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预缴事项总结:平衡税款入库与地区财政收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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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平衡税收征管的时间差异和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差异,税法规定,对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收取房地产开发商预付款、在异地出租房地产、转让房地产、代征分支机构预缴等应税行为,应当预缴增值税。本期就增值税预缴相关事项进行总结。
地图注释:
增值税预缴税率目前有四种:1%、2%、3%、5%。
序列号
税项
税前利率
一般税务计算
简化税务计算
销售建筑服务
2%
3%
自开发房地产销售情况
3%
3%
房地产经营租赁(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税率由5%减为1.5%)
3%
5%
房地产销售
5%
5%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应预缴的增值税项目,原适用3%预缴率的,减按1%预缴率征收。
1%
理解记忆:
1、税前税率有2%、3%、5%、1%四个档次,另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税率仍为5%,即:营业税政策转移)。
2.简易税预缴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销售自开发房地产外,按3%计算预缴) (理解:确保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和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的简易税率与普通税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税前税率为3%和2%,但房地产转让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情况,因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难以区分,故采用5%。(建筑服务采用低税率,是为了避免建筑服务所在地大量多缴,导致机构所在地留存税款,占用纳税人的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预缴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1+税率/代收率)×预收率
例外情况:
(1)无论房地产销售行为按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税率均按5%折算,即预付款项时,税率为:(含税销售额-扣除额)÷(1+5%)×5%。(理解:由于房地产转让行为由原地方税务机关计税,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机关掌握,无法区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应预缴税金=预付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在收到预付款后,直接用预付款乘以3%来计算应预缴税金,但现在可以折算成不含税价格,减轻了房企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按1.5%计算:应税销售额÷(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建筑服务提供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出售或出租房地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提供地、房地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可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无须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越几个县(市、区),甚至几个省。)
(6)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缴率的商品,减按1%的税率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预缴增值税=销售额×1%。
6.预付款项含税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金额(公式中简称扣除金额):
(1)转让房地产:转让房地产(不包括自建房产),扣除房地产原价或取得时评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房产,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都可以在预缴时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个人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住房购置费;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设:分包款可以抵扣。预付时,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均可抵扣。
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征收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暂停适用3%预缴率的增值税预缴项目。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征收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暂停适用3%预缴率的增值税预缴项目,减按1%预缴率征收增值税。
8.《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规定:“分支机构应当预征税款。每年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后,对总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汇算清缴。总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应纳增值税,按照总分支机构各自销售收入与上年度应纳增值税的比例计算确定。”
以建筑行业为例,我们对增值税预缴全额进行分析:
1. 预付款地点
1.异地预付款
异地预缴是为了平衡地区间税费差异,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跨市、跨省项目(以下简称异地项目),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按照规定,对于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办理经营地涉税事项时,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送跨区域涉税事项核查报告。跨区域经营活动完成后,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税务机关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进行核查,并将相关信息反馈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反馈。报告核查管理在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间有效。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到经营地或者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申报核查管理有效期手续。有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将试点使用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跨区域涉税事项网上申报、核查、反馈和增值税预缴申报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征管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申报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等。
(二)预付预收款项
预缴预付款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税收征收的时间差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付款的,应当在收到预付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预付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以下称地方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预付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依据:《关于建筑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一品税月补充: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付货款的,应当在收到预付货款后,就预付货款扣除分包价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缴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在建筑服务提供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付款时,应当在建筑服务提供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不需要在建筑服务提供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付款时,应当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率为3%。
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总价款及附加费用-分包款)÷(1+9%)×2%
简易税额计算:预付税额=(总价款及附加费用-分包款)÷(1+3%)×3%
抵扣分包款需提供分包合同及分包款发票。】
总结:发生纳税义务时,异地项目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本地项目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可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收到预付款时,所有项目均需预付,本地项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在机构所在地预付)应在机构所在地预付,异地项目应在行为发生地预付。
例1: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A建筑公司到黄山市歙县施工,A公司2018年2月收到歙县工程预付款时,需向单位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歙县工程进度款,因属地方工程,发生纳税义务时,向单位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申报纳税。
例2: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A公司到合肥市进行施工,2018年6月A公司收到合肥工程预付款,需向合肥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18年8月A公司收到合肥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需向合肥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并向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
2. 预付款时间
1. 场外项目
1. 预付款是在收到预付款后,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地点进行的
2. 纳税义务发生时的预付款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期限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收到销售价款或者取得销售价款收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到销售价款,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或者销售后收到价款的当天。取得销售价款收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视同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服务完成的当天。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 地方项目
