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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结构设计导则(试行)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4-27 16:05:48 121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 年 8 月 10 日

《南京市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结构设计导则(试行)》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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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原则

1.0.1 为了保证既有建筑修复、改造和加固设计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高质量,制定本导则。

1.0.2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的检验、鉴定、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详细内容参见相关法规和标准清单。 附录A所采用的创新技术、方法和措施应经过专门研究。

1.0.3 对既有建筑结构进行修缮、改造和加固时,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原则。

【文章解释】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结构修复前,应当进行检查和评估,必要时(例如发现危及使用安全的缺陷、变形和损坏时),应当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 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前,应当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进行涉及结构安全等事项的检查、评估或者检测、鉴定。 必要时,应当进行检查和鉴定。 检验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鉴定为结构和构件加固设计提供基本依据。 该文对于保障既有建筑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1.0.4 本指南适用于20世纪90年代以后按89及后续系列规范设计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对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既有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本导则可作为参考。

【文章解释】89系列规范以可靠性设计理论为基础,建立了我国建筑结构规范体系,并一直沿用至今。 它们也是现有建筑中规模大、范围广的一部分。 因此,本指南重点关注此类现有建筑。 建筑物进行了结构改造。 对于20世纪90年代以前(1989年抗震规范之前)设计的既有建筑,应进行认真的检查、鉴定和加固改造设计。 在规划阶段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对图纸、资料不齐全或者有问题的加固改造工程,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并论证试验鉴定结果和加固设计方案。 该指南可作为参考。

1.0.5 本导则可用于指导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修缮、改造和加固工程。

【文章解读】自建既有房屋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既有建筑类型。 它们可能是未经正式设计而建成验收的产品,不符合标准、标准的技术要求。 既有自建房屋加固改造设计可参照本导则,但不包括在本导则中。 自建房屋鉴定要求参见《江苏省自建房屋安全调查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苏自建房办[2022]1号)和《农村住房安全评价技术导则》(村建函【村建函】2019〕200号)。

1.0.6 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特殊类型建筑的修缮应当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进行。 该指南可作为参考。

2 学期

2.0.1 现有建筑物:已竣工并可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条款解释】“既有建筑物”的定义与《既有建筑物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一致。 “可以接受”而不是接受,这个声明涵盖了某些特殊情况; “已投入使用”是指未通过工程验收已投入使用。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中“既有建筑”的定义为:不包括古建筑、新建建筑和危险建筑,至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技术规范》JGJ123中“既有建筑物”的定义是:已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民用建筑可靠性评价标准》GB50292将“民用建筑”(即既有建筑)定义为: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非生产性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可靠性评价标准》GB50144将现有的“工业建筑”定义为:已建成并为生产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将“现有房屋”定义为:建成两年以上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既有建筑物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的定义比较合理,包括: 1、已经正常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2、尚未验收投入使用但符合验收条件的建筑物; 3、尚未验收但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2.0.2 既有建筑结构修复:对既有建筑的结构进行修复和维护,以保持和恢复其原有的完整性、功能性和结构安全性的工程行为。

【文章解读】根据《既有建筑维修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进行调整,原定义为“修缮”。

2.0.3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是广义上的工程活动的总称,包括改变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增加楼层(竖向扩建)、扩建(仅指横向)扩建)、改建、加固(包括抗震加固)、修复、平移、倾斜校正等需要对现有建筑结构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改变,导致结构体系、结构布局或构件发生变化。

【文章解读】扩建一般指增加建筑面积的装修,但在本指南各章节中,“加层”与“扩建”分开列出。 本指南各章节中的“加层”特指竖向扩建,包括顶部加层和中间插入楼层。 本指南各章节中的“延伸”特指与原有结构直接相连的横向扩展。 。

2.0.4现有建筑结构加固:对可靠性不足或业主、委托人要求提高可靠性的承重结构、构件及相关部位,采取加固、部分更换或调整内部强度等措施,它们遵守标准和产权。 个人或客户所要求的安全性、耐用性和适用性。

【条款解释】“既有建筑物结构加固”的定义与《既有建筑物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中“结构加固”的定义一致。

2.0.5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行为是根据抗震鉴定结果,对既有建筑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以满足既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2.0.6安全评价:对需要评价的既有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整体结构稳定性进行调查、检测、计算、分析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

【条款解释】“安全鉴定”的定义与《既有建筑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一致。 本指南中的“安全评价”是指在永久荷载和变荷载作用下的承载能力的安全评价。 经认定,符合《既有建筑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等标准。

本导则规定中出现的“静载承载力”或“承载力”一般是指结构在永久荷载和变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与《鉴定通用规范》一致。 《既有建筑加固》》与GB55021中的表述一致。

2.0.7 抗震鉴定:通过检查既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照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评价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

【文章解读】抗震鉴定时,建议业主或委托人明确建筑物的后续使用功能后进行抗震鉴定,避免根据现状下结论造成歧义。 例如,如果将办公楼改建为学校或疗养院,则必须有该建筑的初步设计方案。 ,这样就可以估计变换后的状态。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改造机制等进行,改造后的功能将改变抗震设防的分类,对抗震鉴定产生较大影响。

2.0.8 后续工作期:结构及构件经鉴定、加固后,无需重新检测、鉴定即可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

【条文解释】《既有建筑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中第五章既有建筑抗震鉴定采用“后续工作年限”,“后续工作年限”为“后续工作年限”。第六章“加固设计工作年限”中既有建筑物的加固采用“工作年限”。 “加固设计工作年限”一般与鉴定的“后续工作年限”相同。 有条件时,“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可高于鉴定的“后续工作年限”。 为了叙述方便,本指引采用“后续工作年限”。

2.0.9 耗能器:通过内部材料或部件的摩擦、弹塑性滞回变形或粘性滞回变形来耗散或吸收能量的装置,包括位移相关耗能器、速度相关耗能器和复合耗能器。

2.0.10 隔震层:安装在基础、底部或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之间的隔震建筑所有构件的总称,包括隔震支撑、阻尼装置、抗风装置、限位装置、抗拉装置、辅助装置等。装置及相关支撑或连接部件等

3基本规则

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建筑的修复、改造和加固应结合绿色建筑、减碳减排要求,实施全面加固改造和性能提升,实现建筑整体寿命的提高,建立合理的设计标准,并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规定解释】对既有建筑进行修缮、改造、加固,鼓励延长后续工期。 从后续使用年限具有相同超越概率的角度出发,对A、B、C三类建筑提出了相应的抗震鉴定标准,鼓励有条件时采用更高的标准,以提高抗震能力尽可能地利用现有建筑物。 能力。 同时,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项目中的应用。 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者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者措施进行论证,以保证建设项目达到工程水平。 强制性建筑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保证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满足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合理利用的基本要求。

3.1.2 既有建筑的修缮、改造、加固,应当根据业主或者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结合既有建筑的实际情况,规定修缮、改造、加固的内容、范围和设计标准。加固应有明确的规定。

3.1.3 现有建筑结构经技术鉴定或设计确认后,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业主提出的要求,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或客户。 加固设计范围可按整个建筑物或其独立部分确定,也可按规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满足整体坚固性,防止倒塌。

【文章解读】结构是否需要加固应通过结构鉴定来确认。 我国现行颁布的国家标准有《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建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和《建筑结构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既有建筑》GB55021。 鉴定结论是通过实测、验证和专家评审得出的,更加客观可靠,可以作为结构加固设计的基本依据。 然而,结构加固设计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远比新建项目要多、复杂,需要考虑业主或委托人的各种要求。 因此,本文规定设计应以鉴定结论为基础,结合业主或委托人提出的要求进行。 加固设计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此外,大量的实际工程经验表明,承重结构的加固效果不仅与所采用的方法有关,而且与建筑物的现状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结构的局部加固虽然可以提高加固构件的安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承重结构一定是安全的。 因为就整个结构而言,其安全性还取决于原结构方案及其布局是否合理,结构构件之间的支撑、连接、拉杆、锚固是否系统可靠,原结构措施是否合理。是适当且有效的。 等等,这些都是结构整体坚固性的内涵,它们的综合作用就是使结构具有足够的延性和冗余度。 因此,在进行结构加固设计时,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对承重结构的整体坚固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加固。 既有建筑物加固改造的范围,应当根据检测鉴定结果、业主或者委托人的需要、场地条件、加固改造费用、施工难度、对生产生活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可对现有建筑的整体结构和局部结构或构件进行加固和改造设计。

3.1.4 既有建筑加固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当根据结构损坏后果的严重程度、结构的重要性和结构的重要性,根据实际情况,由业主或者委托人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后续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的要求。

3.1.5 现有建筑结构改造时,应考虑新基础对原基础及周边现有建筑基础的影响。 除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外,必要时还应按照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同时,应评估新建基础施工对现有建筑基础的影响。

3.1.6 既有建筑的结构修缮和改造应综合考虑其技术和经济效益。 不宜对可修复性较差的结构进行加固,不应导致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文章解释】《民用建筑可靠性评定标准》GB50292-2015第3.3.4条给出了民用建筑可修复性评定及分级标准如表1所示。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结构加固改造方案。 不合理的修改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中指出,避免盲目修改。

表1 民用建筑可修复性评价及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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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对原有混合结构体系的既有建筑进行加固改造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文章解读】混合结构体系是指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不同结构体系混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结构类型。 考虑到该类既有建筑结构体系混乱,各部分动力特性不一致,不同系统连接部分受力复杂,必须考虑相互间的不利影响,本导则建议加固改造规划阶段要充分研究论证。

3.1.8 既有建筑结构的加固改造应明确改造后的用途、使用环境和后续使用年限,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结构加固改造后的后续工作期限应由业主或委托人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后续工作工期不应少于剩余设计工期​​。 整体加固改造工程后续工作年限不应少于30年。

2、结构加固材料中使用结构胶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后续的工作寿命测定、材料性能检验、工作状态检验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

3 在后续工作期间,未经技术鉴定或者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后续工作期满后,经重新鉴定确定结构工作正常的,仍可延长工作年限。

4、现有建筑结构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结构或构件,其​​材料强度、荷载、耐久性等应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确定。

【条文解释】整体加固改造涉及延长后续使用寿命时,应当对原结构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耐久性进行评价。

3.1.9 应全面评估既有建筑的抗震能力,结构加固和改造应与提高抗震能力相结合。 抗震设计应根据结构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结果,结合建筑物后续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等级应根据现有建筑物的后续使用功能和重要性,按照现行《建筑抗震等级标准》GB 50223确定;

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分组应按现行规定确定;

3 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改造预计后续工期确定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

4、应根据改造后结构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并进行结构分析和抗震鉴定。 对不符合要求的原有结构应进行针对性抗震加固;

5、根据改造预计后续工期确定相应的设计参数和设防等级。 有条件的,应适当提高房屋的抗震性能和耐久性; 新增建筑物的抗震结构措施应符合现行抗震规范的要求。 要求。

3.1.10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设计应按后续使用年限分为三类:后续使用年限在30年(含30年)以下的建筑,称为甲级建筑; 后续使用年限在30年以上40年以下的建筑 后续使用年限在40年以上50年以下(含50年)的建筑,称为乙类建筑。

【文章说明】本条后续工作周期与《既有建筑物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第5.1.3条相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的后续工作工期不再以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4条作为分类依据。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的“后续使用寿命”是按其建造年份确定的:1990年代以前的现有建筑物后续使用寿命为30年,1990年代至2001年之间的后续使用寿命2001年以后为40年、50年,分别对应A类建筑(鉴定标准中的78系列抗规范及其补充)和B类建筑(鉴定标准中的89系列抗规范及其补充)在评价标准中。 、C类建筑(01系列防码或10系列防码)。 2022年4月1日《既有建筑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实施后,甲、乙、丙类建筑的含义变更为仅包含后续使用年份信息,不不包括应选择的抗震规范版本的信息。 例如,2001年之前设计的建筑可以采用30年后续工作期,但不能根据30年后续工作期得知应选择的抗震规范版本。 2001年以后设计的建筑可能采用40年的后续工作期,也无法知道根据后续工作期应选择哪个版本的抗震规范。 因此,本导则建议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寿命和抗震鉴定应分别考虑采用抗震规范版本。

1、既有建筑加固后的后续使用寿命,由业主或委托人与设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实施可行性确定,并不得低于剩余设计使用寿命:

1)剩余设计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应低于《既有建筑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的A类,建议:整体改造年限不少于30年;

2)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大于30年且不超过40年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得低于GB55021《既有建筑鉴定加固通用规范》B类;

3)剩余设计使用年限超过40年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应低于GB55021《既有建筑鉴定加固通用规范》C类。

2 抗震鉴定选用的抗震规范版本,应根据原建设年份和原建设时的抗震规范选取,并符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的要求-2021年和《建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目前建议采用以下原则:

