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6日钢材买卖合同纠纷详情及结算情况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6日,某建材经营部作为供货方,与张某、马某担任购货方,以及李某担任担保方,共同签署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某建材经营部需向张某、马某提供钢材,并对钢材的型号、数量、价格以及结算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购货方需先收货后付款,且在供货方同意的前提下,从货物到达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每延迟一个月支付货款,则需向供货方支付每吨150元的额外费用,直至货款全部结清。李某担当担保角色,承诺对购货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达成后,从2023年6月到9月,某建材经营部向购货方提供了299.688吨钢材,总计货款达到1226916元。在整个供货过程中,张某和马某向某建材经营部支付了400000元的货款。2023年9月15日,张某与马某共同出具了一份《欠条》,根据结算结果,他们尚需支付货款共计826916元。他们承诺在9月30日之前先支付其中的300000元,剩余款项则需在10月23日之前全部结清。若欠款人未能按时支付,将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同时,欠款人还需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张某与马某已交付货款三十万元整。然而,剩余款项多次向某建材经营部催讨均未成功,因此他们决定将此事提交至法院处理。
【案件焦点】
关于货款的性质判断及其是否需要进行调整的问题,以及李某在担保责任方面应承担的具体内容。
【裁判要旨】
在涉及钢材买卖合同的交易中,对于额外支付款项的性质判定,需综合考虑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表达的真实意愿、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双方商定,增加的款项旨在确保供应方能够及时收到货款,一旦发生违反付款期限的违约行为,便将激活“加价款”的成就条件;再者,合同中规定的加价款是根据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来界定的,它构成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尽管合同将这一条款称为“加价”,但实际上它并不遵循价格确定的逻辑,也不具备价格特征;此外,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来看,在日常的交易活动中,双方都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真诚待人,共同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综上所述,合同中关于“加价款”的条款实质上是违约金的约定,但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超出实际损失过多。根据张某和马某的辩解,应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涉案合同中,明确了李某需对张某和马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约定经三方共同签署确认。合同中还具体列出了钢材的型号和数量,同时明确指出担保方李某对合同内容无任何异议。由此可以推断,在李某的理解中,他仅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承担连带担保义务。尽管钢材的实际供应量已经超过了合同中规定的数量接近一倍,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李某对超出部分的数量表示认可,并愿意承担超出合同规定的担保义务。此外,张某和马某所出具的《欠条》中,也没有反映出李某的真实意愿。因此,李某只需在合同中约定的钢材数量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
【法官寄语】
“加价款”一词在钢材交易领域较为常见,其性质需依据合同条款及交易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常见类型包括货款性质、资金占用费用性质以及违约金性质。在签订钢材买卖合同时,双方对货款性质的约定明确指出,加价款应被视为货款,并在最终结算时以加价形式计算,这表明货款并非固定金额,而是可以上下浮动以进行调节,具体金额体现在双方结算的货款总额中;资金占用费性质的约定建立在双方对货款支付周期可能延长的预期之上,若购货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价款,此约定旨在弥补供货方因资金占用所受的损失;违约金性质的约定旨在保障供货方的货款利益,它不仅具有惩罚违约方的作用,也用于补偿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同时,这一约定还旨在确保合同各方积极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对遵守合同约定的行为给予补偿。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参与双方必须坚守诚信原则,积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从事钢材买卖的合同双方,必须深入掌握“加价款”的不同类型,确保在合同签署阶段清晰传达各自的真实意愿,以防产生误解和争议。同时,要坚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承诺,从而推动钢材交易活动的平稳发展。其次,担保条款的设定确保了债权的顺利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担保人的责任被限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一旦合同发生变更或超出预期,双方当事人需及时签署补充协议,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稿件: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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