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星期六)农历九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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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筑工程使用的钢材、水泥、干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 5月10日,钢材价格突破6000元大关。 建材价格上涨,建设单位如何承担风险?

◎上海:建材市场价格早盘大幅上涨350元;
◎北京:建材市场价格早盘上涨420元;
◎杭州:早盘建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350元。
◎上海、广东价格暂稳。
◎广东、上海价格暂稳;
◎云南:保山地区部分牌号袋装水泥通知上调30元/吨;
◎四川:甘孜州主流牌号水泥市场报价小幅上调30元/吨,德棉地区水泥价格预计15日起上调30元/吨;
◎河北:承德地区主流牌号水泥市场报价大幅上涨50元/吨,石家庄地区主流牌号水泥市场报价上涨40元/吨;
◎山东:威海地区主流牌号水泥市场报价上调10-20元/吨;
◎福建:南平水泥市场报价上调30元/吨。
◎深圳、上海价格暂稳;
◎重庆:重庆砂石价格上涨2元/吨;
◎福建:泉州砂石价格上涨2-5元/吨。
◎西北:该地区价格较昨日上涨67元/吨;
◎华东地区:该地区价格较昨日上涨51元/吨;
◎东北地区:该地区价格较昨日上涨50元/吨;
◎华北地区:该地区价格较昨日上涨49元/吨。
◎华东地区:该地区低、高报价较昨日分别上涨100元/吨;
◎西南地区:该地区低、高报价较昨日分别上涨100元/吨;
◎华南地区:该地区低买价较昨日上涨100元/吨,高买价较昨日上涨50元/吨;
◎东北地区:该地区低价竞价较昨日上涨100元/吨;
◎山东:该地区高价较昨日上涨50元/吨。
◎上海、广东价格暂稳;
◎河南:郑州矿渣粉整体价格上涨15元/吨;
◎山西:晋城地区主流品牌矿渣粉价格上调15元;
◎重庆:重庆矿渣粉价格上涨10元/吨。
◎上海、杭州、南京价格较昨日上涨40元/立方米。
◎上海、杭州、南京日租金价格暂时稳定。
◎上海、杭州价格暂稳。

螺纹钢价格
5月10日,Myspic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为6234.00,较上一交易日上涨8.59%。 全国31个主要城市HRB400E(20mm)螺纹钢均价6274元/吨,上涨507元/吨。 重点城市:北京6290元/吨,涨490元/吨; 上海6120元/吨,涨440元/吨; 广州6250元/吨,涨470元/吨; 西安6180元/吨,涨500元/吨。

水泥价格
5月10日水泥价格指数为512.48,比上日下跌0.2%。 全国26个主要城市P.O42.5散装水泥均价为468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下跌2元/吨。 重点城市:北京480-500元/吨; 上海575-626元/吨; 广州540-560元/吨; 西安420-430元/吨。


具体价格
5月10日混凝土指数为463.92,较上一交易日下跌0.13%。 全国34个主要城市C30现货及无泵均价为439元/立方米,较上一交易日下跌1元/立方米。 重点城市:北京435-455元/平方米; 上海500-520元/平方米; 广州610-630元/平方米; 西安490-510元/平方米。


砂石价格
5月10日砂石均价为114元/吨,与上月持平。 全国重点城市主流规格砂石市场报价:上海天然砂159元/吨,机制砂133元/吨,碎石121元/吨; 广州天然砂177元/吨,机制砂137元/吨,碎石125元/吨; 西安天然砂125元/吨,机制砂105元/吨,碎石100元/吨。





相关规定如下:
01
2019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重大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较招标时基准价波动幅度超过合同价的,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与招标时基准价相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波动幅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而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动;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工程造价和施工进度的变化;
(四)建设单位造成的工程造价、工期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造价和施工进度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
02
早在2007年、2008年,由于人工、材料、班次价格持续大幅波动,全国多省份就曾发文澄清“合同未明确载明或强行规定”的问题。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 规定要求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调整价差。

