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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资世界 500 强企业不服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副局长出庭应诉一审判决结果如何?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6-07 21:06:07 80

图为市环保局副局长(左)出庭应诉

图:法官宣读一审判决

青岛金融报/青岛金融网记者 高峰

一家韩国世界500强企业因不满青岛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将该局告上被告席。据他们所说,“我们世界上从来没有收到过环保罚单”,这场诉讼是“为了面子”。昨日上午,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市环保局副局长亲自坐到被告席上应诉。记者了解到,在“民告官”案件中,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一直在上升。

深夜突击检查遭拒绝,市环保局开罚单

2014年10月15日晚9时许,市环保局对位于城阳区丹山工业园的世界500强企业普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铁青岛公司)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门口被保安拦住,在他们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后,保安称相关负责人已下班,按照公司安保系统报告后方可进入厂区。报告后过了10多分钟仍无回应。执法人员要求直接与负责人谈话,遭到拒绝。执法的最佳时机已过。于是,执法人员以妨碍检查为由,向普铁青岛公司发出《环境违法行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其负责人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材料到市环保局协助调查。

两天后,普贴青岛公司派工作人员李某到市环保局说明情况。“当时公司大部分人都下班了,只有少数工人在岗,公司要求保安人员确认夜访人员身份,报综合办批准后才能放行,不属于故意阻挠。”李某解释道。市环保局不接受这一解释,并于当天下达了《违法行为纠正决定书》。

2014年10月20日,普贴青岛公司向市环保局提交了《关于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整改措施》,表现出积极的整改态度,并保证“今后对环保部门的突击检查,只要有相关检查文件、资料和工作证件确认的,一律特殊处理,优先放行,积极配合检查”。然而,这份好态度并没有逃脱处罚。2014年11月10日,市环保局向普贴青岛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三天后,普贴青岛分公司提交了《申辩意见》,认为其没有存在妨碍检查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请求取消处罚。 市环保局经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不予采纳,维持了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浦发银行作为世界500强企业,从未因环境问题受到过全球处罚。我们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积极配合各国环保部门检查,绝不会阻挠。”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对此决定不服,于2014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市环保局告上法庭,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

法庭就此是否违法展开辩论,财富 500 强企业也提出投诉

“执法人员上门后,我们公司保安第一时间联系了保安负责人,负责人也立即开车回公司接待,根本没有任何阻碍检查的行为。对此,我们已做了详细解释,并承诺以后会特殊处理、优先放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但市环保局却置之不理。” 庭审中,普贴青岛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称,“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当晚,市环保局有两辆车,其中一辆没有环保标识。不仅如此,一些执法人员没有穿制服,出示执法证件后就一闪而过,保安根本看不清。当保安负责人打电话确认来访者身份时,执法人员拒绝接电话,官僚作风严重。从我们刚到公司到离开,只有五六分钟的时间,根本没给我们时间汇报并赶回公司。这次检查违反了合法、合理行政、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环保执法检查的时效性很强,因为在几分钟之内,被检查企业就可以通过调节设备改变废气废水排放量,从而欺骗检查。因此,检查讲究突然性,执法人员必须尽快进入厂区检查,核实污染防治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普铁青岛分公司保安的阻挠,导致检查错过了最佳时机,该行为构成妨碍执法,普铁青岛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抗。”出庭应诉的青岛市环保局副局长唐存利辩称。对于是否存在执法违法行为,唐存利认为,当晚检查的5名工作人员均具备执法资质。 虽然其中一辆车辆没有喷涂环保标识,部分执法人员也未着装统一,但法律对环保执法人员的着装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也都向保安出示了执法证,算是执法人员了。“之所以没接电话,是因为经过10多分钟的交涉,保安还是不同意执法人员进厂,最佳时机已经错过,没有必要再交涉了。”唐存利说。为了支持各自的主张,双方都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一审判决量刑合理,被罚企业考虑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普铁青岛公司是否拒绝执法检查;第二,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第三,处罚幅度是否合法、适当。

对于第一个焦点,法院认为,国家环保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保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具有行政强制力。普贴青岛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与国家强制性法律相对抗。根据市环保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和普贴青岛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记录,可以认定保安所谓的“请示”行为构成妨碍检查。

关于第二点焦点,法院认为,当晚执法人员均持有山东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执法证件,根据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可以确认执法人员向保安出示了证件并表明了执法意图,执法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普贴青岛公司则称,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向保安出示了证件,执法人员未着制服,有一辆执法车未喷涂环保标识,其诉求均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处罚幅度是否合法、适当的争议,法院认为,选择处罚幅度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方式。普铁青岛公司虽然存在阻碍执法的情况,但事后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该条款及《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细则》,违法行为符合情节较轻标准,处一万元罚款并无不当。

综上,市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普铁青岛公司的诉讼请求。“我们会征求公司领导的意见,再决定是否上诉。”李先生说。

“民告官”案件中,“一二把手”出庭率上升

市环保局副局长作为案件被告人的出庭,无疑是本案的一大亮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如何?“2013年8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诉讼工作的意见》,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从2014年开始,法院开始向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即政府部门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行政机关“一把手”和“二把手”的出庭率都有明显提升。相信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会迈上一个新台阶。”市南区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副庭长任泉说。 “近年来,阻碍环境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2014年之前,市环保局主要采取教育劝导的方式,对仍不肯配合的,市环保局会发文告知其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继续教育整改。2014年之后,市环保局加大了处罚力度。”唐存利告诉记者。2012年,因不服处罚决定而对市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2起,2013年有3起,2014年有2起,今年至今已有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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