1)1990年以前(按78系列抗规范及以前设计)的既有建筑,后续工程期限为30年(含)以内(《既有建筑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A类) ),对应《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的A级建筑,可采用抗震鉴定标准中A级建筑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2)1990年(含)至2001年(含)之间(按照89系列抗规范规定设计)的既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在30年(含)以内(GB55021“既有建筑”A类) 《鉴定加固通用规范》)对应《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B类建筑。 抗震鉴定标准中乙类建筑的规定可用于抗震鉴定;

3)2002年(含)至2010年(含)之间的既有建筑(按01系列防规范规定设计),后续使用年限在30年(含)以内(GB55021《既有建筑》A类) 《既有建筑物鉴定加固通用规范》)及后续工作年限30年以上40年以下(不含30年,含40年)(《既有建筑物鉴定加固通用规范》B类GB55021),对应《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的C类建筑可采用01系列抗震规范进行抗震鉴定;

4)2011年(含)以后的既有建筑(按照10系列抗规范设计),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下(不含30年,含40年)(《既有建筑《既有建筑物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建筑鉴定B类)及后续使用年限40年以上50年以内(不含40年、50年)(《既有建筑物鉴定加固通用规范》C类)既有建筑加固(GB55021)),对应《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的C类建筑,可采用10系列抗震规范进行抗震鉴定;

5)后续工作年限为50年的既有建筑(《既有建筑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 C类)应按现行抗震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10年(2016年版)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进行抗震鉴定。

3.1.11对于A类和B建筑物的地震评估,可以使用减少的地震作用来计算地震轴承能力和变形,并且当前标准的较低要求可用于验证地震措施,但它们应该应在原始构造时不低于那些。 地震代码要求。 C类建筑物应按照当前标准的要求进行地震评估; 如果由于技术条件而难以实施,则可以降低随后的工作寿命,并且严格处理B类建筑物的要求。

[规定的说明]对于C级建筑物,“当由于技术条件而难以实施时,允许随后的工作寿命降低,并且随后的工作寿命应严格处理。 B类建筑物的要求。” 该指南建议,随后的工作寿命允许少于50年。 主结构的地震能力验证和地震措施的识别是根据10系列的地震代码进行的。 可以在5%以内降低主要侧外侧耐力组件(壁,柱,支撑等)的地震轴承能力,并且其他次级横向耐药组件的地震轴承能力可以降低不到5% 。 力量成员(框架梁,耦合梁等)可以在10%以内降低。 但是,对于有改进的防御力分类的C类建筑物,在正常情况下,应按照当前规格实施并加固。

本指南中出现的“原始构造时的地震代码”和“原始构造时的标准”等术语涉及需要是设计代码和标准版本(地震代码,负载代码等)在当年的设计期间实施,它并不指结构本身的设计条件。

3.1.12对于现有建筑物的部分翻新,应进行对原始结构安全性影响的全面研究和判断。 可以评估结构的部分修改部分及其相关结构的安全性。 增强设计不会影响其余的设计工作寿命,并且可以根据不少于原始建筑标准的要求进行,以确保主结构的整体固体以及承载能力和负载能力和由于修改,地震性能不会降低。 加强和重建项目不得将其拆除为多个部分重建。

[规定的说明]现有建筑物的部分翻新通常是指在本地楼层上增加或去除水平组件,提高单个组件的承重能力等,以及现有建筑物结构的当前状况,经过全面的研究和判断,可以确定对原始结构的地震抵抗的影响将非常小,并且只能进行结构安全评估。 本文中提到的部分转换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它不会影响其余的设计工作生活; 2.地震强化类别没有改善; 3.它不涉及抗垂直横向力的组件的拆卸和修改,并且不涉及重要的水平横向抗力抗性组件(例如,转移光束)拆除和修饰; 4不涉及扩展和添加地板; 5加固后,地震单元中的结构刚度和重力负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得超过原始值的10%和5%。 6房屋的构建数据必须完整,并且与构造一致。当前的结构很好地符合。 简而言之,鉴于对现有建筑物进行部分翻新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需要仔细的判断。 必须判断建筑物反对崩溃的整体坚固性,并应进行特殊研究和示范。

对于现有建筑物的部分重建,当结构刚度的变化和强化后地震单元中重力负载的代表性值分别不超过原始值的10%和5%,则会影响变化的影响不应考虑地震作用,并且不再执行主结构。 验证了地震能力,但是抗横向力的组件的增强仍然需要设计地震结构测量。

对于现有建筑物的部分重建,只有重建范围内的结构及其相关结构才能用作增强重建的设计范围。 “相关结构”是指由于修改范围内的结构或负载的变化,其内部力可能会发生变化的结构或组件。 至少不小于翻新范围外的相邻的一跨地板结构,在翻新范围内的每个楼层的墙柱(至少包括翻新所在的地板,相邻上层和相邻的壁柱下面的地板)和相应的基础应视为“相关结构”,并在必要时审查基础能力。

在设计中,应全部关注对结构的多个部分强化修改的不利影响,并且不得将加固修改项目拆除为多个部分修改,以避免整体地震识别和主结构的整体地震识别和增强。

3.1.13现有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现场条件紧密结合,应通过比较确定加固方法和施工方法,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确保新组件和零件可靠地连接对于原始结构,新部分与原始部分结合在一起,以形成整个工作; 不应对未增强的零件,相关的结构,成员和基金会产生不利影响。

[文章的说明]设计师还应进行现场调查,并根据现场条件进行比较和选择的强化方法和构造方法,以符合现场的实际条件。 如果设计师仅“遵循脚本”并完全根据检查和评估报告和原始图纸进行建模计算,而又不熟悉现场的实际条件,则将导致钢筋构造的指导作用很大偏差现场建筑中的设计图纸将与现场结构不一致。 与实际情况有脱节,最合理的加固方法不能根据当地条件提出,从而导致重复设计和大量更改。

3.1.14损坏了由高温,高湿度,低温,冻结,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压力,收缩应力,基础下降等不均匀等因素引起的原始结构。有效措施应为根据测试和评估结果在加固设计中提出。 补救对策应按照设计中指定的顺序进行。

[文章的解释]当加强由高温,高湿度,冷冻率,寒冷,腐蚀,振动,温度压力,收缩应力,基础下降等不均匀等引起的结构损伤时,应从来源。 消除或限制有害

影响。 同时,应正确掌握治疗时机,以免再次损害增强结构。 就一般概念而言,通常应该先进行治疗,然后再进行加固,但是在加强后也可能需要采取一些治疗措施。 因此,在加固设计期间,应合理地安排治疗和加固的顺序,以便这些有害因素不会重新出现并确保加强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1.15对于可能在加固过程中倾斜,稳定性,过度变形或倒塌的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并明确要求需要严格实施施工单位。

3.1.16对现有建筑物结构进行翻新是一种特殊待遇,例如对构成安全危害的结构缺陷的加固和修复。 结构维修后,由于结构维修,不应降低其承载能力和地震性能。

[规定的解释]应修复诸如宽松的混凝土,损坏,蜂窝斑点,暴露肌腱以及混凝土结构成分的严重碳化的缺陷; 如果有防火,抗腐蚀材料掉落,生锈,组件缺陷等,则应修复钢结构组件,并且在砌体结构上出现砂浆。 应加固,修复墙壁,裂缝等风化,部分损坏,并应进行其他特殊治疗。 修复组件后,其轴承能力将不会降低,并且整体结构的地震性能不会受到影响。

3.1.17设计单元应在设计文件中指出,在加强和重建现有建筑物期间涉及的危险项目的关键部分和链接,提出有关确保周围环境安全和构建项目的意见,并进行特殊必要时设计。

[文章的说明]根据“针对危险更大的部分和部分项目的安全管理法规”(由2018年建设命令第37号施加,由2019年47号建筑命令部修订), “关于住房和城乡发展部总部执行总部的法规”该条款是根据“相关问题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江兰兹[2018]第31号)。

3.1.18应收集检查,岩土工程调查报告,设计技术文档,有关建筑和完成认可的相关原始数据,等待现有建筑结构的检查,评估和设计之前; 当数据丢失或与网站不一致时,应基于评估并加强设计要求,以补充实际测试。

[文章的说明]项目的完整图纸以及以前的强化和建筑物翻新的完整图纸是识别和设计的最重要的基本信息和基础。 它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识别和设计过程,结果和结构安全直接相关。 评估人员和设计人员应在理解需求后立即向财产所有人或客户解释所需的基本信息,并在开始评估和设计之前完全收集它们。

当现有建筑物的工程图和文档完成并且毫无疑问它们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只能进行验证检查和测试。 当结构缺乏数据或失真时,重点应放在绘制详细的现场检查和检查作为现有建筑状态的绘图和修复图的基础上,以确保结构性识别和增强设计的可靠性。

当强化和翻新设计涉及基础基础并且缺乏岩土工程调查报告,或者原始的岩土工程调查报告无法满足设计要求,应进行补充岩土工程调查。

3.2设计原理

3.2.1识别和加强现有建筑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1.对于对现有建筑物的评估,在正常情况下,应同时进行安全评估和地震评估。

2现有建筑物的加强应进行承载能力的增强和地震抵抗增强,并应旨在恢复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功能并延长其工作寿命。

3.现有建筑物应符合总体鲁棒性以防止崩溃,以及安全紧急功能要求,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从建筑物中撤离人员。

[文章的说明]本文为评估和加强现有建筑物提供了一般规定。 对现有建筑物的评估被分为对轴承能力的安全评估,并在地震行动下的可变负载和可变负载和地震能力评估中进行了评估; 现有建筑物的加固被分为承载能力的强化和地震增强。 一些现有建筑物只能接受安全评估。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这些准则的第4.1.3条。 此外,该准则要求专业和技术人员在进行结构性评估和强化时检查和评估承载结构的总体坚固性,以确定是否需要相应的强化; 同时,有必要确保现有建筑物能够在紧急情况和灾难中生存。 在火势的影响下(例如火等)的安全,以使进入和退出现有建筑物的人们可以安全地撤离。

3.2.2结构识别和增强设计中使用的结构分析方法通常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的要求。

[文章的说明]在正常情况下,混凝土结构加固的设计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的“混凝土结构设计守则” GB50010的相关规定和“混凝土结构增强设计守则” GB50367; 钢结构加固的设计应符合当前的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守则”标准“ G​​B50017和“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砌体结构加固设计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砌体结构设计代码” GB50003和“砌体结构加固设计代码” GB 5070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原始构造时低于原始建筑时低的标准,例如条款3.2.3-1和这些准则的3.2.3-2。

3.2.3在对现有建筑物的评估和加固设计期间,组件轴承能力的计算以及结构的地震抵抗能力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为了确定其余设计工作寿命内原始结构和组件的安全性时,应根据负载规格和设计规格进行验证,这些规格和设计规格不少于原始构造时的验证; 如果原始结构或组件经历了永久负载和可变负载,则如果有任何相关的大变形或损坏,则应根据当前规格和标准的规定检查相关的性能指标。

2.当评估原始结构和组件的安全性以实现结构加强,使用或延长工作寿命的目的时,应研究结构的实际负载和拟议的新负载。 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当前的规格,用标准的规定验证了计算。 对于不更改现有功能的现有建筑物的翻新项目,以避免大量结构组件的大量加强,当不满足条件并且真的很难实施当前规格时,标准不应低于原始标准施工标准,应包括在设计说明中。 可以清楚地说明。

[文章描述]以上两个是在永久负载和可变负载的作用下携带安全识别和轴承能力增强的要求。 对“改变目的”的理解主要集中在结构负载的变化上(不包括由规范版本引起的可变负载值的变化)。 对于“原始结构时不低于原始加载规格和设计规格”的底线要求,并且“在原始建筑时不低于标准”,该指南建议不小于相关要求89系列规格。

3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力和结构; 如有必要,可以将其包括在温度和变形产生的其他内力中。 相关参数和系数可根据以下规定获得:

1)结构和组件的几何参数应根据测试报告的实际测量值和原始设计值确定,并包括在内; 对于新部分,可以使用增强设计文件给出的设计值;

2)原始结构和组件材料的具体强度水平以及钢筋钢筋强度的强度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当原始设计文件有效并且毫无疑问该结构是否认真降级,可以使用原始设计的标准值,也可以使用原始设计或原始设计的标准值或标准值或原始设计或设计值的标准值; 当结构识别认为应在现场测试上进行时,应使用测试结果

确定钢的标准值或屈服强度或条件的屈服点; 当对原始组件混凝土强度水平的检测受到实际条件的限制并且不能采取时,可以使用弹跳方法。 结构增强设计规范“ GB 50367相关法规(附录B)法规,用于老化校正,只能用于结构增强设计;

