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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会”在东莞举行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5-11 15:06:09 184

一起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20余份借款合同、9名债务人以及众多抵押、质押物。 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案件就成功调解,为债务人节省了钱。 律师费600万元以上。

这是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是迄今为止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调解标的金额最大的案件,也入选“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十大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放在首位”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决机制针对金融纠纷,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11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会议推进建设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会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上海银保监局等六家单位发言关于经验交流。

“厦门金融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让信息多走走,群众少跑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西安、榆林、咸阳等省份金融商事案件较多的法院探索试点金融纠纷示范诉讼模式; 中国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建立了300余名专兼职调解员队伍; 上海银保监局首创“全流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理念,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完整体系。 保护链……一系列务实硬措施、实实在在的措施相继出台,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人民法院、银行、银保监局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和成功经验? 请看下面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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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公布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

一、政府与研究院联手化解重大信贷资产风险案件

二、政府与法院共同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3、兴民并行办理某网贷公司破产清算案

4.金额大、复杂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5、商事专家调解涉及房地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6.在线调解超亿元跨区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七、采取适当性原则调解委托理财纠纷

八、善用道理和法律解决基金到期收益纠纷

9、手机病毒引发的银行卡被盗纠纷

10、涉农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政府与研究院联手化解重大信贷资产风险案件

——多方协作,形成化解矛盾、防控风险的最大合力。

参与单位:

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银监局

案例介绍

近年来,P银行C分行隐瞒不良贷款、捏造工作业绩,通过编造借款、分割授信等目的,违规办理信贷、同业、理财、信用证、保理等业务。并超额审批,向1493家银行发放短期贷款1493笔。 空壳公司被授信数千亿元,信贷资产风险较大。 P银行因此受到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也导致大量诉讼案件涌入法院。 仅今年以来,各级法院共受理涉及P银行C分行的信用纠纷案件1003起,涉案金额超过700亿元。

事件发生后,银监会成立工作组,会同上海市委市政府、四川省委市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风险处置和整改问责。 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人民银行C分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相关工作,要求相关部门支持、共同努力化解信贷资产风险。人民银行C分行依法存在的资产风险。 四川银监局制定实施“特别监管措施”,实施“驻地监管”,开展专项排查治理,积极推进合规整改工作。 省金融工作局制定风险化解预案和应急预案,要求各地落实地方维稳责任,全面加强管控,防止风险积累和发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金融工作局、P银行多次沟通协调,了解相关情况和诉求,梳理突出法律问题,制定印发《关于支持P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化解工作的意见》银行C分行依法优化案件办理流程、提高审理效率、加大执行制裁力度等方面,对P银行信用纠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证P银行财务债权的及时实现和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支持。

典型含义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积极协作,形成化解矛盾、防控风险的最大合力,为推动人民银行C分行走出困境,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发生,有效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安全稳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此为契机,运用“解剖麻雀”、“取分覆盖区域”的工作方法,不断优化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工作标准,完善体制机制,探索和完善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流程。积累了审理、办理一系列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案件的经验。 成功经验,有效解决了金融纠纷案件中“服务难”、“执行难”、“执行成本高”以及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审理和执行进程等普遍问题,推动全省法院金融纠纷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整体持续提升。

二、政府与法院共同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政府与法院综合协调模式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成功案例

参与单位: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市银监局局长任组长,成员为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融资担保公司、各金融机构、市、区政府、安庆市经济发展局区、安庆高新区等单位)

案例介绍

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6日,被告安徽S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与原告Z银行W支行签订了八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共计13464万元。 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和《补充合同》。 S公司利用自有资产为原告借款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另外,被告安庆M公司以其房产为S公司与原告的债务提供了最高额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被告浙江Y公司、魏某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并出具了《担保函》。 为S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但债务到期后上述被告经多次催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S公司同意于2018年1月10日前偿还原告所欠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及罚息; 若S公司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使用涉案担保物。 折扣、拍卖或销售所得收益将首先支付; Y公司、魏公司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含义

