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1995万余元 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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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宣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税金额达1995万余元。 被告人焦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某某与郭某某(在逃)系好友。 2015年6月,焦某某、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贺兰县注册一家公司,并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公司成立后,两人共受理上游企业开具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687张,税额876万余元,并向下游企业开具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1195张,尽管该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但税额为1,195。 19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焦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处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谎报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不超过50万元; 纳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元,或者没收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税款抵扣的行为,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允许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虚假问题。
法网公开,无遗漏。 任何公司和个人都不应铤而走险,触碰法律底线。 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夏横璞
回顾|王进
编辑| 刘飞
编辑|包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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