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规定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及其解读: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时,发票上的“货物或应税服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将自动显示并打印与货物服务税收分类代码对应的简称。

例如,纳税人销售金项链,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金项链”,选择的商品服务税分类代码为“金银首饰”,该分类代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因此增值税发票上会显示打印“*珠宝首饰*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地选择了其他分类代码,发票上就会出现“*钢铁*金项链”或“*电脑*金项链”等明显错误。
后果很严重!
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如果发票上的“货物或应税服务名称”或“项目”栏中没有对应商品及服务税收分类代码的缩写,则说明该发票不是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一定不能接受!
2.如果发票上的“货物或应税服务名称”或“项目”栏中对应货物和服务税收分类代码的缩写明显错误,如“*钢铁*金项链”或“*电脑*金项链”,则属于非法发票,不能用来抵扣进项税或税前抵扣!(审计难度太大)
也就是说,“商品或应税服务名称”或“项目”栏必须有“缩写”,且“缩写”必须正确,才算是合规的发票。
1.对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收分类代码的,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未选择货物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视为发票栏目不齐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理,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
2.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代码,如实开具发票内容。
税务机关经智能代码匹配助手及人工审核后,发现纳税人所选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恶意选码。
纳税人恶意选号的,视为开具与经营实际不符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发票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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