该案是政府与法院综合协调模式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成功案例,对于金融机构高效解决大规模金融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一是拓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传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更多地依赖仲裁机构、专业协会、律师等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纠纷处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 然而,债权人尤其是金融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难以实现最大化。 在政府与法院综合协调模式下的多元化纠纷案件中,我们充分发挥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检察院、公安、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其他部门加强对产权、违法行为、拒不执行判决和犯罪行为的处理。 审查等,提高债务人应偿还财产信息的可获得性,督促债务人善意履行义务,及时偿还债务。

二是推动重大金融纠纷及时化解。 一般来说,在金融纠纷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抵押担保等债权保护措施充分,合同证据确实。 但债务人往往通过诉讼拖延还款期限,有的甚至在诉讼前后转移财产。 在政府和法院的配合下,法院积极调解,允许金融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实际资产状况和诚信程度给予同期利息豁免,并对困难经营者的信用提供相应的保障诚信。

3、兴民并行办理某网贷公司破产清算案

——较好解决了非法集资等涉人刑事案件财物处置难问题。

参与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金融服务中心

案例介绍

“Z”P2P金融网贷平台(以下简称“Z平台”)于2015年上线,运营主体为温州J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 ,经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500万元。 2018年7月14日,平台发布关于逾期贷款项目的公告。 经初步核实,截至事故发生时,该平台尚有未偿还资金2.06亿元,涉及全国31个省(市、区)1506家出借人。

平台“爆款”后,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刑事侦查的同时,如何顺利有序追回、处置涉案财物,安抚贷款人情绪成为一大难题。 最终,经过反复论证和审慎决策,出台了破产清算机制,即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对平台经营者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2018年12月11日,瑞安法院应部分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J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通过报纸公告、网上公告和短信通知债权申报时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受理网上债权申报并进行核查,并召开2019年1月23日,瑞安法院召开线上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现场与线上同时召开的方式召开。 后管理人依法落实机动车、房产、办公设备、外资股权等财产处置方案,通过淘宝破产财产处置平台公开拍卖变现,并组织两次预分配。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审核1056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166,217,732.26元,并通过处置、变现和财产追回等方式进行了两次预分配。 债权人反应良好,情绪稳定。

典型含义

利用网络平台非法集资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安全。 重点和难点之一是如何最大限度地挽回已经爆仓的P2P公司损失,清理债权债务,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Z平台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按照破产清算相关规定,及时有效处置涉案财产、追收债权、清偿债务、进行预分配。破产法要解决受害人的实际诉求。 一个亮点。 犯罪分子与人民群众并肩前进,较好地解决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等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难的问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具体来说,破产程序涉案财产的处理具有以下优点:一是破产程序涉案财产的处理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支撑,程序公正透明,公信力强。 二是有大量专业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处置财产,解决了公安、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相对不足、财产处置难的困境。 第三,管理人履行职责需要债权人的充分参与和法院的监督指导。

本案的主要经验和做法是:一是及时启动涉案财产早期处置工作,解决涉案财产处置难的痛点。 二是多途径、多渠道追回财物、追缴赃物。 三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召开债权人会议。 瑞安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特点自主研发破产案件管理平台,在线申报债权,线上线下同步召开债权人会议,全面实现债权人会议功能。 四是及时开展财产预分配。 破产分配方案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管理人通过债权人银行账户进行转移支付,极大方便了债权人。 同时,预分配方案中还明确,对债权人的最终赔偿金额将在刑事案件程序结束后,根据债权人会议批准的破产财产分配情况和债权人裁定的最终方案确定。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部分予以退还。 五是信息公开,多方协作,共同维护稳定。 通过例会制度,瑞安市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召集多个部门共同研判案件、落实任务、多元化解纠纷。

