用材料、水电的款项是必不可少的。
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前,建筑企业主要缴纳营业税。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分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建材,以及分用水、电等行为,都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提供方通常会通过冲销原材料或成本、费用,以及冲销应付分包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等方式来进行账务处理。
至于票据,因众所周知的原因,在此不做赘述。
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若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以及分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仍按照以往的方式来处理此类事项,那么它们所面临的涉税风险将会大幅增加。
首先,来看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关系。施工分包指的是建筑业企业把其所承包的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去完成的活动。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去承揽业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这是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那么以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作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抵减预缴税款。纳税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时,需按照规定进行扣除。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发票),这些凭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若未取得这些凭证,就不得进行扣除。
可见,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是相互独立的企业,且数量为两个或以上。即便总包企业会按包括支付给分包企业的分包款在内的全额向建设方开具发票,然而分包企业也需要向总包企业开具分包款的发票,因为两者都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的单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个人,也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以及各分包企业之间,会提供钢材、水泥、木材、砖、瓦、石灰、砂、石及油料等建材物质。这些企业因共用一个水表、电表,会将自来水和电力提供给其他建筑企业使用。这种行为均属于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提供建筑材料及水、电的建筑企业,应按照自身的纳税人身份所适用的计税方法,依照适用税率(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应注意以下纳税事项:
建筑企业向分包企业或总包企业销售建材以及水、电。如果该建筑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销售货物的行为需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 3%的征收率来计缴增值税;倘若该建筑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就应按一般价税方法计算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其销售(转售)购进的钢材等建材以及电力,应适用 17%的税率。比如该建筑企业销售的是自产的砂、土、石料等,或者是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那么就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 3%的征收率。
如果不符合该条件要素,就不能以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能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 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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