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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报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4-29 15:06:33 84

北京筑鲜生科技有限公司进口冷冻食品检验检疫证明与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不符,被罚款8万元以上; 华北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清路分公司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被罚款6万元……7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铁拳”进展情况今年以来,查办民生领域案件,曝光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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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处“铁拳”行动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紧围绕群众群众反映最深的突出问题困扰群众最多、危害最大的,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行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违法添加” “瘦肉精”、非法使用兽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红酒、瓶装饮用水”、“销售非法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生产、销售废旧废旧产品”超薄塑料购物袋等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儿童玩具”“中介行业协会不合理收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神医’” “虚假广告”、“医疗保健市场乱象”等九个方面是查处重点。 我们将集中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严厉打击,切实加大处罚力度,持续释放震慑效应。

据悉,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32506人次,检查对象39789人次,共立案716件,结案305件,涉案金额1824万余元。罚款和没收。 开展行政约谈指导2946人次,开展宣传活动1524场次,移送司法机关2起,吊销营业执照8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个。

下一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12345、12315热线的作用,广泛收集案件来源线索,深入调查,以震慑违法行为。严厉处罚,警示经营者,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把“铁拳”行动变成为群众服务的实实在在的事情。

典型

一、北京筑鲜盛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冷冻肉制品案

2020年11月18日,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冷冻食品开展抽查,随机抽取肉类及肉制品核酸检测报告,核实其真实性。 检查中发现,北京竹先生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胸肉、牛脑等进口冷冻食品检验检疫证书与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不符。

2021年4月6日,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45.05元,没收牛腩等涉案物品。牛脑,折合人民币699.3元,并处以罚款。 罚款、没收共计85545.05元。

二、北京松韵佳厨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0年10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验中心对北京松韵佳厨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草鱼进行抽检。 11月17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抽检的五氯酚钠超标,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药品目录》的要求。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的其他化合物”。 五氯酚钠水溶性高,易以水为载体广泛扩散,对水源和土壤造成污染。 它是一种禁用于食用动物的药物。

2021年1月5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北京松云嘉厨餐饮有限公司使用食品安全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27.2元,并处罚款5000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元行政处罚。

3、北京硕宝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的热轧带肋钢筋产品,并有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标签。 案件

2021年5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硕宝亿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该公司位于大庄东600米鲁南钢材批发院(天河北路8号)北京市大兴区桥。 在钢筋存放仓库中,发现该公司存放的58捆热轧带肋钢筋没有出厂合格铭牌。 经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技术人员现场测量,上述58捆钢筋直径与钢体上标注的规格不符,明显低于钢体上标注的直径。钢体。 5月17日,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三份热轧带肋钢筋《检验报告》结论为检验不合格,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天正式立案。

经查,2021年3月,当事人明知该钢筋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没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出厂检验报告,钢材销售人员也无法提供厂家的合格证。购销合同等资料,但仍使用 4,700 该批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共 88.6 吨,以元/吨的价格向辽宁省辽阳市钢材销售商采购,存放于仓库备销售。

由于热轧带肋钢筋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且该批次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价值较大,涉案当事人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级别。 标准,涉嫌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4、华北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清路分公司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案例

2021年3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华北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清路分公司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当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涉事各方在产品配送区域向消费者提供了带有回收标识、成分为“(PE-HD)+CaCO3”的塑料购物袋。 该塑料购物袋由重庆联发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由当事人的上级公司上海盒马物联网有限公司采购,统一分发给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合同》中的《采购产品清单》表明,其主要成分为“HDPE”和“CaCO3”,属于不可降解塑料袋。

2021年5月1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6万元的行政处罚。 ”。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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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市场监督   食品安全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