1.预付款项应于收到预付款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
2、预缴时间:次月申报期前。
3. 预付款计算
(一)计算公式
1. 一般税务计算
税前税率:2%
预付税金=(总价款及附加费用-分包款)÷(1+9%)×2%
2. 简化税务计算
税前税率:3%
预付税金=(总价款及附加费用-分包款)÷(1+3%)×3%
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适用简易计税项目和可适用简易计税项目两大类:应适用简易计税项目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等全部或者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简化的税收计算选项包括:
(1)以全方位服务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2)为项目A提供的建设服务;
(3)为旧建筑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旧建筑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旧建筑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③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4)销售自产或者外购的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且机器设备销售收入和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可以按照甲方提供的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安装服务征税。
(5)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装配式房屋、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混合销售的规定,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和建筑安装服务,并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二)注释
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费用扣除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次预缴税款继续扣除;
2.纳税人应按项目分别计算预缴税款;
3.扣除分包款必须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合法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合法凭证是指:
(1)分包方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作为预缴税款的抵扣凭证。
(2)从分包商处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提供建筑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4.预缴区内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当期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别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预缴税款。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规定允许在纳税人取得的总价款和附加费用中扣除的分包价款,是指纳税人支付给分包商的总价款和附加费用。
例三:A省某中学将校园绿化工程分包给B省B建筑公司,工程造价103万元。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将工程服务分包给C公司。2019年一季度,B公司收到该中学预付款51.5万元,并取得C建筑服务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价款及税金共计30.9万元。
解答:B公司在A省进行工程建设,属于异地工程,收到预付款后应在工程建设所在地A省预缴税款,但2019年一季度B公司在预付款所在地当季销售额为扣除差额51.5万-30.9万=20.6万元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因此本期无需预缴税款。
假设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其在收到预付款时,应向A省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51.5万-30.9万)/1.03*3%=6000元。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预付款声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需向建筑服务提供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报送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表》;
2.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4.从分包商处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扣应纳税款时,应当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发票开具
1.分类代码缩写
1.纳税人收到建筑服务预付款时,开具非应税发票,选择分类代码:612“建筑服务预付款”
2.建筑业分类代码简称为建筑服务。以提供工程服务为例,发票“货物或应税服务名称”栏应填报*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其中第一个*后为分类代码“建筑服务”的简称;第二个*后为录入的货物或服务名称。
(1)提供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理服务、装饰服务等建筑服务,代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工程进度款、*建筑服务*劳务费、*建筑服务*装饰服务等;
(2)工程设计,代码缩写:设计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票证显示:*设计服务*工程设计;
(3)建筑图纸审查,编码简称:法务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业中的法务咨询服务;发票上显示:*法务咨询服务*图纸审查费;
(4)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代码简称: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票面显示:*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
(5)工程造价评估,编码简称:评估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业中的评估咨询服务;发票上显示:*评估咨询服务*工程造价评估;
(6)工程监理,代码缩写:法务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业中的法务咨询服务;票面显示:*法务咨询服务*工程监理;
(7)代建制工程,代码简称为:商业辅助服务,税目为:现代服务业中的商业辅助服务;票面显示:*商业辅助服务*代建制工程;
(8)航道疏浚服务,编码简称:物流辅助服务,税则项目: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票面显示:*物流辅助服务*航道疏浚;
(9)工厂维护服务,编码简称:生活服务,税目:生活服务中的其他生活服务;票面显示:*生活服务*工厂维护;
(10)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代码缩写:现代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业中的其他现代服务业;票面显示:*现代服务*维修保养费。
(1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煤气、供热等业务的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等费用,属于建筑服务类的安装服务,代码缩写为: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安装费。
(12)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的装饰装修服务,归类为建筑服务,代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装饰装修费;
(13)纳税人将建筑设备出租给他人,并提供操作人员,其代码缩写为:建筑服务,税目为:建筑服务;发票面值显示:*建筑服务*租赁费。
(14)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的机器设备(含电梯)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设备及建筑服务代码分别选择,分两行。安装服务可按甲方供应工程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征税,代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为:建筑服务。发票显示:*建筑服务*安装费。
依据:;。
(二)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税率:9%
简单税率:3%
(三)差额开具发票
分包价款可以在建筑服务预付款和建筑服务简易税项目中扣除,政策并未规定差额部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可以全额开具发票,差额部分即可计税。
请注意,在预付建筑服务款时,无论您采用一般纳税人计算或简易纳税人计算,均可缴纳税额差额;但在报税时,只有简易纳税人计算才可以缴纳税额差额,而一般纳税人计算则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税款。
(四)备注栏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工程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五)第三方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企业与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向承包商提供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第三方直接与承包商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承包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业企业不缴纳增值税。承包商可以凭实际提供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一品水月补充: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建筑公司总分公司之间的做法,总公司签订协议后交给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分公司收款开具发票。从本质上讲,由于总分公司都是法人,不构成虚开发票,具有合理的商业运作。
例如,在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赢得了竞标后,它在内部授权了第一个分支机构(独立会计单位)进行承包商的特定构造,并为第一个分支机构提供了确定的发票。周直接向承包商发行发票,集团公司不再缴纳价值税,但承包商的合同流与申佐集团签署,但获得的特殊增值税发票是从Shenzhou集团的第一支分支机构中。
政策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合同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持有根据法律获得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级别允许的业务范围内进行项目。
禁止建设企业超过其资格级别允许的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形式的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进行项目。
第28条:禁止合同单位分包给他人签约的整个建筑项目,并禁止将他们签约的整个建筑项目分解为较小的零件,并以分包的名义将其分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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