[文章描述]原始混凝土强度的价值水平和钢筋钢筋的强度。 当保留 - 位点测试结果时,不应超过原始设计值。

3)应研究或检查和验证结构效应。 加强后,它应根据当前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确定其标准价值和代表性价值;

4)组合组合和组合值系数的效果的影响可以由不低于原始结构的标准确定。 应考虑由实际载荷,结构变形和温度效应引起的额外内力。 对于通过识别加强的组件和新组件,应根据当前国家标准确定子项目系数的价值。

[文章说明]在审查评估中的计算时,对可变负载进行了检查或检查和验证,以避免改善由规范版本引起的可变负载或子项目系数,从而导致子项目系数负载和功能可以使用施工时不低于标准的标准。 对于标识所需的组件和新组件,组件的增强设计应提高其可靠性和增强性,并且可变负载和操作分割系数的价值应符合当前标准。

4当计算现有建筑主体结构的地震抗性时,应通过ON -Site详细研究,检查,检查或监测来获得主结构的相关参数。 自振动周期和阻尼比决定了地震的影响系数。

5地震评估和加固,并采用当前规格中规定的全面地震抵抗的方法,建议在之前和之后进行增强的建设性影响,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A类建筑物,水平地震冲击系数的最大值不应小于当前标准的相应值的0.80倍,或轴承功率地震调整系数不小于当前标准的相应值的0.85倍。 组件,新的砌体墙仍然可以根据原始组件进行处理;

2)B类建筑物,水平地震冲击系数的最大值不应小于当前标准相应值的0.90倍;

3)A级和B级建筑物采用上述方法来验证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性反性能,并且不得低于原始建筑时地震抗性的要求;

4)C类建筑物,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效应,地震效应调整,结构性组件承载能力冲击 - 抗性调整系数通常应根据当前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来实施。

[文章描述]现有的地震反对夸克评估应根据其地震措施和地震抵抗能力进行评估。 GB55021“现有的建筑评估和加强标准” GB55021在加固之前对现有建筑地震轴承能力的检查表示为:

钢材屈服可变强度是否为0_钢材屈服强度是否可变_钢材屈服强度的意义

钢材屈服强度的意义_钢材屈服强度是否可变_钢材屈服可变强度是否为0

其中,应在加固前后分别计算系统性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系统性冲击系数是结构延迟性能的实施例。 对于01系列反法规及其后来的设计的现有建筑物,在评估和增强设计中,您还可以评估GB50023中相关精神的全面地震抵抗,GB50023,GB50023,“构建地震抗性的抗性评估标准”。

自从95个评估标准以来,对现有建筑物的地震反对地震评估强调了全面的地震抵抗力,并且不再针对单一组成部分。 SO称为综合的地震阻力是指抵抗整个建筑结构中地震以考虑其结构和轴承能力的能力。 如果结构的现有载体容量很高,除了确保整体性质所需的结构外,还可以适当降低延迟结构的要求; 否则,当现有的负载能力较低时,可以使用较高的延迟结构来弥补。 在实际的工程中,某些地震措施不符合规格的要求,现场没有加强条件。 可以通过改善地震效应和限制结构变形方法来进行整体结构反性分析,并评估和增强全面的地震抗性。

A级和B级地震的计算可以参考以下方法:

1对于01个反监管和设计中现有建筑物的系列,地震可以基于计算方法:

1)地震抗强度和设计地震数据包没有更改。 根据转化的结构,地震效应是根据当前的反监督计算的。

2)地震抗强度和防御强度以及设计地震群的变化。 根据转化后的结构,根据当前的反调节计算值,根据随后的工作寿命以及根据原始地震抗性的原始结构构建原始地震抗性规格计算出的地震效应。 。 比较,提取更大的价值。

3)对于改善地震抗强度的区域,根据新的地震抗强度计算转换后的结构,并根据随后的工作寿命计算地震效应。

2对于在01系列之前设计的现有建筑物,由于使用了89系列和78系列地震规格,因此A类和B级建筑建议仍然可以采用当前的“构建地震抗抗Anti Antri Anti Anti Anti Anti Anti Anti Anti Anti -Appraisal标准” GB50023进行地震动作计算计算。 以及全面的地震轴承能力测试。

3当改善地震防御类别时,地震轴承能力被认为是改善地震防御类别后相应地震效应的调整。

根据01系列A,A类,B类多层砌体房屋和A类多层层增强的混凝土房屋,在地震反对阵行的评估和加固期间6期间。 应根据GB 50023,GB 50023的相关规定(GB 50023)的相关规定,这是当前国家标准的“常绿评估和强化”。

[文章描述]请小心地使用地板的综合地震抗性指数方法进行地震抗性。 该指南建议,只有01系列A,B类多层砌体房屋和A类多层层增强混凝土房屋的规则的01系列可以通过在综合地面底层地板上表达的简化方法来计算。 系统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的影响应根据加强前的实际情况来计算。

7所使用材料的强度水平和机械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规格的要求。

8当计算结构和组件承载能力时,应考虑原始结构的实际应力条件,包括菌株停滞的增强部分的影响,以及加固部分的共同工作和原始结构。

9当更改传输路线或增加加固后结构的结构时,我们应根据相关结构,组件和建筑基础基础进行必要的计算。

10由于组件的横截面的变化以及组件刚度的变化,应考虑系统的内力分布的影响,并应采用合理的计算分析方法。

3.2.4现有建筑结构和组件的加固。 除了满足轴承能力要求外,不应将局部装载能力提高或刚度变化,从而导致新的弱部件。

[文章描述]本文基于国内外许多人的规定,应防止新层被切断并在加固后严格地在层中进行僵化。 反性防御区的结构和组成部分仅通过承载能力加强,并且可能对地震抗性不利。 由于局部增强或刚度的突变会形成新的弱部分或导致地震影响增加,因此有必要考虑是否会增强其地震耐药性,而载载载物的能力被静态负载增强。 在执行地震加固的同时,还必须考虑是否需要改善其静态负载下的轴承能力。 如果忽略了此问题,则由于缺乏原始结构和组件承载能力,地震抗性增强将无效。 两者相辅相成。 在结构和组件增强方面,必须完全考虑它们。 他们不能讨论它。 采取了一项方面的加固措施,以留下隐藏的安全危害。

3.2.5当采用结构粘合剂增强结构成分时,原始结构成分被用于验证; 加固后正截面的弯曲能力应符合当前标准,并应计算其剪切能力应计算。

[文章说明]具有结构性胶水加固的原始结构和组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以便在结构加固部分无效时继续承担永久负载的效果和少量可变负载。 n承担承担倍永久荷载标准值的的的的的的标准值的的变可变荷载荷载荷载标准值永久永久永久荷载荷载荷载荷载荷载荷载标准值标准值标准值之之之之比比比比比比比比不比比比不不比比不不不不不不承担承担承担承担的承担承担承担承担承担承担的承担的的的承担承担的承担承担承担的承担的的的的的不荷载荷载荷载不不不; 在线性内部插值期间。

In addition, when the structural adhesion reinforcement structural component, the increase in the increase of the positive cross -section bearing capacity must be limited. The purpose is to control the width and deformation of the cracks of the post -reinforcement component, and to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design principle of "strong cutting and weakness". 。 After reinforcing the steel concrete structural component with adhesive steel plates or pasted fibrous composite materials, its positive section should not exceed 40%by the bending capacity. The increase in the bearing capacity should not exceed 30%.

3.2.6 When adding layers and expansion of existing buildings, the overall seismic anti -seismic calculation shall be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the structural state of the addition and expansion of the layer and expansion. When calculating, the original building and the addition or expansion part should be considered.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 the original subject structure and seismic resistance and seismic measures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Class C in GB55021, the "existing architectural identification and reinforcement common standards", and shake the earthquake resistance shall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The new part should be de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urrent standards.

[Article description] For the reinforcement and renovation project of the addition and expansion, in general, the seismic appraisal is performed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lass C building, and the structural state should be perform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constructed structural status after the鉴别。 The existing buildings without seismic design should not be added and expanded.

The scope of increased layers and expansion and transformation is small, and after special research and demonstration, if the impact of the safety of the original structure has a small impact, it can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xisting building construction period, so as to determine the requirements for identification and reinforcement design. However, the new structural component should meet the current "Specifications for the Design of Earthquake" GB50011. The area or expansion area does not exceed 5%of the total construction area of ​​the original house and the newly added area of ​​the single -floor area does not exceed 10%of the original floor area of ​​the original house (for the roof plus a layer of equipment, it can be relaxed to no more than 30 original roof area 30 30 30 At the time of), it can be considered that it is a situation where layers and expansion and transformation are small and the safety of the original structure is less.

If only individual non -anti -side force components involved in the local area and ensure that the overall earthquake resistance capacity of the original structure is not weakened, special seismic appraisal may be required, but the safety analysis of the overall structure and local structure should被执行。

3.3 Reinforcement method and technology used

3.3.1 Structural reinforcement is divided into two types: direct reinforcement and indirect reinforcement. When designing, you can choose appropriate reinforcement methods and technologies that are u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ctual conditions and use requirements.

[Article description] Direct reinforcement refers to the method of reinforcing and reinforcement measures to directly improve the method of loading and stiffness of the section of the component. Indirect reinforcement refers to the reinforcement method of changing the structural system or the stress state of the component. According to the stres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tructural reinforcement method, the reinforcement methods are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with reference to relevant literature at home and abroad. In general, the direct reinforcement method is more flexible to facilitate the handling of various reinforcements; the indirect reinforcement method is simple and reliable, and it is convenient for future disassembly and replacement. , Relief of Cultural Relics Building. When designing, select the selection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conditions and use requirements.

3.3.2 Direct reinforcement method should be selec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project: the masonry structure can adopt the outer surface layer reinforcement method, outsourcing steel reinforcement method, etc.; 等待; the steel structure can adopt an increase in section reinforcement, paste the steel plate reinforcement method, and combined reinforcement method.

3.3.3 Indirect reinforcement method should be selec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project: the masonry structure can adopt the reinforcement method of external prestressing pole reinforcement method and change the structure of the structure of the structure; , Add energy -consuming supporting reinforcement method and additional seismic wall method, etc.; The steel structure can adopt the changing structural system reinforcement method and prestressed reinforcement method.

[Article description] Each reinforcement method and the repair and repair techniques used in cooperation have their applicable scope and application conditions. If there is no sufficient scientific test and demonstration basis when selecting Conditions to avoid considering a safety and quality accident.

3.3.4 The connection method of reinforcement of steel structure should be connected with welded seams, friction -type high -strength bolts; mixed connections of welded and friction -type high -strength bolts can also be used.

[Article description] The reinforcement of steel structure reinforcement is critical to reinforcement of steel structure. In the commonly used connection method of steel structure, the steel structure reinforcement should be connected with welded seams and friction -type high -strength bolts. The friction -type high -intensity bolt is connected to the welding hybrid. Many trial research has been conducted at home and abroad, and it has entered the practical stage of engineering. In order to stabilize, this guide has restricted regulations on section 5.6 and "Steel Structure Reinforcement Design Standards" GB51367 Section 11.4.

3.3.5 The interface processing technology, crack repair technology, anchoring technology, rust -resistant technology, connection technology and repair, and repair technologies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structural reinforcement method shall meet Specifications "GB 50702 and" Steel Structure Reinforcement Design Standards "GB 51367.

3.4 Reinforcement material

3.4.1 The concrete for reinforcement for structural reinforcement shall comply with the following regulations:

1 The strength level of the concrete should be higher than the original structure and component, and not less than the minimum strength level requirements.

2 The concrete used for reinforcement projects should be tried before construction, and the performance is allowed to be used after the performance meets the design requirements.

3 When pouring the section with cement -based grouting materials, high -quality expansion agents and 30 % fine stone concrete should be mixed to reduce the production of early cracks. However, if the grouting material has been mixed with thick aggregate with a particle size of 16mm to 20mm, and the grade is reasonable, it can no longer add finest stone concrete.

4 The performance indicators of cement -based grouting materials require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of GB/T50448,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the Cement Bidth Pingling Material Application.

3.4.2 Steel and welding materials for reinforcement for structural reinforcement shall me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 The reinforced steel bars should be used for HRB400 or HPB300 reinforced steel. For external prestressed reinforcement, UPS15.2-1860 should be lowered and loosened without adhesive steel twisted. When a high -intensity level is adopted, the adverse effects of secondary force should be considered.

2 Frames and oblique components (including ladder sections) with level 1, second, and third levels. When the longitudinal reinforced steel bars are used in ordinary reinforced bars, the ratio of the real measurement value of the tensile strength of the reinforcement and the measurement value of the yield strength shall not be less than 1.25 ; The ratio of the reinforcement intensity and the standard value of the yield strength of the reinforcement should not be greater than 1.3, and the measured value of the total extension of the reinforcement at the maximum tensile should not be less than 9%.