4.金额大、复杂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为债务人节省诉讼费用超过600万元

参与单位:

东莞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例介绍

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9名债务人(含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与债权人X银行共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获得授信7.8亿元,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19笔。 借款合同》,贷款总额7.3亿元,债权人按照合同发放贷款。此后,债务人因偿债能力不足,先后向债权银行申请延期合同。双方签订了8份《借款合同》。人民币贷款延期合同”,但合同到期后债务人仍未足额偿还贷款。截至2017年9月,债务人仍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约7.1亿元。债权人遂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申请。其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部分债务约1.1亿元进行了诉内调解,剩余债务约6亿元移交给东莞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预调解。 2017年9月25日进行诉讼调解。

东莞市金融调解委员会收到移送的调解案件后,认真梳理、总结、分析案件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 本案涉及贷款(延期)合同20余份。 该案是东莞近年来较大的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之一。 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影响广泛。 二是债务人有特殊情况。 该案涉及9名债务人(其中5家公司、4名自然人),其中4家公司为主要债务人,其中2家主要债务人为当地有影响力的企业,另外2家主要债务人已停止经营。 三是债务关系较为复杂。 4名主债务人有交叉担保,其余1家公司和4名自然人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结构复杂,案件协调困难。 第四,抵押物和质押物多。 债务人提供了其拥有的各类钢材、钢结构材料、机械设备和590余处房产作为抵押,以及一系列实用新型专利、公司股权、应收账款等抵押物。 由于案件金额巨大、案件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将对辖区金融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为此,东莞市金融调解委员会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专职负责,全面分析案件,与双方深入沟通,充分考虑双方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经过一个多月的细致调解,双方达成共识。 2017年10月27日,我们安排当事人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院进行现场调解,协调法院开通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同步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实现调解与司法确认的无缝衔接。

典型含义

该案是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迄今调解标的最大的一起案件。 成功调解为债务人节省诉讼费用600万元以上,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降低了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延缓了债务人的还款期限,为债务人的还款争取了时间。督促债务人下一步开展司法重整,解决经营困难,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东莞市十九大前后的声誉。 该地区的金融稳定。 同时,调解类型实现了从一般日常小额金融消费纠纷向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跨越,为广东省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纠纷非诉解决机制提供了更多实践经验。 。

5、商事专家调解涉及房地产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解释法律,调解员根据行业情况提出建议,这是调解方式的创新。

参与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

案例介绍

A公司委托银行向B房地产公司贷款1.5亿元,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公司B为其在建工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因B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A公司起诉法院,要求B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并优先偿还B房地产公司在建工程处置价款。法院依法受理该案。 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资金紧张,B房地产公司将部分在建项目作为期房抵押出售,并与多个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不少业主担心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政行为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导致案件搁置一年多。 后来,业主行政诉讼败诉。 法院确认抵押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案件恢复审理。 该案自进入诉讼以来已有两年时间。 A公司急于兑现坏账,而B公司则负债累累,陷入困境。

为了稳步解决该纠纷,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邀请商事调解中心金融借贷领域的专家调解员与法官进行调解。 调解员和法官首先对案件进行了研判,一致认为,如果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将面临诸多困难。 一方面,房地产公司B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无法及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将被强制执行。 这将进一步恶化公司的经营状况,甚至导致破产危机; 另一方面,抵押财产的执行,必然会引起多个业主对执行及后续诉讼提出异议。 执行起来不会一帆风顺,很容易导致群体不稳定。 通过调解,给予房地产公司B履行义务一定的缓冲期,给B公司调整经营、盘活资金的机会。 这不仅有利于保证A公司债权的实现,也有利于B公司逐步实现健康经营。 调解方案确定后,法官和调解员分别为当事人工作。 法官向双方解释诉讼风险及相关法律,调解员从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发展的角度引导双方达成和解。 经过多次沟通,A公司同意延长履约期限,B公司表示将积极筹集资金,按时履行债务。 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大、争议突出,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含义