《建设工程承包及合同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承包及承包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确定。
工程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合同价格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03
近年来,多地就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问题出台文件,要求切实保护建筑企业权益。
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粤建信[2018]2058号
地方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和基建投资加大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沙子、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价格均有不同程度上涨,超出双方可预见的幅度和范围。 所承担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建设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建设带来质量和安全隐患。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及合同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请认真贯彻落实。
1、密切关注建材价格异常变化,积极调节市场供需平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中全会和省政府召开的上半年全省经济分析会议部署,按照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相关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积极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建立砂石等建筑材料管理动态协同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收集活动,广泛开辟砂源,满足全省建设项目对合格工程砂的需求,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
2.加强建材价格信息动态发布,引导市场主体正确分析判断建材价格走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城乡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工程造价监管》(粤建价[2017]248号),加强市场价格走势监测、预研和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劳动力、钢材等主要材料价格。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以及各类成本指标,指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化进行研判,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供支撑。
3、提高合同双方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是由多种客观因素造成的,超出了双方根据以往经验可以预见和避免的范围和风险。 这对合同双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 在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概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价格控制、招投标价格、承包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决算)等工作时,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风险意识。
一是建设单位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成本的影响。
二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按时交付。
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主要材料可定价的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范围以及超出范围后的调整方式。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价格异常波动,超出双方根据以往经验可以预见和避免的范围和风险的,请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9.8.2条合同价格调整方法重新协商原则。
4、加大建材价格纠纷调解力度,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筑材料价格纠纷调解机制。 对于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纠纷,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迅速调解,推动项目顺利进行。 施工进展顺利。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8 月 28 日
河南



吉林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建[2017]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上涨幅度和影响时间是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 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解决办法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造成合同缺陷的,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及合同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城乡建设令第16号),现对建设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市、州、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和综合价格,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结算。
2、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基(标控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3、合同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商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合同中未约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风险范围且未约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超过风险范围时的调整方法的,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价差在5%(含)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价差; 价差超过5%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价格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风险范围的后果。 调整方法。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低价格,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按时交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 11 月 1 日
陕西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陕建发[2018]284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近期,受各种市场因素影响,我省砂、石、水泥、干混砂浆、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尤其是近两个月,个别价格有所上涨。 材料严重短缺,导致短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项目各方应应对市场环境变化下的风险,按照市场风险分担的原则,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1、严禁在工程合同中强制约定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
2、新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根据工程及其建设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范围。自己的能力。
3、在建工程合同中没有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价格波动的现实,合理分担风险。
四、严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要对涉嫌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五、各市(区)建设造价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动态变化,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手段,加大发布频率,确保发布信息与市场同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9 月 3 日
随附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十一、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双方约定范围的,合同价格应当进行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调整合同价格:
方法一:利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
……
方法二:利用成本信息调整价格。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合同价格受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班次价格波动影响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的工程造价计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 调整管理机构核定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 需要调整价格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应当经承包人批准,承包人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和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一)劳务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劳务费调整规定的,合同双方根据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费等文件调整合同或其授权的项目成本管理机构。 的价格,但承包商的人工报价或人工单价高于公布价格的情况除外。
(二)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动的价格调整,以承包商提供的基准价为依据,并按照下列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 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注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除非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当材料单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涨5%以上时合同履行期间,或者材料单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涨5%以上的。 单价按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所列材料单价计算,下降幅度超过5%的,超出部分应作相应调整。
② 承包商在计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注明材料单价高于底价时:除非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如果材料单价在底价基础上下降5%以上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按基准价计算;在计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规定的材料单价基础上上涨超过5%的,超出部分作相应调整。
③ 如果承包商在计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注明材料单价等于基价:除非专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材料单价的增减合约超出基准价±5%的部分,超出部分将作相应调整。
④ 承包商在采购材料前应将材料采购数量和新单价报承包商核对。 承包商确认用于工程项目时,应当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确认信息后5日内未回复的,视为接受并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承包人未经承包人事先核实而自行采购材料的,承包人有权不调整合同价格。 经承包人同意,合同价格可以调整。
前述基准价是指承包商在招标文件或者专项合同条款中给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 价格原则上以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价格准备。
(三)工程机械单价或者工程机械使用费变动超出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应当按照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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