3 Reinforcement steel plates, type steel, flat steel and steel pipes shall not be less than Q235B or Q355B steel; the quality of the steel should meet the current national standard "Carbon Structural Steel" GB/T 700, respectively. The regulations of the GB/T1591 of low alloy high -strength structural steel.

3.4.3 The planting gluten for reinforcement should be used with rib steel or all thread screws, and light rounded steel bars shall be used; anchor embolism should be used with lock -locking effects. The adhesive anchor bolt. The inspection of the anchoring bearing capacity of the bars and anchor embolins shall meet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GB 50550 (Appendix W), the GB 50550 of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of Construction Structure".

[Article description] The inspection of anchoring the anchoring bearing load should be selected by the importance of the structural component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structural component, and the corresponding sampling quantity and load test value shall be selected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ation.

3.4.4 Anti -corrosion treatment should be performed on the outer surface of the reinforced steel and steel plate. The surface anti -corrosion coating should be harmless to the steel plate and adhesive.

3.4.5 When the surface of the reinforcement component has fire prevention requirements, its protective layer efficiency shall meet the refractory level and refractory limit requirements.

3.4.6 Fiber and fiber compound material for structural reinforcement shall comply with the following regulations:

1 The fiber for reinforcement for the structure should be continuous fiber. Carbon fiber should give priority to a small beam fiber with a polypropylene grid of no more than 15K.

2 The aramid fiber used for reinforcement should be used for a saturated water absorption rate of not more than 4.5%. 。

3.4.7 The adhesive for reinforcement for structural reinforcement shall me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 The adhesive used for reinforcement for structure is divided into class Ⅰ, Ⅱ, and III according to its maximum use temperature, and class Ⅰ is divided into A -class glue and B -class glue according to its basic properties; The structure and components should be used in A -class glue. The adhesives must be tested by bonding resistance. During the test, the standard value of the tribes resistance strength 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fident level of 0.90 and the guarantee rate of 95%.

2 The long -term environmental temperature for the reinforcement of the structure should not be higher than 60 ° C for a long time; when the concrete structure in a special environment (such as high temperature, high humidity, medium erosion, radiation, etc.) uses adhesive reinforcement, except for the current relevant state related to the state of the country. In addition to corresponding protection measures, the adhesives that are resistant to environmental factors should be adopted, and adhesion should be pasted according to the special process requirements.

3 The adhesives for reinforcement for structural reinforcements should be tested through the ability of humidity and heat aging and long -term stress resistance.

[Article description] This guide requires that the long -term use performance appraisal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uilding reinforcement shall be tested through the test of humidity and heat aging and long -term stress resistance. Reinforcement of structural adhesive long-term work safet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GB55021-2021 Table B.0.6, which is "existing architectural appraisal and reinforcement", and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afety Appraisal of the Engineering Structure Reinforcement Materials" GB50728 requirements. Inspection and identification. The design working years of structural adhesives can be designed according to the main adhesive, curing agent, modified materials and other additives according to the main adhesive, curing agent, modified materials and other additives. At this time, special design should be carried out, and the quality guarantee of "50 years of safe work" should be issued when supply.

If the relevant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have been commissioned to complete the brand structured stress ability ability of the brand structure, and the evaluation report has been commissioned by the relevant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to complete the brand structured stress ability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afety appraisal of品牌。 For long -term use of performance appraisal for structural glue, and it is changed to a fast measurement, for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afety Appraisal of Engineering Structure Reinforcement Materials" GB50728 Appendix C.

4 For the structure and components that use the adhesive method, the working status should be checked regularly; the design unit should clearly chec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its working status in the construction drawing design instructions. The first inspection time should not be 10 years later. When the structural adhesive reaches the design work period, if the adhesive ability is not found to be obviously degraded, it is allowed to extend its working life appropriately, but the extended period must be inspected by the appraisal agency to determine with the property owner or客户端。

3.4.8 The masonry block materials, masonry mortar, and surface layer mortar for reinforcement for structural reinforcement shall comply with the following regulations:

1 The performance indicators of the reinforcement of masonry blocks, masonry mortar, and surface layer mortar should meet the current national standards "Specifications for Building Earthquake Anti -Design" GB 50011. 》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GB 50702.

2 The block (block material) for reinforcement of the masonry structure should be used as the same type of block as the original component; It should be lower than MU10.

3 The cement mortar for the outer surface of the masonry structure. If it is designed as an ordinary cement mortar, its strength level should not be lower than the M10; if it is designed as a polymer mortar, its strength level should not be lower than M25. When reinforcing the polymer mortar, the reinforcement of the important structure should be prepared by the modified epoxy polymer; the reinforcement of the general structure, the modified epoxy, the modified acrylic, the modified butadhobenzene or the modified or modified Promotyle polymer emulsion.

4 The masonry mortar for reinforcement of the masonry structure can be mixed with cement mortar or cement lime mortar; In any case, no contracted masonry mortar shall be used. For reinforced masonry mortar, its pressure -resistant intensity level should be increased by level than the mortar pressure resistance of the mortar used in the original masonry, and must not be lower than the M10.

5 The structure or component of the polymer material reinforcement. Its inspection time interval and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design work of the design work use the structure or component that is reinforced by adhesion method.

3.4.9 High -latency concrete for structural reinforcement shall comply with the following regulations:

1 The normal use environmental temperature of the high latency concrete should not exceed 90 ° C. When the normal use environment temperature is higher than 90 ° C, appropriate insulation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2 The raw material performance, mixer performance, mechanical performance, and durability of high -latency concrete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levant national standards.

3.4.10 Reinforced materials involving engineering safety shall be inspected and identified by safety performance.

[Article description] The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standards of reinforcement materials can refer to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of GB50728,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afety Appraisal of Engineering Structure Reinforcement Materials".

3.5 Seismic reinforcement design based on structural performance goals

3.5.1 When the conventional reinforcement method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seismic requirements of relevant specifications, the seismic performance can be used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eismic performance target, the appropriate structural and seismic performance target can be selected, and the measures to meet the expected seismic performance goals are used. Special research should be conducted.

[Article description] The existing architectural reinforcement and transformation of seismic performance design can limit the safety, economy, and feasible structural seismic performance target according to the subsequent work. Seismic reinforcement design based on structural performance targets is usually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use of energy and shock absorption technology. For details of the design content of the anti -energy absorption reinforcement, please refer to Chapter 6 of this guide.

3.5.2 The structural anti-seismic performance of seismic performance design is set to four levels: A, B, C, and D. The structural seismic performance is divided into five levels: 1, 2, 3, 4, and 5 levels. See Table 3.5.2-1 .

Table 3.5.2-1 Vibration of various performance-level structures expected to be in the post-earthquake performance status

钢材屈服可变强度是否为0_钢材屈服强度是否可变_钢材屈服强度的意义

3.5.3 Structural interval with each performance level of each performance level and seismic bearing capacity of components should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able 3.5.3-1.

Table 3.5.3-1 The requirements for seismic displacement indicators and component seismic bearing capacity requirements for seismic reinforcement performance

钢材屈服强度的意义_钢材屈服强度是否可变_钢材屈服可变强度是否为0

Note: 1 interval symbol "(" means that it does not include the lower limit data, and "]" means that the upper limit data is included.

2 [ΔUe] is the elastic layer shift, and [ΔUP] is the elastic layer shift.

[Article description] Seismic reinforcement design based on structural performance targets, when quantitative performance targets are used to quantitative performance targets, the structural vertical component corresponds to the maximum interval displacement control target of the maximum destructive state.

Table 2 Structural vertical component corresponds to the maximum interval displacement angle control target of different damage state

钢材屈服可变强度是否为0_钢材屈服强度的意义_钢材屈服强度是否可变

3.5.4 Reinforcement design of seismic resistance should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ructural and seismic performance target adopted, and component anti -seismic bearing capacity and structural deformation verification of different performance levels under the earthquake, setting up earthquake prevention, and rare earthquakes应该执行。 Performance levels 1, 2, and 3 can be analyzed by elastic analysis or equivalent elasticity analysis methods. Performance level 4 and 5 can use elastic analysis methods.

4 The testing and identific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s

4.1 General regulations

4.1.1 Before the reinforcement and renovation of the building, targeted testing and identification should be perform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norms and design requirements.

[Article description] The existing buildings do not have the need to reinforce the reinforcement, but when there are other identification nee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pecifications, they should also be identified. When the identification is confirmed to be reinforced, the test content, sampling ratio, and the depth of the identification report must be supplemented to the requirements to meet the reinforcement design.

4.1.2 In the following cases, the existing buildings shall be carried out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safety appraisal and earthquake anti -shock appraisal should be performed at the same time:

1 Reaching the design work of the design needs to be used.

2 Before reconstruction, expansion, layers, displacement, and building use or use environment changes.

3 The original design did not consider the improvement of seismic or seismic defense requirements.

4 After the disaster or accident, the earthquake resistance and structural safety are significantly affected.

5 Other buildings that are necessary to perform safety appraisal and earthquake appraisal.

[Article description] Before the seismic appraisal, safety appraisal must be advanced. In some cases, you can also perform only safety appraisal. For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this guide 4.1.3. The appraisal of the earthquake resistance of houses shall be implemented with the entire building, and shall not be implemented by local floors and household units. When the building and the adjacent building or structural units are provided with a seismic segmentation separation, seismic appraisal can be performed separately.

4.1.3 To meet the existing buildings of one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only safety appraisal can be performed.

1 Local renovation of the house (excluding partial layers) only affects the safety of structural components within a smaller range.

2 Trinity damage caused by disasters or accidents.

3 In normal use, find that the structural component has local security problems.

4 Other houses that need only structural security identification.

[Article description] The local transformation, local injury, and local safety issues of this article refer to the situation that does not affect the overall seismic performance. For the definition of local transformation and its restrictions, please refer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3.1.12 of this guide.

Article 20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Houses in Nanjing" stipulates that if the houses, shopping malls, hospitals and other dense places such as houses reach two -thirds of the design work period, safety appraisal shall be performed at least every 5年。

4.1.4 When a safety appraisal of the existing building is only conducted, the structure and actual needs of the structural system should be performed to a certain level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ent conditions and actual needs of the structural system. If there are abnormal conditions such as low material strength, severe structural demolition and modification, or complex structural system, overall safety appraisal and earthquake resistance should be performed.

[Article description] When the safety appraisal of local transformation, its appraisal scope includes the structure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transformation and its related structure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lated structure" should be referred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3.1.12 of this guide), Structural arrangements, use functions, etc.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appraisal should be investigated, and the survey conclusions are clearly surveyed in the test and appraisal report. If the investigation finds that i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original completion drawings, the test scope should be supplemented depending on the degree of difference, and the number of detection is It shoul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relevant specifications,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for structural review.

4.1.5 When the subsequent working life is extended, durability testing and identification should be performed.

4.1.6 The safety appraisal of the existing building should be treat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1 The existing buildings should adopt different appraisal method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identification purposes.

[Article description] There are two main purpose of the original structure and component security identification: one is to evaluate the safety within the time limit of the remaining design work, and the other is to evaluate the safety of the structure, change the purpose, and extend the safety of the working life. The appraisal method of the person is different. For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Article 3.2.3-1, 3.2.3-2.

2 The existing buildings should distinguish the main components and general components, and adopt different identification methods.

[Article description] The main component refers to components that will cause other components to fail and endanger the safety work of the load -bearing structure system. Generally, components refer to components with their own failure as an isolated incident and will not cause other components to fail. The appraisal methods of the two are different. For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the relevant content of GB50292 of the "Reliability of Civil Buildings".

4.1.7 Earthquake appraisal of existing buildings should be treat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1 Different structures of the building structure, the key, project content and requirements of their inspection should be used. Different identification methods should be adopted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rresponding chapters should be used.

[Article description] For different structural types, such as masonry structures, concrete structures, steel structures, etc., the focus of identification is also different. For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this guide.

2 For key parts and general parts, inspections and identification should be performed in accordance with different requirements.

[Article description] Key parts refer to the key parts that affect the overall seismic performance of the building structure and components, components that are likely to cause local collapse and injuries, as well as parts that may cause secondary disasters during the earthquake.

3 The components that have an overall impact of seismic performance and components that only have local impacts should be treated differently in the analysis of comprehensive seismic capacity.

4.1.8 The existing architectural appraisal shall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s below:

1 Property owner or commissioner to handle commission and provide information.

2 Collect and check the project drawings and check the information.

3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s on the spot.