法律的刚性与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冗长性与当事人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 调解的介入为缓解上述矛盾提供了有效途径。 本案是一起特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由于案件复杂,诉讼历时两年。 双方都承受着诉讼的压力,希望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通过调解解决金融机构的借贷问题,给了债务人企业重生的机会,也给了债务人自觉履行调解书内容的机会。 与被动执法相比,效率大大提高,社会效果更好。

商事调解中心金融领域的专家调解员与法官一起工作。 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解释法律,调解员根据行业情况提出建议。 这是调解方法的创新。 他们分析了判决后执行可能对双方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引导双方从互利共赢的角度达成和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6.在线调解超亿元跨区域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线上调解方式,方便远程调解,借助行业调解专业知识,快速解决金融案件。

参与单位:

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

案例介绍

某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B银行)与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签订贷款合同。 B银行向H公司贷款人民币11,612万元,双方约定了贷款利息、还款期限等。H公司因未按期偿还贷款,被银行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和提前偿还利息人民币118,672,994.4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银行调解中心)对此案进行调解。

银行调解中心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相关合同信息和诉讼材料,发现本案调解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当事人及调解组织分布在三地。 B银行的代理位于北京,H公司位于海伦吉安(Heilongjiang),调解中心银行在上海。 如果使用传统的现场调解,则很难进行沟通和协调。 其次,案件的主题很大。 尽管H公司打算偿还贷款,但在短期内很难筹集资金。 B银行遇到麻烦,因为H公司违约已有四年多。 一个月,希望H公司H将提前全额偿还贷款。

为了应对第一个困难,银行调解中心组织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各方通过在线调解平台进行调解。 尽管当事方和调解员位于不同的位置,但他们可以同时登录到银行调解中心的在线调解平台参加调解。 登录在线调解平台后,调解员和各方可以通过远程视频会议实现在线“面对面”调解。 银行调解中心的在线调解平台已成功连接到上海金融法院的在线金融争议平台。 法官还可以访问在线调解平台,以见证各方达成调解计划的过程。

关于第二个困难,调解员依靠他以前的银行业背景和多年的专业知识背景来努力在双方之间找到平衡点,然后在此案中找到突破。 一方面,考虑到涉及的大量数量,H公司很难在短期内筹集还款资金。 调解员建议,B银行应适当地将有争议的贷款延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扩展期间,它应该遵循行业实践。 适当提高贷款利率。 另一方面,调解员还分析了H公司,并发现基于可用的证据,更有可能丢失此案。 如果案件是由法院执行的,这将不利于公司的生产和业务活动,建议公司缩短延长时间。

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上海金融法院在审查后发出了民事调解信,并解决了冲突。

典型的含义

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某些金融贷款纠纷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并不复杂,但是主题数量很大,地理跨度很大。 诉讼处理是耗时和劳动力密集的,由于执行程序,企业也可能遇到运营困难。 对于这种情况,这种情况提供了典型的多维争议解决想法。

一方面,这种情况使用在线调解来促进远程调解并改善调解的便利性。 在线在线调解平台是技术进步与法院发展的深入整合的生动典范。 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当事方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在线调解系统,并参与调解,无论它们在哪里,这将大大降低当事方的时间成本和运输费用。 法官还可以随时进入在线调解平台,以目睹当事方达到调解计划的过程,并根据当事方的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另一方面,此案依靠行业调解的专业力量来快速解决财务案件。 对于高度专业的财务纠纷,例如银行业,证券和期货,我们可以全面发挥行业调解的力量,以更快,更正确地解决争议,有机地将法院的“最后国防”与“第一行”结合在一起辩护“调解”。 。

7.采用适当性原则来调解委托​​财务管理纠纷

- 对于类似情况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参与单位:

