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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企业合同案件:常见的十个合同风险问题

佚名 钢材资讯 2025-09-30 21:03:31 140

根据司法实践分析,与企业签订协议时容易遭遇的十个常见隐患包括:

1、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通常情况下,公司决定投入资金时,必须先摸清合作方的业务情况,不能草率行事。实际操作中,常有合作方在未核实对方的企业执照或工商备案,对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资本规模和法人代表等关键信息掌握不清的情况下,就匆匆签署协议,等到追讨款项时,才发现对方没有资产可供执行,或者人去楼空。

某个制造企业跟另一家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目的是共同研制一系列生物技术产品。达成协议时,制造企业先期给这家公司支付了十万元的技术使用成本。但对方并没有按照约定执行任务,突然消失不见踪影,最终导致制造企业的投入资金血本无归。

2、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公司里没有获得许可的内部单位,比如某些科室或生产单元,或者那些没有合法登记或许可,甚至已经被取消注册的机构,都不能作为签约方与外部签订协议,除非它们事先获得了法人批准,事后得到了法人的确认,或者后来成为了法人实体,否则它们签订的任何合同都不会被认可为有效。有些部门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却偶尔有能力执行合同,这就导致部分公司觉得,只要能完成合同责任,是不是当事人并不重要。一旦合作方出现无法履行的情形,倘若其上级单位不认可合同有效,企业就会蒙受损失。

那家零件加工企业与某个生产单位的一号加工区域达成了加工协议,但是大部分加工出来的零件都不符合标准,因此零件加工企业要求那个加工区域负责违反约定,那个区域却以自己不是合同签约方为理由进行推脱。经过核查,合同上盖的是该区域的印章,表明该区域是以自己的身份签了合同,所以法庭裁定这份合同作废。

3、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倘若交易另一方指定了担保人,公司会认为风险降低了许多。然而,大多数担保协议实际上只是例行公事,经常发生在彼此有关联或往来密切的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公司通常不会仔细核查担保方的经营情况。部分担保公司自身已背负沉重债务,难以维持运营,甚至已被吊销执照或濒临倒闭,一旦合作方未能遵守约定,这些公司也无法从担保方那里追回本钱。另有一些公司觉得,若由政府部门或其下属机构作保会更稳妥,但实际上依据担保法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并无提供对外担保的权限,此类担保毫无实际意义,是最不牢靠的保障方式。

一家制药企业同一家生物制药机构达成了药品交易协议,又请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担当担保方,后来制药企业因经营困难出现债务问题,生物制药机构找到担保方要求其履行义务时,才知道该医疗器械公司早已因违法违规被勒令停业,虽然尚未完成注销手续,但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没有任何资产,这才恍然大悟自己受骗了

4、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部分公司觉得,担保者的信用记录难以评估,但抵押品是具体存在的,能给人带来真切的安全感受。实际上,许多经验教训指出,情况并非这样。有些公司为了赢得对方信任,在一件物品上设定好几个抵押权或者反复抵押,让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超出被担保的资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结果导致债权人的财产损失,抵押权最终无效。另有一些公司,把并非自己完全拥有的资产用作抵押担保,或者抵押的物品本身就违反了国家法律的限制,比如那些被明令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或者是本身就不允许自由流通的物品,这种情况下,抵押合同将失去法律效力,结果导致债权人的资产蒙受损失。

一家公司跟一家注册资本不高的企业签约时,觉得对方实力有限,就逼着它拿出保证。这家企业就拿出董事长开的一辆奥迪车来当保,立了押物协议,不过车子没转名字。后来这家企业没钱还钱,那家公司就想拍卖这押着的车来抵债。但是经过相关单位核实,发现这辆车并非属于某家企业,而是向他人临时借用,导致该机构蒙受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5、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操作与市场环境的变化,对原有条款中的项目、数量、价格、执行时间等进行调整,是常见的情形。部分公司在签署合同时,较为重视书面文件的使用,但在修改合同时,却常以口头约定替代正式协议。倘若合作方缺乏诚信,履行合同后否认所做的变更,企业则在法律诉讼中难以提供证据支持。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一项购买200吨钢材的协议,双方商定每吨1200元的价格,并约定分批交付货物,货到后支付款项,此后钢材市场行情看涨,价格有所上涨,乙公司通过电话联系甲公司,提出每吨价格上调200元的请求,甲公司由于急需钢材,在电话中相关负责人对此提议表示认可,但事后甲公司仍然按照原协议约定的价格进行支付,乙公司随后将甲公司告上法庭,由于乙公司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就价格调整达成新的协议,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6、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合同法授予合同双方三项抗辩权利,分别是先履行方面的抗辩,同步履行方面的抗辩,以及不稳定情况下的抗辩,这些权利对于减少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如果契约里指明了执行步骤,公司作为率先行动的一方,要是掌握了对方陷入经济困境或即将倒闭的确凿材料,就能够运用不安抗辩权;倘若公司是后续行动的一方,在对方没有先行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规定时,能够运用先履行抗辩权;倘若契约没有标明执行步骤,双方互欠的债务都到了偿还期限,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合要求时,能够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部分公司在签约之后,很少留意合作方的经营状况波动和实际履行情形,自身尽责完成承诺,却因对方出现亏损、破产或资产转移等问题,导致无法追回本金的情形屡见不鲜。