4 Formulate structural appraisal schemes.

5 On -site inspection and testing.

6 Analyze the detection data and calculate the analysis of the main structure's carrying capacity and earthquake resistance capacity.

7 Perform structural security appraisal and earthquake anti -resistance identification.

8 issue a structural appraisal report.

4.1.9 The text of the appraisal report should be complete, clear, concise, accurate text, accurate text, and me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 The existing building profile includes architectural names, engineering addresses, structure types, scale, design age, completion age, design unit name, construction unit name, drawing information, use environment, history, etc. , Plate, column, wall, cover and other components to describe. The appraisal unit also needs to provide the facade of the house building, architecture, structural floor plan, etc.

2 The scope of appraisal and inspection and testing 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needs and appraisal purposes of the client.

3 The standards that are identified and detected according to the type of earthquake appraisal and inspection and inspection content shall be determined.

4. When the original building and original structural drawings are lacking or failed, the detection and appraisal unit shall provide the architectural status measurement drawing and the main structural restoration diagram based on the inspection and test results.

5 On -site inspection and testing should mainly record the results of drawings and on -site compliance testing results, structure and components deformation and damage, material strength and structural structure measures. If a structural entity detection, there should be a corresponding test report.

6 If the structure and components are calculated, the calculation book shall be provided.

7 The appraisal and rating process should be clear and complete, and evaluate step by step according to the methods and steps specified in standards, specifications and regulations.

8 Appraisal conclusions should use the conclusions of standards, specifications, and regulations, and to include interpretations of identification conclusions; after the appraisal conclusion, handling suggestions should be given.

4.1.10 In general, the appraisal report should be used within 2 years from the date of issuance.

[Article description] The appraisal report should be noted for the effective time limit of the use of normal use. This requirement is slightly relaxed than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1 of Article 11 of the "Urban Hous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rder No. 129).

4.2 Data inspection, on -site investigation, testing and monitoring

4.2.1 The existing building appraisal should be collected and checked in engineering drawing materials, and the information and the status quo should be checked.

[Article description] The information verific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urvey report, completion diagram or design drawing,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information of the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survey; Set in line with the situation, etc. If there is no original structure of drawing materials, the structure of the structure drawing will increase significantly, and the drawing work will be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1 When the house is in the process of use, the commissioner can provide only local scope and cannot be comprehensively tested. 2 房屋检测时有损伤检测较多,对原结构损伤较大。

3 检测工作量较大,工期长。实际上有些年代不太久远的工程,图纸资料并未丢失,如果能够认真对待,仔细寻找,有可能找到相关图纸资料,这将会大大推进工程的进度。

4.2.2 既有建筑鉴定前应进行现场初步调查。现场初步调查工作包括:

1 调查建筑物使用历史,包括历次修缮、改造以及受灾情况等内容。

2 调查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

3 调查地基基础的变形、稳定、砂土液化、软弱土层及特殊土层的状况。

4 调查结构和构件中出现的变形、裂缝、其他损伤的情况。

5 调查房屋易塌落伤人的悬挑阳台、雨棚等构件的现状以及房屋人员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

6 调查建筑周围是否存在地铁或隧道施工以及振动源、较长期积水等造成的影响。

7 调查由于个别构件发生破损或变动结构主体引发大范围倒塌的可能性。

8 调查建筑周边易受结构位移、变形影响的管道系统等其他环境因素。

【条文说明】现场初步调查是对搜集、核查资料工作的补充,主要形式为现场踏勘并辅以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一些在图纸资料上无法反映的现场情况。主要内容是了解房屋建筑实际使用状况、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有变更等。现场初步调查工作对于确定后续检查与检测的内容和数量非常重要。

4.2.3 既有建筑鉴定前应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必要时应进行监测。其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鉴定与加固改造工作的需要。现场检查和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采用适合结构现状和现场作业的检测和监测方法。

2 既有建筑检测宜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检测项目的特点确定检测对象和检测的数量。检测数量的选择除按照相关检测技术标准执行外还需满足加固改造设计的要求。当既有建筑结构取样量受条件限制时,应作为个案通过专门研究进行处理。

3 既有建筑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和变形、损伤的检测、监测结果,应能为结构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检测、监测结果未经综合分析,不得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4 应采取措施保障现场检测、监测作业安全,并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5 检测、监测结束后,应及时对其所造成的结构构件局部破损进行修复,并应保证修补后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不降低。

【条文说明】检查和检测工作主要指需要使用一些工具、设备、仪器以获得房屋信息的过程。如结构构件的垂直度、截面尺寸、混凝土强度、钢筋配置等。检查和检测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的检查和检测;围护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检查和检测等。

4.2.4 既有建筑现状检查与检测,可分为有效图纸资料齐全、有效图纸资料不全和无有效图纸资料等情况,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有效图纸资料齐全的房屋结构,应检查实际结构体系、布置、主要受力构件等与图纸资料相符合程度;检查结构布置或构件是否有变动;分析结构、构件与图纸资料不符合或变动的部分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2 图纸资料不全的房屋结构,除检查实际结构与已有图纸资料的符合程度外,应对缺少图纸资料部分的结构进行重点检查和检测,补充绘制缺少的主要结构现状复原图。

3 对于没有有效图纸资料的房屋结构,除通过现场检查确定结构类型、体系、布置外,还应通过检测确定结构构件的类别、材料强度、构件几何尺寸、连接构造等,钢筋混凝土构件还要确定主筋和箍筋配置及钢筋保护层等,并宜在检查与检测的基础上补充绘制主要的结构现状复原图。

【条文说明】对于没有竣工图纸等有效图纸的项目,建筑图缺失时,应提供既有建筑现状测绘图;结构图缺失时,应提供满足加固改造设计要求的主要结构现状复原图。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标准进行相应结构单元整体检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满足要求的检测报告绘制建筑现状测绘图、结构现状复原图,并加盖单位签章或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

4.2.5 地基基础现状检查与检测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及有关图纸资料,查勘建筑实际使用荷载、地基变形引起的沉降与沉降稳定情况、沉降差、上部结构倾斜、扭曲、裂缝、地下室和管线情况。当地基资料不足时,可根据房屋上部结构是否存在地基变形的反应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对场地地基进行近位勘察或沉降观测。

【条文说明】当既有建筑改造涉及到地基基础设计,且缺少该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时,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既有建筑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当原结构图纸中无场地类别等资料时,可以采用临近建筑的场地类别。

2 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可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不足或资料虽然基本齐全但有怀疑时,可开挖个别基础检测,查明基础类型、尺寸、埋深,检验基础材料强度,检测基础开裂、腐蚀和损伤等情况。如涉及到基础加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基础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当地基基础的图纸资料缺失时,对桩基基础或者带地下室的筏板基础,其检测尤其困难,不得已不进行直接检查。此时加固改造设计应控制改造后的荷载,如确实因功能的改变需增加荷载,可以考虑增加锚杆静压桩等方法进行加固,此时增加的荷载宜全部由新增桩基础承担。

4.2.6 上部结构现场检查与检测,应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和鉴定内容、要求,按下列规定进行:

1 结构体系及其整体牢固性的检查与检测,应包括结构平面布置、竖向和水平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作用体系(支撑系统)、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房屋有无错层、结构间的连接构造等;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静载下的承载能力的结构构件;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圈梁和构造柱体系、局部尺寸等。

2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检查与检测,应包括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几何参数、预埋件、紧固件与构件连接,结构间的连系,以及进行鉴定工作所需要的其它内容。

【条文说明】鉴定工作需包括结构构件的稳定性、抗裂性、延性与刚度,对混凝土结构还应包括短柱、深梁的承载性能;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局部承压、墙梁与底部框架-抗震的墙抗震措施;对钢结构还应包括构件的长细比等。进行现场检查与检测时应关注与鉴定工作相关的内容。

3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的检查与检测,应包括材料和施工缺陷、施工偏差、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裂缝或其他损伤以及腐蚀,如钢筋和钢构件的锈蚀,砌体块材的风化和砂浆的酥碱、粉化等。

4 结构位移和变形的检查与检测,应包括结构顶点位移和层间位移,受弯构件的挠度与侧弯,墙、柱的侧倾等。

4.2.7 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变形、缺陷和损伤等的调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对结构、构件材料的性能,当图纸资料完整、齐全时,可仅进行校核性检测,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当缺少资料或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检测。

2 对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当图纸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缺少资料或资料基本齐全但可信度不高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

3 对结构、构件的变形,应在普查的基础上,对整体结构和其中有明显变形的构件进行检测。

4 对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全面检测,并应详细记录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必要时尚应绘制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分配。

5 当需要进行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动力特性测试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等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测试。

4.2.8 结构检测应区分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并应根据各类结构的受力特点确定主要检测项目:

1 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检测时应以结构的整体倾斜和局部外闪、构件酥裂和老化、构造连接损伤、构件的材质与强度以及构件的截面尺寸为主要检测项目。

2 钢结构检测时,除应以构件的材料性能和截面尺寸、构件及节点连接、构件的变形、损伤、缺陷为主要检测项目外,还应重点检查易腐蚀部位的状况。

4.2.9 既有建筑现场检测过程中如发现结构重大危险点、结构安全隐患,检测单位应履行对产权人或委托方的告知义务,并反映在检测报告中。

4.3安全性鉴定

4.3.1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应按构件、子系统和鉴定系统分为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第一层次(构件层次)按照本导则4.3.2~4.3.5 进行鉴定完成后,第二层次(子系统层次)应根据第一层次的鉴定结果进行等级划分,第三层次(鉴定系统层次)应根据第二层次的鉴定结果进行等级划分。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步骤,应按表4.3.1的规定。

【条文说明】第二层次及第三层次的安全性鉴定,其鉴定结果反映的是承载力、构造、变形、裂缝等不满足规范的构件或构件集的占比,详见《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本导则主要介绍第一层次(构件层次)的安全性鉴定。

表4.3.1 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工作步骤的内容

钢材屈服可变强度是否为0_钢材屈服强度的意义_钢材屈服强度是否可变

注:表中地基基础包括桩和基础构件。

4.3.2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4.3.3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4.3.4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等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钢结构节点、连接域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和构造两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节点、连接域等级;对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轻钢结构、钢桩以及地处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区或高湿、临海地区的钢结构,尚应以不适于承载的腐蚀作为检查项目评定其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4.3.5 既有建筑第二层次子系统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按场地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划分为两个子系统分别进行评定。当仅要求对其中一个子系统进行鉴定时,该子系统与另一子系统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4.3.6地基和基础的第二层次子系统安全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宜根据地基、桩基沉降观测资料,以及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鉴定评级。

2 当需对地基、桩基的承载力进行鉴定评级时,应以岩土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检测资料为依据进行评定;当档案、资料不全时,还应补充近位勘探点,进一步查明土层分布情况,并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进行核算和评价。

3 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历史资料和实地勘察结果,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进行评级。

【条文说明】 地基基础属隐蔽工程,在建筑物已建成的情况下,检查尤其困难,因此,非不得已不进行直接检查。在工程鉴定实践中,一般不再将地基和基础分开检测与评定,而视为一个共同工作的系统,通过观测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工作状态及其所产生的影响,间接判断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故一般直接按照第二层次子系统层级进行评级。

4.3.7 既有建筑的主体结构第二层次子系统安全性,应依据其结构承载功能、结构整体牢固性、结构存在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进行综合评定。

4.3.8 既有建筑第三层次鉴定系统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4.3.9 鉴定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评定结果按其中较低等级确定。

4.3.10对下列任一情况,鉴定系统应直接评为Dsu级:

1 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其威胁。

2 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4.4 抗震鉴定

4.4.1 既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分为四类,其主体结构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能力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特殊设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能力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2 重点设防类,6~8 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 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能力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能力验算。

4 适度设防类,7~9 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能力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

4.4.2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含场地与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以及主体结构抗震措施鉴定。

4.4.3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鉴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6、7 度时及建造于对地震有利地段的既有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有建筑,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1)适度设防类建筑;

2)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建筑;

3)6 度时的各类建筑;

4)7 度时,基础现状无静载下出现严重缺陷的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建筑。

4.4.4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结合规划进行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经专门研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4.4.5 设防烈度为7 度~9 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评估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4.6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4.4.7 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相关要求。

1 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2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其设防烈度、设防类别、

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地震液化、震陷及抗震能力的鉴定。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能力。

4.4.8 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其计算方法可参见《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关规定。

4.4.9 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考虑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相应部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4.4.10 既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抗震措施核查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有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 检查结构体系时,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静载下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4.4.11 既有砌体房屋的抗震措施鉴定,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对房屋结构的抗震性能做出评价:

1 房屋高度和层数超过规定限值的情况。

2 结构体系的合理性、房屋的整体性以及连接构造的可靠性。

3 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的安全性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