上海金浦地区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消费者争议调解中心

案例介绍

投资者A是一名退休的老人。 诉讼指出,2015年4月3日,他去了该产品。 我认为股票市场非常冒险,我希望购买专门购买新股票的基金。 XU财务经理向他建议您的绝对退货基金,并订阅了100,000元人民币。 一周后,A再次去银行,要求再购买上述Y绝对退货基金的100,000元。 但是,基金经理向他推荐了一个Z宏观战略基金,其中95%以上用于订阅新股份,封闭的期限为3个月。 3月,购买了100,000元人民币。 随着股市在2015年6月开始下降,Z宏战略基金的市场价值仅为0.62。 在质疑徐之后,据了解,该基金没有按照商定的方式认同新股,而是购买了大量的宝石股票。 受股票市场的影响,发生损失。 一位认为银行X的回应是争辩说,它在购买之前对所涉及的基金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发现它是一个积极的投资者,而不是A。混合基金产品,尚未超过其负担能力; 诉讼中涉及的基金是审判期间的银行代理基金,否认他在购买产品之前已经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声称他在柜台购买了该产品。 他仅在柜台输入密码和其他信息,其他操作由财务经理执行。 首次休会后,黄普法院委托上海金融消费者争议中心参加法院调解。

在第二次听证会上,双方同意调解。 调解员分析说,尽管参与诉讼的基金是通过移动银行购买的,但消费者A前往银行分行,并在财务经理的建议和协助下完成订阅业务,银行应有义务提出适当的建议。 尽管银行表示客户的风险水平是积极的,但客户否认其进行了风险评估。 该银行还未能提供由客户签署的风险评估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它完全向客户通报了购买的资金的风险。 此外,客户A是一个退休的老年人。 根据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的购买记录,它们都是风险较低的产品。 参与诉讼的基金损失了近30%,这与该诉讼的最初意图不一致,即前往银行购买安全和价值的金融产品。 它也超出了其风险承受能力。 因此,建议银行从维护客户的角度弥补客户的主要损失。 双方都同意调解员的建议,即银行X赔偿其主要损失。 达成协议后,撤回了诉讼。

典型的含义

关于财富管理产品损失的争议是金融消费者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在较早的法院裁决中,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必须决定金融机构是否履行其在财富管理产品销售过程中披露风险的义务,以及消费者是否了解和接受财富管理产品的风险。 各方经常持有不同的意见,没有强有力的证据。 如果判决仅基于金融产品销售合同,则结果可能对消费者不利。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介绍了“适当原则”,即向适当的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不会向具有低风险承受能力水平的金融消费者推荐高风险的金融产品。 最后,它是正确解决的,对于类似情况,它具有某些参考意义。

8.充分利用理性和法律来解决基金的成熟收入纠纷

- - 首先将情感作为基础和法律作为标准

参与单位:

宁波金融消费纠纷人的调解委员会,宁博·尹村地区人民法院,宁波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介绍

2017年7月,柴和她的母亲将近80岁,他们来到了宁波金融消费纠纷人的调解委员会(以下称为“财务中介委员会”),并说2015年12月17日,她使用了其他银行向我母亲的资金存入了340,000元来购买债券基金。 当时,财务经理还没有完全解释该基金的风险,并保证该基金的到期率将达到5%以上。 但是,当基金成熟并于2017年6月底赎回时,实际收益是年度申报表仅1.2%。 Chai认为,银行应根据5%的年度收入标准来补充其基金收入,具体薪酬金额为19,380元。

当柴和他的母亲来到调解人时,柴的母亲在情感上不稳定。 考虑到柴的母亲的健康,调解员建议柴代表她的母亲参加调解,柴完全同意。 由于两方之间的关系恶化,在进行调查之前,调解员首先试图说服双方从公正的第三方角度来缓解对抗,然后客观地研究有争议的事项。 。

