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检察院识破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顶包真相 缓刑期内不思悔改终被查
4 月 4 日无锡消息,来自中国江苏网。在缓刑考验期内,此人不知悔改,竟然冒险安排他人“顶包”。江阴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仔细分析、层层排查,自行展开补充侦查工作,成功识破其中的真假身份,最终将真相揭开。
不久前,一起普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进行审查批捕。案情较为简单:在 2016 年 2 月至 4 月这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缪某起到居中介绍并联系他人的作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他让受票单位江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邹某,以支付票面全额 6 个点开票费的方式,虚开了 9 份钢材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类案件的审查关键点是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责任人。承办检察官为此细致审查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讯问笔录表明,邹某一直坚称自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整个过程都是他自己与缪某双向联络的。缪某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到底是谁”这一问题上,其前后供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起初,他称王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然而之后的供述却认定邹某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缪某所说的“王某”究竟是谁呢?在案卷里为何没有关于“王某”的调查材料呢?根据公司的工商资料可以得知,邹某仅仅占有公司两成的股份,可为什么他却能够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呢?这一系列的问题如果没有被查证清楚,那么这个案件就不能就此审结。
承办检察官为了解开这些疑惑,决定自行补充侦查。于是,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了该公司,并且对公司的在职员工进行了重点调查。承办检察官翻阅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岗位分工以及财务账簿等资料,还询问了多名公司职工以了解情况。经过这些工作,检察官认定王某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而邹某只是公司的一个普通员工。
这与缪某一开始的供述是相吻合的。然而,之后他却改变了口供,这是为什么呢?检察官再次对缪某进行了讯问。在面对那些缜密的证据时,他最终诚实地供述了王某让他顶包的整个过程。
2014 年 12 月 16 日之时,王某已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在缓刑考验期这个期间内,为了偷逃税款,王某借助缪某开具了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王某清楚地知道,一旦自己的行为被察觉,极有可能会被撤销缓刑然后被收监执行。出于逃避刑罚的目的,王某就主动去找到了缪某和邹某,演出了“顶包计”这一出戏。他安排邹某去顶替自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让邹某提供虚假的证言,让邹某承担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结合侦查结果,认为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认为邹某涉嫌包庇罪,且证据确凿。承办检察官向领导汇报案情后,立刻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在 2017 年 4 月,江阴市检察院向市公安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接着,江阴市公安局随即对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邹某涉嫌包庇罪展开了立案侦查。
近日,江阴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被判定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前罪的缓刑执行部分被撤销,连同前罪一起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单位江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判定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邹某被判定犯有包庇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缪某被判定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还被处以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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