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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3日钢材采购合同纠纷,贵州建工欠款引诉讼?

佚名 钢材资讯 2025-07-08 20:02:15 144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3日,贵州建工xx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xx物资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签署了《钢材采购合同》。合同中规定,重庆市xx物资有限公司需向贵州建工xx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钢材,并对钢材的供应数量、规格、价格、运输、装卸以及交付等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合同还明确了资金占用费用的计算方式,即按欠付金额的月利率2%进行计算。

刘xx和陈xx共同担任担保人,对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起算,共计两年。

由于贵州建工xx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其付款职责,重庆市xx物资有限公司遂委托段宏泉律师将此事提交至法院,旨在追讨欠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

段宏泉律师在依法接受委托之后,经过细致的查阅和核实相关材料,于庭审过程中提出了钢材采购合同、送货凭证以及对账记录等文件作为证明,有力地支持了他的以下论点:

依照法律规定确立的契约享有法律保障。重庆市xx物资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xx集团有限公司所订立的《钢材采购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条款,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故双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照合同条款,全面执行各自应尽的职责。

重庆市xx物资有限公司已依照约定完成了其供应物资的责任,而贵州建工xx集团有限公司则应当依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若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该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截至2022年3月31日,尚有货款未支付,金额达到6311199.93元;同时,运输和吊装费用共计144066元;此外,资金占用费用为1374359.36元。现要求被告贵州建工xx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钢材货款,即6311199.93元,以及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用1374359.36元,两项合计7685559.29元;同时,还需支付运输费及吊装费144066元。

主合同解除之后,担保人对于债务人应尽的民事义务仍需履行担保职责。《钢材采购合同》中规定,被告刘xx与陈xx应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及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且要求被告刘xx与陈xx共同对贵州建工xx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判定我方已完全执行了供货职责,故被告理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即便担保人需对债务人应负的民事责任负责,其担保责任仍需继续承担。

最终判决如下:

一、经核实,原告重庆市xx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已于2022年5月16日正式终止;同时,该合同的相关条款亦随之失效。

被告贵州建工xx集团应在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原告重庆市xx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以及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用,总计7685559.29元;同时,以6311199.93元为欠款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来计算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款项付清。

三、被告贵州建工xx集团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重庆市xx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和吊装费共计144066元;同时,以该款额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并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直至款项全部付清。

被告刘xx与陈xx需共同承担对贵州建工xx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第二、三项债务的偿还责任,且该责任为连带性质。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xx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在判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支付责任,则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逾期履行所欠债务的利息进行加倍偿付。

案件受理费用为66607.38元,保全费用则是5000元,两项费用相加共计71607.38元,这笔费用需由被告贵州建工xx集团有限公司、刘xx以及陈xx共同承担。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

贵州钢材贸易商__ 贵州建工xx集团钢材采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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