经过调查后,金融监管委员会确定,2015年12月,Chai使用母亲在银行的存款购买了价值340,000元的债券基金。 “基金投资者权利和利益的指示”,“投资者的权利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权利和利益的第三项”是基金投资风险提醒,“基金经理...并不保证其资金将是有利可图的,它也不保证过去的绩效及其净值不会预测其未来的绩效……投资条件变化和资金净值造成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本身承担。” 柴没有证据表明银行在出售资金时已承诺收入的承诺,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尚未明确规定成熟时的特定收入额。

调解员对双方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给予了患者说服力。 他指出,一家银行已经解释了该基金对柴的风险,但是提示的字体大小很小,及时方法不够突出。 同时,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工作,那里的银行服务是有缺陷的。 根据债券资金的浮动收入的特征,以及在两方之间没有明确的成熟度收入的明确协议的情况下,Chai要求银行要求以5%的年度收入标准补充其基金收入事实和法律基础。 总而言之,调解员建议银行应根据维护客户的角度,根据2015年12月的每年两年时间存款利率为2.1%的年度存款利率提供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

该案的最后一个调解是在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服务中心进行的。 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 该银行同意根据每年2.1%的年利率来补偿Chai和他的母亲,并获得一定数量的收入。 柴和他的母亲放弃了其他要求。 。 在根据双方的要求签署了调解协议后,宁波诉讼(调解)服务中心安排法官在现场进行司法确认,而宁博·拜村地区人民法院则发布了民事裁决。

典型的含义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过程对于类似情况是典型的,值得参考。 它分为三个步骤 - 推理,推理和教学。

首先,“谈论爱”并将爱放在第一位。 在这种情况下,当Chai和他的母亲来到金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时,调解员不仅从Chai那里学到了有关此案的案件,而且还注意到他的母亲的健康状况不佳,并提出了建议以使其健康老年人首先由柴商定。 在某个银行与某个银行之间的关系不好的前提下,调解员首先与双方进行谈判,以减轻两党之间的对抗,这为将来成功调解提供了可能性。

其次,基于理性的“原因”。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事实的基础上耐心地和客观地向双方分析了案件,澄清了双方的责任,并提出了一个提议,即补偿金额是基于两年的时间存款利率,这些赔偿额是基于两年的责任有充分的基础,非常令人信服。

最后,“告诉法律”是基于法律的。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将双方签署的协议作为基础,遵守“任何声称提供证据的人”的原则,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措施来区分责任和责任。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产品的销售管理。 调解员认为,双方以前曾将争议提交给公共安全机构,并建议两方申请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该协议得到了一致同意。 最后,法院发布了一项民事裁决,并成功解决了争议。

9.手机病毒引起的银行卡盗窃争议

- - 通过调解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消费者的利益

参与单位:

青岛Qingdao Shinan地区人民法院,青岛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协会

案例介绍

2016年9月15日,Wang持有X银行签发的借记卡,发现该余额在X银行的某个地方的ATM机器上取款时不足不认识江。 转移不是自己操作的,借记卡已经掌握在自己手中,他没有借用别人或丢失。 王立即前往青岛开发区的一个派出所报告此案。 后来,王与X银行进行了交流。该银行说,转移是在帐户,密码和SMS验证代码的情况下进行的。 因此,银行没有过错。 王认为,X银行尚未履行其对安全的义务,应弥补其财产损失。

2018年4月,王向青岛南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根据银行X的说法,Wang于2014年10月向银行X申请,以打开在线银行传输功能,并设置每日限制。 他选择了“ SMS验证代码转移”方法,即“打开后,您可以使用移动银行和PAD银行,在线银行流行版和基于SMS验证代码的其他渠道”。 在这种情况下,Wang的转移交易由“ X Bank Online Banking”操作进行。 在线银行转移不需要物理卡。 客户需要提供登录帐户(输入用户名或用户名或卡号,登录密码和手机验证代码),输入付款密码,单击以获取SMS验证代码,并填写验证代码(系统完成验证)和其他信息。 在提供了上述所有准确的信息后解释之后。