4 材料的最低强度要求。

【条文说明】

1 房屋高度和层数限值应根据横墙间距、设防烈度、设防类别、后续工作年限、墙体材料、墙体类别等确定。

2 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包括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高宽比、墙体布置规则性;房屋整体性以及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包括墙体平面内是否闭合、构造柱圈梁的布置、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板的整体性、预制构件的搁置长度等。

3 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包括较小宽度的窗间墙、无拉结女儿墙、门脸、出屋面小烟囱、楼梯间等。

4 材料的最低强度要求指的是砖、砌块、砌筑砂浆、构造柱圈梁混凝土等应满足的最低强度。

4.4.12 既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措施鉴定,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对房屋结构的抗震性能做出评价:

1 房屋高度和层数超过适用高度的情况。

2 结构体系的合理性。

3 结构构件的钢筋配置、构件连接等构造措施。

4 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填充墙等自身的安全性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

5 材料的最低强度要求。

【条文说明】

1 房屋高度和层数适用高度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体系、后续工作年限等确定。

2 结构体系的合理性指的是框架结构宜为双向框架;当为重点设防类时,不应为单跨框架等。

3 结构构件的钢筋配置指的是构件钢筋数量和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构件连接构造指的是构件间的连系、节点构造及钢筋锚固等。

4 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拉结构造,主要是指填充墙(包括内外砌筑墙体、墙板等)、女儿墙、预制楼梯等与主体结构之间的拉结。

5 材料的最低强度指的是钢筋、混凝土应满足的最低强度。

4.4.13 既有钢结构房屋的抗震措施鉴定,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对房屋结构的抗震性能做出评价:

1 结构平面布置、屋盖及柱间支撑布置等结构体系的合理性。

2 结构构件间的连接构造、结构构件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

3 材料的最低强度要求。

4 钢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和板件的宽厚比。

4.4.14 原结构体系混杂的既有建筑,其砌体部分、混凝土部分、钢结构部分的抗震措施鉴定,应分别按本导则第4.4.11~4.4.13 条的要求进行,同时尚应结合自身的性能特点提出不同体系连接和过渡部位的鉴定要求。考虑到此类既有建筑结构体系混乱,在鉴定报告中应反映其结构体系的不合理性,给出尽可能消除其抗震不利因素的建议,并宜在加固改造设计前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

【条文说明】原结构体系混杂的既有建筑的释义详见本导则3.1.7 条的条文说明。

4.4.15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针对不同后续工作年限的抗震要求做出满足或不满足的结论。

5 加固改造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加固:

1 经安全性鉴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2 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

力量。

5.1.2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设计应计入场地、地基和基础的影响。

1 既有建筑所处场地的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或加固对邻近边坡的稳定性产生

影响时,应先对场地进行综合治理达到稳定要求后方可加固。

2 既有建筑基础不满足要求时,宜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采取减轻自

重、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并应计入不利场地的影响。

5.1.3 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设计应考虑结构体系的影响。

1 原结构的结构体系明显不合理时,应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法进行加固。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宜使加固后结构的质量和刚度分布均匀、对称,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平面不规则或竖向不规则。

2 结构整体性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提高结构变形能力的方法增强整体性。

对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

3 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补充基础设计,且应复核地基承载力及变

形状。

5.1.4 既有建筑进行加固改造设计时,宜结合维修改造,改善建筑使用功能和美

观,并应满足防火、防水等要求。加固改造设计应注重提高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同时应注意加固过程中和加固后既有结构构件受力的变化;应降低既有建筑在加固过程中遭受地震、台风等偶然作用发生倒塌的风险;鼓励采用消能减震或隔震加固技术。

5.1.5 既有建筑进行加固改造设计时,局部构件设计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原结构局部构件承载力、刚度均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增大原构件截面或

新增部分构件等方法进行加固。

2 原结构局部构件构造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不改变构件刚度的局部处理方

法,或通过新增部分构件等方法进行加固。

3 原结构局部构件刚度满足要求而承载力不满足时,可采用外包型钢法、粘

贴钢板法或粘贴纤维复合材法等加固方法。

【条文说明】采取不改变构件刚度的局部处理方法是指加固局部构件时,应采用不改变构件刚度的加固方法,以避免结构薄弱部位的转移。可参见本导则第3.2.4 条的要求。

5.1.6 增大截面法、置换混凝土法、粘贴钢板法、粘贴碳纤维复合材法加固混凝土构件时,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得小于13.0MPa;采用胶粘加固时,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平均值不得小于1.5MPa,且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构件、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梁柱构件、配筋率小于0.2%的抗震墙构件以及配筋率小于0.15%的板类构件。

【条文说明】在加固工程中,对被加固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最低值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保证新旧材料界面的粘结性能,使其结合面能够可靠地传力、协同地工作。

5.1.7 钢结构加固改造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钢结构加固用的钢材及连接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 51367的有关规定。

2 按设计规定必须更换的构件、节点、支座、部件等应及时更换,结构及构件、节点、支座等出现超过设计规定的变形和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3 由于建筑使用功能或其他因素需调整构造措施时,或对于新型结构、构件、连接节点,应通过计算分析和试验验证保证安全要求。

4 既有钢结构的加固应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防止局部刚度突变,加强整体性,提高综合抗震能力;加固或新增钢构件应连接可靠并不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原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加固施工。

5.1.8 施工阶段结构分析中,应计入施工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实际作用和效应,包括架设机具和材料、安装过程中的钢管结构、浇筑过程中的混凝土、临时支撑的安装和拆除、温度变化、风荷载和其他施工临时荷载。

5.2 地基基础加固设计

(I)加固方法

5.2.1 当天然地基竖向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1 当基础底面压力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在10%以内,且上部结构整体牢固性较好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2 当基础底面压力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及以上时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加大基础底面积、加固地基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3 当基础底面压力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较多,原天然地基不再适用时,可采用新增桩基础或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加固。

【条文说明】当有可靠经验时,可根据既有建筑原基底压力值、建筑已使用年限、地基土的类别等因素适当增大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但其值不宜超过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 倍。对于桩基础或复合地基,单桩承载力的提高应做专门研究。

5.2.2 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1 基础顶面、侧面无刚性地坪时,可增设刚性地坪。

2 沿基础顶部增设或加强基础梁,将水平荷载分散到相邻的基础上。

5.2.3 当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后,抗浮设计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调整上部结构布置,设置锚杆静压桩等抗浮措施。

5.2.4 当地基沉降变形超过规范允许值时,地基处理可采用注浆法、锚杆静压桩法、灰土挤密桩法、深层搅拌法和旋喷桩法等方法。

5.2.5 对液化地基、软土地基或明显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 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荷载。

2 用钢筋网砂浆面层等加固砌体墙体。

5.2.6 当基础结构本身需要加固时,可按以下原则进行:

1 当仅仅为基础表面疏松、剥落露筋等表面损伤,可采用凿去表面疏松混凝土再新浇混疑土保护层以保护钢筋不再锈蚀。

2 当基础已发生结构性损坏,应根据损坏原因和具体情况采用加钢筋混凝土围套法、预应力加固法等钢筋混凝土常规的加固方法;也可采用桩基托换等方法,通过改变荷载的传力路线,改善原基础的受力状况。

(II)加固设计

5.2.7 加大基础底面积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础承受偏心受压荷载时,可采用不对称加宽基础;当承受中心受压荷载时,宜采用对称加宽基础。

2 当基础主要承受压力,采用混凝土套加固时,基础每边加宽后的外形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有关无筋扩展基础或刚性基础台阶宽高比允许值的规定,沿基础高度每隔一定距离应设置锚固钢筋。

3 当基础同时承受弯矩,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时,基础加宽部分的主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有关扩展基础最小配筋

率要求,且应与原基础内主筋焊接连接。当原基础内主筋配筋不足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无筋扩展基础的要求改造为刚性基础。

4 当不宜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大基础底面积时,可将原独立基础改成条形基础,将原条形基础改成十字交叉条形基础或筏形基础。

5.2.8锚杆静压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静压桩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人工填土等地基加固。用于加固设计的锚杆静压桩宜穿过软弱下卧层进入较好的持力层。

2 锚杆静压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可通过单桩载荷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地区经验确定,也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有关规定估算。

3 压桩孔应布置在墙体的内外两侧或柱子四周。设计桩数应由上部结构荷载及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确定。

4 当既有建筑基础承载力和刚度不满足压桩要求时,应对基础进行加固补强,或采用新浇筑钢筋混凝土挑梁或抬梁作为压桩承台。

5.3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

(I)加固方法

5.3.1 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5.3.2 砌体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楼层中,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2 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应选用有利于消除不利因素的抗震加固方案;当采用加固构造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保持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

3 应对楼梯间墙体、大开间横墙及山墙采取加强措施。

4 加固后房屋的层间受剪承载力沿高度应比较均匀,防止相邻楼层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相差较大而导致出现薄弱层。

5 同一楼层中,墙段受力宜均匀,防止个别构件失效后导致结构发生严重破坏。

5.3.3 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抗震对策:

1 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超过规定而层数不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约束的有效措施。

2 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重点设防类的房屋,也可改变用途按标准设防类使用,并符合标准设防类的层数限值;当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案时,应在两个方向增设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墙体,新增的混凝土墙应计入竖向压应力滞后的影响并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

3 当标准设防类且横墙较少的房屋超出规定限值1 层和3m以内时,应提高墙体承载力,且新增构造柱、圈梁等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对横墙较少房屋不减少层数和高度的相关要求。

5.3.4 房屋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拆砌或增设抗震墙:对局部的强度过低的原墙体可拆除重砌;重砌和增设抗震墙的结构材料宜采用与原结构相同的砖或砌块。

2 修补和灌浆:对已开裂的墙体,可采用压力灌浆修补,对砌筑砂浆饱满度差且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的墙体,可用满墙灌浆加固。修补后墙体的刚度和抗震能力,可按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计算;满墙灌浆加固后的墙体,可按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计算。

3 面层或板墙加固: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钢丝绳网-聚合物砂浆面层、高延性混凝土面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

4 外加构造柱加固: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固。外加构造柱应与圈梁、拉杆连成整体,或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靠连接。

5 经充分论证后可采用隔震技术加固。

5.3.5 房屋的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

2 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构造柱或外加圈梁等加固。

3 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措施;对腐蚀变质的构件应更换;对无下弦的人字屋架应增设下弦拉杆。

4 当构造柱或芯柱设置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构造柱;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相互可靠拉结的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构造柱。

5 当圈梁设置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方向梁端加锚杆代替;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6 当预制楼、屋盖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或增设托梁(角钢支座等)加固楼、屋盖,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做法应符合本导则第5.3.15条的要求。

5.3.6 当平面不规则程度较高的多层砌体房屋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优先在薄弱部位增砌砖墙,或在原墙加面层;也可采取分割平面单元,减少扭转效应措施。

5.3.7 当墙体因地震、不均匀沉降或温度变形产生裂缝,从而使墙体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在裂缝开展稳定后,采用填缝或压浆补强等方法进行加固。

5.3.8 对于墙体类别为空斗墙的砌体结构,当其层数不超过2 层,砌筑方式不合理、构造措施不合理或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双面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与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加固,也可采用双面板墙进行加固。屋架或大梁支承处竖向构件、承载能力较差的竖向构件应予以加强。

【条文说明】砌筑方式合理指的是:采用一斗一眠砌法,设置配筋砖圈梁或纵横向拉结钢筋处采用两眠砌筑,沿水平方向每隔一块斗砖应砌一至二块丁砖,墙面不得有竖向通缝;不得采用非水泥砂浆砌筑;空斗墙体与实心砌体的竖向连接处,应相互搭。构造措施合理指的是:重要部位如转角处、纵横墙交接处、楼层标高处、屋架或大梁支承处等位置应用实心墙砌筑,当构造措施不合理时,可采用配筋砂浆带或者外加混凝土构造柱圈梁的方式进行加固。当空斗墙砌体结构超过2 层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后选用合理的加固方案。

墙体类别为空斗墙的砌体结构对抗震不利,《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以后空斗墙已经被取消。针对存量的此类房屋建议结合规划拆除重建。对于暂时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应谨慎对待,采用合理的方案对其进行处理。

(II)加固设计

5.3.9 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砌体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受压构件,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对砌块砌体,其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块材严重风化的砌体,不应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进行加固。

2 当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砌体承重构件时,其面层厚度,对于室内正常湿度环境,应为35mm~45mm;对于露天或潮湿环境,应为45mm~50mm。

3 加固受压构件用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5;加固受剪构件用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受力钢筋的砂浆保护层厚度,对墙不应小于20mm,对柱不应小于30mm;受力钢筋距砌体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mm。

