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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成都中院:钢材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

佚名 钢材资讯 2023-11-13 08:03:36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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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二次民事审判员审理钢材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统一钢材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省法院民二庭于2013年8月21日就钢材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问题召开了研讨会。会议由尹主持。宁宁,省法院民二庭庭长。 省法院民事二庭全体同志以及此类案件较多的成都中院、绵阳中院有关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会议梳理了钢铁行业交易特点,总结了当前钢材销售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经过认真讨论,与会同志就审理钢材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一些问题达成了共识。 目前会议纪要如下:

1、涉案合同约定“涨价”性质的认定

在钢材销售合同案件中,涉案合同一般包含“加价付款”条款。 对于认定“涨价”性质为钢材价格约定条款或者违约责任协议,会议认为,认定“涨价”性质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商事审判。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卖方为买方预付资金的期限,则预付期间的“加价”可视为钢材货款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中约定的这部分货款不予调整。合同; 从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同意“加价”,以防止买方无限制地拖欠货款。 其性质与违约金相同,可视为违约责任约定。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调整本部分约定的金额。

二、涉案合同中违约金调整依据和标准问题

在钢材销售合同案件中,违约方常常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减少违约金。 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违约金减免的依据和标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会议认为,违约金的调整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实际损失并综合考虑。 合同的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获得的可预见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度、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 ,将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衡量。 合理调整自由裁量权后作出决定。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要注意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案件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如果案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守约方因违约而遭受实际损失,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违约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方与被清算方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守约方按照合同要求赔偿的损失以及所遭受的损失,经违约方申请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将减少违约金总额。 原则上不超过按延期还款本金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的四倍。

三、关于违约金计算基础问题

目前,在钢材销售合同案件中,对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涨价,以及同一案件涉及多批次钢材交易时,违约金是分批计算还是累计计算,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会议认为,由于预付款期间的加价可以确认为钢材货款,因此预付款期间的加价应计入本金计算违约金。 由于违约金是按照延期付款金额计算的,且在批量供货过程中,每批钢材交易履约期的起止时间不一致,因此对分批计算的违约金进行更新。 要合理。

四、关于判决书正文中减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的说明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正文对调整后违约金计算的具体表述存在不同的做法。 会议认为,为便于执行,体现判决书措辞严谨,建议判决正文统一表述为:“违约金计算方法:本次交易涉及的钢材按按供货批次,从xxx(买方)收到的每批钢材的次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xxx计算(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由于个别案件支付条件存在差异,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为准。关于“债务人的付款不足以清偿其债务”。 同一债权人承担的同类债务,按照到期债务优先抵销; 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处理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金额最小的债务; 担保金额相同的,优先抵销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如果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顺序抵销; 如果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抵销债务。 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应清偿债务或者清偿和抵销顺序存在不同意见。 “另有约定的除外”均执行。

会议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引导市场主体遵守重诚信、守协议的商事交易基本规则,避免简单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处理相关问题时。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裁判,防止机械司法可能造成实质性不公平。

20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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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2017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71、销售合同约定“涨价”、“资金占用费”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买方请求法院减少金额。 如何把握标准?

销售合同中约定买方在预付款期间向卖方支付“加价费”、“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本协议为双方就预付款期间货物价格达成的特殊协议。付款期限届满前的预付款期限。 该协议应被视为价格条款。 双方同意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支付“涨价费”、“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属于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被视为违约金条款。 经当事人申请,违约金可以减少。 违约金以支付本金与价款涨幅之和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 违约金已低于上述数额的,不再减少。

合同约定加价和资金占用费计算至货款支付之日的,视为预付款期限不明确,预付款期限可确定为三年几个月。 超过此期限的涨价和资金占用费应当缴纳违约金,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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