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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注意了!这样开具发票也会构成虚开发票罪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2-03 15:02:08 85

警告:小心!这样开具发票也将构成虚开发票罪。

——通过第三方确定发票开具性质

文/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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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低价采购钢材等材料(不开票的价格)进行施工,可以“降低”成本。 当然,材料销售商之所以愿意低价出售这些材料,是因为他们不可以通过开具发票而不赚取收入来少交税。 但这些材料在施工过程中消耗后,需要将发票入账,并作为扣除凭证,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我应该怎么办? 然后想办法花点钱(比正常买卖双方应交税费低很多)找人开材料发票给公司充值。 ——这可能是部分建筑企业及其采购链上的相关材料销售商为获取更多利润而采取的手段之一。 可以说是一个潜规则。

那么,对于这种在材料实际购买消费后,通过缴纳少量“税点”的方式向第三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特别是在缴纳“税点”后开具的发票未记录在账簿中的情况,账户当然不是作为扣除凭证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应该如何表征呢? 是否构成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法规应当如何适用?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佛山市顺德区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常低价采购钢材(不需要发票的价格)。 这些钢材用在项目上的时候,需要找发票充值。 2013年5月,公司准备承接4000万元项目。 被告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某某指示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另案处理)的黄某某以低于原价的价格购买项目。市场税。 点击发票后,黄某艳联系詹某(另案处理),要求对方开具面值2000万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随后,詹某将自己印制的26张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面值总额2000万元)邮寄给黄某艳,并按面值总额2.4万元的0.12%征收税款。 黄某某、黄莫言收到上述发票(事后经鉴定为假发票)后,因上述项目未协商,发票一直保留在公司账户中未使用,直至被扣押。

两年后,案件发生,公安机关收缴了上述26张发票。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取得发票后既没有使用也没有记录,不会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发票。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发票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虚假发票罪。 已确立的。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虚开发票罪。 五千元。

对于本案,笔者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的罪名准确,量刑适当。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开具了发票,但并未使用它(将其输入帐户)。 自然不用考虑是否真的造成了税收损失。 但其行为却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相符。 “发票”具有构成虚假发票的特征。

本案判决再次体现了我国税法、行政法规和刑法规定的虚假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认定标准: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有为他人制作假发票、为自己制作假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制作假发票、介绍他人制作假发票行为,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专用发票罪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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