4 当加固柱或壁柱时,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每侧竖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柱的箍筋应采用闭合式,其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柱的两端各500mm范围内,箍筋间距应为100mm。在壁柱中,不穿墙的U形筋应焊在壁柱角隅处的竖向构造筋上,其间距与柱的箍筋相同;穿墙的箍筋,在穿墙后应形成闭合箍;其直径应为8mm~10mm,每隔500mm~600mm替换一支不穿墙的U 形箍筋。箍筋与竖向钢筋的连接应为焊接。

5 加固墙体时,应采用点焊方格钢筋网,网中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水平分布钢筋的直径应为6mm;网格尺寸不应大于300mm。当采用双面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时,钢筋网应采用穿通墙体的S 形钢筋拉结;其竖向间距和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500mm。

6 钢筋网四周应与楼板、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

5.3.10 采用钢丝绳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砌体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墙体砌筑的块体实际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2 聚合物砂浆面层的厚度应大于25mm,钢丝绳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3 钢丝绳网-聚合物砂浆层可单面或双面设置,钢丝绳网应采用专用金属胀栓固定在墙体上,其间距宜为600mm,且呈梅花状布置。

4 钢丝绳网四周应与楼板或大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面层可不设基础,外墙在室外地面下宜加厚并伸入地面下500mm。

5.3.11 采用高延性混凝土加固砌体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结构构件抗压承载力、抗剪承载力不足时可以采用高延性混凝土加固,其计算及构造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2 高延性混凝土用于砌体结构抗震加固时,其面层和配筋应按计算确定,并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面层厚度一般为10mm~25mm,当面层厚度大于30mm时,应增设钢筋网片。

3 当原砌筑砂浆抗压强度低于1.0MPa时,高延性混凝土面层与墙体之间宜采用局部嵌缝方式进行处理,嵌缝深度不小于15mm。局部嵌缝采用梅花状布置,嵌缝比例不小于30%,嵌缝间距不应大于600mm。

【条文说明】高延性混凝土用于砌体结构加固,可以根据计算需要采用配筋高延性混凝土面层。当采用不配筋高延性混凝土面层加固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高延性混凝土面层与原

结构之间的连接可靠。高延性混凝土加固的计算及构造要求,可以参考《高韧性混凝土加固砌体结构技术规程》T/CECS997、《江苏省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B32/T 3696、《高延性混凝土加固技术规程》T/JSTIXH5。

5.3.12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砌体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面层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60mm;当采用喷射混凝土施工时,不应小于50mm。

2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 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纵向钢筋的上下端均应锚固。

4 当采用围套式的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砌体柱时,应采用封闭式箍筋。柱的两端各500mm 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其间距应取为100mm。若加固后的构件截面高度h≥500mm,应在截面高度两侧加设竖向构造钢筋,并应设置拉结钢筋。

5 当采用两对面增设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带壁柱墙或窗间墙时,应沿砌体高度每隔250mm交替设置不等肢U形箍和等肢U 形箍。不等肢U形箍在穿过墙上预钻孔后,应弯折焊成封闭箍。预钻孔内用结构胶填实。对带壁柱墙,应在其拐角部位增设竖向构造钢筋与U 形箍筋焊牢。

5.3.13 采用增设砌体抗震墙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墙体实际强度等级高一级,且不应低于M5.0;2 墙厚不应小于190mm;

3 墙体中宜设置现浇带或钢筋网片加强;

4 墙顶应设置与墙等宽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并与楼、屋盖的梁(板)可靠连接;

5 抗震墙应与原有墙体可靠连接;

6 新增抗震墙应设置基础,其埋深宜与相邻抗震墙相同,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的1.15 倍。

5.3.14 采用外加圈梁-构造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构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对应转角处设置,并应根据房屋的设防烈度和层数,在内外墙交接处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外加构造柱应由底层设起,并应沿房屋全高贯通,不得错位。

2 外加构造柱应与圈梁(含相应的现浇板等)或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

3 外加构造柱应设置基础,并应设置拉结筋、销键、压浆锚杆或锚筋等与原墙体、原基础可靠连接;当基础埋深与外墙原基础不同时,应不浅于0.5m。

4 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圈梁在楼、屋盖平面内应闭合;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圈梁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5.3.15 采用楼盖现浇层加固房屋整体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

2 现浇层的分布钢筋应有50%的钢筋穿过墙体。另外50%的钢筋,可通过插筋相连,插筋两端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插筋直径的40 倍;也可锚固于现浇层周边的加强配筋带中,加强配筋带应通过穿过墙体的钢筋相互可靠连接。

3 现浇层宜采用呈梅花形布置的L 形锚筋或锚栓与既有楼板相连,锚筋、锚栓应通过钻孔并采用胶粘剂锚入预制板缝内,锚固深度不小于80mm~100mm 。

5.4 钢筋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

(I)加固方法

5.4.1 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框架-抗震墙结构以及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加固,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5.4.2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加固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分别采用主要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结构变形能力或改变框架结构体系的方案。

2 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5.4.3 既有建筑的高度和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对框架结构可沿纵横方向增设一定数量的抗震墙或支撑,改变其结构形式,或采用降低高度、减少层数等方式进行加固;也可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抗震加固。

5.4.4 既有建筑结构规则性为特别不规则时,可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计算分析,并根据计算结果采用改变结构体系、增设抗侧力构件等方式进行加固处理。

5.4.5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体系、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和抗震措施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单跨框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将对应轴线的单跨框架改为多跨框架;或采取加强楼、屋盖整体性且同时增设抗震墙、翼墙、抗震支撑等抗侧力构件的措施,其布置间距不大于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最大间距且不大于24m;也可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抗震加固。

2 房屋刚度较弱、明显不均匀或有明显的扭转效应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也可设置支撑加固。

【条文说明】新增支撑宜优先设置在地震力较大,对建筑功能影响较小的位置,如楼梯间四周。

3 当框架梁柱实际受弯承载力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时,可采用增大截面法、外包型钢法或粘贴钢板法、粘贴纤维复合材法等方法加固框架柱;也可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抗震加固。

4 框架柱轴压比、框架梁柱配筋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增大截面法、外包型钢法或粘贴钢板法、粘贴纤维复合材法等方法加固。

5 当钢筋混凝土梁柱节点核心区箍筋不满足要求时,可在节点区采用外包钢及等代螺杆的方法进行加固,也可采用增设柱帽的方法进行加固。

6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配筋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加厚原有墙体或增设端柱、墙体等方法加固。

7 当楼梯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粘贴钢板法或粘贴纤维复合材法等方法加固。

8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以及因设防类别提高或者地震动参数调整,导致钢筋混凝土房屋的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和抗震措施不符合鉴定要求时,经充分论证后可采用消能减震技术或隔震技术加固。

5.4.6 钢筋混凝土构件有局部损伤时,可采用细石混凝土或Ⅳ类灌浆料修复;出现裂缝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中裂缝修补技术要求进行处理。

5.4.7 局部钢筋混凝土承重构件受压区混凝土强度偏低或有严重缺陷时,可选择采用置换混凝土加固法。

5.4.8 新增的悬挑构件、大跨度构件等,与原结构连接的关键节点的纵向受拉钢筋应采取可靠锚固方式,优先采用机械锚固,不宜全部采用化学植筋的锚固方式。

【条文说明】对于新增跨度较大的悬臂梁的支座节点,不应采用主要依靠植筋的方法提供梁根部受拉纵筋的锚固,而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伸入内跨混凝土构件锚固、焊接或螺栓锚固(图5.4.8a)、加设包柱式柱帽锚固(图5.4.8b)等更加可靠的受拉纵筋锚固方法。当新加构件或加固构件的宽度足够或采用双梁结构时,受拉纵筋宜在柱帽内环绕柱身闭合锚固(图5.4.8c)。

钢材屈服强度的意义_钢材屈服强度是否可变_钢材屈服可变强度是否为0

(II)加固设计

5.4.9 采用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房屋时,墙厚不应小于140mm,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0%。墙厚和配筋应符合其抗震等级的相应要求。

5.4.10 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梁柱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受弯和受压构件时,被加固构件的界面处理及其粘结质量应满足按整体截面计算的要求。

2 新增混凝土层的最小厚度,板不应小于40mm;梁、柱不应小于60mm;加固用的钢筋,应采用热轧带肋钢筋;新增受力钢筋与原受力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25mm,并应采用短筋或箍筋与原钢筋焊接;当截面受拉区一侧加固时,应设置U 形箍筋,并应焊在原箍筋上,单面(双面)焊的焊缝长度应为箍筋直径的10 倍(5倍);当用混凝土围套加固时,应设置环形箍筋或加锚式箍筋;当受构造条件限制而采用植筋方式埋设U 形箍时,应采用锚固型结构胶种植。

3 新增纵向钢筋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柱套的纵向钢筋遇到楼板时,应凿洞穿过并上下连接,其根部应伸入基础并满足锚固要求,其顶部应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梁套的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5.4.11 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增大截面可采用原墙双面、单面或局部增设钢筋混凝土后浇层的方法进行加固。

2 新增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高于原构件混凝土强度一个等级,且不低于C30。

3 新增钢筋网应与原墙可靠连接,一般可采用拉结筋对拉或植筋连接;纵横钢筋端部应有可靠锚固,可采用植筋的方式锚固于基础、框架柱、抗震墙及楼板等邻接构件。

5.4.12采用置换混凝土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置换法局部加固受压区混凝土强度偏低或有严重缺陷的混凝土构件,当加固梁式构件时,应对原构件进行支顶;当加固柱、墙等构件时,应对原结构、构件在施工全过程中的承载状态进行验算、监测和控制;应采取措施保证置换混凝土的协同工作;混凝土结构构件置换部分的界面处理及粘结质量,应满足按整体截面计算的要求。

2 混凝土的置换范围应按混凝土强度和缺陷的检测及验算结果确定,但对非全长置换的情况,其两端应分别延伸不小于100mm的长度。置换部分应位于构件截面受压区内,沿整个宽度剔除(图5.4.12a),或沿部分宽度对称剔除(图5.4.12b),但不得仅剔除截面的一隅(图5.4.12c)。

钢材屈服可变强度是否为0_钢材屈服强度的意义_钢材屈服强度是否可变

5.4.13 采用外包型钢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外包型钢法加固钢筋混凝土实腹柱或梁时,干式外包钢加固后的钢架与原柱所承担的外力,应按各自截面刚度比例进行分配;湿式外包钢加固后的承载力和截面刚度应按整截面共同工作确定。

2 湿式外包钢加固用型钢两端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沿梁、柱轴线方向应采用缀板与角钢焊接,缀板间距不应大于20 倍单根角钢截面的最小回转半径,且不应大于500mm;在节点区,缀板间距应加密;加固排架柱时,应将加固的角钢与原柱顶部的承压钢板相互焊接。对二阶柱,上下柱交接处及牛腿处的连接构造应加强。

5.4.14 采用粘贴钢板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粘贴钢板法加固受弯、大偏心受压和受拉构件时,应将钢板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轴向应力作用。

2 粘钢加固的钢板宽度不应大于100mm。采用手工涂胶和压力注胶粘贴的钢板厚度分别不应大于5mm和10mm。对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进行正截面加固时,均应在钢板的端部、截断处及集中荷载作用点的两侧,分别对梁设置U 形钢箍板、对板设置横向钢压条进行锚固。被加固梁粘贴的纵向受力钢板,应延伸至支座边缘,并设置U 形箍。 U 形箍的宽度,端箍不应小于钢板宽度的2/3、中间箍不应小于钢板宽度的1/2,且不应小于40mm。 U形箍的厚度不应小于加固钢板的1/2,且不小于4mm。加固板时,应将U 形箍改为钢压条,垂直于受力钢板方向布置;钢压条应从支座边缘向中央至少设置3 条,其宽度和厚度应分别不小于加固钢板的3/5 和1/2.

