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钢材资讯>历时两年多的虚开发票案件告一段落,江苏J置业有限公司胜诉

历时两年多的虚开发票案件告一段落,江苏J置业有限公司胜诉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2-04 16:04:08 169

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无锡W公司撤销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裁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胜诉。 至此,持续两年多的虚开发票案告一段落。

2016年8月,无锡税务举报中心收到上级机关税务违法案件移交函,称江苏J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实名举报无锡W物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无锡市三公司、E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无锡F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 ),2013年至2015年期间相互虚开发票,涉案金额约1.8亿元。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举报人余某系J公司股东。据他介绍,2013年至2015年,W公司以钢材贸易名义与E公司、F公司进行虚假交易,最终转移资金。 向J公司开展贷款融资业务。 无锡市税务稽查部门核实线索后,决定立案调查。

督察了解到,W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注册资本2亿元。 其经营范围包括公路货物运输站(仓储理货)、金属材料加工销售等。检查人员梳理W公司、E公司、F公司之间的发票数据发现,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E公司为W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66张,涉案金额不含税1.54亿元; W公司向F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4张,不含税金额1.59亿元; F公司向E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32张,不含税金额1.61亿元。

在后续对W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W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与E公司、F公司的购销合同、进货及进货单、购销发票等一系列完整的交易信息。

这些交易数据显示,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W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4份货物采购合同,与F公司签订了4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标的物为沙钢热轧板卷,货物仓储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中,W公司除付款外,不承担任何运输、检验等费用。 “货源”来自E公司,“收货”由F公司直接提交给E公司。W公司负责钢材。 对交货、质量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W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完整、正常,财务管理制度较为规范。 督查人员不禁疑惑:报道的信息准确吗? W公司真的有问题吗?

但检查人员在对E、F两家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家公司均不在其注册地址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均已失联,无法获取有效信息。

检查工作暂时受阻。

B 迂回调查:仓库进出库文件发现瑕疵

在反复审查W公司的购销合同后,三方交易中负责货物装运和仓储的G公司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W公司明明有仓库,为什么要把货物存放在第三方公司G公司呢?

督查人员对G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G公司场地已被多家公司租用,且G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也失联。 经过多方努力,督查人员找到了G公司股东陈某。

W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中,陈某为负责货物交接的联系人。 但陈某表示,她于2013年2月底接手G公司的管理权,F公司、E公司与其没有往来,对W公司等三人的仓储、发货情况也不知情。在G公司。

陈某提供的情况与W公司提供的信息不符!

为进一步核实W公司与G公司的合作情况,检查人员再次检查了W公司的结算中心。

W公司相关人员表示,W公司与G公司合作有委托加工和仓储两种模式。 委托加工模式下,货物存放在W公司,W公司向G公司发出委托加工订单,货物由W公司发运至G公司加工,客户前往G公司提货。货物带有W公司的提单。 仓储模式下,G公司负责货物的管理。 W公司不登记货物进出库信息。 G公司只需在客户收到货物时出具确认函即可。

经过梳理,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个“有特点”的情况:只有W公司和E公司进行交易时,W公司和G公司才存在仓储合作。

根据G公司股东陈某提供的信息,以及E公司业务模式单一等多方面疑点,检查人员判断W公司可能伪造了与E公司交易的相关文件,并入库W公司提供的G公司退出指令可能是虚假的。 。

为验证这一判断,检查人员调取了2013年至2014年与G公司有业务合作的另外两家公司支付仓储费的会计凭证和发票,以及G公司的出库单据。 同时,检查人员从举报人处获取了G公司2013年8月、2013年9月的进出库单等信息。

经比对发现,举报人提供的G公司同期提货进场文件与另外两家公司提供的文件一致,但举报人提供的G公司同期提货进场文件一致。 W公司与三家公司不同。

随后,检查人员先后对G公司股东黄某、仓库管理员黄某娟进行询问。 黄某称,检查人员向他出示的出入境证件(举报人提供)确实是G公司证件。 黄某称,自2014年3月加入公司以来,从未见过G公司与W公司、E公司与F公司发生过货物往来。黄某娟还称,自2013年担任G公司仓库管理员以来, G与W、E、F公司没有任何仓储物流业务,仅与W公司有零星加工业务。

现场调查结果显示,W公司与E公司、F公司发生交易的物流信息不实,G公司未为其提供相关仓储物流服务。 W公司涉嫌伪造物流单据、捏造交易事实。

C追到底:“制作游戏”的人讲述“游戏中的事情”

此时E公司和F公司已被认定为异常账户,无法获取账簿凭证。 检查人员认为,W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向J公司转移资金。 作为J公司的股东,举报人应该对涉案公司有更多线索。

果然,通过约谈举报人,检查人员得到了一条关键线索:E公司与F公司系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某明,而陈某明又是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代表E公司和F公司与W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寻找陈某明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

很快,督察获悉陈某明因涉嫌金融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督察人员随后联系公安机关,对陈某明进行询问。

陈某明称,E公司和F公司已不再开展业务,账簿、凭证均已丢失。 为了从W公司获得贷款资金,同时减轻自己的税负,他利用E公司和F公司与W公司伪造交易。

虽然有G公司股东、仓管员、陈某明等人的证言,以及G公司进出库单等物证,但仍缺乏货物流向、资金流向等方面的证据,无法确定。 W公司作出虚假陈述。

因此,检查人员利用数据情报平台和税银合作平台,并开展外部调查,对三家公司交易的货物和资金流向进一步调查取证。

货物物流方面,结果显示,除涉及E、W、F的交易外,E、F均无热轧板卷采购情况。 在三方交易中,热轧卷板从E公司通过W公司销售给F公司,最后由F公司开发票并“卖”给E公司,存在明显的循环交易和开票行为。

在资金流向方面,检查人员梳理了3家企业7个相关银行账户的近万条数据,发现E、F公司没有采购热轧板卷的付款记录,且存在明显回款情况。第三方账户中的资金。

至此,检查人员确认E公司、F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明与W公司合谋套取W公司贷款资金,并采取虚开发票、伪造三方交易等违法方式。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W公司负责人,并向其出示了W公司虚开发票的相关证据。 同时,他们还依法向涉案3家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

由于三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检查人员决定对涉案E、W、F三公司各处以5万元罚款。对于违法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 同时,E、F两家公司未按要求记账,各被罚款1万元。

D院辩解并举证:证据合理胜诉

但W公司在收到税务稽查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其与E公司、F公司的交易是真实的。 尽管E公司和F公司的交易目的是获取贷款资金,但其行为中介机构并不知情,也没有故意开具虚假发票违法。 因此认为稽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向无锡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无锡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的要求,稽查部门出具了《行政复议答辩书》。 检验部门在答复中对申请人W公司的异议进行了回应,根据证据,申请人W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经常性交易合同,申请人的同意和交付合同不真实,且该合同的流转情况不实。资金不合理。 认定涉案3家公司存在循环虚开发票行为并作出解释,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 为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无锡市税务局再次按程序约谈调查了G公司股东陈某等人。

在此过程中,W公司突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聘请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

W公司在起诉书中称,与E公司、F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三人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请求法院撤销监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税务稽查部门组织人员积极应诉,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交了18项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就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税务稽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辩论。

最终,法院认为税务稽查部门对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驳回W公司的诉讼。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2682.html

标签: 公司   货物   税务   发票   无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