某个零件制造企业与一家建筑材料公司达成了交易协议,约定按期配送物资,货品运达后结算款项。后来由于建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延迟支付费用,零件厂对此心知肚明,依然持续供货,最后建材公司完全无法承担债务。倘若零件厂在察觉对方财务状况急剧下滑之际,立即采取拒绝履行的措施,就能防止此类损失的发生。

7、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

契约是界定双方责任与权益的核心凭证,故公司在签署文件时,务必仔细审视每项条款,对于潜在纠纷的环节应具体阐述。但是实际操作中,公司常常忽略合同条款的周密完备,个别单位签约者或许对合同标的物的特性、功能等要素并不完全清楚,既未获得技术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审核,就贸然拍板,等到合同执行出现纠纷,从简略的合同规定里却难以寻得对自己有利的支撑。

那家酒店在圣诞节前夕向一家酒类企业采购了二十箱饮品,协议上注明“一方向另一方购买特定品牌饮品二十箱”。后来酒店收到这二十箱饮品,每箱包含十二瓶,但在签订协议时,酒店始终以为每箱应有二十四瓶,而双方在协议里并未清晰说明这点,酒店最终因货源不足而错过了最佳售卖时段。

8、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若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失去胜诉的机会。部分公司管理者只负责签署文件,却不去安排人员监督合同从签署到执行的全部环节,等到部分债权无法追讨时提交给法庭,才发现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不少有业务往来的公司通常会牵扯到连环欠款,只要双方还能维持合作,或者公司本身资金状况良好,就不会主动追讨欠款。然而一旦合作关系中断,或者公司遭遇财务困境急需资金,就必须去讨债。通常情况下,那时很多债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讨期限,除非对方主动还钱,否则即便采取法律手段也难以追回欠款。另有些公司虽然安排专人负责催收欠款,但多数时候都白费力气,没能和欠债方达成还款共识,导致在打官司时没有任何能证明时效中断的凭证,法院因此认定债务已过诉讼保护期,不予受理。

1993年,某企业与金刚石厂达成工矿产品交易协议,规定金刚石厂需向该企业供应人造金刚石压机两台,总金额达55万元。金刚石厂仅支付了11万元货款,还剩44万元未付。2000年,某企业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但无法证明1996年至2000年上半年期间曾向金刚石厂主张过任何权益,因此法庭裁定驳回了该企业的诉讼请求,其未能主张权益的根源在于缺乏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导致1999年改制后,无人负责清理以往的业务,致使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法律保障。

9、对企业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

依照契约法,公司负责人只要签署或加盖印章中的任何一种,契约即产生法律效力。多数法人会委派他人掌管公司印章,然而印章启用流程常不严谨,致使印章被不当使用的事件屡见不鲜。某些负责印章的人员,在受到人情因素影响后,会擅自向他人提供盖好印章的空白协议书或证明函,有时甚至把印章借给他人,却不询问其具体使用目的,通常只有在企业承担相应后果时,相关负责人才会意识到这一行为的严重后果。使用印章的人往往是为了转移责任,他们以印章所属公司的名义去购买物品,或者替别人做保证,因为有印章作为凭证,最后该公司不得不承担后果。

一位企业主管替友人办事,以公司名义签署了一份交易协议,并盖上了公司印章。后来,该公司因未支付货款被提起诉讼。这时,他才察觉到该友人同时取走了公司已盖章的接收凭证,并从交易对手那里拿走了货物,由于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实际情况,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10、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公司常常会委派某些人代表自身对外缔结契约,不过通常并未清晰界定授权的界限和时限,对于离职者持有的授权证明,诸如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约、证明函件等,并未及时收缴,亦未向合作方通报本公司员工的更替状况,因而造成部分已失效的授权者依然冒用原机构的名义与其他方签订协议。对方即便未被告知实情,也凭借长期合作积累的信任感,继续认定其具备相应权力,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批准机构负责。

那家服装公司一直派张凤兰去某个布料商处进货,后来张凤兰触犯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解雇了,不过服装公司没有把这个情况通知布料商,张凤兰还是冒用服装公司的名义又订购了三十匹布,布料商依其指示把布送到了别的地方,后来张凤兰就失踪了,布料商把服装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裁定服装公司要承担这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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