X银行说,在交易期间,帐户输入了正确的登录密码,并且两个SMS验证代码已发送到保留的手机。 在这种情况下,完成X银行的相关操作并非不当。 它在修理电话后也发生了。 后来,王发现过渡时间也与转移时间发生的时间一致。 基于此,调解官员认为王在手机中被病毒泄漏,因此借记卡被盗。

王意识到,由于使用不良的手机,他可能会泄露有关手机中毒的相关信息。 根据调解员的建议,从维护客户的角度来看,X银行同意为Wang提供适当的赔偿。 最后,双方达成了定居点,调解成功。

典型的含义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案件调解的公平性和客观性结果,前Qingdao金融消费权保护协会召集了Qingdao金融消费权保护保护协会的许多相关部门,以及电子银行业务的主要类型和犯罪分子的罪犯电子银行在线银行在线银行方式的犯罪分子,以及如何防止在线银行偷窃刷牙的风险,并为调解做准备。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官员与双方转移的原因和责任进行了交流。 在粗略地判断了该病毒可能入侵的消费者的手机之后,调解员向王解释了使用手机病毒用手机病毒刷卡的手段,并普及了个人信息安全和移动的知识。电话使用。 态度逐渐缓解,并且从另一方的角度考虑了问题。 这种情况通过调解使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 尽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银行并不是过错,但在调解过程中,该银行同意根据对案件的深入了解,为消费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影响。

10.与农业相关企业中的金融贷款合同纠纷

- - 探索金融服务方法的创新,并为特定的“农业和农村”企业制定特殊贷款展览期

参与单元:

上海银行行业争端调解中心,上海冠地区人民法院

案例介绍

2017年6月,一家专业和蔬菜专业合作社(以下称为“合作社”)签署了一段移动基金贷款合同,并带有一年的期限购买农业机械设备,并​​提供了法律代表的共同责任和她的丈夫。 合同于2018年7月到期后,由于相关农业相关的补贴基金尚未及时签订,因此合作业务遇到困难,无法全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2018年12月,通过局外人案件的中小型企业政策融资资金管理中心的保证。 大法院。 在获得当事方的同意后,法院将案件委托给当地银行纠纷调解中心。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的关键是如何找到合作社和银行之间的平衡点。 对于银行来说,其最终目的是收回贷款的本金和利益,以避免坏账。 但是,由于合作的延长时间太长了,不符合贷款展览期的规定,因此银行只能根据逾期贷款对待贷款,并且在重复敦促后,它采用了诉讼方法。 对于合作社而言,种植产品的增长周期在早期阶段具有很长的增长和大量投资。 当前的盈利能力不是理想的。 贷款到期后,它无法一次偿还。 但是,从合作偿还记录的角度来看,合作社有偿还的意愿,运营是正常的,并且可以预期长期收入。

收到此案后,调解人员及时核实了该案,当场访问了专业和蔬菜专业合作社,并彻底了解了农民面临的当前运营条件,困难和还款能力。 该机构进行了交流,并最终提示双方达成谈判的还款计划:在十个问题中支付欠款。

典型的含义

与其他行业相比,“三个农村”企业特别特别。 农业生产周期通常相对较长。 通常,需要三到四年才能获得巨大的回报。 如果根据正常流量贷款期限将银行赋予“农业,农民”企业,则由于对帐户和贷款期的补贴,最终可能会脱离企业,或者种植产品也将仍在种植产品。 未成熟的影响或其他因素(例如自然灾害)一次导致一次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此案的成功调解为随后的类似案例处理提供了实践经验。 银行机构可以通过推出适应其农业生产周期的贷款产品来探索金融服务方法的创新,或为特定的“农业和农村”企业制定特殊贷款展览期,以实现特殊的贷款展览期金融服务和财务支持的实际经济和财务支持。 农村复兴的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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