3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加固后,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提高幅度,不应超过40%,并应验算其受剪承载力,避免受弯承载力提高而导致构件受剪破坏先于受弯破坏。

5.4.15 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料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料加固钢筋混凝土受弯、轴心受压或大偏心受压构件时,应将纤维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不得将纤维复合材直接暴露在阳光或有害介质中,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表面防护材料应对纤维及胶粘剂无害,且应与胶粘剂有可靠的粘结及相互协调的变形性能。

2 对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正弯矩区进行正截面加固时,其受拉面沿轴向粘贴的纤维复合材应延伸至支座边缘,且应在纤维复合材的端部(包括截断处)及集中荷载作用点的两侧,设置纤维复合材的U 形箍(对梁)或横向压条(对板);当纤维复合材延伸至支座边缘仍不满足延伸长度的规定时,应采取机械措施进行锚固;当采用纤维复合材对受弯构件负弯矩区进行正截面承载力加固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可靠传力和有效锚固。

3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对钢筋混凝土梁或柱的斜截面承载力进行加固时,应选用环形箍或端部采用有效锚固措施的U形箍;箍的纤维受力方向应与构件轴向垂直;当采用纤维复合材条带为箍时,其净间距不应大于100mm;当梁的高度h≥600mm时,应在梁的腰部增设一道纵向腰压带。

4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的环向围束对钢筋混凝土柱进行正截面加固或提高延性的抗震加固时,环向围束的纤维织物层数不应少于3 层;环向围束应沿被加固构件的长度方向连续布置;环向围束纤维复合材在柱的两端应增设锚固措施。

5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加固后,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提高幅度,不应超过40%,并应验算其受剪承载力,避免受弯承载力提高而导致构件受剪破坏先于受弯破坏。

5.5 内框架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加固设计

(I)加固方法

5.5.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从01 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开始新增了底部两层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10 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开始新增了重点设防类建筑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类型,《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7.1.1条明确了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仅适用于标准设防类建筑。因此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不应用于重点设防类建筑。

5.5.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加固部位的框架,应防止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5.5.3 当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但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时,应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并采取增设外加构造柱等措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对其承载力和构造柱的相关要求。当其层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层数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既有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超过规定限值的处理方法。针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高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以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加固对策。以南京地区为例,对于上部砌体结构墙厚≥240mm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89 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及95 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一致,分别为19m和6 层,但01 版及10 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为22m 和7 层。

5.5.4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墙基础应采取措施加强整体性,新增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

5.5.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过渡层墙体的构造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当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条文说明】总体上看,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上部的砖房比多层砖房抗震性能稍弱,考虑到过渡层刚度变化和应力集中,从01抗规系列开始增加了过渡层构造柱设置的专门要求,包括截面、配筋和锚固等要求。加固改造时,建议无论设计年代皆对过渡层墙体予以特别加强。但考虑到过渡层刚度不能增加太多,否则会加重对底部框架的加固量,建议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5.5.6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上部各层砌体结构的加固,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加固的有关规定,其竖向构件的加固应延续到底层;底部加固时,应计入上部各层加固后对底部的影响。框架梁柱的加固,应符合多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的有关规定。

5.5.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和抗震措施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横墙间距符合鉴定要求而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对原有砌体墙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

2 横墙间距超过规定值时,宜增设同材料的抗震墙。当原抗震墙为砌体抗震墙时,宜同时对原砌体抗震墙及增设的砌体抗震墙采用钢筋网面层加固;或对原有砌体墙采用板墙加固且同时增强楼盖的整体性和加固钢筋混凝土框架。

3 钢筋混凝土柱轴压比或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采用增大截面法、外包型钢法或粘贴钢板法、粘贴纤维复合材法等方法加固。

【条文说明】底部抗震墙不应采用砌体、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混用的情况。当采用增设砌体抗震墙加固方法时,应保证增设的砌体抗震墙与混凝土梁柱有可靠连接,同时对原砌体抗震墙及增设的砌体抗震墙采用钢筋网面层加固。

5.5.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过渡层底板为装配式混凝土楼板时,应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

2 上部各层砌体结构的整体性,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加固的有关规定

5.5.9 底层全框架砌体房屋、底层内框架砌体房屋、多层内框架(单排柱到顶内框架、多排柱到顶内框架)砌体房屋如需继续使用,应进行专门研究。

【条文说明】由于底层全框架砌体房屋、底层内框架砌体房屋、多层内框架砌体房屋的结构形式极为不利于抗震,存在较大抗震安全隐患,从01 抗规系列开始已经取消了此类结构类型。针对存量的此类房屋,应结合规划拆除重建。对于暂时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应在原壁柱

处增设钢筋混凝土柱形成梁柱固接的结构体系、采取增设墙体等方式改变其结构体系。对存量的多层内框架砌体房屋加固改造时应首选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案。

(II)加固设计

5.5.10 新增的抗震墙应与原结构抗震墙共同承担该方向上的全部地震剪力设计值,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5.5.11 复核框架柱的承载力时,可按各抗侧力构件有效侧向刚度比例分配确定其地震剪力设计值。有效侧向刚度的取值,框架不折减;混凝土墙或配筋混凝土小砌块墙体可乘以折减系数0.30;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抗震墙可乘以折减系数0.20。

5.5.12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不应大于2.5,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不应大于2.0。

5.6 钢结构加固设计

(I) 加固方法和设计

5.6.1 钢结构加固可采用以下加固方法:改变结构体系加固法、增大截面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等。

5.6.2 钢结构加固采用改变结构体系加固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改变结构体系的加固设计时,应考虑结构、构件、节点、支座中的内力重分布与二次受力。

2 采用调整内力的方法加固结构时,应在加固设计图中规定调整应力或位移的限值及允许偏差,并应规定其监测部位及检验方法。

3 采用增设支点的方法改变结构体系时,应根据被加固结构的构造特点和工作条件,选用刚性支点加固法或弹性支点加固法。

4 采用预应力进行改变结构体系的加固时,其设计应符合《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 51367的规定。

5.6.3 钢结构加固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采用焊接连接、螺栓连接和粘贴钢板的增大截面法加固,应考虑原构件受力情况及存在的缺陷和损伤;在施工可行、传力可靠的前提下进行。

2 受拉构件的截面加固可采用图5.6.3-1 所示加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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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压构件的截面加固可采用图5.6.3-2 所示加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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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弯构件的截面加固可采用图5.6.3-3 所示加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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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弯矩不变号偏心受力构件的截面加固可参照图5.6.3-4a~图5.6.3-4e所示不对称加固形式。若弯矩可能变号,应采用图5.6.3-4f所示对称加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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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钢结构构件时,其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件与被加固件应能可靠地共同工作,并采取措施保证截面的不变形和板件的稳定性;

2)对轴心受力、偏心受力构件和非简支受弯构件,其加固件应与原构件支座或节点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3)加固件的布置不宜采用导致截面形心偏移的构造方式;

4)加固件的切断位置,应以最大限度减小应力集中为原则,并应保证未被加固处的截面在设计荷载作用下仍处于弹性工作阶段。

7 完全卸荷状态下,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钢构件的设计、计算可按《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进行,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构件的缺陷和损伤应已得到有效补强;

2)原构件钢材强度设计值应已根据可靠性鉴定报告确定;

3)当采用焊接方法加固时,其新老构件之间的可焊性应已得到确认。

8 负荷状态下,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钢构件的设计、计算应按《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 相关规定进行。钢构件增大截面加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当采用焊接加固时,原构件最大名义应力σ0max 满足规范对各类结构规定的σ0max/fy 的限值;

2)当采用螺栓连接加固时,原构件最大名义拉应力σ0max不应大于0.85fy。

5.6.4 粘贴钢板加固法可用于钢结构受弯、受拉、受剪实腹式构件的加固以及受压构件的加固。受弯构件采用粘钢板加固后,其受弯承载力以及受剪承载力的提高幅度,均不应超过30%。采用粘贴钢板加固法时,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5.6.5 钢结构加固还可按照《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 51367的相关规定,采用外包钢筋混凝土加固法、钢管构件内填混凝土加固法、预应力加固法等方法。

5.6.6 钢结构加固后的结构或构件,其抗火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的要求,其防腐蚀设计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 及《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要求。

(II) 连接与节点的加固

5.6.7 钢结构连接的加固方法,可依据原结构的连接方法和实际情况选用焊接或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方法。在同一受力部位连接的加固中,不宜采用焊缝与普通螺栓共同受力的刚度相差较大的混合连接方法,可采用焊缝和摩擦型高强螺栓在一定条件下共同受力的并用连接。

5.6.8 负荷下连接的加固,当采用端焊缝或螺栓加固而需要拆除原有连接,或需要增加孔数、扩大螺栓孔径时,应采取合理的施工工艺和安全措施,并核算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在负荷下加固过程中是否具有施工所要求的承载力。

5.6.9 焊接连接的加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焊缝连接的加固,可优先采用增加焊缝长度,也可采用增加焊缝有效厚度或两者同时增加的方法。如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附加连接板的方法,附加连接板可用角焊缝与基本构件相连,亦可用附加节点板与原节点板对接,并应进行连接的受力分析,应使焊缝及其附加板件、节点板能承受荷载作用效应组合。

2 加固新增的角焊缝,其长度和焊脚尺寸,或熔焊层的厚度,应由连接处结构加固前后设计受力改变的差值,并考虑原有连接实际可能的承载力计算确定.计算时应对焊缝的受力重新进行复核并考虑加固前后焊缝的共同工作、受力状态的改变。

3 负荷下用焊接加固结构时,不宜采用长度垂直于受力方向的横向焊缝。

【条文说明】不论从施工难易或加固效果而言,焊缝连接的加固均应首先考虑增加长度来实现,其次才考虑增加焊脚尺寸或同时增加焊缝长度和焊脚尺寸来实现。但不论哪种方法,都应对施焊前后和过程中的焊缝连接强度进行验算,以保证安全。焊接产生的高温对构件及节点的承载力会有影响,施工过程应有必要的措施。对于处在高应力状态的钢构件尤其重视,必要时应采取卸载措施。

5.6.10 螺栓连接的加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更换螺栓或新增加固连接件时,宜采用适宜直径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当负荷下进行结构加固,需要拆除结构原有受力螺栓、增加孔数、扩大螺栓孔径时,除应验算结构原有和新增连接件的承载力外,还应校核板件的净截面面积的强度。

2 用高强度螺栓更换有缺损的螺栓时,可选用直径比原孔小1mm~3mm的高强度螺栓,且其承载力应满足加固设计计算的要求。

3 用焊缝连接加固螺栓连接时,连接构造不符合焊缝与原有连接件的共同受力条件时,应按焊缝承受全部作用力进行设计计算,且不宜拆除原有连接件。

5.6.11抗剪螺栓群采用焊缝加固的栓焊并用连接接头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栓焊并用的连接加固(图5.6.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于受力方向的侧焊缝起弧点距连接板近端不应小于角焊缝焊脚尺寸hf,且与最近的螺栓距离不应小于1.5 倍的螺栓公称直径d0;

2)侧焊缝末端应连续绕角焊缝长度不小于2hf。连接板边缘与焊件边缘距离不应小于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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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与焊缝并用的连接,当其连接的承载力比值在0.5~3.0范围内时,可按共同工作的假定进行加固计算;否则不应考虑承载力较小连接的作用。

3 施工时必须先紧固高强度摩擦型螺栓,后实施焊接,并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规定。在焊接24h 后还应对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进行补拧,补拧扭矩应为施工终拧扭矩值。焊缝形式应为角焊缝。

4 在原有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接头上新增角焊缝进行加固补强时,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和角焊缝焊接连接应分别承担加固焊接补强前的荷载和加固焊接后新增的荷载。

5 高强度摩擦型螺栓连接不得设计成仅与端焊缝并用的连接。

5.6.12 连接节点的加固构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焊缝连接加固时,新增焊缝宜布置在应力集中最小、远离原构件的变截面以及缺口、加劲肋的截面处;应使焊缝对称于作用力,并避免使之交叉;新增的对接焊缝与原构件加劲肋、角焊缝、变截面等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m;各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被加固板件厚度的4.5 倍。

2 用盖板加固有动力荷载作用的构件时,盖板端应采用平缓过渡的构造措施,并应减少应力集中和焊接残余应力。

3 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的板件连接接触面处理应按设计要求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进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并应复核加固连接的设计计算。

5.7 非结构构件加固设计

5.7.1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可采用型钢、钢拉杆或构造柱加盖梁等方式加固。

5.7.2 砌体结构中隔墙无拉结或拉结不牢,可采用镶边、埋设钢夹套、锚筋或钢拉杆加固;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进行加固。

5.7.3 填充墙与框架连接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与柱的连接可增设拉筋加强(图5.7.3a);拉筋直径可采用6mm,其长度不应小于600mm,沿柱高的间距不宜大于600mm,墙高大于4m时,墙半高的拉筋应贯通墙体;拉筋的一端应采用胶粘剂锚入柱的斜孔内,或与锚入柱内的锚栓焊接;拉筋的另一端弯折后锚入墙体的灰缝内,并用1:3 水泥砂浆将墙面抹平。

2 墙与梁的连接,可按本条第1 款的方法增设拉筋加强墙与梁的连接;亦可采用墙顶增设钢夹套加强墙与梁的连接(图5.7.3b);墙长超过层高2 倍时,在中部宜增设上下拉接的措施。钢夹套的角钢不应小于∟63×6,螺栓不宜少于2 根,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沿梁轴线方向的间距不宜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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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能减震和隔震加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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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加固改造设计对施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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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Structure and Art,建筑结构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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