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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钢材合同,乙未付款,加价款和违约金能同主张?

佚名 钢材资讯 2025-10-10 22:04:14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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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智囊团

甲乙双方达成的钢材供应协议,明确甲方向乙方提供钢材产品,款项应在货物运抵乙方指定地点后三十天内结清,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则需对每吨钢材每日增加四元费用,直至全部款项付讫;另外,从逾期开始计算,还需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每日支付罚金。甲公司按时提供了货物,乙公司却未能支付款项,关于补偿增加的费用和支付违约金是否可以一并请求,向社区咨询小组进行了询问,该小组的成员给出了答复,违约金是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出现违约行为时,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金额,这种条款既起到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又兼具惩罚违约者以及补偿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功能根据前面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可知,设置违约金的目的在于促使交易双方认真遵守合同条款,同时也是一种对未能履行合同责任方的惩戒手段。依照你方陈述,双方约定的“加价款”,从其本质分析,制定该条款的意图在于补偿供方的资金成本损耗,确保供方的合同目标得以达成,甲方能够挑选即时交货、当场付款的交易模式,或者选择延期支付,甲方无论决定采用哪种结算方式,仅关系到结算单价的具体数额,并非对买方的约束手段,也不是针对违约方违背合同规定的惩戒措施。因此“违约金”和“加价款”的属性并不相同,前者是针对违约方的惩戒手段,后者是关于钢材价位的商定,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由此可知,加价款的设定是钢材费用的一部分,属于合同清算金额,它作为一个可变因素,直接关系到最终结算总额的确定,被用来明确债务人经济义务的额度,并非针对迟延支付违约行为的补偿。所以,双方既商定了支付款项截止时的额外费用,又商定了支付时限以及延迟履约的违约代价,甲方能够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和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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